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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九十九年度財產管理研習會
校務基金財產管理實務 吳鴻欽 20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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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前言 法規 財產管理實務探討 訪查財物管理情形 案例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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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從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之運作已具成效而言,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實施應可達到加強開源節流,使收支有較大運用彈性、提升整體資源運用效益使資源配置更符合各校實際需求及減少消化預算之弊病運作等 就財產方面,實施校務基金前,財產應全面清理「有物無帳」或「有帳無物」之財產,須查明原因後為適當之處理。又基金會計本質上為一以表達經營績效之財務個體,以直線法計提折舊適正表達。故落實財產清理、保管、提列折舊、評價及與會計勾稽財產帳務等皆屬財產重要工作 因受時間之限制,茲就幾項國有財產管理原則及以國立大學財物管理運作實務,提供個人淺見並作探討,希望能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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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規 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原則(所有財產不得借用之例外)、國有動產贈與辦法、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物品管理手冊、財物標準分類、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適用物品)…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土地有償與無償之撥用原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 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 宿舍管理手冊、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管理作業要點 學校自訂:財物管理要點、經費結報注意事項、99年度財物盤點作業計畫、接受捐贈財物評價辦法、職務宿舍調配暨管理辦法、職務宿舍修繕要點、職務宿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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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財產管理實務探討1 一、建立制度(法令規章、標準作業程序、 表單) 二、業務推展(行銷)
一、建立制度(法令規章、標準作業程序、 表單) 二、業務推展(行銷) (一)了解角色、做什麼事情、培育具備做事能力、奬賞與肯定 (二)正式訓練+書面手冊+內容精簡+文字淺顯 (三)網頁功能、會議報告 (四)財物管理講習 (五)成功案例「骯髒十五」(Fithy15)網站;懲罰亂丟垃圾的行為,宣傳、海報、通報專線等年減二千多噸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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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財產管理實務探討2 三、自我評鑑:中央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表、年度公有宿舍檢核結果情形表
四、國有財產之種類與範圍。何謂財物(主計處) 五、國有財產之使用 (一)直接管理使用原則(開闢道路),不得擅為收益 (二)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三)財產提供使用,應訂立契約,照清單點交,稅額,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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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單位財物管理人之工作項目 (一)協助辦理該單位財物管理、登帳等工作 (二)請財物保管(使用)人在財物相關表單上簽名確認
(三)分送財物標籤,請保管(使用)人黏貼於財物明顯處 (四)配合年度盤點及上級單位視察時協調聯繫 (五)財物保管(使用)人離職時,協助財物移交工作 (六)單位財物異動及減損(報廢)之線上作業 (七)財物增減表請保管人核對後蓋章繳回 (約25主管機關5034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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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物保管人職責 (一)應確實負責點收新購財物 (二)核對無誤後將標籤黏貼於財物上 (三)所保管財物資料須與保管組系統資料相符 (四)財物使用前應先向單位財物管理人辦理借用手續 (五)妥善保管及養護所保管(借用)之財物 (六)損壞或遺失所保管(借用)之財物,應負賠償責任 (七)配合單位財物管理人辦理不定期盤點及年度總盤點 (八)異動或離職前財物之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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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產管理系統 (一)網路查詢列印單位內及個人保管財物之資訊 (二)網路列印財物盤點清冊 (三)網路修改財物存置地點 (四)網路填寫財物減損單(財產、軟體、非消耗品) (五)網路填寫財物移動單(分財產、非消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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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物標籤 標籤式樣包括機關名稱、財產名稱、財產編號、保管人、取得日期及使用年限等欄位資料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各機關自行增設之(手冊25)(存置地點、別名) 儘速核對後粘貼、明顯處、標籤可視財物裁減大小、似手機吊飾 會議室財物粘貼標籤有宣示及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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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產設備與耗材維修 (一)資本門-財產(設備費)執行率及攤銷折舊問題。
例如:動支冷氣9,000元+按裝施工管線費2,000元=11,000元 例如:動支電腦9,000元+螢幕4,000元=13,000元 (二)經常門-非消耗品、耗材、維修須(註明維修之該筆財產編號,查核) 例如:僅動支電腦9,000元 例如:僅動支螢幕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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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物提前報廢 財物已不堪使用或修復不經濟,但未達使用年限,須辦理提前報廢者:保管人以簽陳方式,說明原因並附相關文件(如照片、報告書、估價單、廠商說明等)→ 會簽保管組、會計室 → 首長核可後保管組函報教育部轉審計部同意提前報廢 → 除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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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捐贈財產(國立大學) (一)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財產法範圍者,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陳報時,受贈機關應附具捐贈者意思表示文件及財產明細(包含價值、型式、數量及用途),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二)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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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有財產之贈與 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寺廟得贈與由行政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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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廢品之處理 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報廢後,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19點至第22點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0點規定以廢品或殘料辦理財產減損及註銷產籍,即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不再適用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應由原管理機關本於權責,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規定,以變賣、再利用、轉撥、交換、銷燬或廢棄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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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變賣廢品 依財政部訂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可以公開標售或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收購。標售公告除應張貼於執行機關公告(布)欄外,並得於機關或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登錄招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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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一)報廢分級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報教育部轉審計部核定 (二)1,500萬元以上報教育部核定 (三)未達使用年限須報廢之財產,每件以未達一定金額三十分之一者為限或物品(100萬),得於半年內以彙案批次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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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廢品不得折抵 不得逕以報廢之設備,用折價方式與廠商換購新設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5.8.1台財產局管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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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財物失竊(部分大學做法) (一)流程:保留現場並通知校警隊(如有保險聯絡保險公司) → 向駐區警察單位報案,嗣後索取得報案三聯單 → 失竊現場拍照(遭破壞的部分) → 清查失竊財物,並列出清單 → 應即填報「財物失竊報告單」須檢附下列資料:1.現場照片2.報案三聯單3.其他相關說明資料 → 保管組陳報教育部陳轉審計部函請同意提前報廢 → 審計部審核准予備查/或賠償及追究責任 (二)重點:保管人有無「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三)是否層請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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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財物盤點 (一)實施財產盤點應每年建立年度盤點計畫,內容可包括:依據、目的、範圍、檢查項目、實施方式、檢查時間、人員編組、盤點流程作業及管制考核等項,以資周延 (二)盤點含不動產,應檢附現況照片 (三)抽查或盤點人員於盤查(點)紀錄註明盤查(點)日期及結果 (四)盤查(點)完竣後,並應將財產盤存情形連同盤點紀錄報請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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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十、二手財產(校內) 建立二手財產流通網頁 → 為避免堪用財物閒置浪費 → 各單位將閒置且堪用財物之資訊及照片 →通知保管組公告於該網站 →保管組函文各單位周知(適時) → 經雙方同意後辦理財物移轉作業 → 填財物移動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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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物品管理 (一)非消耗品使用年限大部分訂為二年與規定不符。應比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或予以酌減。無前款資料者,由經管機關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訂 (二)非消耗品未依規定粘貼編號標籤。消耗用品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機關名稱、分類字軌及編定號數,並應與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編號目錄相符。編號標籤,黏貼於分格儲藏之橫額上,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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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財物憑證表冊 各類財物憑證表冊妥善保存,經檢查後並依序號(編號)分月逐年裝訂成冊備查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應妥善保管,可不領,遺失公告等手續 財管(單) 會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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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訪查財物管理情形1 盤點計畫(未訂、未簽結、方式) 標籤未粘貼或貼錯(新舊併列,太大未貼) 有帳無物或有物無帳 整修工程、花草列帳不符
房屋建築設備登帳(應獨立列帳電梯,消防,空調,發電機) 獨立效能應可單獨列帳(螢幕、附著之櫥櫃) 已報廢未繳回廢品 存置地點及財物規格與表單記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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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訪查財物管理情形2 保管人有誤(離職人員、 非本校人員) 財產借出歸還無紀錄簿可查 貴重精密儀器操作及使用情形未記錄
修繕私人建物(租用,資本門不動產財產) 未落實盤點(保管人未盤點,責任歸屬) 珍貴不動產未設備查簿 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表漏填 報廢應不能再使用(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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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案 例1 筆電置於家中遭竊 筆電置於車內遭竊 騎摩托車外出遭竊 投影機、小型財產末另櫃收藏遭竊 遭檢舉財產私用 遭檢舉財產管理不當
伍、案 例1 筆電置於家中遭竊 筆電置於車內遭竊 騎摩托車外出遭竊 投影機、小型財產末另櫃收藏遭竊 遭檢舉財產私用 遭檢舉財產管理不當 儀器設備以耗材名義開立不實發票,又未列入公有財產,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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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案 例2 桌椅贈送校外人士 離職人員財物未繳回遭判刑(教師) (有離職手續始能保管) 受贈財產,學校開立證明,廠商金額以少報多
伍、案 例2 桌椅贈送校外人士 離職人員財物未繳回遭判刑(教師) (有離職手續始能保管) 受贈財產,學校開立證明,廠商金額以少報多 門鎖損壞未及時修復,重要財物遭竊(監查院調查報告: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財產卡(身分證;改良) 68年設置之財產卡使軍方取得土地 財產遺失,審計部查盤點帳物相符,懲處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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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論與建議 意見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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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連絡人及方式 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保管組網頁( 組長吳鴻欽 電話:(07) 轉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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