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Copyright 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 主講人:蔡明樹律師 日期:102年3月27日(星期三) 上午10:30~12:00,共計1.5小時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Copyright 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 主講人:蔡明樹律師 日期:102年3月27日(星期三) 上午10:30~12:00,共計1.5小時"—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Copyright 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 主講人:蔡明樹律師 日期:102年3月27日(星期三) 上午10:30~12:00,共計1.5小時
地點:義守大學 (校本部) (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1號) 對象:學生  ,約500人 Copyright

2 目錄 一.著作權侵權案例介紹 二.掌握著作權的基本概念 (一)著作的種類 (二)著作人格權 (三)著作財產權 (四)著作權受保護的時間
(五)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三.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四. 合理使用之舉例 五.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2 2

3 [案例一:網拍一族請注意] 網拍盜版DVD 被索20萬 判賠1680元
3 3

4 刑事部分 板橋地方法院95年4月28日95年度簡字第2323號刑事簡易判決黃小姐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個月,如易科罰金,以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散布權 4 4

5 民事部分 一審: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5年11月10日95年度板簡字第3695號民事一審判決判賠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二審:板橋地方法院96年5月9日96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二審判決判賠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元 這種事情現在還在發生…….. 5 5

6 [案例二:部落格版主看過來] 判刑首例 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案例二:部落格版主看過來] 判刑首例 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一位二十二歲的孫姓高職生在無名網站自己的部落格中放音樂,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台幣十五萬,法官認為他沒有營利行為也無前科,予緩刑三年,這是在部落格放音樂遭判刑首例。」(以上資料引用自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王珮華報導 自由時報網站) 6 6

7 [案例二:部落格版主看過來] 判刑首例 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案例二:部落格版主看過來] 判刑首例 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臺北地方法院96年5月7日96年度易字第741號刑事判決  判決主文 孫○○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三年。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公開傳輸權 7 7

8 [案例三:東森電視台照片侵權2張15萬元 ] 根據聯合報等媒體的在100年3月19日報導:「東森新聞臺頻道所製播之「臺灣啟示錄」節目中之「戰火蔓延時—我的一九四九二部曲」新聞特輯,使用未經作者授權的兩張照片 ,經智慧財產法院判賠新台幣15萬元 」 (以上資料引用自100年3月19日聯合報A10版記者何祥裕之報導) 8 8

9 怎麼會這樣? [案例三:東森電視台照片侵權2張15萬元 ]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3月17日99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1項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怎麼會這樣? 9 9

10 怎麼會這樣? [案例三:東森電視台照片侵權2張15萬元 ] 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0年3月17日99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重點:
「東森公司以電視臺之方式公開播送系爭特輯,其主題為大陸地區之軍民於1949年間撤退抵臺而對臺灣造成之影響,其播送時間為98年7月25日,揆諸前揭說明,系爭特輯內容與時事有別,非屬時事報導。益徵被告東森公司利用系爭攝影著作,顯非因報導而合理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其侵害系爭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以上資料引用自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理由第二項)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公開播送權 怎麼會這樣? 10 10 10 10

11 怎麼會這樣? [案例三:東森電視台照片侵權2張15萬元 ] 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0年3月17日99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重點:
「依本法第49條、第5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該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著作權法第64條定有明文。系爭攝影著作並非不具名或不明著作,亦非無法以適當方式明示出處,既如前述,被告東森公司未明示系爭攝影著作人、著作名稱、出版社名稱及利用部分等事項,其利用他人著作,違反應明示出處之規範,顯侵害系爭攝影著作之著作人格權。 」(以上資料引用自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理由第二項)侵害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 怎麼會這樣? 11 11 11 11

12 [案例四:碩士學位攻防戰 論文抄襲的侵權爭議]
[案例四:碩士學位攻防戰 論文抄襲的侵權爭議] 根據99年8月17日及18日各媒體報導:「中研院林姓研究助理歷史研究碩士論文所被控抄襲中研院張姓博士生的碩士論文,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定有抄襲行為侵害張姓博士生碩士論文著作的重製權,判命林姓研究助理應賠償張姓博士生新台幣22萬元及將侵權事實登報訴。 而授與林姓研究助理歷史研究碩士學位的大學也撤銷該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也一併喪失……」論文抄襲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怎麼會這樣? 12 12 12 12

13 [案例四:碩士學位攻防戰 論文抄襲的侵權爭議]
[案例四:碩士學位攻防戰 論文抄襲的侵權爭議] 99年07月27日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98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判決法院名稱、案號、案由、當事人、主文及如附表所示之簡要理由,以5 號字體刊載於聯合報或中國時報或自由時報中任一報之全國版下半版壹日。 」 怎麼會這樣? 13 13 13 13

14 )書本作品抄襲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重製權
[案例五:珍古德新.書被爆抄襲] 根據102年3月22日媒體報導:「國際知名保育學者珍古德最新作品「希望種子:來自植物世界的智慧與驚奇」(Seeds of Hope: Wisdom and Wonder From the World of Plants,暫譯)被華盛頓郵報書評人揭發,384頁的內容中至少有十二處內容引用維基百科、天文學網站、甚至有機茶公司的宣傳資料,且均未列舉出處,形同剽竊。消息曝光後,珍古德坦承不諱,除了公開道歉,並承諾再版時將予以更正。……」(以上資料引用自 作者: 編譯張佑生╱綜合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3月22日 上午3:36網址 )書本作品抄襲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重製權 14 14 14 14

15 [案例五:珍古德新.書被爆抄襲] 書本作品抄襲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重製權
根據102年3月22日媒體報導:「珍古德是誰?:2013年現年七十八歲的珍古德畢業於劍橋大學,在坦尚尼亞研究黑猩猩的互動達四十五年,顛覆了人類對黑猩猩的傳統認知。她在一九九七年成立同名研究所,去年曾來台灣接受清華大學頒贈榮譽博士學位。 ……」」(以上資料引用自 作者: 編譯張佑生╱綜合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3月22日 上午3:36網址 書本作品抄襲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重製權 15 15 15 15

16 [案例五:珍古德新.書被爆抄襲] 書本作品抄襲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重製權
根據102年3月22日媒體報導:「被發現的經過:華盛頓郵報邀請植物學者撰寫書評,結果發現多處涉嫌剽竊,規模從片語詞組到整個段落,來源從維基百科、天文學、菸草、啤酒、自然和有機茶。 ……」」(以上資料引用自 作者: 編譯張佑生╱綜合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3月22日 上午3:36網址 書本作品抄襲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重製權 16 16 16 16

17 [案例五:珍古德新.書被爆抄襲] 書本作品抄襲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重製權
根據102年3月22日媒體報導:「珍古德的處理:珍古德在給華郵的電郵中表示:「這是一本經過漫長且優良研究的書,發現有些很精彩且有價值的訊息來源並未獲得適當的註明,讓我非常難過,要表達由衷的歉意。」她表示將在部落格上說明事情經過。…出版社Grand Central聞訊後表示訝異,稱尚未擬定再版時註明出處的計畫。……」」(以上資料引用自 作者: 編譯張佑生╱綜合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3月22日 上午3:36網址 書本作品抄襲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重製權 17 17 17 17

18 以上案例涉及著作權的侵權問題先瞭解什麼是【著作】?
著作是人類在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花心思的創作 要有 1.原創性(是獨立創作不是抄襲) 2.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3.必須具備一定的表現形式,可以被人類 感官所能感受 4.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別性

19 「著作」之分類-1 1.文章小說 語文著作 2.曲譜、歌詞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5.照片、幻燈片 攝影著作
3.雲門舞集的「薪傳」、舞台劇「歌劇魅影」 戲劇、舞蹈著作 4.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雕塑、美術工藝品 美術著作 5.照片、幻燈片 攝影著作

20 「著作」之分類-2 8.鄧麗君歌唱専輯、周杰倫專輯CD 9.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 6.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7. 電影、「愛在哈佛」DVD光碟這種有聲有影或無聲有影的創作 視聽著作 8.鄧麗君歌唱専輯、周杰倫專輯CD 錄音著作 9.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 建築著作 10. WINDOW VISTA作業系統、「魔獸世界」遊戲軟體創作 電腦程式著作

21 以上案例涉及著作權的侵權問題再來看看什麼是【著作權】?
如果你創作了一個著作,著作完成不用登記,法律就給你一個權利叫做「著作權」 「著作權」又區分為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22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不當變更權 「著作人格權」 (一)要不要公開發表? (二)要不要用本名或其他名義發表?
(三)禁止別人不當更改著作內容影響名譽

23 「著作財產權」-1 如果您要以下列方式使用別人的著作因為,涉及著作財產權的使用,必須要著作權人的同意 1.COPY複製著作重製權
判斷是否重製之要件有二: 一為侵權人是否曾接觸(access)著作權人之著作, 二為侵權人之著作與著作權人之著作是否實質相似(substantialsimilarity) 2.透過廣播電視傳達著作公開播送權 3.將著作翻譯、改拍電影或編進百科全書改作編輯權 4.將著作出租收取租金出租權 5.將畫作照片公開展覽公開展示權

24 「著作財產權」-2 6.將語文著作公開唸出來 公開口述權 記得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7.將電影在戲院禮堂等公開場合播放 公開上映權
8.在戲院公園等公開場合表演或播放CD唱片公開演出權 9.透過網路傳達著作公開傳輸權 10.將在高雄家樂福買的正版韓劇「愛在哈佛」DVD光碟透過網路拍賣散布權 記得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25 著作權受保護的時間 永久 一.著作人格權: 二.著作財產權: 原則:著作人終生加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
例外: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二.著作財產權: 25 25

26 侵犯別人的著作權會怎樣? (一)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27 (一)民事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88條 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1.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 即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著作權法第88條 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1.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 即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2.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3.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4.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28 (二)刑事責任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的刑責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9 著作權法第91-1條侵害著作財產權中散布權的刑責規定
(二)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91-1條侵害著作財產權中散布權的刑責規定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30 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的刑責規定
(二)刑事責任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的刑責規定

31 (二)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93條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刑責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著作權法第93條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刑責規定

32 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一)著作權人授權同意 最好以書面文件寫下約定好的下列事項: 1.可以使用的地點 2.可以使用的時間長短
3.可以使用的內容 4.可以使用的利用方法 5.其他事項

33 合理使用 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二)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的4466)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2.著作之性質。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合理使用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4 合理使用之舉例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 63 條第1項:依著作權法第64條第1項:依…第五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34 34

35 合理使用之舉例 他山之石:美國香港的參考作法
以上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例請參考美國、香港等地作法,詳參著作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著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如附件)摘要如下:「由於現階段我國社會上對於著作權法第46條所稱的合理範圍尚未建立共識,美國和香港的社會所建立、遵循的尺度,不失為是一個可以用來參考的國際標準,依照這兩個國家目前的標準,可以歸納出幾項重點,供台灣的教師參考: (以上資料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編號第4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 )

36 合理使用之舉例 1、 基本原則: (1)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2)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3)應由教師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4)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係出於授課臨時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權。(5)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利人授權。(6)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不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 (以上資料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編號第4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 )

37 合理使用之舉例 2、 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1)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 為供學術研究、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列之著作: 書籍之1章。 期刊或報紙中之1篇著作。 短篇故事、短篇論文或短詩,而不論是否來自集合著作。 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1張圖表(chart)、圖形(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 (以上資料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編號第4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 )

38 合理使用之舉例 2、 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2)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 任課教師為供教學或討論之用,可由本人或他人重製下列之著作: 所重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 所利用的每1著作的比例要簡短: A、詩:不超過250字;故事或文章:不超過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重製一首詩未完的一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 B、藝術作品(包括插圖):整份作品;如同一頁印有超過一份藝術作品,則可將整頁重製。 C、音樂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作品總頁數10%(可調高有關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D、其他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2500字或作品總頁數10%(包括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有關字數限制或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同一本書、期刊雜誌使用的比例:如為同一作者,短詩、文章、故事不超過1篇、摘要不超過2篇;同一本集合著作、期刊雜誌不超過3篇。如屬報紙上的文章,同一學年同一課程不超過15件著作。 同一學年中,重製的著作件數不超過27件。 (以上資料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編號第4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 )

39 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是一種針對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所設計的公眾授權模式。任何人在著作權人所設定的授權條件下,都可以自由使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 (以上資料引用自著作權人教育部網站

40 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姓名標示 (Attribution)利用人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其為利用人(或利用人使用該著作的方式)背書。利用人必須標示創作者的名稱(或筆名)、著作名稱、出處或網址、原有的授權方式。「指定的方式」是指若授權人或作者另有指定方式,例如僅要求標示贊助機構,則必須依其指定方式標示之。 利用人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暗示授權人為利用人或利用人使用的方式背書。這是因為創用CC是對不特定人授權,為避免其他人誤認利用人和著作人有特殊的信賴、合作關係,所以利用人不得作此暗示。舉例而言,麻省理工學院開放式課程的教材都是採取創用CC授權,其他的教育機構縱然使用其教材,也不能藉此暗示與麻省理工學院有合作關係。(以上資料引用自著作權人教育部網站

41 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利用人不得為商業性目的而使用著作。利用人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來利用著作。與他人無償交換著作,例如數位檔案交換分享的行為,不是商業性利用。(以上資料引用自著作權人教育部網站

42 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禁止改作 (No Derivatives)利用人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原著作。利用人不能改作授權人的作品。改作的常見形式有翻譯、編曲、編劇、改編小說、改編電影、錄音、節略、濃縮等。如果著作是音樂作曲或錄音時,將樂曲與動態影像作同步結合的行為,構成此處的改作。(以上資料引用自著作權人教育部網站

43 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利用人改作自原著作的衍生作品,必須採用和原著作相同或類似的創用CC授權條款。例如,原著作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利用人改作授權人之著作後的作品,也要採取同樣的創用CC授權條款,亦即「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如果不是衍生著作,而是重製、散布原著作,無論有無「相同方式分享」的要求,都不能任意更改原著作的創用CC授權。(以上資料引用自著作權人教育部網站

44 網路上的創用CC 資源 一.圖片: 1.flickr:http://www.flickr.com/groups/tw/
2. google: 二.音樂: jamendo: 三.影片 公視創用: 四.其他: 教育部創用cc: 維基共享資源: cc search:

45 著作權創用CC授權範例-海的照片 (此張照片著作權採創用CC授權 感謝著作人 nipotan Koichi Taniguchi的分享,照片網站來源

46 著作權聲明 如有任何著作權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電話:07-2161888傳真:07-2415753 自在使用他人著作六字訣→打招呼合理用
如有任何著作權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電話: 傳真: 自在使用他人著作六字訣→打招呼合理用 簡報完畢 請多指教 46 46


Download ppt "Copyright 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 主講人:蔡明樹律師 日期:102年3月27日(星期三) 上午10:30~12:00,共計1.5小時"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