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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音產品著作權概述 - 兼論行政機關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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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影視音產品著作權概述 - 兼論行政機關合理使用"—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影視音產品著作權概述 - 兼論行政機關合理使用
李瑞斌 RIT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IFPI台灣) 2016年10月7日

2 大綱 影視音產品相關著作種類 影視音產品相關著作權能 現行業界行使音樂性著作權利概述 行政機關合理使用概述 行政機關著作權侵權爭議案例
智慧財產局宣導資訊-行政機關採購業務 注意事項

3 影視音產品相關著作種類 影視音產品法律上著作類別 語文著作 §5-1 音樂著作 §5-2 錄音著作 §5-8 視聽著作 §5-7 表演著作 §7之1、§22-2 美術著作 §5-4 攝影著作 §5-5

4 影視音產品相關著作權能 重製 §3-5, §22 公開播送 §3-7, §24 公開上映 §3-8, §25 公開演出 §3-9, §26 公開傳輸 §3-10, §26-1 改作 §3-10, §28 散布 §3-12, §28-1

5 影視音產品相關著作權能 重 製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 改作 散布 語文著作 x 音樂著作 錄音著作 視聽著作 表演著作

6 影視音產品相關著作權能 -著作使用授權原則
授權原則(第37條) 著作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財產權之各項權能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及利用方法等,依當事人之約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7 現行業界行使音樂性著作權利概述 重製/改作 - 音樂及語文  版權公司 - 錄音及視聽  唱片(製作公司)
- 音樂及語文  版權公司 - 錄音及視聽  唱片(製作公司) 公開使用: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 音樂及語文  集體管理 - 錄音及視聽  集體管理(例外: ARCO) 散布 -權利人自行處理 未加入版權公司或集管團體者 - 所有權能,權利人自行處理

8 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地址/電子信箱/ 網站電話 / 傳真 1
團體名稱    負責人 著作類別 管理權能  地址/電子信箱/ 網站電話 / 傳真 備註  1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廢止許可並命令解散 吳政男 音樂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 105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30號9樓  電話:(02)   傳真:(02) 許可  法人登記 廢止許可並命令解散 清算中  2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 陳樂融 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71號4樓  電話:(02)   傳真:(02) 許可  法人登記  3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TMCS) 林嘉愷 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 220新北市板橋區板新路101號10樓 電話:(02)   傳真:(02) 許可  法人登記 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9 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5 4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團體名稱    負責人 著作類別 管理權能  地址/電子信箱/ 網站電話 / 傳真 備註   4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張耕宇 錄音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為公開演出目的之必要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 105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85號4樓  電話:(02)   傳真:(02) 許可  法人登記  ( 許可併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 視聽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 5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黃銘得 公開播送權 、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 110台北市信義區松隆路3號9樓 電話:(02)   傳真:(02)   許可  法人登記 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10 行政機關合理使用概述 – 現行著作權法 為立法或行政目的作為內部參考之用(§44) 司法目的(§45) 民刑事案件之裁判程序、行政救濟
中央或地方機關 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 內部參考資料時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司法目的(§45) 民刑事案件之裁判程序、行政救濟 政府公務目的(§48、§48-1、§50) 為立法或行政目的作為內部參考之用、圖書館 保存資料、提供民眾閱覽、政府機關著作之開 放利用等

11 行政機關合理使用概述 – 現行著作權法 新聞傳播(§49、§52、§61) 時事報導轉載(資訊、新聞自由) 引用(§52)
機關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 引用他人著作為參證或註釋之用 專供視覺、學習、聽覺或其他感知障礙使用之目的 (§53) 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 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 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

12 行政機關合理使用概述 – 現行著作權法 非營利性活動(§55) 非營利性之特定活動所需 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含清潔費,入場費等)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含工資、津貼、抽紅 或工作獎金;不包含中獎或獲得名次之獎金) 須是非經常性及非例行性「特定活動」

13 行政機關合理使用概述 – 現行著作權法 合理使用應明示出處(§64) 方法→以合理方式明示 著作人為自然人時應明示其姓名 著作人為法人時應明示其名稱 未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時註明來源 僅明示出處,未必當然是合理使用

14 著作合理使用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 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 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 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15 行政機關著作權侵權爭議案例 時間 單位 活動 爭議事件 2016/9/23 台北市觀光傳播局 世大運宣傳片
疑似抄襲日本舞蹈團體World Order的MV 2016/9/12 台南市政府 關子嶺溫泉美食節海報 疑似抄襲中國繪師spirti及日本繪師Siraha的作品 2016/8/29 各地小學 開學日迎新 疑似未授權使用寶可夢圖案,以及皮卡丘裝扮 2016/8 台北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公車 製作「寶可夢」地圖 疑似未授權使用寶可夢的圖像 嘉義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卡通宣導立牌 疑似抄襲寶可夢精靈主角「皮卡丘」

16 行政機關著作權侵權爭議案例 時間 單位 活動 爭議事件 2016/5 國稅局 報稅網頁 疑似抄襲電影動物方城市角色 2016/4 環保署
墾丁音樂季的資源回收宣傳活動 疑似抄襲電影星際大戰角色 2016/3 臺鐵 臺鐵超人交通安全短片 疑似抄襲電影漫威角色「蟻人」 2016/2 立委陳瑩 記者會 使用大尾鱸鰻2疑似盜版片段 2015/4 各地社區 彩繪村 疑似抄襲迪士尼、日本動畫等人物

17 行政機關著作權侵權爭議案例 台北市觀光傳播局世大運宣傳片疑似抄襲日本舞 蹈團體World Order的MV ( 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於9月23日,上傳「Go Go Bravo 臺灣有你熊讚」宣傳影片,影片內容與日 本舞蹈團體「world order」的MV影像極為相似, 包括西裝造型、world order諸多招牌舞蹈動作、 影像拍攝手法與剪輯風格,無一不像。

18 行政機關著作權侵權爭議案例 台南市政府關子嶺溫泉美食節海報疑似抄襲中國 繪師spirti及日本繪師Siraha的作品 ( 台南市政府推廣的「2016台南關子嶺溫泉美食 節」,海報涉嫌抄襲繪師Siraha以及spirtie的圖, 並提供原圖比對,發現台南市府的海報竟將兩者 去背後黏貼拼湊,盜圖相當明顯。

19 行政機關著作權侵權爭議案例 台北市至少有10校,在開學日由校長、老師扮成皮卡丘迎 接學生,或以此為主題設計活動 木柵動物園發出「致寶可夢訓練師們」公開信指出園內有 引以為傲、豐富又多樣的寶可夢生態相,和高密度的補給 站和道館,還附圖標示地點。高雄市公車在臉書宣傳有4G Wi-Fi的100路公車將成「寶可夢公車」,還提供尋寶圖 嘉義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為了毒品防制宣導,製作卡通立 牌反毒,上頭卻直接重製最近超夯的寶可夢精靈主角「皮 卡丘」造型

20 行政機關著作權侵權爭議案例 國稅局報稅網頁涉嫌抄襲迪士尼今年最夯動畫片 《動物方城市》的角色,襯衫狐狸、警裝兔子與 領帶樹懶等 因應墾丁音樂季活動,環保單位今年特別以星際 大戰、蝙蝠俠等知名電影動畫角色人物為主題, 向民眾宣導要作好資源回收

21 行政機關著作權侵權爭議案例 為宣傳平交道安全,台鐵自去年底推出平交道安全宣導短 片,並在列車上播放,其中主角鐵道超人穿著緊身衣,且 頭盔造型與美國電影「蟻人」有相似之處 立委陳瑩記者會使用大尾鱸鰻2疑似盜版片段 民進黨立委陳瑩在記者會上使用盜版「大尾鱸鰻2」片段, 指電影中有部分情節歧視原住民 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 各地社區彩繪村疑似抄襲迪士尼、日本動畫等人物 台灣許多彩繪村都是以迪士尼、日本動畫等人物作為題材

22 文化部三金典禮著作權要求 金馬獎 - 影片參賽同意書
同意於評審期間提供影片拷貝,除供評審審片時放映使 用外,並同意免費提供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金馬執 委會)公開放映三次,如放映四次以上,每多放映一次, 本公司(人)同意金馬執委會支付影片播映權利金新台 幣伍仟元(含稅金)予本公司(人) 總放映次數以六次為限 同意提供報名影片文字資料、劇照、海報、影片片段、 音樂歌曲、入圍者簡歷及工作照供金馬執委會於文宣、 廣告、網站、展覽活動及頒獎典禮上使用。 無償授權並提供完整影片乾淨畫面無字版之HDCAM SR 或D5-HD影帶留存 做為永久典藏及金馬獎典禮等相關活動做非商業之使用 若有涉及任何商業利益之使用,須與影片版權所有者取 得正式授權 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23 文化部三金典禮著作權要求 金鐘獎 -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為自電視金鐘獎入 圍名單公布日起一年
入圍或獲獎者同意授權文化部及文化部授權之人,自電視 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得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 得獎之參賽節目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 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為自電視金鐘獎入 圍名單公布日起一年 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 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 入圍、得獎之參賽節目,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 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 電視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 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24 文化部三金典禮著作權要求 金曲獎 – 報名參賽者須同意 於非營利用途下得永久於 重製、發行、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報名單位擔保已洽得與本專輯所有相關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包括 且不限於專輯之作詞、作曲、編曲、製作、錄音、演唱、演奏、圖 文內容、MV以及金曲獎專刊圖文內容等)及上台領獎人員於金曲獎 入圍或得獎前後所攝錄之肖像及影片等 同意無條件將所有相關著作授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貴 局)、貴局指定之業務承辦廠商及貴局因組織法變更後,承受本業 務之行政機關 於非營利用途下得永久於 金曲獎評審 金曲獎頒獎典禮 金曲獎得獎專輯出版品 金曲獎宣傳推廣 結合文化部其他國內外相關活動推展之各類媒體宣傳與製作物 文化部出版年鑑等 重製、發行、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25 行政機關採購業務注意事項 智慧財產局宣導資訊
智慧財產局105年度辦理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及業務需注意之著作 權觀念說明會相關資料,歡迎自行下載使用 (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及業務需注意之著作權觀念說明會簡報(2257 KB)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及業務需注意之著作權觀念說明會簡報_0701版 本(2485 KB)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及業務需注意之著作權觀念說明會簡報 (4272 KB)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及業務需注意之著作權觀念說明會簡報_0701版 本 (5652 KB) 2016政府採購宣導說明會_0715_0812版本(2649 KB) 2016政府採購宣導說明會0715_0812版本(6022 KB) 2016政府採購宣導說明會0825版本 (2630 KB)

26 報告完畢 謝謝! Q & A

27 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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