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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講:羅爾斯「正義論」(一)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第十五講:羅爾斯「正義論」(一)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課程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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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羅爾斯(John Rawls)生平簡介: (二)自由主義:多元和正義 重要著作: A Theory of Justice
Political Liberalism The Law of People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二)自由主義:多元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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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三)效益主義的正義觀: (1)定義:以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決定 正義,即能夠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達成最大效 益的政策,就是合乎社會正義。 (2)優點:簡單、不會產生道德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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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四)羅爾斯對效益主義正義觀的批判: (1)簡化道德問題:把個人理性選擇原則運用 到社會,只在乎總效益不管分配。
(1)簡化道德問題:把個人理性選擇原則運用 到社會,只在乎總效益不管分配。 (2)沒有正視人的差異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ers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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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一)方法:契約論 (1)人是自由、平等的。 (2)制度是透明的。 (二)對象:社會正義是提供社會基本結構在 分配面向上的一個標準,這個標準不同 於其它的價值,譬如: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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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三)區別正義概念(concept of justice)和正義 觀念(conception of justice)。 (四)區別三個程序正義的概念: (1)完全程序正義(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a)存在一個獨立的標準決定什麼樣的分配是 公平的;這個標準的定義先於程序。 b)有可能設計一個程序實現這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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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2)不完全程序正義(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a)和完全程序正義的第一個特點相同。 b)找不到一個可行的程序,確保這個結果可 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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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3)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 a)對於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並不存在一 個獨立的標準。 b)存在一個公平程序,根據這個程序所造成 的結果就是公平。 c)決定正義結果的這個程序,必須實際被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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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五)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1)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a)立約者不知道有關自己的特殊知識,但卻知 道有關人類社會的一般性的知識。 b)可能的質疑:意義不明、不理性。 (2)立約者的特點:理性的(rational)和互不關 心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不必假設立 約者是利己或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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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六)正義原則的證成: (1)原初立場設計的合理性可以證成其推論 結果。 (2)根深蒂固判斷(considered judgment)和反 思的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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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義二原則 (一)平等自由權:每一個人對最廣泛的基本自 由,和他人一樣具有平等權利。 (二)安排社會和經濟不平等,使之能同時:
(1)對最差階級有利(差異原則 difference principle) (2)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開放(機會均等原則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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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義二原則的討論 (一)和一般正義觀(the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比較: (二)自由的優先性:
一般正義觀主張所有的社會價值都應該平均分 配,除非任何不平等分配對每一個人都有利。 (二)自由的優先性: 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機 會均等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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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論正義原則的一些背景 (一)對的優先性(the priority of right): (1)正義原則限制可允許的生活方式。
(1)正義原則限制可允許的生活方式。 (2)倫理語詞對錯(the right)和好壞(the good)的 關係: a)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y),如效益主義:用 結果的好壞定義行為的對錯。 b)義務論(deontological theory),如羅爾斯的理 論:行為對錯的判定獨立於結果的好壞。 (3)原初立場和政治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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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論正義原則的一些背景 (二)基本必需品(primary goods):
(1)定義:一個理性人不論他想要得到其它東 西所必須具有的東西。 (2)從基本結構的角度來看,權利、自由、機 會、權力、所得、財富、自尊等,是社會基 本必需品,這個概念作為立約者選擇的依據。 (三)選項的設計提供立約者五種最可能的選 項,其中包括效益主義的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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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一)最大化最小值規則(maximin rule):
(1)定義: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只考慮每一 個選項中最差的結果,選擇最差結果中最 好的那一個選項。 (2)採取最大化最小值規則有三個特點: a)情境出現的或然率不可知。 b)選擇者價值觀保守,不願意為進一步獲利 而冒險。 c)被拒絕的選項中有無法接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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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選擇者獲利(g)的多寡取決於個人所作的決定(d)和情境(c) c1 c2 c3 d1 -7 8 12 d2 -8 7
20 d3 5 6 g=f(d,c) 得失表(gain-and-loss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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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二)原初立場符合採用最大化最小值規則選 擇之特點: (1)無知之幕排除有關或然率的知識。
(1)無知之幕排除有關或然率的知識。 (2)正義二原則確保令人滿意的最小值,人 不願意為更大利益而冒險。 (3)其它正義觀會有令人無法接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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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一 當我們看到不正義的事情發生時,為什麼我 們要見義勇為、挺身而出?是為了幫助自己 ?是為了補償被害者?是為了發揮大愛精神 ?是為了還原正義的原貌?是為了執行長輩 的教誨?還是為了…… 請問:當學生提出這樣的疑問,您會如何回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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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二 從Rawls的正義二原則中,可以發現Rawls認 為與其選擇帶來最大利益的社會制度,不如 選擇一個最能保障弱勢族群的社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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