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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嘯談金融重建基金之回顧與展望 -執行面之檢討及建議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總經理 王南華 民國98年6月 201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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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重建基金之執行情形 一、處理績效 第一階段(90~91年) 創下我國最大規模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先例 90年度處理36家基層金融機構
91年度處理8家基層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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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重建基金之執行情形 第二階段(93~96.1) 創下我國以公開標售方式,使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先例。 93年度處理鳳山信合社、高雄企銀。
94年度處理屏東市新埤鄉農會信用部、中興銀行。 96年1月處理嘉義縣大埔鄉農會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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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重建基金之執行情形 第三階段(96.5~98.4) 採用「金融重建基金與存款保險理賠金合併運用機制」
96年度處理花蓮企銀、台東企銀、中聯信託。 97年度處理中華銀行、寶華銀行、亞洲信託。 97年9月接管慶豐銀行,預估98年度完成退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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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重建基金之執行情形 金融重建基金自90年7月設置迄今( )已處理55家(實際賠付為54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重建基金及存保理賠準備金各負擔2,061億元及690億元,合計賠付2,751億元,占我國(2008)GDP之2.1%,較其他先進國家處理金融機構成本為低。另透過公開標售撙節處理成本約200餘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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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重建基金之執行情形 二、保留資產之後續處理 保留不動產:帳列87億元(中聯及亞信) 保留授信案:帳列73億元(主要來自中華銀行)
保留股權:帳列22億元(台北101金融大樓) 三、法律責任之追究 移送件數:183件 取得民事勝訴判決確定:61件,269人。 民事訴訟審理中:53件,3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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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場時面臨之議題
一、帳面淨值轉負始啟動退場處理,因下列原因,導致公共資金承受鉅額損失 帳列鉅額出售不良債權所生之遞延損失。 授信品質欠佳,備抵損失提列不足。 利害關係人或人頭戶授信於接管時即刻發生延滯。 建議: 金融機構應於經濟榮景時,寬提備抵呆帳,預為景氣逆轉時儲備風險承擔能力。 問題金融機構應及早介入處理,俾有效穩定金融秩序及降低處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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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場時面臨之議題
二、欠缺規範退場處理之專屬勞工法制,致勞資爭議不斷,不利金融穩定 多數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退休資遣準備提列不足,處理退場時需由重建基金負擔。 按現行勞工法規變更勞動條件或大量解僱需經勞資協商,常生勞資爭議,飽受罷工威脅。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持續虧損,惟對員工不易減薪或裁員,甚或部分機構之退休資遣制度優於勞基法規定,增加公共資金負擔。 建議: 對受接管金融機構相關勞動條件之給付標準及勞資爭議之處理宜另定規範,以符社會公平。 金融機構退場管理,應排除適用罷工、大量解僱法,以維金融秩序及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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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場時面臨之議題
三、存保處理基金不足,提高存保費率困難,不符取之於業者用之於業者之存款保險分攤精神 重建基金財源不足處理全部列管機構,需搭配存保基金合併運用,致存保基金嚴重不足。 存保基金嚴重不足,惟調高保費困難,不易改善存保財務結構,不利長期金融穩定。 建議:宜仿傚美國FDIC適時徵收特別保費,改善存保基金不足問題,俾穩定存款人信心及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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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場時面臨之議題
四、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追償之實益偏低 金融機構退場時啟動對違法失職人員之追償,渠等早已脫產。 為求程序正義,投入大量人力財力追償違法失職人員,惟實益仍然偏低。 建議:強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並於平時金融監理時適時移送及追查不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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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場時面臨之議題
五、對系統性危機之認定,係由存保公司啟動,決策流程與實際運作不盡相符 當前我國處理系統性危機係依存保條例第28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洽商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定。 按國外處理類似金融危機之實例,係由主要監理機關及中央銀行發動。 系統性危機時政府對負債面之保障範圍,常面臨金融安定及道德風險之抉擇。 建議: 系統性危機之認定應由金融安全網之成員共同會商發動 系統性危機對負債之保障範圍應視危機之性質彈性調整,對道德風險之防範應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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