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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審、檢驗、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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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 進口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報。 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台幣 200 元, 最多徵滿 20 日。35 日不報關者, 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買,所得價款, 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 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 納稅義務人得於 5 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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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通關基本步驟 收單 ⇒ 分估 ⇒ 查驗 ⇒ 徵稅 ⇒ 放行 出口貨物通關基本步驟 收單 ⇒ 分估 ⇒ 查驗 ⇒ 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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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X 箱 CTN (Carton) 箱 CBM (Cubic Meter) 立方公尺 PKG (Package) 件/包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輸入規定代號 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MP1 :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未列 MW0 及 MP1:為大陸物品准許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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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三種方式 C1(免審免驗通關) C2(文件審核通關) C3(貨物查驗通關) 完稅價格 = 離岸價格 (FOB) + 運費 + 保險費 進口關稅 = 完稅價格 x 進口稅率 進口貨物稅 = (完稅價格 +關稅) x 貨物稅率 進口營業稅 = (完稅價格 +關稅 + 貨物稅) x 營業稅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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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係指由關稅局與所有「相關單位」及[ 相關業者] ,利用「電腦連線」以「電子資料交換」 建立一個全國性電子資料交換「加值網路」稱為「中華民國貿易及通關自動化路」,簡稱「關貿網路TRADE-VAN ; 縮寫T/V」。取代傳統「人工遞送文書」; 及以「電腦自動處理」代替「人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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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Code: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共11碼
前 6 碼: HS Code (調和制度): 配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便於國際關稅課徵 前 8 碼 :稅別號列,便於貿易簽審(管理), 進出口統計,海關課稅。 前 10 碼:便於貿易管理與統計, 政府機關統計用 第 11 碼:檢查碼,電腦檢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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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稅費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 14 日內繳
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 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貨物 稅、營業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滯納金:自 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 徵1%。上述滯納金徵滿 30 日仍延不繳納者,由海 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 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 5 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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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洽訂艙位 裝貨單 (shipping order,S/O) 大副收據 (Mates Receipt, M/R) 出口商 (22) 交付提單 (bill of lading, B/L) 船公司 (21) 裝櫃、裝船 (25) 辦理押匯 (26) 墊付押匯款 大副收據 (Mates Receipt, M/R) (27) 寄單求償 押匯銀行 (Negotiating Bank) 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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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到貨/船到通知 (33) 提示提單 (B/L) 進口商 船公司 (34) 發行小提單 (D/O) (31) 單據到達通知 (32) 進口贖單 (付款或承兌) (30) 卸船、拆櫃 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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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箱單(Packing List) 進口報單(Customs Declaration: Import) 推廣貿易服務費由海關統一按進、出口貨物價格最高不超過 % 收取。進口貨物以起岸價格( CIF )為準,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 FOB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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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 收費對象:船舶、旅客、貨物 收費原則:從量計費 收入用途:限用於商港建設 代徵機關:各港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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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放後核:依關稅法18條,按申報稅則號別完稅價格先行徵稅驗放,後再日審查。
先放後稅: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由海關自廠商提供之擔保額度內先行扣除,同時填發稅費繳納證後,即可先行驗放其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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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y)係指一國對自他國進口的產品,因該產品於產地或輸出國在製造、生產或輸出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接受補貼,造成外國產品在本國市場銷售的優勢,除課徵一般進口關稅外,復課以相當補貼淨額的特別關稅,謂之平衡稅。 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一國的產品如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入,損害我國產業,除課徵一般進口關稅外,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報復關稅: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者,該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運入中華民國時, 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財政部得決定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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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繳納 海關編製之進、出口報關匯率,每月上、中、下旬各變動一次,每旬報關匯率係採前一旬中間日(即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如遇例假日則往前推算)台灣銀行「賣出匯率」為進口報關匯率,台灣銀行「買入匯率」為出口報關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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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欄之稅率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 (WTO)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
第二欄之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 不得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應適用第三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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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簽證單位 一、政府單位 (一)貿易局 受理廠商申請限制輸出貨品表所列限制輸出貨品、部分有條件准許輸出貨品及高科技貨品之出口簽證案件;以及未具有出進口廠商資格之出口人申請貨品出口簽證案件。 (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分處 限受理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出口簽證案件。 (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限受理園區事業之出口簽證案件。 二、出口簽證銀行 受理廠商申請限制輸出貨品表所列部分有條件准許輸出貨品之出口簽證案件。 三、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 受理限制輸出貨品表所列輸往設限地區(美、加、歐聯、土耳其)紡織品之出口簽證案件。 貿易局編訂之限制輸出貨品表內,對於各項貨品之輸出應向何單位申請簽證,均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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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A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一、專業器材、設備。 二、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貨物。 三、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進口商業樣品。 四、其他依前項條約或協定所規定之貨物。 前項貨物不包括菸酒、易腐壞物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物、不擬復運出口之貨物、在我國列入管制進口或出口及進口為加工或修理之貨物。 發證及保證機構: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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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第七章檢驗費用--第 5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 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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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ISO 9000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 Fundamentals and vocabulary,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 評估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對流程控制的能力,是一個組織管理的標準。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British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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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方式 逐批檢驗,其程序如下:(1)報驗 (2)取樣 (3)發證 (4)港口驗對 監視查驗 驗證登錄 符合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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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許可證 Import Permit 輸出許可證 Export Permit 有效期限 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 自簽證日起三十日 延期 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二次 不得申請展延有效日期,如無法於限期內輸出貨品時,申請重簽時,應將原簽發之輸出許可證辦理註銷。 更改 有效期限屆滿前可申請更改 申請人名稱不得修改,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未報關前發現錯誤者,應註銷重簽。 已報關未放行前或報關放行後須修改者,應檢附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向原簽證單位辦理。 遺失 申請補發 註銷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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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自願性原則,受益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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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45條(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複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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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A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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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貨前檢驗(Pre-Shipment Inspection , PSI)
111 管制輸入。 121 由貿易局簽發輸入許可證。 (空白)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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