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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有之智慧財產權常識教育 行政機關應有之 智慧財產權常識教育 姚信安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所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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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著作權法法定著作類型為 1.語文著作 2.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 6. 圖形著作
1.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9.建築著作著作 電腦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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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型著作: 1. 表演〔鄰接權〕 2.共同著作 3. 二次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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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 及著作財產權。」 須有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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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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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不當改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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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 1. 重製權 2. 公開播送權 3. 公開傳輸權 4. 改作權 5. 編輯權 6. 散布權 7. 出租權 8. 輸入權
9. 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 10. 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 11. 公開演出權(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 12. 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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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著作(改作):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
二次著作: 衍生著作(改作):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 改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所產生的創作。 漫畫 電影 (by Marvel) (by Sony Pi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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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編輯):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
二次著作: 編輯著作(編輯):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 (by Ronel van Hee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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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著作: 利用原作而為二次創作須以合法為前提。 合法利用: 利用不受法律保護之作品,或是經過原作者授權。
合理使用: 原為非法利用,但因屬合理使用而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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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 內容的重製 內容的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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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 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 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 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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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 抄襲之概念 著作權法上所謂「抄襲」,限於表達之抄襲 ,包 含重製、改作及其他方式之抄襲。不包含觀念之 抄襲。
非法重製與改作之差別: 差異處未發生本質上變化,就整體觀察無顯著不 同,於系爭圖案無被告之創意,為重製,非改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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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抄襲? 抄襲之概念 抄襲(Copying) ∥ 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 接觸(A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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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 「實質近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定義:被告重製了原告一定數量(量)且重要 (質)之著作內容。 類型:
文字的近似(verbatim similarity) 量(逐字&分析解構)&質(核心)的判斷。 非文字的近似(pattern similarity) 著重質的判斷(整體觀念與感覺),量的判斷 有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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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 「接觸」(access) 定義:被告實際上或有合理之機會看到、聽到或 知悉原告之著作 。
須透過重要、肯定且積極之證據而證明者,若僅 只是透過推/臆測性之證據所成立之「單純可能 性」,非屬合理機會或可能接觸著作,不能據以 認定「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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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利用途徑 授權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標的 公共財 屆期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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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的類型與方法? 一般授權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 授權範圍內: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行使權利。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授權 他人利用。 丙 甲 乙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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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的類型與方法? 一般授權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 專屬授權以外之授權情形。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多人利用。 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第三人。 丙 甲 乙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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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的類型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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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的類型與方法? 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 (by 台灣CC創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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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的類型與方法? 「自由軟體授權方式中增加copyleft條款之後,該自由軟體除了允許使用者自由使用、散佈、改作之外,要求使用者改作後的衍生作品必須要以同等的授權方式釋出以回饋社群。」 (by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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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的類型與方法? 強制授權 欲利用他人著作的人,如果符合法律要求,無須經過著作權利人同意或承認,只要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並且給付一定的權利金或使用報酬後,就可以利用特定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69條第1項:「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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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的類型與方法? 找不到作者或是不知作者是誰?
孤兒著作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 「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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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 屆期之著作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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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31條:「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 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33條:「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 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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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攝影、視聽、錄音及表 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35條第1項:「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 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 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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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42條:「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 而消滅。」
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公共領域 / 公共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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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公共財的素材哪裡找? Wikipedia: Public Domai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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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公共財的素材哪裡找? Wikimedia Commons ( 美國聯邦政府各大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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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標的 著作權法第9條:「 I.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 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 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II.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 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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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著作合理使用之情形,不構 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於著作合理使用之情形,不構 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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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判 斷基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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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判 斷基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主要為考量是否基於商業目的,或是非營利之教育目的之使用。 商業目的 合理使用空間小 非營利之教育目的 合理使用空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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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判 斷基準: 2.著作之性質 指「被利用之著作」之性質。 原創性高 合理使用空間小
原創性小 合理使用空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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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判 斷基準: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質:縱使引用部分數量少,但為著作之核心或精華部分,仍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重製(ex.引用書本中所有的圖形或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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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判 斷基準: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影響大 合理使用空間小
影響小 合理使用空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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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著作權法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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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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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著作權法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by 生命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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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著作權法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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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是否侵害上訴人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 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 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 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by 林基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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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是否侵害上訴人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人已表示著作權人名稱而不予表 示者,即構成姓名表示權之侵害。 本件上訴人已就其著作表示姓名,此為 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相片多張可按 ,乃被上訴人於重製其著作時,並未表 示上訴人之姓名,顯已侵害其著作人格 權。 (by 林基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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