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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兆順 朝順創業投資顧問(股)公司董事長 (前第一金控公司及第一銀行董事長)
MOU 與銀行產業之發展 張兆順 朝順創業投資顧問(股)公司董事長 (前第一金控公司及第一銀行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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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 2009年11月16日簽署 2010年1月19日生效 主要內容 (1)資訊交換 (4)持續聯繫
(1)資訊交換 (4)持續聯繫 (2)資訊保密 (5)危機處置 (3)金融檢查 係兩岸金融開放的重要前置作業,為雙方未來互設金融機構的開放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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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准入方式 設立子行 設立分行 參股大陸銀行 中外合資設立 策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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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准入規定 項目 子行 分行 依據 2006/11中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商業銀行法 最低資本(營運資金) 10億人民幣 2億人民幣
設立代表處 2年以上 同左 母行前一年總資產 100億美元以上 200億美元以上 存放比 不得逾75% - 拆款規定 最高拆入及拆出限額不得逾實收資本2倍 不得逾人民幣營運資金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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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准入規定(續) 項目 子行 分行 業務限制 可承作批發及零售業務 只可承作批發業務 承作人民幣業務條件
開業3年以上且申請前2年連續獲利 同左 人民幣業務限制 不限對象金額之定存及活存 僅限公司戶及境外人士且只能接受100萬元以上之定存 拆借利息所得稅 向境外金融機構拆借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應繳10%之利息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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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規定 港澳銀行適用 母行前一年總資產只需60億美元即可設立子行及分行 可直接設立分行,無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規定
開業2年以上即可承作人民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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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股陸股銀行規定 單家外資投資陸銀,上限比例為20% 所有外資投資一家陸銀,上限比例為25% 可投資: 外資參股現況(銀監會2008年報)
1. 國有商業銀行(5) 2. 公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12) 3. 城市商業銀行( ) 外資參股現況(銀監會2008年報) 1.設立28家子行(157分行) 2.設立116家分行 3.33家外資參股25家中資銀行 4.中外合資2 家(6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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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銀行面臨的選擇(定位問題) 設立方式的選擇 設立地點的選擇 重點客戶的選擇 重點業務的選擇 風險及軟硬體設施的設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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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限制與挑戰 非法治社會 1. 人脈 2. 智慧財產保護不足 3. 利基産品難以實施 市場競爭 1. 中資銀行網點多規模大
2. 中資銀行系統優勢 3. 台資銀行價格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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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限制與挑戰(續) 金流限制 1. 軟硬體限制 2. 資金來源限制 3. 分支機構限制 利差交易 台資企業仍會在台籌資 存放比率的限制
兩岸風險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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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發展機會 運用台資銀行在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的優勢 優先服務台資企業及跨國企業,再逐步當地化
1. 運用兩岸三地網路發展台商之匯款押匯授信業務 2. 台商企業主之現金管理及財務管理業務 3. 台商及企業主之避險業務 4. 穏定台商之國內業務關係 爭取外銷型客戶,發展外匯相關業務 發展中小企業業務 當地客戶之財務管理業務 陸企涉台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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