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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信 稱 義 義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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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亞伯拉罕所信的神,是一位滿有憐憫與慈愛的神。
羅 4:3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羅 4:4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羅 4:5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羅 4: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 亞伯拉罕所信的神,是一位滿有憐憫與慈愛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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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羅 4:3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到於(它)任何什麼呢 因為 (她)那 (她)經文 他/她/它現在持續道說? 他/她/它那時(也是)置信信託 然而也 (他)亞伯拉罕 在對(他)那 在對(他)神, 並且 他/她/它那時(也是)被估算 在對(他)同一者 向內進入 到於(她)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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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拉罕信神,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羅 4:5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在對(他)那 然而也 不會/不要 在對(他)現正持續讓自己/被作工作了的, 在對(他)現正持續置信信託了的 然而也 <在上面>到上面 到於(他)那 到於(他)現正持續稱為公義了的 到於(他)那 到於(他)不尊崇敬愛的, 他/她/它現在持續讓自己/被估算 (她)那 (她)信 從屬(他)同一者 向內進入 到於(她)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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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 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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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義? 中文代表字: 為全然具公平正義(至義)
什麽是義? 中文代表字: 為全然具公平正義(至義) Strong’s # 1343 dikaiosune (dik-ah-yos-oo'-nay); from NT:1342; equity (of character or act); specially (Christian) justification: Strong’s # 1342 dikaios (dik'-ah-yos); from NT:1349; equitable (in character or act); by implication, innocent, holy (absolutely or relatively): Strong’s # 1349 dike (dee'-kay); probably from NT:1166; right (as self-evident), i.e. justice (the principle, a decision, or its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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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希臘文化對 義 的概念 在傳統古典希臘的觀念認爲,有一種永恒,神聖,無形的具公平正義的原則存在人的裏面,主導整個世界物質及道德的次序;這個神聖的次序要求人認識並回歸到“什麽是對與正確”----也就是公平正義----的責任與義務。 是以, dike (dee‘-kay)公平正義(正義公斷) 表明人在宗教,道德,與律法的責任與義務; dikaios (dik‘-ah-yos)具公平正義的 描述一個位格化的“具公平正義的原則”的特質,也就是“神”的神聖與永恒的特質; dikaiosune (dik-ah-yos-oo‘-nay)為全然具公平正義(至義) 即是具公平正義的狀態並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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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希臘文化在追求 理性 上的演變, 對 義 的概念逐漸脫離道德與宗教的領域, 而以 律法 --《 “一個社會化,而非位格化的“具公平正義的原則” 》--為訴求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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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 義 的認識上, 希臘文化逐漸趨向<人本>,以人的理性為依歸;公衆社會所公認的律法是法庭判斷定案的標準。 而基督教信仰則突顯<神本>,以神的本性為依歸;神本性所啓示的律法是神區別審斷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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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 慈愛 公義 慈愛 ? 罪的審判 罪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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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事 ? 行公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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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10~13 申 24:10 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
申 24:11 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 申 24:12 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 申 24:13 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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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福音 1:18~20 太 1:18 耶穌基督降生的事,記在下面;他母親馬利亞已經許配了約瑟,還沒有迎娶,馬利亞就從聖靈懷了孕。
太 1:19 他丈夫約瑟是個義人,不願意明明的羞辱他,想要暗暗的把他休了。 太 1:20 正思念這事的時候,有主的使者向他夢中顯現,說:大衛的子孫約瑟,不要怕,只管娶過你的妻子馬利亞來;因他所懷的孕,是從聖靈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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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後書 9:9 及 詩篇 112:9 林後 9:9 如經上所記,『他施捨錢財,賙濟貧窮;他的仁義存到永遠。』
哥林多後書 9:9 及 詩篇 112:9 林後 9:9 如經上所記,『他施捨錢財,賙濟貧窮;他的仁義存到永遠。』 詩112:9 他施捨錢財,賙濟貧窮;他的仁義,存到永遠。他的角必被高舉,大有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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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捨錢財,賙濟貧窮; --- 一個“ 愛 ”的行動 --- 在神的眼中為 “義”。
林後 9:9 如經上所記,『他施捨錢財,賙濟貧窮;他的仁義存到永遠。』 施捨錢財,賙濟貧窮; 一個“ 愛 ”的行動 在神的眼中為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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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藉 Dr. Bushnell 的話語描述說﹐ “用一個情感性的字眼描述至義﹐至義就是愛﹔用一個道德性的字眼描述愛﹐愛就是至義。”
Righteousness, translated into a word of the affections, is love; and love, translated back into a word of the conscience, is righteousness. (from Vincent's Word Studies in the New Test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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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 G. Finney在他的系統神學中﹐指出 神屬性的 “愛”﹐也就是一種“ 無私的愛(disinterested benevolence) ”﹐為神的“律法”的唯一要求。 事實上,這個 “愛”﹐也就是“無私的愛”,就是最高的“ 道德律 (Mor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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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律法 的要求被完全滿足﹐這就是“為全然具公平正義”﹐也就是所謂的“至義”; 也就是說,這人在神面前是“具公平正義的”。
神藉著摩西所頒佈的 律法 有三方面: 聖潔的律法 界定人與神之間的關係; 道德的律法 界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禮儀的律法 啓示了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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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Law) ”是“行動的準則(Rules of action)”。 神的律法是神行動的準則,神行動的準則是根據祂神聖的性情。
神頒佈給人 律法 : 就神而言,律法啓示了神的性情; 就人而言,律法為審判人的準則; 就罪而言,律法顯露了罪的權勢; 就義而言,律法指出了義的標的。 律法說:在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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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 1:26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
創 1:27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神的形像與樣式是祂造人的依據;而神的形像與樣式是本源於祂的生命性情。 換一個角度而言,神的生命性情將是祂衡量人的準則。而生命的律法正是這個準則。 律法正宣告神的名,宣告神的生命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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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書中,耶和華 自我的宣告: 出 34:5 耶和華在雲中降臨,和摩西一同站在那裡,宣告耶和華的名。 出 34:6 耶和華在他面前宣告說: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 出 34:7 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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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音書中, 耶穌 指出律法的總綱 : 太 22:35 內中有一個人是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就問他說:
太 22:36 夫子,律法上的誡命,那一條是最大的呢。 太 22:37 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 太 22:38 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 太 22:39 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 太 22:40 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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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6:24~25 我們的 義 申 6:24 耶和華又吩咐我們遵行這一切律例,要敬畏耶和華我們的神,使我們常得好處,蒙他保全我們的生命,像今日一樣。 申 6:25 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 義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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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我們看見, 神的 律法 是神行動的準則,神行動的準則是根據祂的生命性情;而神的生命性情就是“ 愛 ”,這也是律法的總綱。 而 律法 的要求被完全滿足﹐這就是“為全然具公平正義”﹐也就是所謂的“ 至義 ”; 律法既然是根據神的生命性情,也只有神的生命性情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 換言之,只有“ 愛 ”能滿足律法的要求;只有行在愛中,才有真正的“ 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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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13:8~10 愛 是律法的充滿添足 羅 13:8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羅馬書 13:8~10 愛 是律法的充滿添足 羅 13:8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羅 13:9 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羅 13:10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在對(他)然而也不會有一個的 到於(它)然而也不會有一個的 你們現在就要持續積欠負債, 若是 不會/不要 到於(它)那 到於(他們)彼此 現要去持續愛; (他)那 因為 (他)現正持續愛了的 到於(他)那 到於(他)相異不同的 到於(他)律法 他/她/它現在已經促使成充滿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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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13:8~10 愛 是律法的充滿添足 (代表字) 在對(他)然而也不會有一個的 到於(它)然而也不會有一個的 你們現在就要持續積欠負債, 若是 不會/不要 到於(它)那 到於(他們)彼此 現要去持續愛; (他)那 因為 (他)現正持續愛了的 到於(他)那 到於(他)相異不同的 到於(他)律法 他/她/它現在已經促使成充滿添足。 (它)那 因為, 不是/不 你將要持續行姦淫, 不是/不 你將要持續行謀害凶殺, 不是/不 你將要持續偷竊盜取, 不是/不 你將要持續熱戀愛慕, 並且 若是 (她)任何什麼 (她)相異不同的 (她)誡律命令, 在內 在對(他)那 在對(他)道理話語/盤點清冊 在對(他)那同一者 他/她/它現在持續被再向上促使有總結首要, 在內 在對(他)那, 你將要持續愛 到於(他)那 在鄰近之處地 從屬你 正如地 到於(他)你自己。 (她)那 (她)愛 在對(他)那 在鄰近之處地 到於(它)卑劣不好的 不是/不 他/她/它現在持續讓自己/被作工作; (它)所用以充滿添足/所被充滿添足 這樣 從屬(他)律法 (她)那 (她)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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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 5:14 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
加拉太書 5:14 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 加 5:14 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他)那 因為 (他)所有每一個的 (他)律法 在內 在對(他)一個 在對(他)道理話語/盤點清冊 他/她/它現在已經被促使成充滿添足, 在內 在對(他)那: 你將要持續愛 到於(他)那 在鄰近之處地 從屬你 正如地 到於(他)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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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1 當律法的要求被完全滿足時﹐這就是“為全然具公平正義”﹐也就是所謂的“至義”。
聖經指出,神按著自己的形像與樣式造人;換言之,神的形像與樣式是人被造的標準與依據。 也就是說,對於受造之人而言,神自己的形像與樣式應當是人内在生命的實際,並外在行止的最高準則;意即,神的形像與樣式應當反映在人的所是,所有,及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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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2 從相對的角度說,神的形像與樣式,就神造人的心意而言,就是衡量人,審判人的標準與依據,也就是衡量人,審判人的律法。
而神藉著摩西所頒佈給人的律法,正反映了這個實際;這個律法要求人帶著神的性情來面對神,同時按照神的性情來面對按著神的形像與樣式所造的人;也就是說,也正如主耶穌基督所指出律法中那最大的誡命,以神屬性的愛,來愛神愛人。這是神律法最終的要求。 如同羅馬書13﹕10指出﹐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而律法的要求被完全滿足時﹐這就是“為全然具公平正義”﹐也就是所謂的“義”:一種從屬神性質的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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