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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識 志願服務法& 祥和計畫 報告人:張孟篆 10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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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 識 志願服務法& 祥和計畫 報告人:張孟篆 102/04/27

2 前言 二十一世紀是志願服務發展的新世紀。 聯合國將2001年定為「國際志工年」,指出現在是「 志工和公民社會的年代」 。
2001年1月20日「 志願服務法」頒佈實施 。 (9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3 所謂志工 本著志願服務的精神(volunteerism),不計有形的報酬(tangible gain)而實際付出時間、財物、勞力和知能來協助他人 志工是因為了解社會的需求,進而實際付出行動以善盡社會責任 民主社會中,投入志願服務工作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這不僅是一種國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也是一種社會責任

4 定義志工的特質(Ellis & Noyes, 1990)
1. 選擇:強調志願服務的自由意志。 2. 社會責任:志願服務是有利於他人的。 3. 不計較金錢報酬: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報酬而從事利他的活動。 4. 不是義務:志願服務不是依法必然要做的事。 重要特質

5 法案的內容 志願服務法共八章二十五條,內容包括: 立法的目的 主管機關的責任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職責 志工的權利與義務 促進志願服務的措施
志願服務的法律責任

6 志願服務法的特色 没有實施細則: 僅授權主管及目的主管機關訂定子法 無罰則: 鼓勵民眾及感謝運用單位對社會貢獻
無約束力、强制力: 以激勵方式推動業務

7 立法目的: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文假設:志願服務可作為政府與市場滿足「社會需求」補充或替代的助力

8 政府借用民間的力量做社會工作. 所以需要「志願服務者」. 為有效的整合運用,所以必需管理. 資源浪費

9 適用範圍(第一章總則第二條) 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依法設立或備案之計畫

10 名詞定義(第一章總則第三條) 運用單位: 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志工:

11 本隊的運用單位 本隊的運用單位: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12 主管機關(第二章第四條)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13 主管機關的職責 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

14 運用單位的職責 志工訓練 志工服務環境 督導制度 志願服務證及紀錄冊發給

15 志工權利(第四章第十四條)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 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 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 計、執行及評估。

16 志工義務((第四章第十五條)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17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第五章) 强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對於服務時數不多者可規範給予投保之時數 服務績效證明書之發給 評鑑與獎勵表揚
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核發 優先服兵役替代役 激勵措施

18 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使用期限三年。

19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第六章)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20 經費(第七章)

21 祥和計畫- 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 90 年 12 月 14 日台 90 內中社字第 號函頒修正

22 一、依據: 志願服務法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23 二、目的: 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
擁抱志工情,展現天使心,胸懷燃燒自己、照亮別人之德操, 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積極散播志願服務種子, 共同為協助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奉獻心力。

24 五、志工訓練 (一)基礎訓練:法定12小時 可利用e大完成 (二)特殊訓練:法定12小時 *完成前二項訓練才可申領「志願服務紀錄冊」,享有本法相關福利

25 五、志工訓練(幹部培訓) (三)成長訓練:參與志願服務一年以上, 且曾參加基礎訓練、特殊訓練 (四)領導訓練:參與志願服務三年以上, 且曾參加成長訓練

26 其他 督導訓練: 其他

27 六、服務項目: (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二)老人福利服務 (三)婦女福利服務 (四)少年福利服務 (五)兒童福利服務

28 六、服務項目: (六)諮商輔導服務 (七)家庭福利服務 (八)社區福利服務 (九)綜合福利服務

29 協助單親媽媽創業產品行銷 活動項目 100年 101年 儲蓄互助社社員大會試賣活動 49,885元 (6場) 83,650元 (4場)
本會及台中區會相關研習、座談及會議 66,944元(18場) 246,805元(26場) 慶祝國際儲互社節暨響應國際抗貧日台中大會園遊專區行銷產品 120,305元 台中區會慶祝國際儲互社節園遊專區行銷產品(12攤位) 57,840元 合 計 237,134元 388,295元

30 八、獎勵: (一)個人獎勵 (二)團體獎勵

31 心情小分享 平常心,快樂做志工 多點鼓勵,少點苛責 在群體活動中,培養默契和好習慣 服務、學習、成長― 永遠都有進步的空間

32 第一次

33 台中市政府志工成果展-體育場

34 冷冷寒冬幼人之幼歡喜迎蛇春 一日志工-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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