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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點說明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編製 主講人:陳處長坤榮 10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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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點說明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編製 主講人:陳處長坤榮 107年5月2日

2 簡 報 大 綱 前言 退休條例介紹 退休種類及條件 退休給付與項目 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退休新措施 撫卹新措施 1 2 3 4 5 6 7
今天的報告主要分為三個部份,新法重點介紹 改革法案重點說明及因應修法辦理重審及線上報送說明 撫卹新措施 7

3 前言

4 公教退撫制度演變 儲金制 採提存準備機制由退撫基金給付 政府逐年編列預算給付 確定給付制 恩給制 公:84.7.1 教:85.2.1
軍:86.1.1 儲金制 採提存準備機制由退撫基金給付 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經歷84年及85年的重大改革,由恩給制改為儲金制,雖然需提繳退撫基金,但退撫給付並未減少,近年甚至所得替代率大於0 雖然經過所得合理化改革,但所得替代率還是偏高

5 貳、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介紹 退休法案重點

6 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內容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86-88)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64-85) 第三章
法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共6章、100條)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86-88)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64-85) 第三章 撫卹(51-63) 第二章 退休(17-50) 第六章 附則(89-100) 第一章 總則(1-16) 退休條例29條(增修條文6條)+撫卹條例22條=100條?? 第一章:適用對象.年資採計等 第二章:退休條件起支年齡等 第三章:撫卹要件及給與等 第四章:給與之變更及保障 第五章:年資轉銜,個人覺得對是不錯的制度,可增加人生規劃的彈性 第六章:申請期間及準用對象等其他規定

7 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適用對象 適用事項:退休、資遣、撫卹 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校長、專任教練 未銓敘職員
失蹤人員於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亡故,得辦理撫卹

8 叁、退休種類及條件 一般自願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 自願退休 (§18-19) 體能降齡自願退休
教職員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應」准其自願退休 體能降齡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20) 一般自願退休 一般屆齡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 一般命令退休 因公命令退休 命令退休 (§22-23) 自願退休 (§18-19) 原住民教職員自願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精簡後辦理退休 體能降齡: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15年以上半失能以上或重度身障、末期病人 一般命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半失能或重度身障或第三期癌症,經學校開立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9 一、退 休 條 件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一) 自願退休 一般自願退休 任職25年以上 (第18條)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少於55歲。(體能降齡自願退休) 原住民身分者降為55歲。(原住民教職員自願退休) (1)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2)任職滿25年者。 ※本法所定基本任職年資,按日計算十足計算至退休生效前一日止。 ※年資中斷者,畸零日加總合計以30日為1個月‧ 例:年資24年11個月又29日,尚不符自願退休規定。 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一) 自願退休 (第18條) 體能降齡現行規定為退休時實際擔任體育、唱遊教師及幼教師等職務連續三年以上者及經教育部核准者

10 一、退 休 條 件 ◎身心傷病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一)自願退休 ◎身心傷病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健保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保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第18條)

11 一、退 休 條 件 (二)屆齡退休(第20條) 1、一般屆齡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2、屆齡退休生效日:
(1)於8月至隔年1月間出生者,至遲為2月1日。 (2)於2月至7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8月1日。 高中職以下無屆齡退休延長服務規定。 10

12 一、退 休 條 件 ◎一般命令退休條件(服務5年以上):(§22) 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由服務機關主動辦理命退。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者: 一、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學校主動申辦教職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13 一、退 休 條 件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 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 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 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 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 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4 ◎學校主動命令退休之職業重建服務: 1.一般命令退休 第一階段:職務調整,並作職能輔導或訓練;期間為1至3個月
第二階段:工作表現與相當等級人員評比;期間為3至9個月(得依當事人意願縮短,但最少不得低於3個月) 第三階段:確認工作績效與態度明顯與相當等級人員有所差距,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書

15 服務學校 服務學校主動辦理命令退休之程序: 1.應先經考核委員會初核;考核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2.未設有考核委員會之學校,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 服務學校 一般人員 具考核權限之學校 人事、主計 採一條鞭管理體系,具考核權限之機關 (主管機關或其授權規定)

16 二、擇領退休金種類及條件 退休金種類(§27) 一次退休金 擇領退休金條件(§31) 月退休金 滿15年 年資 基本條件 一次退休金
兼領1/2一次退休金+1/2月退休金 一般屆齡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 滿15年 未滿15年 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一般命令退休 因公命令退休 兼領1/2一次退休金+1/2月退休金 大原則身心傷病仍需55歲,屆齡.命令.因公命令均無限制 年資 基本條件

17 一般自願退休案應符合條件 滿58歲(或合於指標數及基本年齡) 起支條件 退休金類別 任職滿15年 月退條件 退休條件 任職5年60歲 或
任職滿25年 任職滿15年 滿58歲(或合於指標數及基本年齡) 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未滿58歲(小於指標數及基本年齡)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滿53歲)月退休金 任職未滿15年 退休條件 除了因失能給付或重度身障等特殊情形外,大部份退休案判斷方式 基本年齡: 為50歲 為55歲122後58歲 能不能退休:退休條件 能不能選月退休金:月退條件 能不能開始領月退休金:起支條件 退休金類別當然另有1/2的選項

18 因公命令退休條件 因公命令退休態樣 不受5年限制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以致傷病。
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因公命令退休態樣 第33條,擬制年資:請領一次退休金時未滿5年以5年計,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20年以20年計。 遇有疑義時,提「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小組」審查。(審查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19 未符合法定起支年龄者,可選擇支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並以法定起支年齡為計算基準。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註:因本條例於民國 日施行, 退休生效者,仍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不適用本表指標數76 未符合法定起支年龄者,可選擇支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並以法定起支年齡為計算基準。

20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公立學校教職員任滿15年,達公保半失能、身障重度以上、惡性腫瘤末期、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末期病人及永久重大傷且不能勝任工作者,自願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原住民公立學校教職員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條件為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60歲(仍適用15年過渡指標數之設計)。 年資+事由+年齡 原住民雖可降至55歲,但月退須至60才能請領

21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不受起支年齡限制情形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4條3款)、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仍應先符合自願退休條件及年資滿15年) (18條1項一般自願退休、4項原住民降齡適用) 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者,得退休並立即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須受法定起支年龄影響。前開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在115年前須年滿50歲;116年以後須年滿55歲。(18條1項一般自願退休、4項原住民降齡適用)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 18條1項一般自願退休(5年65歲或25年、4項原住民降齡適用)

22 三、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32) 適用對象 月退休金 須任職年資 起支年齡 15 * 58(65) 55 25 60 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含因公擬制年資) 自願退休 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58(65) 任職滿25年 達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為重度以上等級或末期惡性腫瘤或安寧病房末期病人或重大傷病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者 55 體能降齡(任職滿5年、年滿55歲) 原住民降齡 (任職滿5年、年滿55歲) 25 60 彈性(組織整併)自願退休

23 一般自願退休、身心傷病自願退休及原住民降齡, 如未達月退休起支年齡,得依下列5種方式擇一支領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一般自願退休、身心傷病自願退休及原住民降齡, 如未達月退休起支年齡,得依下列5種方式擇一支領 一次退休金(立即支領) 展期 月退休金(至年滿法定起支年齡) 減額 月退休金(每提前年減4%、最多5年) ½之一次退休金、½之展期退休金 ½之一次退休金、½之減額退休金

24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可以領全額月退休金 柯南老師107年6月1日滿50歲、服務年資滿25年
案例1: 柯南老師107年6月1日滿50歲、服務年資滿25年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07年8月1日 50歲+年資25年=75<指標數76 施行前(107年7月1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可以領全額月退休金

25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可領全額月退休金 莫循老師107年7月1日滿50歲、服務年資滿25年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07年8月1日
案例2: 莫循老師107年7月1日滿50歲、服務年資滿25年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07年8月1日 50歲+年資25年=75<指標數76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08年8月1日: 51歲+年資26年=77=指標數77 可辦退休,但需辦展期月退休金(滿58歲才領) 可領全額月退休金

26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張元老師106年7月31日滿48歲、服務年資滿23年 不可辦退休 可領全額月退休金
案例3: 張元老師106年7月31日滿48歲、服務年資滿23年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07年8月1日 49歲+年資24年=73 年資<25年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08年8月1日 50歲+年資25年=75<指標數77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09年8月1日 51歲+年資26年=77<指標數78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10年8月1日 52歲+年資27年=79=指標數79 可辦退休,但需辦展期月退休金(滿58歲才領) 不可辦退休 可領全額月退休金

27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莘月老師106年7月31日滿46歲、服務年資26年 可領全額月退休金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 107年8月1日
案例4: 莘月老師106年7月31日滿46歲、服務年資26年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 107年8月1日 47歲+年資27年=74<指標數76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 108年8月1日 48歲+年資28年=76 <指標數77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 109年8月1日 49歲+年資29年=78=指標數78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 110年8月1日 50歲+年資30年=80>指標數79 可辦退休,但需辦展期月退休金(滿58歲才領) 115年為50歲,116至121年為55歲 可領全額月退休金 能否辦理月退休需考慮 1.指標數 2.年齡 3.年資

28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可領全額月退休金 莫愁老師115年7月31日滿52歲、服務年資32年 52歲+年資32年=84=指標數84
案例5: 莫愁老師115年7月31日滿52歲、服務年資32年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15年8月1日 52歲+年資32年=84=指標數84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16年8月1日 53歲+年資33年=86>指標數85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17年8月1日 54歲+年資34年=88>指標數86 欲辦理退休生效日:118年8月1日 55歲+年資35年=90>指標數87 可辦退休 展期月退休金 (55歲才領) 減額月退休金 (1年減4%,減額%終身固定) 可領全額月退休金 115年為50歲,116至121年為55歲

29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李琪老師116年7月31日滿58歲、服務年資滿25年,年資+年齡=83未達指標數,可否辦退休請領月退休金呢?
案例6: 李琪老師116年7月31日滿58歲、服務年資滿25年,年資+年齡=83未達指標數,可否辦退休請領月退休金呢? 答:李琪可辦退休請領全額月退休金。 說明: 全額月退休金起支條件: 滿58歲或合於指標數及基本年齡

30 四、辦理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限制 展期 月退休金 減額 月退休金 需滿法定年齡才能領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1年減4%,減額%終身固定)
服務年資 必需滿25年 需滿法定年齡才能領月退休金 展期 月退休金 不考慮 指標數及年齡 服務年資 必須滿25年 減額月退休金(1年減4%,減額%終身固定) 減額 月退休金 年齡必須 滿基本年齡 年齡必須為 法定年齡前5年 不考慮指標數

31 肆、退休給付與項目 舊制 新制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年資補償金 優惠存款18%利息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
公:84.7.1 教:85.2.1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新制

32 肆、退休給付與項目 舊制 新制 均俸+930元 均俸2倍 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最後在職本(年功) 俸(薪)額+930元 俸(薪)額2倍
前退休生效 以後退休生效

33 肆、退休給付與項目 退休金給與標準 基數計算:14 年以下(2N-1);15 年(含)以上(2N+1),N 代表年資, 最高 61 個基數。
(一)舊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930)×基數×兼領比例 (二)新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基數×兼領比例 基數計算:14 年以下(2N-1);15 年(含)以上(2N+1),N 代表年資, 最高 61 個基數。 基數計算:1 年 1.5 個基數,最高 53 個基數,不滿 6 個月給 1 個基數; 滿 6 個月以上以 1 年計。

34 肆、退休給付與項目 退休金給與標準 (一)舊制計算公式: 【(月支薪額×支領百分比)+930】×兼領比例
(二)新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支領百分比×兼領比例

35 年資採計 1.下列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1) 編制內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銓敘審定)。
軍用文職、志願役軍職年資(含基礎教育折抵役期),未併計核給退休俸,經國防部或相關權責單位覈實出具證明者。 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或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職員以上)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 其他經教育部核定得以併計之年資。 年資採計 49

36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2) 2.義務役年資: 87.6.5以後退休、資遣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 年資(含大專集訓、點召、教召、臨召),未併計核給退除給 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年資。 以前,經教育部核准採計者: 於未重行檢討停止適用前,仍得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4.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或其他非經銓敘審定之年資, 均不得採計。 5.代理(課)教師:占實缺代課得予採計;兵缺代課得採計。 ( 起不得採計代理代課年資) 6.約僱人員:不得採計;聘用人員:經登記備查者,得予採計。 年資採計 50

37 年資採計 (二)退撫新制施行後 以實際繳付退撫基金之日數計算 →無須申請 →須申請 →須申請
採移撥 →無須申請 採全額負擔補繳 →須申請 採部分負擔補繳 →須申請 對象:曾參加 對象:曾任依其他法律 對象:義務役軍職年 軍人、教育及 得予併計之年資及因公 資,且未核給退除給 政務人員退撫 留停並辦理考績年資, 與或相當退休、資遣 基金者。 且未曾領取相當退休、 或離職給與者。 程序:於轉任 資遣或離職給與者。 程序:初任到職支薪 時,基管會自 程序:轉任到職支薪之 或復職復薪時,按政 動將其未曾領 日起10年內,由服務機 府65%、公務人員35 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帳戶。 關向基管會申請補繳並一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本息。 %之比率補繳本息 新法刪除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其他年資得予補繳費用併計年資之規定。 51

38 肆、退休給付與項目 展期月退休金 經審定生效,即不得請求變更。 減額月退休金 先退休,至起支年齡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公保得選擇支領一次性給付。 一次年資補償金僅得至開始領取月退時發給。 展期期間亡故改給撫慰。 減額月退休金 先退並提前於起支年齡前支領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減發4%。 最多提前5年→減發20%按新舊制月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前比例扣減。 提前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例計算。 終身減額領取。 經審定生效,即不得請求變更。

39 肆、退休給付與項目 減額月退休金 11,641 5,236 案例 是否提前5年 退休年齡 任職年資 (原)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實領 相差 教師
所得替代率 月退休金上限 (原)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實領 相差 教師 625 (48505) 減額20% 53 30 52.5% 50,930 46,565 11,641 (21,342) 未減額 58 35 60% 58,206 67,907 (純新制) 公務員 590 (40270) 60 48,324 45,102 5,236 (15,303) 65 40 62.5% 50,338 60,405 教師:53歲、30年,替代率52.5:47,080*2*0.6*0.8=45,197 公務員:60歲、35年,替代率60:39,090*2*0.7*0.8=43,781

40 肆、退休給付與項目 退休年資採計上限 已領退離 給與年資 需合併計算 純舊制最高30年 施行前已退:新舊制最高35年 施行後退休:
一次退休金:新舊制合計最高42年 月退休:新舊制合計最高40年 已領退離 給與年資 需合併計算 施行前已退者除有增核外,最高35年 一次退休金採42年60基數 月退休金採40年75%

41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28) 實施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107.7.1~ 108.12.31 5年平均薪額 114年度
11年平均薪額 109年度 6年平均薪額 115年度 12年平均薪額 110年度 7年平均薪額 116年度 13年平均薪額 111年度 8年平均薪額 117年度 14年平均薪額 112年度 9年平均薪額 118年度以後 15年平均薪額 113年度 10年平均薪額 1.本表之適用對象以本法公布施行後新退休者為限,不適用於已退休人員。 2.本法公布施行後新退休者,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但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仍按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給與。 3.本表所列平均薪額計算區間,均從最後在職往前推算。 碩士畢業約20年到頂,大學畢業約24年到頂 公務人員高考三等13年7等到頂8等15年9等19年

42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退休金均俸規定 以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俸級及各年度實際待遇額度計算。 退休生效前1日往前推算均俸區間。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28) 退休金均俸規定 以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俸級及各年度實際待遇額度計算。 退休生效前1日往前推算均俸區間。 留職留薪或停職等年資中斷情形者,跳過該期間往前計算至退休年度適用之均俸區間。 審定退休年資少於均俸年數者按審定年資計算均俸區間。

43 優惠存款事項 (一)優惠存款項目 一次退休金 以前 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 85.2.1 以後 完全沒有優存 55

44 優惠存款事項 (二)優惠存款條件 1.依本條例辦理退休。 2.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各段任職年資之待遇類型,符合 下列條件之年資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1)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且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及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 2)依教育人員薪級表標準核計退休金。 56

45 優惠存款事項 1.依據: 公保法第16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 2.實體結果:
1)選擇辦理優存者,公保養老給付最高給付36個月。 2)選擇並切結拋棄優存者,其一次公保養老給付最高得給付42個月(其計算以103年6月1日以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合併103年5月31日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 3.辦理程序: 得隨退休案提出申請並於退休事實表切結。 57

46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36) 實施期間 利率 退休金種類

47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降至 9% 0%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最低保障金額 33140元 調降至0%優存本金全部領回
~ 110年以後 調降至0%優存本金全部領回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3140元 最低保障金額

48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人道關懷弱勢保障(§36)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人道關懷弱勢保障(§36) 1.適用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且退休所得低者 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第11年)之上限金額。 2.具體作法: 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第11年)之上限金額中,屬於公保優存部分,仍照18%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理優惠存款之本金,以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 3.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不適用。

49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人道關懷弱勢保障(§36)
純舊制30年、625薪級、優存金額1,231,200元、原退休金43,302+優存18,468=61,770元 年度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替代率上限 67.5% 66% 64.5% 63% 61.5% 60% 58.5% 57% 55.5% 54% 52.5% 替代率上限金額 63,558 62,145 60,733 59,320 57,908 56,496 55,083 53,671 52,258 50,846 49,434 優存利息 9,234 月退休金 43,302 合計 52,536 人道關懷弱勢保障 6,132 調整後 4,9434 如兼領則更為複雜 47080* =43302 6132/18%*12=408,800 優惠存款利息降為0後,月退休金43,302元,低於第11年後替代率 47,080*2*52.5%=49,434元。 屬優惠存款利息49,434-43,302=6,132元部分,反推優惠存款之本金(408,800)仍照18%利率計算辦理。

50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以3百萬元本金-45,000利息為例)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以3百萬元本金-45,000利息為例) 實施期間 等於或低於最低保障金額部分 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 每月利息合計 本金 利率 利息 ~ 2,209,333 18% 33,140 790,667 12% 7,907 41,047 110年~111年 32,140 10% 6,589 39,729 112年~113年 8% 5,271 38,411 114年以後 6% 3,953 37,093

51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優惠存款 廢止從優逆算表:
1.現職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自方案實施日起,按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實際得領取之養老給付金額辦理。 2.現職人員同步全面實施公保年金: 現職人員退休時得選擇支領一次性給付或年金(且無年齡限制);若擇領年金,須與月退休金合併計算月退休總所得替代率上限。(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109年前退休

52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優惠存款本金 廢止從優逆算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舊制公保年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無從優逆算表可優存月數 23 26 29 32 36 公保月數計算級距 +1 +2 +3 +4 現行從優逆算表可優存月數 22 24 27 28 30 31 33 34 35 47080*20=941600 例:舊制7年、625薪點:原優存金額941,600,新法施行後329,560

53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7) 1.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退休所得 替代率(%)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倍 (分子) (分母) 社會保險年金: 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退休所領取之公保年金或勞保年金,不包括純私人機構退休所領勞保年金。 勞保年金較多為公務人員

54 不分退休年度都以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計算(不適用均薪)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7) 人員類別 法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 & 法案施行前已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 法案施行後始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 退休金 (分子值) 不適用均薪方案 適用均薪方案 現職待遇 (分母值) 不分退休年度都以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計算(不適用均薪)

55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最低保障金額 以10年時間過渡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7) 2.已退休者:自107.7.1起,逐年調降替代率上限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3,140元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以10年時間過渡 (每年調降1.5%)

56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8) 33,140元

57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8) 所有教職員均可採計40年 退休生效年度

58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年資 107.7.1 至 108.12.31 109.1.1 至 109.12.31
以後 40 77.50% 76.00% 74.50% 73.00% 71.50% 70.00% 68.50% 67.00% 65.50% 64.00% 62.50% 39 77.00% 75.50% 74.00% 72.50% 71.00% 69.50% 68.00% 66.50% 65.00% 63.50% 62.00% 38 76.50% 75.00% 73.50% 72.00% 70.50% 69.00% 67.50% 66.00% 64.50% 63.00% 61.50% 37 61.00% 36 60.50% 35 60.00% 34 58.50% 33 57.00% 32 55.50% 31 54.00% 30 52.50% 29 51.00% 28 49.50% 27 48.00% 26 46.50% 25 45.00% 24 43.50% 23 42.00% 22 40.50% 21 39.00% 20 37.50% 19 36.00% 18 34.50% 17 33.00% 16 31.50% 15 30.00% 年資未滿15年仍以15年計算 畸零月數:每月=0.5%/12或1.5%/12 註:本表年資以退休當時核定之年資為準,核定年資如有畸零月數者,35年(不含)以下,每個月加0.125%,35年(含)以上,每個月加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年資未滿15年者,以15年計。

59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計算月退休所得扣減順序(§39) 先降優存 先採均薪 仍高於替代率上限者,再降至替代率上限金額
優惠存款利息 舊制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退撫新制月退休金 公保或勞保年金優先保障,不扣減 低於或等於替代率上限者,直接支領原金額 計算月退休所得扣減順序(§39)

60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8) 月退休所得之待遇標準

61 ★按兼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比率分別計算,再合計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兼領月退) ★按兼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比率分別計算,再合計 1.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公保優存本金後,2年半歸零。 2.替代率上限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 3.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 兼領月退所得 兼領月退 1.按兼領一次退比率計算公保優存本金,加計兼領一次退休金優存本金,再依一次退休金者逐年調降優存利率規定辦理。 2.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一次退比率計算。 兼領1次退所得 兼領一次

62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替代率調降之排除對象(§33) 法案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替代率調降規定: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替代率調降之排除對象(§33) 法案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替代率調降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 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已致傷病且致全身 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優存調降仍適用

63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調整月撫慰金制度(§45) 1、月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年金」;一次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一次金」。
2、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為月退休金的1/2,給與條件為: (1)配偶支領遺屬年金的起支年齡為55歲;其與退休人員的婚姻關係,於其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 (2)身心障礙(重度)成年子女擇領遺屬年金規定。 (3)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止。 (4)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仍可支領遺屬一次金。(本條例施行前死亡及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亡故者不適用之) 由退休生效時累積存續2年以上修訂為: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年滿55歲或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64 (一 適用對象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 請領時點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遺族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104

65 遺族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未再婚配偶 1/2 + 1/2 順序 1.子女 ↓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遺族範圍及順序(1)
1/2 + 1/2 亡故退休人員無子女及已無父母者,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 105

66 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遺族範圍及順序(2) 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中,指定領受人及比率。但不 得指定前開遺族以外之人員,亦不得指定用途。
1)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得於前項遺族(配偶、子女、 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中,指定領受人及比率。但不 得指定前開遺族以外之人員,亦不得指定用途。 2)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有2人以上者,依其指定比率領受。 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 取比率。 3)遺囑須經公證或經法院裁判。 4)生前未立遺囑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低於其原 得領取比率,且同一順位遺族無法協調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法定比率領取。 106

67 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遺屬一次金 (三)遺屬一次金 1.請領對象:所有合法遺族。 2.給與標準:計算公式
1)應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餘額 2)餘額+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無餘額者亦同)=一次金總額 ※應領一次退休金:以其審定退休年資及退休時適用之退休金 計算基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 ※已領月退休金:歷年支領之月退休金(含本條例規定之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或差額)。 ※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依退休人員亡故時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2×6(退撫舊制為12個月月俸額);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 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遺屬一次金 107

68 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新修 正規 定 新修正月撫慰金制度如何適用? 107.6.30以前已在支領(含展期)月撫慰 金者,不適用新法
以前亡故者(尚未審定),不適用新法 法案施行後1年內( ~ )亡故者,不適用新法 新修 正規 法案施行1年後( 以後)亡故者, 完全適用新規定 11 1

69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取消年資補償金 取消年資補償金(原退休條例21-1第5項及第6項) (§34) 法案施行1年後(自 起)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原審定擇領月補償金者,於法案公布施行前、後,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補發其餘額。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暫未廢止。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舊制一次退休金*15%本俸

70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取消年資補償金 21-1第5項 21-1第6項 其他現金補償金 舊制年資未滿15年 可選月補償金及1次補償金
實施後1年取消補發差額 21-1第6項 新舊制合計未滿26年 新舊制合計15年至25年發給 實施後1年取消 退撫基金支付 其他現金補償金 依舊制年資計算一次退休金基數 本俸1倍15%發給 暫未取消 舊制補償金 新制補償金

71 其他現金給予補償金 法令規定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 具有舊制年資,且不論退休金種類均可核發。 種類 一次發給
基數 按核定之85年1月31日以前年資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公務人員轉任者:具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 ※軍職人員轉任者:具85年12月31日以前年資。 計算總額 依退休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15% 【按無條件進位】×基數 排除規定 因機關改制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核給補償金 (例如:海關、經建會及農委會等機關)。 48

72 年資補償金之計算 支領月退休金 新制施行 前年資未 滿15年者。 以15年為基準,以下2種擇一:
條項 要 件 發 給 基 數 21 5 支領月退休金 新制施行 前年資未 滿15年者。 以15年為基準,以下2種擇一: 1.每減1年增給1/2(0.5)個基數一次補償金 2.每減1年增給基數1/200(0.5%)月補償金 ※各級政府支給。 6 新制施行 前年資未 滿20年, 且新、舊 制年資合 計未滿26 年者。 1.前段增發:按核定新舊制年資合併計算 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滿半年增發1/2 個基數,最高增給3個基數 2.後段減發:前後年資超過20年者,每滿1 年減發1/2個基數,至滿26年不再增減。 ※退撫基金支給。 ★以上基數內涵以退休所適用之退休金計算基準2倍為準。 43

73 年資補償金之計算 ◎焦點問題: (一)年資補償金之計算 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補償金計算 1.須舊制未滿15年始得發給
公式=(15-舊制年資)*0.5 案例1:舊制14年1個月→畸零數無條件捨去採14年發給0.5 案例2:舊制13年1個月→畸零數無條件捨去採13年發給1 案例3:舊制2個月→畸零數併入新制,無補償金 2.曾支領政府預算支給之退離給與年資須合併計算 案例1:舊制10年、曾支領給與6年→合計逾15年,不得發給 案例2:舊制10年、曾支領給與4年→未滿1年,發給0.5 44

74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取消年資補償金 領取之月補償金總額<一次補償金 一次補償金=100*月補償金
補發補償金餘額計算 領取之月補償金總額<一次補償金 一次補償金=100*月補償金 107年7月1日逆算99個月(即99年4月1日後)退休生效且領取月補償金者,可能須補發補償金餘額。 108年6月30日前退休者仍得領取補償金

75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取消年資補償金 補發補償金餘額計算 例: 103年8月1日退休生效,月補償金4,708元,107年7月1日起因逾替代率上限扣減月補償金不再發給,因此須補發金額: 須補發金額=470,800-(47個月*4,708)=249,524

76 伍、調降退休給付措施 法案施行後(自107.7.1起)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55歲加發5個基數。
取消55歲加發5個基數 法案施行後(自 起)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55歲加發5個基數。 因學校校長及教師一般退休案件除特殊原因外,退休生效日為8月1日及2月1日。 (另配合退休制度變革教育部107年1月4日令釋所稱特殊原因,經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於107年6月30日前退休,以保障教師權益)。 施行細則草案有108年6月30日前退休,但目前未通過。 請配合宣導突遭變故、罹患急症

77 陸、退休新措施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育嬰留職停薪補繳年資 採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本項規定公布施行(總統公布第3日,即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始得適用。 原則上還是購買有利

78 陸、退休新措施 月退休金調整機制(§67) 行政院、考試院會同衡酌調整之 消費者 物價指數 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
退撫基金 準備率與投資績效 消費者 物價指數 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成長率 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 行政院、考試院會同衡酌調整之 提高5%或低於原給付金額,應經立法院同意

79 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舉例說明 假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調整% 1% 2% 3% 假設調整機制後月退休所得 25,000
假設改革前月 退休所得 假設改革後 月退休所得 1% 2% 3% 假設調整機制後月退休所得 (低於最低保 障金額) 25,000 25,000 25,250 25,500 25,750 (高於最低保 障金額) 40,000 33,140 33,471 33,803 34,134 (高於最低保 障金額) 60,000 45,000 45,450 45,900 46,350 85

80 陸、退休新措施 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79) 自始剝奪 減少50% 減少30% 減少20%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 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 已支領者,依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 自始剝奪 死刑 無期徒刑 7年以上有期徒刑 減少50% 有期徒刑3年以上,未滿7年 減少30% 有期徒刑2年以上,未滿3年 減少20% 有期徒刑1年以上,未滿2年

81 陸、退休新措施 剝奪退離給與(§80)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82 剝奪及減少退離給與範圍 -最近一次退離前年資
退休金、資遣給與及依第21條支給之年資補償金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優惠存款利息 5 遺族撫慰金 130

83 陸、退休新措施 增進退休金財源 (一)調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1.法定提撥率調整為12%至18% (§8)。 2.實際提撥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據退撫基 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適時檢討調整(§9)。 (二)退撫基金繳費分擔比率: 維持政府分擔:65%;教職員分擔:35% (§8)。 現行8%-12% 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84 陸、退休新措施 年資保留、併計採計時點:年滿65歲之日及及命令退休日 年資保留、併計(§86-87)
規定類型 人員類別 年資 適用情形 保留年資 任滿5年離職 未轉職 ( 以後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任公職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得擇領月退休金 年資併計 年金分計 有轉職 公轉私 ( 以後離職者為限) 於其他職域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或比照保留年資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從私轉公且在職者,辦理屆齡及命令退休 依年資併計規定,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 直接依退撫條例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最近想離職的同仁要再忍耐一下

85 陸、退休新措施 沒有保留年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可以離職退費 可以保留年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107.7.1以後離職(以下擇一辦理)
年資保留、併計(§86-87) 以前離職 可以離職退費 沒有保留年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職職者,可選擇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年滿35歲及45歲時,得連同政府繳付部分一併領回。 以後離職(以下擇一辦理) 可以保留年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職職者,選擇領回僅得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年資結清不保留、併計。 可保留年資至65歲起6個月內申請退休金(年資滿15年者,可領月退休金) ,可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於65歲起6個月內請領年金。 以後離職(以下擇一辦理)

86 陸、退休新措施 年資保留、併計(§86-87) 案例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一、 任老師擔任公立國民小學教師13年後離職 沒有轉任其他職域工作
離職時選擇:保留年資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給與,但只能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 陳老師擔任公立國民中學教師13年後離職 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申請退休,要保留不併計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申請退休採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於民間企業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及公務人員年資13年,合計滿25年,得按13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87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給與,可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陸、退休新措施 年資保留、併計(§86-87)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三、 王老師擔任公立國民中學教師16年後離職 沒有轉任其他職域工作 離職時選擇:保留年資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給與,可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四、 錢老師擔任公立國民小學教師16年後離職 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五、 彭老師在民間企業任職滿12年後轉任公立高中教師 任公立高中教師滿10年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與教師年資10年,合計滿22年,按10年平均薪資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六、 黃老師在民間企業任職滿15年後轉任公立小學教師 任公立高中教師滿15年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直接照其教師年資15年,依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88 陸、退休新措施 制度轉銜-年資保留、併計(§86-87) 年資保留、年資併計其他相關規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之:
(1)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2)有第75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事由。 (3)有第25條第1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所領退休金適用均薪規定;亦適用第79條及第81條規定。 支領月退休金者,適用第38條替代率上限規定;亦適用第71條、第72條(暫停發給月退休金)及第76條至第78條(停止發給月退休金)規定。 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期間亡故時,其遺族不適用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規定。 第75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事由:禠奪公權.喪失國籍等等 第25條第1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停聘解聘等等 第79條判刑減額 第81條降級減俸

89 陸、退休新措施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83-84) 規 範 內 容 重點項目 基本條件 婚姻關係基本年限:2年
規 範 內 容 基本條件 婚姻關係基本年限:2年 配偶無工作或其適用之退休規定有相同分配規定(互惠原則) 分配項目及額度 限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一次給與 分配比率按婚姻關係期間占公職期間部分之比率1/2計算 分配比率顯失衡平時,得聲請由法院裁定 排除對象 命令退休或本法施行前已退休者,不適用。 本法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 喪失資格 離婚配偶有第75條所定喪失退撫給與權利情形者。 請求權限制及時效 請求權不得讓與及繼承。 自知悉有分配請求權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逾5年者,亦同 發給方式 1.以離婚時先協議為原則。 2.協議不成,再向退休金支給機關請求一次發給(代發之意);之後再由支給機關從退休人員退休金中收回。 法定財產制(未約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以擬制方式計算 75條褫奪公權終身.內亂外患罪.喪失國籍

90 陸、退休新措施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83-84) 案例:婚姻關係占公職2年 1.婚姻關係 10 2.婚姻關係占公職 2
3.退休總年資(純新制) 30 4.婚姻關係占公職比率 2/30 5.以625薪點退休為例 625薪點 離婚配偶 得請求分配總額 每月俸額 一次退休金總額 被分配比率(2/30*1/2) 48,505 4,237,200 3.33% 141,099 擇領一次退休金者 原發一次退休金 應被扣減總額 實領退休金 4,237,200 141,099 4,096,101 47080*2*30*1.5=4,237,200 擇領月退休金者 假設原領月退休金 每月按應扣減比率扣減 每月應扣減金額 每月扣減後月退休金 扣減完畢期數(月) 扣減完畢期數(年) 49,434 3.33% 1,647 47,787 85.67 7.1

91 陸、退休新措施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83-84) 案例:婚姻關係占公職15年 1.婚姻關係 15 2.婚姻關係占公職
3.退休總年資(純新制) 30 4.婚姻關係占公職比率 15/30 5.以625薪點退休為例 625薪點 離婚配偶 得請求分配總額 每月俸額 一次退休金總額 被分配比率(15/30*1/2) 48,505 4,237,200 25% 1,059,300 擇領一次退休金者 原發一次退休金 應被扣減總額 實領退休金 4,237,200 1,059,300 3,177,900 47080*2*30*1.5= 擇領月退休金者 假設原領月退休金 每月按應扣減比率扣減 每月應扣減金額 每月扣減後月退休金 扣減完畢期數(月) 扣減完畢期數(年) 49,434 25% 12,359 37,075 85.7 7.1

92 陸、退休新措施 喪失(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權利(§75)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76) 死亡 褫奪公權終身
內亂外患罪判刑確定 喪失國籍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76) 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服刑期間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期間 因案被通緝期間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93 優存 月退 再任公職停領月退休金(§77) 法定基本工資 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 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 轉投資公司
行政法人 優存 月退 私立學校 公職 法定基本工資 編制外職務亦須併計 注意私立學校再任 1.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2.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 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例外 (§78)

94 再任公職基本工資認定 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
1.每月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 2.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指右列不須計入之項目以外之薪酬)。 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1.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 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及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

95 柒、撫卹新措施 遺族撫卹制度調整 年撫卹金改按月發給,月撫卹金按審定之給卹期限,每月發給0.5個基數(原每年5個基數) 。 修訂
撫卹金基數內函以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準。 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給卹終身。 每一未成年子女按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 修訂 增訂 國民年金法第31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現行為3000元

96 柒、撫卹新措施 任職未滿10年者,每少1個月,加給1/12個基數,最多加至9又11/12為止(§54) 任職未滿10年一次撫卹金加給
例如任職未滿1個月亡故,則1/8基數+9又11/12

97 柒、撫卹新措施 微調因公死亡給卹年限及加給一次撫卹金額度(1) 死亡原因 給卹期限 加給一次撫卹金
執行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時,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高度死亡可能,仍然奮勇執行任務(等同冒險犯難) 240個月 (等於20年) (與原規定相同) 50% 執行前款以外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等同執行職務,或公差遇險或罹病) 180個月 (等於15年) 25% 執行第一款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等同趕赴救災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 15% (原規定為25%) 執行第一款以外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等同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往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 120個月 (等於10年) (原規定為12年或15年) 10% (原規定為10%、15%或25%)

98 柒、撫卹新措施 微調因公死亡給卹年限及加給一次撫卹金額度(2) 執行第一款及第一款以外任務時,猝發疾病
死亡原因 給卹期限 加給一次撫卹金 執行第一款及第一款以外任務時,猝發疾病 (等同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 120個月 (等於10年) (原規定為12年) 10% (原規定為15%) 執行任務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等同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為執行職務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新增規定)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與原規定相同)

99 年金制度滾動檢討機制(§97)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 5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財務永續 本次改革只是開始

100 新進人員建立全新制度(§98) 全新退撫制度 由主管機關賡續研議中 是否採確定提撥,尚未定案 是否另立新基金,尚未定案 112.7.1起
初任人員建立 全新退撫制度 由主管機關賡續研議中 是否採確定提撥,尚未定案 是否另立新基金,尚未定案

101 自公布日施行 自107.7.1施行 新退撫條例施行日期 育嬰留停年資 除左列2條文以外之其他條文 併計(§8Ⅳ) 退撫給與得設立
專戶(§69) 自 施行 除左列2條文以外之其他條文 原退休條例及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102 過 渡 規 定 項 目 過 渡 時 間 自108.7.1以後亡故者才適用。
過 渡 規 定 項 目 過 渡 時 間 遺屬年金制度(領有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 自 以後亡故者才適用。 取消年資補償金 自 以後退休者適用 再任私校職務每月薪酬總額達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 108學年度起適用 (自 以後再任者適用)

103

104 教育部人事處年金改革專區 年改訊息說明 年改簡報資料 年金改革試算系統 年改法規

105 捌、結語

106 年金改革既成事實 ‧重新規劃退休財源分配 ‧嘗試改變個人認知及思維模式,注重 身體健康,維持愉快的心情,過著自 由自在,無拘無束的退休生活。
【未必是輸家】

107 簡報完畢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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