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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ING RIGHTS SERIOUSLY
By Ronald Dwor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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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權利(rights)的種類 1.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人本身而具有。 2.人權(human rights):有時候指的是自然權 利,有時候指的是道德權利。 3.道德權利(moral rights):道德體系所證成之 權利。 4.法律權利(legal rights):法律所允許之權利。 (二)本文主題:人有沒有違反法律的道德權利? 或人有沒有道德權利違反政府,作者的主張 是:公民擁有對抗政府的道德權利,他要探 討此一主張的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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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擁有哪些特殊權利? (一)個人權利由政府決定? 1.政府的觀點不一定正確。 2.如果人民所擁有的道德權利是由政府給予的, 這等於否定人有道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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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擁有哪些特殊權利? (二)憲法可以完全保障人民的道德權利? 1.現行制度中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最高法院 裁決國會立法是否違憲,這會導致人們以為: 個人的道德權利完全受到憲法體系的保障,但 事實上並非如此。 2.憲法將法律和道德問題結合在一起,但它沒有 處理兩個重要問題: (1)沒有告訴我們憲法(即使正確地解釋)是否 認知到公民所有的道德權利。 (2)沒有告訴我們是否公民義務服從法律,即使 法律侵犯我們的道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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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擁有哪些特殊權利? 3.即使憲法是完美的,這並不導得最高法院可以 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因為最高法院的決定仍 然是一個司法決定。 4.儘管憲法體系加上一些保護人民對抗政府的道 德權利,但仍然不足,或甚至無法確立人民的 這些道德權利是什麼。 5.當人們對道德權利產生爭論時,如果不想成為 無政府狀態,政府一定要維持某種決定,但這 點正統的智慧,必須是法律哲學的開端而不是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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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一)討論的問題:如果某人承認某一法律是有效的, 他是否因此具有遵守該法令的義務? (二)兩種回答: 1.保守派:反對任何不服從法律的行為,這類行 為應該受到制裁。 2.自由派:比較同情某些不服從法律的行為,有 時反對起訴這類行為,而支持無罪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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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三)保守和自由派結論不同,但原則相同: 1.在一個原則上尊重個人權利的民主國家中,每 一個公民都有遵守所有法律的一般道德義務。 但這個一般義務不是絕對的,因為正義的社會 也會產生不正義的法律和政策。 2.人民除了對政府的義務外,還有其宗教或良心 的義務,若後者和前者衝突,他有權利選擇他 判斷為正確的行為。但一旦他選擇違法,就必 須接受政府的制裁,因為他對同胞的一般義務 雖被宗教或道德義務超過,但並沒有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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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四)正統立場:人們有義務遵守法律,但當他們的 良心和此義務衝突時,則有權利追隨其良心。 (五)兩個矛盾: 1.為何兩派在原則上看法相同,卻在特例上產生 極不同的主張? 2.為什麼有時對特殊問題的回答,明顯違反其所 支持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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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六)可能的解釋 1.偽善:事實上他們並不接受良心的權利,其良 心權利的說法只是一種口惠而已。 2.對「權利」這個語詞的混淆:權利有兩種意義 (1)強的意義:某人有權利做某事,蘊涵干涉他 從事該行為是錯的,或至少需要某些特殊理由, 才能證成干涉,即使該行為本身是錯的,譬如: 拿自己的錢去賭博。 (2)弱的意義:對某人而言,從事某一個行為可 能是對的(right),但他可能沒有權利做,譬如: 戰俘嘗試逃亡是對的,但這並不導得我們阻止 他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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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七)正統立場的模糊性 1.正統立場主張人有權違法,指的是: (1)他有強的意義的權利去違法,所以政府對他 的起訴或阻止是錯的。還是: (2)他的違法是對的,以致於我們應該尊敬他, 但政府應該把他監禁。 2.如果正統立場指的權利是第一種,則會出現上 述的矛盾,但如果是第二種則無矛盾。 3.正統立場被廣泛接受的原因,是因為它被當成 第二種意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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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八)兩種意義的權利概念和良心權利的混淆 1.如果議題是:一個人在違法時是否做了道德上 錯誤的行為?則其良心狀態具有決定性或是重 要的。 2.但是如果問題是:他是否有強的意義的權利做 某行為時,良心不必然具有決定性和重要性。 因為一個人並沒有強的意義的權利,去從事任 何其良心要求的行為,卻可能有權利去從事即 使其良心不要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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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九)重新陳述所討論的問題: 「一個美國公民有沒有權利(強的意 義)去從事違法的行為?如果答案是肯 定的,則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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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一)美國憲法納入道德權利 1.美國憲法中確實包含某些道德權利,譬如言論 自由權,所以也變成法律權利。但是並非所有 的法律權利都是道德權利,道德權利是強的意 義的權利概念。 2.但這不表示道德權利絕對不能被侵犯,有時候 如果為了保障他人權利,或阻止一個大災難, 有可能證成對這類權利的侵犯,但「基於社群 整體利益」絕對不是一個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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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二)道德權利和法律 1.政府採行的法律侵犯到公民的道德權利,則 公民擁有違法的道德權利。譬如政府阻止我 發言,就是錯的,不論這樣是否有利於社會 整體。 2.如果道德權利是憲法的位階,這表示任何法 律的訂定不能抵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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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三)守法的一般義務和權利概念不一致 1.保守派和自由派都認為,在一個不錯的社會, 每一個人都有守法的義務,雖然自由主義者 認為有時可以違法,但仍然承認這個義務而 接受懲罰。然而在一個承認權利的社會,這 是不一貫的。 2.保守法認為,即使法律是錯的,為了避免對 法律的尊敬減弱,仍然應該守法。但是這個 論證是基於效益主義的理由,除非尊敬法律 的理由涉及競爭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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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四)競爭性權利(competing rights) 1.只有在權利衝突時,為了保障更重要的權利, 才能侵犯或限制權利。 2.保守派主張禁止某些言論表達是基於社會權利, 即社會希望維持秩序和安全,所以是以一種競 爭性權利的理由限制言論權。但這種社會權概 念不足以對抗違法的道德權利,因為如果以民 主多數的意志就可以挫折這類權利,則等於排 除這類權利的存在。 3.違法的道德權利只能以個人的形式呈現,才能 稱為競爭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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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五)其它理由可否證成侵犯個人權利? 1.保守派可能論稱,政府在危急時,或可阻止很 大的情況下,或某個重大利益可以明顯確保時, 可以證成侵犯公民的個人權利。然而作者認為, 這個危急必須是真實的,標準是大法官Holmes 的立即而且明顯的危險,而且這個危險必須很 大。 2.推測性的理由不足以證成對個人權利的侵犯, 否則等於否認權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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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六)主張權利是主張人們有權利違法嗎? 1.人們的選項並不是:永遠不能有權利違法或 永遠有權利違法,承認權利存在只是否定 「在所有狀況下都應該守法」這個一般義務。 2.如果一個人認為他有權利違法,他還必須問: 「運用該權利是否在道德上是對的?」他必 須考慮其行為帶來的各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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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一)問題:言論自由是否包括煽動性、情緒性、 足以引發暴力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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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二)第一個解決模式:在個人權利和社會整體利益 間取得均衡。但這個模式是錯誤的: 1.均衡公共利益和個人主張的說法不適合重要的 權利,因為尊重這些權利等於尊重人的尊嚴及 政治平等性,所以侵犯重要的權利等於把一個 人當成不如他人,這是很大的不正義,值得付 出額外成本。 2.這個模式混淆社會權利和社會成員的權利。政 府在競爭性權利間選擇時,採均衡方式是適當 的,但社會多數的權利並不是一個競爭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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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三)第二個模式:違反權利比擴張權利更嚴重,政府 必須有強有力的理由,才能干涉那些已經承認之 權利的擴展。這類理由有三種: 1.政府可以證明,在邊緣性案例中,沒有真正危及 最初權利所保護的價值,或者只是很輕微地危及; 2.政府可以證明,如果權利定義包含邊緣性案例, 則某些強的意義的競爭性權利將會受到侵犯; 3.政府可以證明,如果這樣定義權利,社會的成本 不只是增加,而是其程度遠超過承認權利所付的 代價,這個程度大到足以證成對尊嚴或平等的攻 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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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四)實例討論 1.美國兵役法的豁免權:這個權利只限於基於宗 教理由反對戰爭的人,而排除非宗教理由而反 對當兵者。這項排除合理嗎? (1)上述三個理由都無法證成這個排除,政府在 原則上不能喜歡宗教道德甚於非宗教的。 (2)基於效益理由也許可以證成這樣的排除,但 效益主義的理由並算成限制權利的一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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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2.芝加哥審判的反動亂法(anti-riot law)是否 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是不恰當的? (1)如果採第一模式,反動亂法的論點就很強, 否則就很弱。 (2)言論自由權是:禁止一個人誠實表達他所 相信的,就是對其人格的攻擊,尤其在政治 議題上。 (3)為何不用非挑撥性的方式表達?因為一個 人的語言表達如果不能對應其憤怒程度,則 表示他不能自由地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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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4)只有免於暴力的權利是可能證成反動亂法 的競爭性權利,但在芝加哥案件的被告, 並沒有被指控直接的暴力。 (5)阻止一個人說話或示威,對他是一個深刻 的侮辱,而得到的好處只是「想像的」利 益。所以除非是為了阻止因果非常顯著的 災難,像在戲院中喊「失火了」,否則不 應限制言論權利。而芝加哥事件中被告的 言論和暴力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清楚。 (6)權利的重要性不能因為可能涉及他人,而 變得不同。只有涉及明顯而實質的危險時, 才能阻止言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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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結 (一)承認個人權利的政府必須做的: 1.放棄「公民永遠沒有權利違反法律」的想法。 2.不能基於假設性的公共利益,作為縮減公民權 的理由。任何嚴厲對待公民不服從或口頭抗爭, 會被認為違反政府誠信。 (二)重視權利是明智之舉嗎? 1.權利代表多數對少數之尊嚴和平等尊重之承諾。 2.政府必須給法律某些尊敬,才能重建人們對法 律的尊敬;而一個不正視權利的政府,也不能 正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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