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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ING RIGHTS SERIOUS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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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By Ronald Dworkin

2 一、前言 (一)權利(rights)的種類 1.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人本身而具有。 2.人權(human rights):有時候指的是自然權 利,有時候指的是道德權利。 3.道德權利(moral rights):道德體系所證成之 權利。 4.法律權利(legal rights):法律所允許之權利。 (二)本文主題:人有沒有違反法律的道德權利? 或人有沒有道德權利違反政府,作者的主張 是:公民擁有對抗政府的道德權利,他要探 討此一主張的意含。

3 二、人民擁有哪些特殊權利? (一)個人權利由政府決定? 1.政府的觀點不一定正確。 2.如果人民所擁有的道德權利是由政府給予的, 這等於否定人有道德權利。

4 二、人民擁有哪些特殊權利? (二)憲法可以完全保障人民的道德權利? 1.現行制度中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最高法院 裁決國會立法是否違憲,這會導致人們以為: 個人的道德權利完全受到憲法體系的保障,但 事實上並非如此。 2.憲法將法律和道德問題結合在一起,但它沒有 處理兩個重要問題: (1)沒有告訴我們憲法(即使正確地解釋)是否 認知到公民所有的道德權利。 (2)沒有告訴我們是否公民義務服從法律,即使 法律侵犯我們的道德權利。

5 二、人民擁有哪些特殊權利? 3.即使憲法是完美的,這並不導得最高法院可以 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因為最高法院的決定仍 然是一個司法決定。 4.儘管憲法體系加上一些保護人民對抗政府的道 德權利,但仍然不足,或甚至無法確立人民的 這些道德權利是什麼。 5.當人們對道德權利產生爭論時,如果不想成為 無政府狀態,政府一定要維持某種決定,但這 點正統的智慧,必須是法律哲學的開端而不是 結束。

6 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一)討論的問題:如果某人承認某一法律是有效的, 他是否因此具有遵守該法令的義務? (二)兩種回答: 1.保守派:反對任何不服從法律的行為,這類行 為應該受到制裁。 2.自由派:比較同情某些不服從法律的行為,有 時反對起訴這類行為,而支持無罪開釋。

7 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三)保守和自由派結論不同,但原則相同: 1.在一個原則上尊重個人權利的民主國家中,每 一個公民都有遵守所有法律的一般道德義務。 但這個一般義務不是絕對的,因為正義的社會 也會產生不正義的法律和政策。 2.人民除了對政府的義務外,還有其宗教或良心 的義務,若後者和前者衝突,他有權利選擇他 判斷為正確的行為。但一旦他選擇違法,就必 須接受政府的制裁,因為他對同胞的一般義務 雖被宗教或道德義務超過,但並沒有消失。

8 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四)正統立場:人們有義務遵守法律,但當他們的 良心和此義務衝突時,則有權利追隨其良心。 (五)兩個矛盾: 1.為何兩派在原則上看法相同,卻在特例上產生 極不同的主張? 2.為什麼有時對特殊問題的回答,明顯違反其所 支持的原則?

9 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六)可能的解釋 1.偽善:事實上他們並不接受良心的權利,其良 心權利的說法只是一種口惠而已。 2.對「權利」這個語詞的混淆:權利有兩種意義 (1)強的意義:某人有權利做某事,蘊涵干涉他 從事該行為是錯的,或至少需要某些特殊理由, 才能證成干涉,即使該行為本身是錯的,譬如: 拿自己的錢去賭博。 (2)弱的意義:對某人而言,從事某一個行為可 能是對的(right),但他可能沒有權利做,譬如: 戰俘嘗試逃亡是對的,但這並不導得我們阻止 他是錯的。

10 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七)正統立場的模糊性 1.正統立場主張人有權違法,指的是: (1)他有強的意義的權利去違法,所以政府對他 的起訴或阻止是錯的。還是: (2)他的違法是對的,以致於我們應該尊敬他, 但政府應該把他監禁。 2.如果正統立場指的權利是第一種,則會出現上 述的矛盾,但如果是第二種則無矛盾。 3.正統立場被廣泛接受的原因,是因為它被當成 第二種意義的權利。

11 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八)兩種意義的權利概念和良心權利的混淆 1.如果議題是:一個人在違法時是否做了道德上 錯誤的行為?則其良心狀態具有決定性或是重 要的。 2.但是如果問題是:他是否有強的意義的權利做 某行為時,良心不必然具有決定性和重要性。 因為一個人並沒有強的意義的權利,去從事任 何其良心要求的行為,卻可能有權利去從事即 使其良心不要求的行為。

12 三、違法權利的意義 (九)重新陳述所討論的問題:   「一個美國公民有沒有權利(強的意 義)去從事違法的行為?如果答案是肯 定的,則何時?」

13 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一)美國憲法納入道德權利 1.美國憲法中確實包含某些道德權利,譬如言論 自由權,所以也變成法律權利。但是並非所有 的法律權利都是道德權利,道德權利是強的意 義的權利概念。 2.但這不表示道德權利絕對不能被侵犯,有時候 如果為了保障他人權利,或阻止一個大災難, 有可能證成對這類權利的侵犯,但「基於社群 整體利益」絕對不是一個好理由。

14 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二)道德權利和法律 1.政府採行的法律侵犯到公民的道德權利,則 公民擁有違法的道德權利。譬如政府阻止我 發言,就是錯的,不論這樣是否有利於社會 整體。 2.如果道德權利是憲法的位階,這表示任何法 律的訂定不能抵觸憲法。

15 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三)守法的一般義務和權利概念不一致 1.保守派和自由派都認為,在一個不錯的社會, 每一個人都有守法的義務,雖然自由主義者 認為有時可以違法,但仍然承認這個義務而 接受懲罰。然而在一個承認權利的社會,這 是不一貫的。 2.保守法認為,即使法律是錯的,為了避免對 法律的尊敬減弱,仍然應該守法。但是這個 論證是基於效益主義的理由,除非尊敬法律 的理由涉及競爭性權利。

16 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四)競爭性權利(competing rights) 1.只有在權利衝突時,為了保障更重要的權利, 才能侵犯或限制權利。 2.保守派主張禁止某些言論表達是基於社會權利, 即社會希望維持秩序和安全,所以是以一種競 爭性權利的理由限制言論權。但這種社會權概 念不足以對抗違法的道德權利,因為如果以民 主多數的意志就可以挫折這類權利,則等於排 除這類權利的存在。 3.違法的道德權利只能以個人的形式呈現,才能 稱為競爭性權利。

17 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五)其它理由可否證成侵犯個人權利? 1.保守派可能論稱,政府在危急時,或可阻止很 大的情況下,或某個重大利益可以明顯確保時, 可以證成侵犯公民的個人權利。然而作者認為, 這個危急必須是真實的,標準是大法官Holmes 的立即而且明顯的危險,而且這個危險必須很 大。 2.推測性的理由不足以證成對個人權利的侵犯, 否則等於否認權利的存在。

18 四、違法權利的運作 (六)主張權利是主張人們有權利違法嗎? 1.人們的選項並不是:永遠不能有權利違法或 永遠有權利違法,承認權利存在只是否定 「在所有狀況下都應該守法」這個一般義務。 2.如果一個人認為他有權利違法,他還必須問: 「運用該權利是否在道德上是對的?」他必 須考慮其行為帶來的各種結果。

19 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一)問題:言論自由是否包括煽動性、情緒性、 足以引發暴力的語言?

20 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二)第一個解決模式:在個人權利和社會整體利益 間取得均衡。但這個模式是錯誤的: 1.均衡公共利益和個人主張的說法不適合重要的 權利,因為尊重這些權利等於尊重人的尊嚴及 政治平等性,所以侵犯重要的權利等於把一個 人當成不如他人,這是很大的不正義,值得付 出額外成本。 2.這個模式混淆社會權利和社會成員的權利。政 府在競爭性權利間選擇時,採均衡方式是適當 的,但社會多數的權利並不是一個競爭性權利。

21 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三)第二個模式:違反權利比擴張權利更嚴重,政府 必須有強有力的理由,才能干涉那些已經承認之 權利的擴展。這類理由有三種: 1.政府可以證明,在邊緣性案例中,沒有真正危及 最初權利所保護的價值,或者只是很輕微地危及; 2.政府可以證明,如果權利定義包含邊緣性案例, 則某些強的意義的競爭性權利將會受到侵犯; 3.政府可以證明,如果這樣定義權利,社會的成本 不只是增加,而是其程度遠超過承認權利所付的 代價,這個程度大到足以證成對尊嚴或平等的攻 擊。

22 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四)實例討論 1.美國兵役法的豁免權:這個權利只限於基於宗 教理由反對戰爭的人,而排除非宗教理由而反 對當兵者。這項排除合理嗎? (1)上述三個理由都無法證成這個排除,政府在 原則上不能喜歡宗教道德甚於非宗教的。 (2)基於效益理由也許可以證成這樣的排除,但 效益主義的理由並算成限制權利的一個理由。

23 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2.芝加哥審判的反動亂法(anti-riot law)是否 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是不恰當的? (1)如果採第一模式,反動亂法的論點就很強, 否則就很弱。 (2)言論自由權是:禁止一個人誠實表達他所 相信的,就是對其人格的攻擊,尤其在政治 議題上。 (3)為何不用非挑撥性的方式表達?因為一個 人的語言表達如果不能對應其憤怒程度,則 表示他不能自由地表達。

24 五、權利內容的爭議 (4)只有免於暴力的權利是可能證成反動亂法 的競爭性權利,但在芝加哥案件的被告, 並沒有被指控直接的暴力。 (5)阻止一個人說話或示威,對他是一個深刻 的侮辱,而得到的好處只是「想像的」利 益。所以除非是為了阻止因果非常顯著的 災難,像在戲院中喊「失火了」,否則不 應限制言論權利。而芝加哥事件中被告的 言論和暴力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清楚。 (6)權利的重要性不能因為可能涉及他人,而 變得不同。只有涉及明顯而實質的危險時, 才能阻止言說權利。

25 六、總結 (一)承認個人權利的政府必須做的: 1.放棄「公民永遠沒有權利違反法律」的想法。 2.不能基於假設性的公共利益,作為縮減公民權 的理由。任何嚴厲對待公民不服從或口頭抗爭, 會被認為違反政府誠信。 (二)重視權利是明智之舉嗎? 1.權利代表多數對少數之尊嚴和平等尊重之承諾。 2.政府必須給法律某些尊敬,才能重建人們對法 律的尊敬;而一個不正視權利的政府,也不能 正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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