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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新型職業性疾病 預防管理 人因危害課程、職場暴力預防、女性勞工母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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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題 人因 職場霸凌 女性勞工母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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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 增訂雇主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義務 第6條第2項 說 明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勞工健康 增訂雇主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義務 第6條第2項 說 明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 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 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 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 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 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預防新興職業危害: 防重複作業危害 防過勞 防暴力、防精神疾病 心理健康 請參閱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指引、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102年 勞保職業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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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24-1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 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三、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前項危害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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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24-2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 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 ,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 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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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24-3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 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 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 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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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T STATION DESIGN ※ 座椅最好都可調,以適合不同人 1.眼距離螢幕約45-60cm
2.眼睛高度可以落在螢幕的正中央至螢幕的上緣之間;且螢幕向前傾斜約10°~20° 3.鍵盤和滑鼠的高度應使坐姿時肩膀放鬆、手肘彎曲 4.前臂,手腕和手大致平行於地面。 5.鍵盤角度應調整,以促進手腕的中性/平位置。鍵盤面相對於桌面的傾斜角度建議值約為5°~12°。 6.座椅要有腰靠、扶手 7.椅面斜度(後仰10°~30°左右)且高度可調 8. 照明、溫濕度應適宜,避免噪音干擾。 ※ 座椅最好都可調,以適合不同人 引用自U.S. OSHA 3092 Working Safely with Video Display Terminals P.11 及 台科大 李永輝教授研究資料 (現任富士康人因稽核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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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樣的 文、圖片提供/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 為解決鳳梨釋迦等果品之集貨場以人工搬抬果籃,人員頻繁彎腰負重造成肌肉拉傷等問題。有鑑於此,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研製果籃抬升裝置,以集貨場既有之空壓動力及機械結構取代人工搬抬果籃,具有結構簡單、低成本、高效率等多項優點,取代現行人工作業方式,改善農業勞動環境,大大降低農業從業人員發生職業傷害的可能。 臺東場表示,以臺東特產鳳梨釋迦為例,在集貨場包裝作業時,大多先將果實放置於圓形塑膠果籃內,以小板車移動集運,進行果實清潔及套舒果網等工作,最後再搬上輸送帶進行分級或包裝作業。 每個裝滿鳳梨釋迦的果籃重量大約50公斤,由小板車搬上輸送帶時,高度落差大約60公分,目前是以人工搬抬方式進行,作業時需頻繁彎腰負重,非常耗費體力,是集貨場內最大的負重工作,如長時間作業或姿勢不正確,往往容易造成腰部肌肉群及骨骼之運動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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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的規畫流程圖 Plan Audit Check 評估改善績效 Do 管控追蹤 績效考核
政策、目標、範圍對象、期程、計畫項目、實施方法、績效考核、資源需求 Do 肌肉骨骼傷病調查、人因性危害評估、改善方案 Check 評估改善績效 Audit 管控追蹤 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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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肌肉骨骼傷病暴露調查 (人因性危害調查1)
開始囉 調查內容標的: 已有或疑似罹患肌肉骨骼相關職業病 就醫記錄或影響差勤 高抱怨員工/工作站 最後是 其他未曾評估實施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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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法— 肌肉骨骼疾病統計表 可能是職業性?也可能是非職業性? 實施方法 危害情形 說明 備註 勞保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確診案例 名
實施方法— 肌肉骨骼疾病統計表 實施方法 傷病調查 現況查詢 問卷調查 確認標的 評估與改善 管控追蹤 危害情形 說明 備註 勞保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確診案例 名 通報中的疑似肌肉骨骼傷病案例 異常離職率高 經常性病假、缺工 經常性索取痠痛貼布、打針、抱怨或按摩等 可能是職業性?也可能是非職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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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法 可能是職業性?也可能是非職業性? 實施方法 傷病調查 評估與改善 管控追蹤 現況查詢 問卷主動調查 確認標的 ○○光電 DL3A
製造部 一課 物料搬運 作業員 A12345A 李大仁 42 13 172 58 肩關節曾經脫臼 9 10 11 手肘無法彎曲超過45度 下背經常感到刺痛 實施方法 傷病調查 現況查詢 問卷主動調查 確認標的 評估與改善 管控追蹤 可能是職業性?也可能是非職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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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法 「肌肉骨骼傷病管控追蹤一覽表」摘要說明 六、 實施方法 現況 + 問卷 = 可能須實施評估的人或工作站
傷病調查 現況查詢 主動調查 確認標的 評估與改善 管控追蹤 危害情形 員工人數 建議 確診疾病 確診肌肉骨骼傷病 1名 調職 小計: 1名 有危害 通報中的疑似傷病 調職/優先改善 異常離職 0名 優先改善 經常性病假、缺工 2名 經常性索取痠痛貼布、打針、或按摩等 3名 小計: 6名 疑似有危害 傷害問卷調查 5名 改善 小計: 5名 以上累計: 12名 無危害 105名 管控 總計: 117名 國外出差:3名 全體員工: 120名 現況 + 問卷 = 可能須實施評估的人或工作站 評估的目的在釐清職業原因及較佳改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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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骨骼症狀調查與管控追蹤一覽表 部門 課/組 作業名稱 職稱 員工編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年資 身高(cm) 體重(kg) 慣用手 職業病
通報中 問卷調查 是否不適 酸痛持續時間(月) OOO M/F 左/右 名稱 Y/N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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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骨骼症狀調查與管控追蹤一覽表 症狀調查 追蹤改善情形 頸 上背 下背 左肩 右肩 左手肘/前臂 右手肘/前臂 左手/腕 右手/手腕
大部分可解決 症狀調查 追蹤改善情形 頸 上背 下背 左肩 右肩 左手肘/前臂 右手肘/前臂 左手/腕 右手/手腕 左臀/大腿 右臀/大腿 左膝 右膝 左腳踝/腳 右腳踝/腳 因簡易人工程改善 是否改善 進階人因工程改善 是否完成改善 備註 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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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骨骼傷病人因工程改善管控追蹤一覽表 危害情形 危害因子說明 檢核表編號 改善方案 說明 是否改善 確診疾病 確診肌肉骨骼傷病案例 是/否
小計: 名 有危害 通報中的疑似肌肉骨骼傷 病 異常離職 經常性病假、缺工 經常性索取痠痛貼布、打 針、或按摩等 疑似有危害 傷害問卷調查 以上累計: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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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表 的選擇 抬舉600次評級為8、荷重12公斤為2、姿勢微彎2分,工作情形良好為0,
總結得到風險分數為32分,第三級有造成危害風險!需改善!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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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1.有一定理論基礎,已發表或實施較無爭議 2.依不同作業、風險部位選擇適當的方法
3.對於評估方法選擇可循序漸進,先用圖形化檢核表,篩選高風險因子是否存在;如有危害因子存在,再進行細部分析評估其危害性大小,如先用圖形化檢核表,再用檢核方法(MSDs、KIM、 EAWS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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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部位要選對工具! 常見肌肉骨骼傷病分析工具 分類 評估工具 評估部位 分級 上肢 簡易人因工程檢核表 肩、頸、手肘、腕、軀幹、腿
I,篩選 Strain Index 手及手腕 II,分析 ACGIH HAL-TLV 手 OCRA Checklist 上肢,大部分手 KIM-MHO (2012) OCRA Index III,專家 EAWS 背部 KIM-LHC 背 KIM-PP NIOSH Lifting eq. 全身 RULA, REBA OWAS 背、上臂和前臂 I級可謂篩選:是簡單的評估工具,不要求工作條件的詳細知識,不涉及姿勢或力的定量評估;可以由工人自己使用。II級可謂分析:工具需要更長的時間來使用(大約一小時),並需要考慮更多的因素。III級可謂專家:工具要複雜許多,需要更長的時間來使用,大多需要錄影分析、測量方法、與生物力學上的特定技能。 評估部位要選對工具!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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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法 實施方法 危害調查 評估與改善 圖形化 (簡易)評估 進階評估 改善 管控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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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法 六、 實施方法 危害調查 評估與改善 圖形化 (簡易)評估改善 進階評估改善 管控追蹤 改善後 MHO 改善前 M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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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法 實施方法 危害調查 評估與改善 管控追蹤 管控:數目與嚴重程度 追蹤:改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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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方案 行政改善:作業時間減少、作業排程設計、作業輪換、工作休息時間配置、健康促進、適當選配工等等管理方法
簡易改善:只限單一單元不涉及其他單元之交互作用者 進階改善:無法直接發現改善方法與技術者,或簡易改善無法有效改善的個案,涉及其他單元之交互作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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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化(簡易)改善 簡易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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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紀錄–人因性危害暴露調查 ………………..略……………. 目的:依據本公司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實施調查。
調查時間:OO年OO月OO—OO日 調查範圍:全廠員工 調查負責人員:職安部OOO及醫護人員OOO 肌肉骨骼疾病調查結果:如肌肉骨骼疾病統計表所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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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紀錄–人因性危害暴露調查(續) 肌肉骨骼症狀問卷調查表 (NMQ)調查:對於本廠無陳述肌肉骨骼傷病不適症狀之員工,進行問卷調查,已完成過問卷調查之員工,如無更換作業內容或新增抱怨者,得免予重新調查。調查結果製成「肌肉骨骼症狀調查與管控追蹤一覽表」。 調查結果處理:將「肌肉骨骼疾病調查」及「肌肉骨骼症狀問卷調查」結果彙整,製成「肌肉骨骼傷病調查一覽表」,以利匯整分析與管控,並依據其綜合考量判斷其採用調職、優先改善、改善、管控等改善策略。 考核:本案提送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討論,並對於需改善工作站及勞工,進行人因性危害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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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紀錄— 人因性危害評估與改善建議執行紀錄
目的:依據本公司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實施評估。 評估時間:OO年OO月OO—OO日 評估範圍:依據本公司OO年OO月OO—OO日人因性危害暴露調查結果,經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依「肌肉骨骼傷病調查一覽表」應實施評估改善之工作站,並記入「肌肉骨骼傷病人因工程改善管控追蹤一覽表」中之危害工作站。 負責評估人員:職安部及醫護人員召集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 評估方法選擇:依據法令指引及本公司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 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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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紀錄— 人因性危害評估與改善建議執行紀錄(續)
評估結果: 1.評估結果報告1圖型化(簡易)評估 2.評估結果報告…..略 (使用「人因工程工姿勢圖例」轉換成圖形化檢核表)…….. 3.評估結果報告3( 進階評估 )…………… ……………………………….. 8.評估結果處理: 9.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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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紀錄—人因性危害改善執行紀錄 目的:依據本公司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實施改善。 改善時間:OO年OO月OO—OO日
改善範圍:依據本公司OO年OO月OO—OO日人因性危害評估結果,經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依「肌肉骨骼傷病人因工程改善管控追蹤一覽表」(表單編號OOOOOO)及人因性危害評估與改善建議執行紀錄建議與優先順序,實施改善有危害工作站。 負責改善人員:職安部及醫護人員召集相關人員組成個案改善小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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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以下人因性危害預止計畫範例 1.事業單位之標準作業程序書(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之分析)。 2.肌肉骨骼疾病統計表
100人以下事業單位,可以參考使用以下表單: 1.事業單位之標準作業程序書(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之分析)。 2.肌肉骨骼疾病統計表 3.肌肉骨骼傷病現況調查問卷 4.肌肉骨骼症狀調查與管控追蹤一覽表 5.圖型化(簡易)人因工程檢核表 6.肌肉骨骼傷病人因工程改善管控追蹤一覽表 考核與紀錄:所有規劃與執行紀錄應留置3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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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暴力 不可無限上綱 !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即俗稱「職場暴力」,職場暴力指的是工作人員在與工作相關的環境中(包含通勤)遭受虐待、威脅或攻擊,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福祉或與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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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衛生部分)修正重點
新增「職場暴力」預防措施 修正條文 說明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1.職場暴力相關預防機制,事 業單位應依其工作場所或勞 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採 取必要措施,宜有適當組織 及人力,訂定適當計畫以利 推動,爰規定事業單位勞工 人數達100人以上者,應參照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 引,訂定執行計畫據以執行 2.勞工人數未滿100人之事業單 位,考量其專業及資源較為 不足,爰規定得以執行紀錄 或文件代替預防計畫,以符 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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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危害: (一)高風險族群工作者列出工作場所可能發生之潛在風險及該工作項目之作業流程。(高風險族群工作者填寫)
(二)列舉可能出現的暴力類型、發生場景及可能後果。(高風險族群工作者填寫) (三)評估發生頻率與嚴重度。(高風險族群工作者填寫) (四)單位部門主管依工作者填寫項目,識別正在使用的現有暴力控制措施。(單位部門主管填寫) (五)單位部門主管確認有無其他可能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及預計實施日期。(單位部門主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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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職場暴力係超越國界、行業及職業壁壘之全球 性議題。新興的職場社會心理危害。
職場暴力不僅損害人格尊嚴,也是職場上不公 平對待、歧視、偏見及衝突的最主要來源,晉升 為人權核心議題之一。 職場暴力對組織的效率及成敗形成重大、甚 至 致命之威脅。因為暴力會造成人際關係、工 作組 織及整體工作環境上立即且長期性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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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第6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雇主對員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 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 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 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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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暴力( 不法侵害)定義 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 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 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 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新規定 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 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 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 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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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霸凌後得憂鬱症或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否算是職業災害?
因憂鬱症看病又遭雇主以曠職解僱,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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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文件板拍護士屁股喊加油 醫師判罰1萬元 2017-08-07
基市1名50多歲陶姓醫師,今年初與某20多歲年輕女護士一起巡查病房,走出病房時,竟以手上拿著的文件板,朝女護士臀部揮拍下去,還說了一聲「加油!」護士認為不受尊重,很不舒服,隨即向醫院反應被騒擾,醫院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後,報請警方偵辦。 醫師強調並無惡意,只是單純想鼓勵年輕人,喊加油揮手時,沒想到不小心拍到了女護士的臀部,才會引發對方誤會的;全案審結,法院認為陶姓醫師行為,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10天,或易科1萬元罰金。(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拿文件板拍護士屁股喊加油 醫師判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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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日記預告死亡?李新:請兒子原諒 國民黨市議員李新在前妻住處墜樓身亡,鄰居指稱,清晨五點多,李新跨出窗台踩在雨遮上,一躍而下,鄰居根本來不及開口阻止憾事發生。消息一出,很多熟識他的人都不敢置信,李新會選擇自殺結束生命,但根據知情人士透露,其實早在七月份,李新官司纏身、與女友分手、身體又出現狀況。罹患了重度憂鬱症,從那時候開始,李新變得很不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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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暴力類型 預防執行職務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身體層面,心理層面 暴力攻擊形式:身體攻擊、言語侮辱、虐待 、霸凌、性騷擾、歧視、威脅
調查研究分類 肢體暴力 言語暴力 心理暴力 性騷擾 預防執行職務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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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暴力統計 整體女生較高…………. 但被打男生較高…………. 男性(%) 女性(%) 言語暴力 6.80 7.48 心理暴力 3.39
不同性別暴露於暴力工作環境的比率 男性(%) 女性(%) 言語暴力 6.80 7.48 心理暴力 3.39 4.06 肢體暴力 0.81 0.48 性騷擾 0.38 1.70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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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後的情緒反應 情緒動亂不安、焦慮或害怕 罪惡感或自責 對客戶產生抱怨 逃避面對犯罪者 懷疑自己專業能力 失敗感
不安全感、對公司感到不滿 懷疑自己是否在對的職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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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行為? 作業場所配置規劃 另類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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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電影用手機遭拍肩制止 女反咬被拍鎖骨性騷
發佈日期:2017年3月4日 2號晚間,一名女子因為邊看電影邊用手機,讓隔壁陳先生看不下去,陳先生拍肩制止,但女子認為是被拍到鎖骨,因此認為陳先生涉嫌性騷擾,雙方發生口角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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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肩姊.mp4 車上拍肩 林進kuso.mp4 拍肩ku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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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〇科技公司拍頭疑似職場暴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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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個人行 為 與員工相處 的模式 工作環境 職場暴力 工作條件及 方式 顧客或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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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措施 政策 規劃與 實施 組織設計 • 明確宣示職場暴力零容忍,確保勞工身心健康之政策。
• 與勞工代表訂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時,納入相關預防措施,含職場倫理及員工 遵循之義務等。 • 以書面方式,公布相關預防政策及作法,同時應在公開場合中宣導。 政策 • 應授權指定專責部門,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風險管理或人資部門、勞工健 康服務醫護人員等負責統籌規劃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事宜。 • 事業單位應安排適當之相關教育訓練,使其能勝任該工作。 • 委託外部專業團隊協助規劃執行。 組織設計 規劃與 實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職安法所定預防職場不法侵害應妥為規劃之內容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訂定執行職務遭受 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相關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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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措施~規劃與實施~ 成效評估 及改善 危害辨識 及評估 事件之處理 程序 作業場所之 配置 危害預防 及溝通技 巧之訓練
工作適 性安排 行為規範 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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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辨識及評估 暴力風險評估 • 為危害嚴重度及危害發生可能性之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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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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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性健康保護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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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新聞事件 懷孕女性的職場危害為何?如何保護? 有哪些與懷孕相關的健康問題可能會影響其工作適應性?需採取何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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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保護?性別岐視? 締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 1979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岐視公約第4條)
確保男女勞工待遇與機會平等及女性勞工之特殊情況及保護懷孕之需要,兩者均屬政府及社會共同之責任。 ( 2000 ILO C183 母性保護公約總說明) 母性保護之意義在於採取特別保護措施,於女性勞工擔負母性角色時,獲得真平等(genuine e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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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禁止女性勞工工作與ILO、歐盟母性保護規定比較
項目 我國 1974年 勞安法 ILO 2000年 母性保護公約 歐盟 1992年 92/85/EEC 2001年修正 禁止一般女性工作項目 ○ × 禁止懷孕、產後、 哺乳者工作項目 懷孕、產後、哺乳者需特別風險評估及告知評估結果之項目 一般女性身心健康--性別主流勞動檢查及家庭與工作衡平… 政策指引及研究 性別安衛風險研究—騷擾、暴力、生物、化學、感染、人因暴露風險及輪班、夜班超時工作與P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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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ILO修正《母性保護公約》 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各會員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務使懷孕或哺乳之女性勞工,得不(意指不被迫,not obliged to )從事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對婦女或嬰兒健康有害之工作,或其他經評估確認對婦女或嬰兒之健康具有顯著風險之工作」。 依ILO 2010年統計,簽署 母性保護公約會員國有18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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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母性保護建議書》之「健康保護」建議
應對妊娠或哺乳婦女及其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有關的任何工作場所風險評估,並告知評估結果;發現顯著風險時可基於醫學證明,採取消除危害、調整工作條件、調換工作場所或帶薪休假等措施。 明確列舉需特別評估之危險有害工作包括: 涉及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的體力辛苦工作。 避免涉及接觸或暴露危害生殖健康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媒介因子的工作。 於梯子、施工架等需保持特殊平衡的工作。 注意因長時間的坐姿或立姿、極端氣溫或振動而使身心處於異常負荷狀態的工作。 另經醫師診斷夜間工作不適合於其妊娠哺乳者,亦規定得不從事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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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92/85/EEC指令 未禁止一般女性工作;懷孕哺乳女性僅少數工作禁止,餘要求特別風險評估。
禁止懷孕勞工從事礦坑、鉛作業、潛水等異常氣壓作業及弓形蟲與德國麻疹等危險有害之工作。 哺乳勞工禁止從事礦坑及鉛作業。 懷孕或哺乳勞工均不得使其於夜班從事工作。 要求雇主就當事人工作場所、工作條件及身心狀況,予以實施特別風險評估、告知評估結果、消除危害、調整工作條件或調換工作場所等配套措施下,由女性勞工自主決定工作與否。 特別風險評估之工作包括:造成胎兒的不正常發育的物理危害(如機械性震動、人力重物處理、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高低溫、噪音、久站久坐等身心負荷)、對人類有感染危害之第二、三類微生物危害、可能造成癌症、遺傳性基因傷害、會對胎兒造成傷害風險、會造成哺乳的嬰兒傷害之化學物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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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懷孕者禁止從事危險或有害工作範圍
著重於母體個人健康與妊娠各階段胎盤及胎兒成長危害之預防 第30條第1項(懷孕保護) 說 明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1)礦坑(2)鉛及其化合物(3)異常氣壓(4)弓形蟲、德國麻疹(5)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化學品(6)顯著振動(7)重物處理(8)有害輻射散布場所(9)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10)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11)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12)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13)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14)其他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參照: 1.ILO 2000年C183母性保護公約 2.歐盟Directive 92/85/EEC妊娠、 分娩後及哺乳勞工指令 3.日本2012年以GHS具生殖毒 性一級或致基因突變性一級或具 直接、間接影響哺乳功能之化學 品為篩選原則。 (5)至(14)雇主依第31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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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產後女性禁止從事危險有害工作範圍
著重於母體健康恢復及因哺乳而危害嬰兒 第30條第2項(產後保護) 說 明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 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參照: 1.日本勞動基準法 2.歐盟1992年Directive 92/85/EEC妊娠、分娩後及哺乳勞 工指令。 第三至五款 雇主依第31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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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之重點
嚴禁之工作: 礦坑工作 對妊娠中女性勞工,因移動速度、平衡、四肢協調、敏捷度等均所影響,易增加意外發生的危險。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 因屬生殖毒性物質,會傷害胎兒健康,亦會造成經常性流產與死胎,其暴露限值為0.025mg/m3。另增列不得使妊娠女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高暴露風險之特定作業。 異常氣壓之工作 不得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已注射德國麻疹之疫苗且檢附醫師證明已具免疫者,不在此限。 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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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之重點
斷續性與持續性工作之認定,係以「工作性質」是否經常以徒手搬運重物之工作為區分原則,若其主要工作內容即為搬運物品,且該作業佔勞動時間的50%以上時,則為連續作業,低於50%以下則屬斷續作業 從事重物處理工作負重之規定: 不得從事處理或暴露於致病或致死風險之感染性微生物之工作,如B肝、C肝、HIV、肺結核及水痘等。(檢附醫師證明已免疫者及無執行侵入性治療者,排除適用) 不得使妊娠女性勞工從事製造或處置抗細胞分裂劑及具細胞毒性藥物之工作。該等藥物可藉由呼吸或皮膚進入人體,造成精蟲或卵子基因變形,甚導致癌症。 重量 作業別 規定值(公斤) 斷續性作業 10 持續性作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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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分娩後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之重點
從事重物處理工作負重之規定: 重量 作業別 規定值(公斤) 分娩未滿六個月者 分娩滿六個月但未滿一年者 斷續性作業 15 30 持續性作業 10 20 考量分娩方式及相關生理機能的復原狀況因人而異,爰規範經醫師評估能負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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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母性健康保護規定 第31條 說 明
3萬以上30萬以下 第31條 說 明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1.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者。 2.前項工作包括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具有生殖毒性一級、致基因突變性一級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及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作息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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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第2條 說 明 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母性健康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明定母性健康保護及期間之定義。 早(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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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規名詞定義 勞基法及性平法 分娩VS流產:依醫學定義以妊娠20週為分界, 20週以上為分娩;以下為流產。
(勞動三字第 號令) 勞保條例 早產VS分娩:妊娠週數滿20週但未滿37週為早產;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為分娩。 (勞保2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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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含承攬人?? 第3條 說 明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一、具有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一、考量專業,參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 二、參考職安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規定,及考量人類流行病學之醫學實證與業界實務執行之可行性。 有化學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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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不限勞工人數;含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勞工。
第4條 說 明 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基於人類流行病學之醫學實證,鉛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其會降低生殖能力、影響受精卵著床及具致胎毒性或胚胎致死性;另考量其毒性會累積於體內,影響生育能力。 不限勞工人數;含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勞工。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係指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內之鉛作業場所之作業。 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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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性保護措施 第5條 說 明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暴露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作業環境或型態,應實施危害評估。
說 明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暴露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作業環境或型態,應實施危害評估。 雇主使前項之勞工,從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前二條及前項之母性健康保護,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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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措施 第6條 說 明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環境 第6條 說 明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之評估結果及管理,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 一、參考英國及歐盟相關規定;告知之方式可以書面或口頭之方式。 二、考量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工作環境之改善與管理,係包含於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係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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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齡期間各類職場危害因子之評估重點 可藉由問卷調查、現場觀察、個別訪談、班表、相關文件紀錄,如安全資料表(SDS)等多元方式進行評估
分類 育齡期 懷孕前 妊娠期 分娩後一年內 哺乳期 非哺乳期 物理性 是否減少女性成功受孕且有健康胚胎 是否對胎兒或孕婦造成不良影響 是否影響母體之復舊或造成健康不良影響 是否限制親自哺育嬰幼兒或影響其健康 是否限制親自養育嬰幼兒或影響其健康 化學性 生物性 人因性與作業流程 工作型態 除考量對象及工作性質外,對個人健康影響之評估,尚包含其程度、暴露時間及個人之差異性等因素 資料來源:修改自國泰醫院謝蕙宜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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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面談 費用由誰負擔??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個人健康 第7條 說 明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雇主辦理前項轉介時,應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與危害暴露情形及前條之評估結果等資料交予醫師。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一、考量醫學專業,維護與確保母體、胎兒或嬰兒之健康;於面談後,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藉由其他醫學檢查或其他專科醫師協助評估。 二、於評估時,需藉由工作場所環境、工作狀態及勞工個人健康檢查結果瞭解暴露之狀況,以評估對母體、胎兒或嬰兒之危害影響。 三、基於危害評估僅有作業環境之資料,尚無身體檢查之資料可供醫護人員整體評估其工作適性。 費用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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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評估及面談機制 第8條 說 明 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辦理。 勞工於保護期間,雖然工作危害可能不變,但對於母體個人健康、未出生胎兒之傷害風險可能會隨著不同孕期而改變;此外,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亦有可能影響勞工及胎兒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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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風險分級原則(§9)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 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對於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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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級原則(§10)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血中鉛濃度低於5µg/dl者。 血中鉛濃度在5µg/dl以上未達10µg/dl。
依職安法第30條不得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何以分級管理? 但經醫師評估需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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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級管理 第11條 說 明 前二條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勞工個人面談指導,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屬第三級管理者,應即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並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者,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可繼續從事原工作;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 一、考量第二級管理可能影響生育功能,為利女性勞工準備懷孕之規劃及保護母體健康;屬第三級管理者,該危害將影響母體、胎兒等之安全及健康。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經當事人同意即可從事原工作之規定。至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除應依其他本法之相關附屬法規辦理危害控制外,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工作等健康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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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性評估及醫師資格 第12條 說 明 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或第八條之評估結果交付勞工,由勞工提供予婦產科專科醫師;婦產科專科醫師則依勞工個人健康狀況,參照附表一辦理有關妊娠或分娩後健康危害評估,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評估及建議,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對其評估及建議有疑慮時,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一、基於妊娠中母體與胎兒健康,及分娩後子宮復舊情形等之評估,係為婦產科專科醫師之專業。 二、為維護母體、胎兒或嬰兒之健康,如雇主對婦產科醫師適性安排之建議仍有疑慮,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並參考婦產科醫師之評估建議,再次綜合評估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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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性工作之安排 第13條 說 明 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 一、為兼顧母性健康保護與勞工意願。 二、考量勞動基準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對於妊娠期間工作之調整,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妊娠、分娩或育兒之工作時間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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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及管理 第14條 說 明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一、掌握該等環境健康危害狀況,及作為後續管理追蹤改善之依據。 二、考量勞工個人適性評估資料涉及個人隱私。 可併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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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期間外之請求 第15條 說 明 女性勞工分娩滿一年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說 明 女性勞工分娩滿一年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本法之保護期間,為求法令之明確性,僅訂定至分娩後一年;惟考量部分勞工可能於分娩滿一年後,仍持續哺乳,為維護母體及嬰、幼兒之健康,爰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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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及分娩後勞工之健康危害評估及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
三、妊娠及分娩後風險因子評估 1.過去懷孕病史: □ 先天性子宮異常 □ 子宮肌瘤 □ 子宮頸手術病史 □ 曾有第2孕期 (14週) 以上之流產 □ 早產 (懷孕未滿37週之生產)史 2.工作可能暴露之危害因素: □化學性物質,請敘明: □物理性危害,請敘明: □生物性危害,請敘明: □人因性危害,請敘明: □社會環境因子引起之心理危害,請敘明: 3.本次懷孕問題: □ 多胞胎妊娠 □ 羊水過多 □ 早期子宮頸變薄 (短) □ 泌尿道感染 □ 妊娠毒血症 □妊娠糖尿病 □ 前置胎盤 □ 胎盤早期剝離 □ 陰道出血 (14週以後) □ 貧血 (血紅素<10 g / dL) □ 子宮收縮頻率過高 (1小時超過4次以上) □ 超音波檢查胎兒結構異常 □ 胎兒生長遲滯(>37 週且體重≦ 2500g) □ 家族遺傳疾病或其他先天性異常 □ 其它不適症狀(如腹痛、頭痛、胸悶、下背痛..等,請敘明 ) 4.個人因素: □沒有規律產檢 □抽菸 □喝酒 □藥物,請敘明: □年齡 (未滿18歲或大於40歲) □生活環境因素 (例如熱、空氣汙染) □孕前體重未滿45公斤、身高未滿150公分 □個人心理狀況: □焦慮症 □ 憂鬱症 □睡眠: □正常 □失眠 □需使用藥物 □其他 5.分娩後子宮復舊與哺乳情形: □子宮復舊良好 □子宮復舊不全,請敘明 □哺乳情形,請敘明 6.其他檢查,請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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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及分娩後勞工之健康危害評估及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
四、評估結果與建議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評估結果大致正常 □1.請定期追蹤檢查 □2.可繼續工作 (□可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 □可從事接近日常之工作內容 ) □評估結果部分異常 □1.可從事目前工作,但須考量下列條件限制: □(1)變更工作場所: □(2)變更職務: □(3)縮減職務量: □縮減工作時間: □縮減業務量: □(4)限制加班(不得超過 小時/天) □(5)週末或假日之工作限制(每月 次) □(6)出差之限制(每月 次) □(7)夜班工作之限制(輪班工作者)(每月 次) □2.不可繼續原工作,宜休養(休養期間: ) □3.其它具體之工作調整或生活建議: □評估結果異常,需住院觀察。 □其它 評估醫師(含醫師字號)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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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環境評估 個人健康評估 危害評估及管理流程 適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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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CNS 15030內有化學品清冊? 一、有關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第1款,具有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前述化學品係指經依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規定,辦理分類結果,其「危害性」屬『健康危害』、「危害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或『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危害級別」屬『第1級』者。其為定義式規範,並無公告化學品清單。 二、事業單位所用之危害性化學品,凡分類結果符合上述規定者皆屬之。實務上,得參考各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SDS)所載之危害辨識資料,若符合上開定義者,即應依規定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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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妊娠期間女性勞工工作空間之標準?搬運物品重量之計算方式?
母性健康保護之立法目的,對於妊娠中之女性勞工為保護其妊娠期間之健康與妊娠各階段胎盤及胎兒成長危害之預防;對於分娩後一年之勞工則為保護其分娩後母體之健康恢復與母體接觸危害物質因哺乳而間接傳輸嬰兒可能引起危害之預防。依據相關醫學證明勞工個人工作型態可能會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母體或嬰兒之健康危害,如工作姿勢(久站、久坐等)、以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等之工作。有關久站、妊娠中婦女作業所需空間等疑慮,涉及勞工個體性差異,尚無一定之標準,建議於推動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時,宜依勞工實際工作型態、作業環境及醫學評估等整體考量。 物品之搬運若有輔助工具,對於減輕勞工體力負荷確有幫助,惟其重量仍涉及勞工個別差異、作業姿勢及搬運方式等影響,尚無明確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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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勞工300人之計算方式為何? 查職安法第51條規定略以,第2條第1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故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勞工人數之計算,至少應包含事業單位自僱勞工與受該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如派遣勞工等)。另基於照顧共同作業所有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於規劃整體職業病預防、健康風險評估及健康促進等事宜時,得提供承攬人、再承攬人相關服務。 (勞職綜4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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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達300人,須實施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一、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之規定,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之對象,分別規範於第3條至第5條,其中第3條及第5條之對象為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而第4條為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之場所之所有育齡期女性勞工。 二、若事業單位規模未達勞工人數300人,雖無前開辦法第3條之適用,惟仍有第4條及第5條之適用;若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無須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於實務上有母性健康保護推動之需求,可逕洽本署委託辦理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其將有專業人員可提供免費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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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是否可以從事輪班或夜間工作?如果該勞工沒有哺餵母奶或自願上夜班,可否依其意願安排夜班?
一、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其主要目的係為保護母體、胎兒或嬰兒之健康。因此,分娩後一年內,若勞工從事上開工作,均應依本辦法實施保護,至勞工適合上夜班與否,涉及醫學專業,宜依規定由醫師評估,提供工作適應安排之建議。 二、 另為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查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另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1月8日(83)台勞動自第100039號函釋略以,所謂哺乳,不限於哺餵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哺乳期間」可解釋為產後一年,但仍應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即宜視其有無哺乳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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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勞工不願意配合工作調整,該如何處理?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之目的係為保護妊娠中及分娩後母體、胎兒及哺乳間嬰兒之安全與健康,故經醫師評估,勞工之健康狀況異常,經採取危害控制及管理等措施仍無法改善者,雇主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二、至有關經採納醫師適性評估建議,因工作調整而影響勞動條件部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方符合法令規定。 三、考量適性評估涉及醫學專業,爰本辦法規定須由醫師與勞工面談。為避免勞資雙方因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而引發勞資爭議,建議雇主可將安全衛生、健康管理等應遵循事項納入工作守則,俾利勞工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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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勞工不願意配合接受面談或指導,該如何處理?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先予敘明。 二、有關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所規定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係屬雇主之法定責任與義務。雇主依法所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有關勞工需配合事項,得納入工作守則,俾利勞雇雙方共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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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轉介適性評估之費用由誰負擔? 一、「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係依職安法第31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目的係為兼顧就業平權與母性保護,而課以雇主對於妊娠及分娩後勞工特別保護之義務。 二、有關該辦法第7條第2項,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之規定,尚屬雇主應辦理事項,其所衍生相關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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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8條之醫師有限定何種科別醫師?
一、查「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勞工於保護期間,雖然工作之危害可能不變,但對於母體與胎兒之健康風險可能會隨著不同孕期而改變,或因工作環境變更,亦有可能影響勞工及胎兒之健康,爰規定勞工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就其危害重新評估。 二、前開所稱「醫師」尚無規定應具何種資格或科別之醫師,惟依該規定,若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故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若有需適性評估者,仍應依第7條及第12條之規定,由婦產科醫師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若對該評估及建議有疑慮,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為避免造成勞資雙方之困擾,第8條之醫師,建議宜以婦產科或職業醫學科之專科醫師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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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期間是否包含流產或死胎狀況?
一、按職安法第30條及第31條對於母性健康保護規定之立法意旨,於妊娠期間係保護母體個人健康、妊娠各階段胎盤及胎兒成長;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之保護,係就母體健康之恢復及預防哺乳期間母體接觸危害物質間接傳輸嬰兒可能引起健康之危害,而其保護期間為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 二、所詢早產、流產或死胎情形,於母性健康保護之適用疑慮一節,若為早產,且嬰兒仍存活並有哺乳之需求,仍視為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之保護,應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至於流產或早產(死胎) ,雖該女性勞工無嬰兒需哺乳之情形,仍須考量母體健康之恢復,故雇主仍應依上開辦法之規定辦理。惟就其保護之時間,宜視其健康狀況之恢復情形,由醫師評估及提供專業建議,尚無禁止夜間工作或一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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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應如何推動?需全公司評估?
一、查職安法第31條之立法意旨,係為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爰規範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等健康保護措施。復查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與第5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300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工作;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二、事業單位若有前揭辦法之適用,即應依該辦法第6條至第8條規定,辦理包含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區分風險等級、醫護人員面談、健康指導及管理等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尚不因女性勞工改調較輕易之工作得免實施。 三、又本部依前開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係供事業單位參照其基本原則及建議性作法,選擇適合其規模及特性之方法規劃與執行,查該指引之附表一『母性健康保護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危害評估表』,係為協助事業單位依前開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究係以全公司、各部門為評估單位,尚無一定準則,建議宜依各事業單位之職場特性、勞工實際工作型態、作業環境分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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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有哪些地方可提供母性健康保護諮詢? 區域 職業傷病防治中心 勞工健康服務中心 北區 台大醫院 林口長庚 台北榮總
新北產業園區(五股勞工活動中心 中區 中國附醫 中山附醫 彰基 雲林台大分院 台中工業區內 南區 高醫附醫 成大附醫 南科育成中心 東區 花蓮慈濟 防治中心聯繫方式,請至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 健康服務中心聯繫方式,請至勞工健康照護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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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對象:懷孕前、孕婦、產婦及哺乳之育齡女性)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 有 無 危害控制 評估是否可能減少或移除危險因子,或孕產婦報告因健康問題無法負荷原始工作而提出工作調整申請 風險溝通 告知勞工是否存在危險因子;勞工需要瞭解儘早告知雇主懷孕、最近六個月內已生產或正在哺乳的重要性,以及在健康狀況、職務或工作環境變動時應再次接受評估 工作調整 ò行動1:暫時調整工作條件(例如調整業務量)和工時 或 ò行動2:提供適合且薪資福利等條件相同之替代性工作 或 ò行動3:有給薪的暫停工作或延長產假,避免影響孕產婦及 子女健康 職場健康風險評估 評估職場健康與安全危險因子 (評估對象:懷孕前、孕婦、產婦及哺乳之育齡女性) 任何健康與安全危險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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