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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きみえ だいほうじ Modified 5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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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 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
第十五講: A Defense of Abortion by Judith Jarvis Tho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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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對墮胎問題常產生情緒性、不經批判的爭論,因為它涉及深層的價值和最基本的想法。墮胎所涉及的道德內容:權利、人的意義、母體身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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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名詞定義: 1・墮胎:透過手段或藥物,故意中止懷孕狀態的行為。 2・自然流產:不是故意的中止懷孕行為。
1・墮胎:透過手段或藥物,故意中止懷孕狀態的行為。 2・自然流產:不是故意的中止懷孕行為。 3・胎兒(fetus):指從懷孕開始到出生的整個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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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三)相關常識: 1・受孕3週胎兒就具有人型;第8週以前,醫生就可以偵測到大腦活動。
1・受孕3週胎兒就具有人型;第8週以前,醫生就可以偵測到大腦活動。 2・胎動:懷孕16到20週,母體會感受到胎兒移動。 3・23或24週以後,胎兒就可以在子宮之外存活。 4・墮胎的危險極低,懷孕8週以前實施墮胎的婦女,死亡率是100萬分之1,如果和婦女生產時的死亡率相較,後者是12倍。越早實施墮胎,危險性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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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5・美國法律對墮胎的一些觀點: (1)1973年有一個判例Roe v. Wade,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女性擁有憲法上的權利,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墮胎。懷孕前三個月,女性的這個權利是不受限制的;為了保護母體健康,懷孕三個月以後的墮胎可能受到限制;存活期以後的墮胎,除非是保持母體健康或生命所必要的手段,否則可能被禁止,這是為了胎兒的利益,因為此時的胎兒已經具有人的生命之潛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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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這個判例根據的理由是: a)婦女墮胎的權利是基於個人隱私權這個基本權利。
(2)這個判例根據的理由是: a)婦女墮胎的權利是基於個人隱私權這個基本權利。 b)憲法上所用的「人」(person),並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兒,未出生的胎兒不具有「人」的完整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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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3)法院在接下來30年,對這個判例作了一些補充,包括: a)禁止政府對墮胎的補助;
(3)法院在接下來30年,對這個判例作了一些補充,包括: a)禁止政府對墮胎的補助; b)除了拯救母親生命之外,禁止公職人員或機構執行墮胎; c)女性不必告知其丈夫她有墮胎的打算; d)政府不能強加額外的限制阻止婦女墮胎; e)18歲以下的女子想要墮胎,必須得到父母的同意或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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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對墮胎的論證 (一)論證一(最通俗的論證): 1・前提:胚胎在剛受精那一剎那已經是人 2・推論: (1)胚胎是人 (2)墮胎是殺人
1・前提:胚胎在剛受精那一剎那已經是人 2・推論: (1)胚胎是人 (2)墮胎是殺人 (3)殺人是道德上錯誤的行為 因此,墮胎是道德上錯誤的 3・作者的批判: (1)「胚胎是人」的推論犯了謬誤 (2)殺人在道德上一定是錯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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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對墮胎的論證 (二)論證二: 1・前提:胚胎是人(雖然作者並不認為這個前提是真的)。 2・推論: (1)任何人皆有生存權
1・前提:胚胎是人(雖然作者並不認為這個前提是真的)。 2・推論: (1)任何人皆有生存權 (2)胎兒有生存權 (3)女人擁有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 (4)生存權比處置身體的權利重要且迫切 因此,胎兒不可以被殺,墮胎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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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對墮胎的論證 3・作者的批判: (1)舉例:一位知名的小提琴家需要你的腎臟活命,你未同意就被人綁在床上,和他的循環系統接在一起。醫生告訴你,只要和他在床上共處九個月,他就可以復原。 (2)區別仁慈和責任 (3)遭強暴而懷孕的胎兒,他們的生存權比較少嗎?有些墮胎可以被允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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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對墮胎的論證 (三)論證三:極端論(the extreme view): 1・基本觀點:即使為拯救母體也禁止墮胎。
1・基本觀點:即使為拯救母體也禁止墮胎。 2・論證依據:區別殺人和讓人死亡,可以有以上四種推論方式 (1)直接殺一無辜是絕對禁止的,故不能墮胎; (2)直接殺一無辜是謀殺,謀殺是絕對禁止的,故不能墮胎; (3)禁止直接殺一無辜的義務比防止一人死亡的義務重要,故不能謀殺; (4)如果一個人的唯一選擇是直接殺一無辜或讓某人死亡,必須選擇後者,故不能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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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對墮胎的論證 3・對極端論的批判: (1)母親基於自衛所執行的墮胎行為,不能稱為謀殺。
3・對極端論的批判: (1)母親基於自衛所執行的墮胎行為,不能稱為謀殺。 (2)大部分的焦點集中在第三者可否接受婦女的要求,而執行墮胎行為。但是從第三者不能做什麼,不能推出母親不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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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對墮胎的論證 (四)論證四:弱的極端論 1・基本觀點:為了拯救母體生命的墮胎是可以被允許的,但不能由第三者執行。 2・對此觀點批判:
1・基本觀點:為了拯救母體生命的墮胎是可以被允許的,但不能由第三者執行。 2・對此觀點批判: (1)母親是胎兒住所的擁有者; (2)第三者可以選擇執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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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對墮胎的論證 (五)論證五: 1・基本論點:當母體生命不受威脅時,每一個人都有生存權(the right to life),所以未出生胎兒的生存權比母親要求墮胎的理由強,因此墮胎不被允許。 2・討論:生存權是什麼?三種主張 (1)每一個人都有延續生命最小需求的權利; (2)不被任何人殺掉的權利; (3)不被不正義殺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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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對墮胎的論證 3・論證的特點: (1)不同於前面論證,前述論證把胎兒視為獨立,這個論證則強調胎兒依附於母親,所以母親對其有特別責任。
3・論證的特點: (1)不同於前面論證,前述論證把胎兒視為獨立,這個論證則強調胎兒依附於母親,所以母親對其有特別責任。 (2)此論證強調只有母親懷孕是出於自願行為的結果,才賦予胎兒進住其身體的權利。因此這種情形下懷孕不同於被強暴而懷孕,墮胎就是不正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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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對墮胎的論證 4・對此論證的討論: (1)如何認定一個行為是有意的或自願的行為?此論證最多只能證明有些情形下,胎兒有權使用母體,有些墮胎行為不是不正義的殺人,但沒有證明:所有的墮胎都是不正義的殺人。 (2)「應該」不能推出「權利」。 (3)區別心地慈善者(the Good Samaritan)和最低限度的心地慈善者(the Minimally Decent Samaritan):道德不會要求一個人為幫助他人而付出很大代價,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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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 對支持墮胎者而言,本文有兩個缺點: (一)只證明墮胎不是道德上不允許的,卻沒有證明墮胎永遠可被道德允許。
(二)雖然證明有些墮胎可被允許,但沒有證明有權利確保胎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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