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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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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塞尔协议与资本管理

2 内容安排 巴塞尔协议 历次的修改 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3 1988年版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 准的建议》。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 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 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12 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会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本结构、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比率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4 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心资本”,包 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工具和次级债券工具。

5 风险加权资产 (基于“资产风险有别”,计算银行净风险资产)
关于表内资产: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赋予它们五种不同的加权数,即0%、 20%、 50%和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具体见后表). 关于表外资产:先用“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资产额转化为表内资产额,然后再视同相应的表内业务进行风险加权. 如100%转换的表外业务:保证和承兑

6 附录二 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部分规定)
附录二 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部分规定) 第一类:0%权数的资产: (1)现金。   (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   (3)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 第二类:20%权数的资产: (1)对多边发展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押品的债权。   (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三类:50% 权数的资产 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 第四类:100%权数的资产:(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       

7 资本比率的标准(即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8 88年协议的问题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担许多非信用风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9 1996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 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 委员会同意各银行自1997年起使用各自的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价值(不包括信贷风险) 另外规定,运用这些事先得到委员会批准使用的模型计算出来的所需资本量还必须乘以3。

10 1997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7个方面25条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要求--原则1 发照与结构--原则2至5 审慎法规和要求--原则6至15 持续银行监管手段--原则16至20 信息要求--原则21 正式监管权力--原则22 跨国银行业--原则23至25

11 新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开始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进行修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国家正式实施。

12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共775条,9个附录。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 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三是信息披露。

13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考虑到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之后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然为8%.

14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不同方法
标准法:使用外部评级机构对借款人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权重包括0%、20%、50%、100%和150%五个类别。 其中,第一、逾期贷款的权重为150%; 第二、对政府及央行债权不再按是否经合组织国家区分,而按外部评级结果; 第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即可按国家信用风险下调一级或实际的评级结果确定。 第四、对非金融企业,按实际的评级结果确定。

15 内部评级法(IRB):包括初级的内部评级法和高级的内部评级法。
有关内部评级法几个数据指标: 1、PD(probability of default),即违约概率。 2、LGD(loss given default),即违约损失率。 3、EDA(exposure at default),违约风险暴露。 4、M(maturity),在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 到期日。 高级与初级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数据要求上,前者由银行自己估值,而后者则由临管当局来定。具体见后页图:

16 IRB高级法与初级法的主要区别 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PD 银行提供估计值 LGD 委员会规定 EAD M 或银行部分提供

17 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的评估方式和信息披露都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标准

18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 标准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股票、外汇、商品和期权的价格风险,分别加总计算。
内部模型法:按照银行自己的风险计量模型来测算资本。 与1996 年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基本一致

19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 基本指标法: 银行总收入乘以固定比例值 如以前三年平均净收入的15%来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将银行的业务进行分类,然后将不同业务的收入乘以不同的权数,最后加总计算资本要求。 内部计量法:由银行自己收集中数据,计算损失概率,进而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20 第二支柱:资本充足性的临管约束 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1 第三大支柱 市场纪律(信息披露) 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 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 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

22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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