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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ただきよ しげまつ Modified 5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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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與規範期末報告 -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指導老師:李惠圓 班級:四動二A 組別:第一組 組員:4970T010許欣婷 4970T041林姿汶
契約與規範期末報告 -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指導老師:李惠圓 班級:四動二A 組別:第一組 組員:4970T010許欣婷 4970T041林姿汶 4970T049陳昭君 4970T108吳至傑 4970T110吳源晏 4970T116李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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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前言 貳、定義與權利義務 參、常見的糾紛類型(簽證糾紛) 肆、簽約注意事項 伍、契約書版本介紹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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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在現今交通發達的世代下,旅遊已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生活型態之ㄧ。例如在台灣中小學至大專院校,幾乎都辦過各種大大小小的遠足活動或者是畢業旅行等等之類的旅遊活動。不管是哪一類型的旅遊活動,幾乎都會有旅行社來代理旅遊過程中的食、住、行、樂等消費行為。因此為了保障旅客以及旅行社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別制定了標準的國外旅遊契約書與國內旅遊契約書,以供旅客與旅行社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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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定義與權利義務 定義: 1.(國內旅遊之意義):所謂國內旅遊,指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自由地區之我國疆域範圍內之旅遊。
2.(國外旅遊之意義):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3.(適用之範圍及順序):旅客及旅行社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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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權益分析: 消費契約碩大一長串,使得大多數人往往在未充分了解自身負擔及旅行社應負義務的情況下簽訂契約,若發生旅遊糾紛時便無法捍衛權利。 上述所謂之權利義務,實可分為出團前及旅遊中。 在出團前之準備,首先應正確清楚去的地點,團費有無包括其他景點、行程,即正確金額之約定。 出團人數要滿多少才能出團也是一個重點,必須在簽訂契約時了解到;相關證件之辦理,若未能及時辦理而延誤行程時該如何追究;當地發生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出團時應依法的退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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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中遇到變故往往是最弱勢之一環,容易造成金錢、時間和心力勞力的負擔,此時應展開自我救濟,包括導遊之安排等過程可拍照或錄影存證,以便事後求償,造成的多餘花費可留下存根收據等,遭到惡意遺棄者,可撥打相關服務電話或駐外代表處以尋求協助。 旅遊中所使用之設備、娛樂等,需在行程前確定是否包含於團費內,以免造成無謂之損失。 而消費者也應遵守履行契約中所載明事項,若因個人因素導致無法出團、消費糾紛等時,需配合相關法令之規定做出賠償等責任。 熟知契約中規定之事項,方能在旅遊時捍衛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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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常見的糾紛類型 簽證停留時間不夠,旅客在外乾著急! 一、事實經過
甲女委託乙旅行社A女辦理日本簽證及購買機票,預定自助旅行23天(自7/26至8/17),並將所需證件及機票款交予A女。事前甲女一直叮囑A女 ,告知要去的日期及天數,經過多次的聯絡,A女承諾一切 OK。出發當天A女才在機場將機票及簽證交給甲女,甲女一看日本簽證上之停留期限為15天,嚇了一大跳,因為甲女預計停留日本23天,且機票已訂8月17日回程,但簽證上的停留期效只有15天,A女支吾其詞,只承諾回公司問清楚再與甲女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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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甲女當時出發在即,匆匆忙忙就上了飛機,在日本通關的時候,海關人員也因簽證停留期限與回程機票日期不符而特別盤問甲女,甲女花了好一番功夫才准許入關,且海關人員特別通知務必更改回程機票,必須在簽證有效停留期限回台,否則就會變成非法居留。最後甲女再跑到航空公司問8月10日(簽證有效停留之最後一日)前是否有回台之機位,航空公司的答覆是沒有。幸好8月6日航空公司來電告知8月7日有機位可以回台北了,甲女總算鬆了一口氣,也結束了這趟驚異之旅。回台後對乙旅行社之疏忽卻未能妥善予以處理,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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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處結果 由乙旅行社賠償甲旅客新台幣五千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委任契約,依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甲女委託乙旅行社辦理日本簽證及購買機票,雙方即成立委任契約,而A女是乙旅行社之職員,代表乙旅行社執行業務,對A女之業務行為,乙旅行社應負同一責任 。本件糾紛甲女將赴日本自助旅行之日期、天數告訴乙旅行社,委請乙旅行社A女辦理日本簽證及機票,而甲女預定赴日本旅遊的天數是 23天。A女也知悉,但問題出在A女專業知識不夠,單次的日本簽證可停留期限為90天,3年多次的日本簽證每次可停留的期限為15天。依甲女預定停留的天數,乙旅行社A女應為甲女辦理單次日本簽證,A女疏忽,顯然有違善良管理人應注意之義務,對於甲女因委任事務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再者A女事先或至少在機場應可發現其所犯之錯誤,這時實不該讓甲女冒險去日本,因為8月份也是國人赴日旅遊旺季,回程候補機位不容易,萬一旅客在簽證有效停留期限8月10日前無法候補到機位,則甲女就會變成非法居留日本,觸犯日本當地的法規,可能會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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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簽約注意事項 一、是不是觀光局規定的制式合約,如果是制式合 約,就比較不用擔心。
一、是不是觀光局規定的制式合約,如果是制式合 約,就比較不用擔心。 二、合約上有一些是空白部份,是旅行社另外打上去或寫上去的,這方面你就要特別注意是不是合理的。 三、合約上的價錢是不是正確的,是不是有包含稅金。 四、如果有另外含一些特別費用(例如小費或至機場的來回接送),都要請旅行社的業務幫你在附加部份特別加上,免得有被收第二次費用。 五、不須要帶什麼文件,只要合約簽名或蓋印即可。 六、要求與您簽約的旅行社業者,每一項內容都要說清楚。 七、合約上所有空白之處都是書寫上去的,一定要明白該項條文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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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約書最上方:立契約書人 【註:年月日為簽約時所書寫,所以24小時內可以反悔】 九、當中最重要的合約內容為 (1)【第十一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25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四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註:若有30人參加,建議最低人數改以25人】 (2)【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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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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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契約書版本介紹 [旅遊費用] 國外-第五條: 旅遊費用共計新台幣元,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1.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台幣元。
旅遊費用共計新台幣元,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1.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台幣元。 2.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 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六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國內-第五條: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2.其餘款項應於乙方規定之時限前繳清。 除經雙方同意並記載於本契約第二十八條,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減旅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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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國外—第九條: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辦出國手續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二、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三、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四、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五、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導遊費、入場門票費。 六、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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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八、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九、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 國內—第八條 一、代辦證件之規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所須證件之規費。 其國內第二款至第六款與國外相同 而交通運輸費,其費用調高或調低時,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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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國外—第十條 第五條之旅遊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一、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二、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三、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 五、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六、其他不屬於第九條所列之開支。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宜給與之小費,乙方應於出發前,說明各觀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國內第九條與國外第十條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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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之保管及退還] 國外—第十八條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甲方之印章、身份證等,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損害者,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甲方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之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乙方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項旅遊證件,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但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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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第十二條 乙方代理甲方處理旅遊所需之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之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主動補辦。如因致甲方受損害時,應賠償甲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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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旅遊-是人們ㄧ種放鬆身心,拋開所有壓力的休閒娛樂方式,而人們的旅遊方式大多數都是以大團體活動出遊的,旅行社就是在專門做這一類的工作。而旅遊契約則是在保障旅客與旅行社以及其他包括遊覽車公司、航空公司以及住宿飯店等等之類的商家並給予一定法律效率的保障,不會導致旅客在臨前時刻放對方鴿子,但是也在保障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重大事故之後的保險理賠,因此旅遊契約是居家旅行,必備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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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到此結束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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