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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簡介 總 務 處 保管組 104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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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 何謂國有財產 貳. 財產分類 參. 財產價值登記 肆. 財產使用年限 伍. 財產請購與認列 陸. 財產增值
壹. 何謂國有財產 貳. 財產分類 參. 財產價值登記 肆. 財產使用年限 伍. 財產請購與認列 陸. 財產增值 柒. 財產經管 捌. 財產移動 玖. 財產移交 拾. 財產減損 拾壹. 財產盤點 拾貳. 財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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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何謂國有財產 國家(中華民國)依據下列規定取得之財產: ◎依據法律規定:係指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 得其財產權。
◎基於權力行使:係指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 經接收、沒收或徵收而取得財 產權。 ◎由於預算支出:係指依預算撥款而營建或購置 財產。 ◎由於接受捐贈:係指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府為 對象而捐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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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財產分類 一類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二類 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類 機械及設備 (例:電腦、相機、攝影機、E化講桌、電子白板…) 四類 交通及運輸設備 (例:錄音機、電話傳真機、擴音機…) 五類 雜項設備 (例:影印機、投影機、銀幕、冷氣機、飲水機、辦公桌、屏風、櫥櫃、沙發、輔導教具….) 六類 非消耗品(1萬元以下物品) 八類 無形資產(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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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財產價值登記 動產價值: ◎按其原價,所稱原價,係指實際支付取得之對價,至稅金、運費及安裝費等費用,若為購置案之必要支出,應將其攤配於同案內個體財產項目列帳。 ◎登記各類財產價值,一律以新台幣元計值,其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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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財產使用年限 各類財產之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主計處 財物標準分類為準。
各類財產之使用年限係估計數,仍應視實際 使用情形及財產之性能決定其應否報廢。(財 物屆滿耐用年限,仍為可使用狀態,則不能 報廢。財物無法以報廢留用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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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財產請購與認列-認列方式 ◎可單獨使用之財產: 購置金額單價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以 上之設備。 如影印機、印表機、 傳真機、 窗型冷氣機、投影機、電動銀幕、 飲水機、 機櫃 。(表單:財產增加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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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財產請購與認列-認列方式 ◎非消耗品: *依據物品管理手冊第四點規定,非消耗品或消耗品係按物品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尚非以金額區分。 *非消耗品需列管單價一萬元以下之設備、用品為非消耗品。 (1)1000元~9999元非消耗品購案處理方式不變,核銷時至財產管理系統登錄非消耗品保管單,有財產條。 (2)1000元以下且屬非消耗品,僅需至保管組網頁下載繕打非消耗品保管單(WORD檔),財物自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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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財產請購與認列-認列方式 ◎組合式財產: 財產經組合後達可使用狀態,合計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設備。例如新購個人電腦(含主機. 螢幕. 燒錄器.記憶體…) 、組裝屏風、組裝系統櫃、分離式冷氣機、 防盜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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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財產請購與認列-認列方式 ◎資本性租賃其資產應列入財產管理:
(行政院主計處82年1月30日台(82)處中字第00931號函)部分資訊設備以分期付款方式租購,依合約規定期滿即無條件取得所有權,並享有一切法律上權益,係屬資本性租賃,為加強財產管理,凡公務機關及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其資本性租賃資產,應自租賃開始日起,於各期租金支付時,逐期按租金支付額列計財產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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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財產請購與認列-請購方式 ◎財產-先請購再核銷。請購單經核准並購置完竣, 辦理後續核銷程序。核銷時請檢具黏貼憑證,並 上網填載財產增加單,由保管人、單位主管依序 核章後循行政程序陳核。 ◎非消耗品-請購與核銷一併辦理。同時填寫請購單, 並檢具黏貼憑證,以及上網填載(或至保管組網頁 下載)非消耗品保管單後(請參閱簡報P8),由保管人、 單位主管依序核章後循行政程序陳核。 註:財產、非消耗品完成核銷及上開表單審核程序 後,保管組將列印財物標籤予保管人,請保管人 務必黏貼於財物適當處,作為日後辨識之用。 (非消耗品請參閱簡報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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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財產請購與認列- 財產管理系統登入 學校首頁 資訊服務 財產管理系統 輸入帳號(教職員證編號大寫) 密碼(教職員證編號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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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財產增值 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產因更新或升級: ◎金額超過一萬元且延長使用年限超 過二年以上,增值部分計入原財產 (表單:財產增值單)
◎金額未超過一萬元或未延長使用年 限二年以上,為個別帳務處理 (表單:非消耗品保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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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財產經管 使用管理: 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 轉或借撥。 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 護情形。
◎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 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 轉或借撥。 ◎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 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 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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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財產之移動 財產移動之登記: ◎統一採購之財產於驗收後(先填財產增加單) 分配各單位人員使用時,再填具財產移動單為財產移動之登記。
◎分配各單位使用之財產,如因業務需要由某使用單位移轉其它單位(其他保管人)使用時,應填具財產移動單為財產移動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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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財產之移交 機關首長、主管人員或財產保管人員校內 調動或離職、退休時,應切實依照公務人 員交代條例之規定辦理財產(非消耗品) 之交接或交還,並按照保管組之財產記錄 列冊點交。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 發給離職證明文件外,並應追究賠償責 任。 (表單:財產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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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財產減損 經管之財產(非消耗品)如不堪使用、喪失原有效能且 已達使用年限者,請辦理報廢程序。首先上網填載財產 (非消耗品)減損申請單(併同減損單列印),由保管 人、單位主管依序核章後循行政程序陳核。奉核後,請 即將報廢之財物交回保管組,如此方完成報廢程序。(依 規定應先申請減損核定後,再行填報減損單) 經管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 故,致毀損或滅失時,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司法、警 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證 明文件、鑑定 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 取具 之合適證明與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 ,經審 計機關核准後,解除其責任。 (表單:財產毀損報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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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單位簽辦(並附上報案記錄,現場記錄,現場照片及遺失財產報廢單)
拾.財產減損-遺失、失竊之處理 財產保管人報案 財產保管人拍攝失竊物品現場 遺失單位簽辦(並附上報案記錄,現場記錄,現場照片及遺失財產報廢單) 校長核示 保管組陳報教育部轉審計部審核 核准 不准 辦理帳物減損手續 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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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財產減損-報廢處理流程圖 需報廢之財產 已達使用年限 未達使用年限 經機關填具毀損報廢單(1式3份)1份留存 財產每件原價
未達1500萬元 1500萬元以上,未達3000萬元 3000萬元以上 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經管機關核定 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轉送審計機關審核 轉送審計機關審核 俟審計機關核准發回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依據核定公文書,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俟審計機關核准發回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廢品殘料之處理 轉撥 變質 利用 交換 銷毀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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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財產盤點 不定期盤點: 各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 定期盤點:
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盤點一次,應做成盤點紀錄。目前本校每年辦理一次。 (請各保管人於排定盤點時間前,自行先予盤點確認財物放置處、有無財產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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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財產盤點 財產經盤點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由盤點人員於盤點清冊註明盤點日期及 結果。
◎如有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其由於保 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致者,保管或使用 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意外事故或為正 常使用自然毀損者,應依照規定手續報 廢或報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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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財產賠償 財產遺失,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外,應責令賠償。 財產毀損可修復使用者,其一切修復費用,應責令有關人員負責。
財產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應責令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賠償價格,應已遺失或毀損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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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財產賠償 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財產經報廢於未經核准處理前,其保管或使用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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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 處 依法究辦: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依法究辦。 ◎盜賣公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
懲 處 依法究辦: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依法究辦。 ◎盜賣公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 ◎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校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未報經核准或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 ◎化公為私侵占公有財產者。 議處: 對所保管之財產,未依法定程序移轉、撥借或有毀損而不及時申報,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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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結 束 感 謝 聆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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