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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採購稽核業務研習 王麗鳳 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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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據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xls)(92.6版)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97/9版) 政府採購法規暨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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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決策 浪費國家資源 巨額採購 依特定廠商意見匡列經費 契約管理不當,未及時辦理銜接 例如呆料、存貨過多仍繼續採購
為消化預算而辦理不必要之採購 巨額採購 未評估可達成的效益目標即進行編列預算 依特定廠商意見匡列經費 未達公告金額疑慮 未核實查價 契約管理不當,未及時辦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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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 偏愛不公開方式(業務單位vs採購單位) 未經公開限制性招標 未達公告金額 共同供應契約 緊急 獨家 相容 未敘明理由及對象
僅邀一家廠商議價 未達公告金額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簽辦核定以議價方式辦理-未敘明不公開理由、邀請對象及僅邀1家理由 共同供應契約 金額龐大逕行擇定一家徵得廠商同意後訂購 比較價格或優惠條件之程序時,未適用採購法第13條所定監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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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2 契約變更 單價實作實算(開口)契約未訂定契約期限或契約金額或數量上限。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未引據限制性招標規定辦理議價
任意延長履約期間致增加價款未辦理議價程序 新案未完成決標前,未辦理契約銜接採購 契約訂有單價定期檢討降低條款卻未執行 單價實作實算(開口)契約未訂定契約期限或契約金額或數量上限。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勞務採購vs利益迴避 代行職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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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 內容完整性 妥適性 應備文件缺漏或不一致 優先適用之迴路 工程會範本 擅改法律文字 漏記法規規定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製造不必要之陷阱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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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資格 基本資格,如何訂定? 是否訂定特定資格 採購法第8條照錄?非權利義務主體 國內外廠商資格不一致 非法定得訂定之資格條件
條件-巨額或特殊採購 擇定/符合規定 評估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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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規格 依機關需求 新購 年度採購/規格變更 規劃設計廠商提出 提及特定廠牌或標準 必要性?同等品?提出時機? 審查機制
是否允許大陸地區為採購標的之來源地 是否允許同一報價報列二以上廠牌商品 查驗規定/作為驗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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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價格 預算匡列-計算依據 採購金額 履約條件與報價 廠商報價-競標基礎 訪價vs採購法#34I 最低標 時間差異
數量/商業條件等差異 採購金額 履約條件與報價 廠商vs機關負擔 履約期間 核實計算部分 主要部分 廠商報價-競標基礎 最低標 不分段開標 分段開標 異質最低標-分段 最有利標 固定金額 廠商自行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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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 預算應公開?(公報辦法#11)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應辦理公開閱覽-彙整意見及處理 招標公告應 訂定有預算金額相關資格
公告金額以上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應辦理公開閱覽-彙整意見及處理 招標公告應 內容與簽准文件一致 對應正確招標方式/決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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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標、受理投標文件 未刊登公報即受理領標並發送招標文件。 縮限郵件領標或發給文件時限 未於限期內答復疑義。
不分段開標/提供資格封、規格封及標單封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修改電子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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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 訂定底價-未符細則第53條程序 不訂定底價-未依規定時機成立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審查並提出或表示不提出建議金額。
規劃、使用單位未提出分析、未確實訪價 採購單位未簽辦說明建議底價原由 未切實蒐集相關資訊進行分析及簽報 議價案件未參考審查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比價當場改為議價者,未依細則#54參考廠商報價核定底價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報價內容逐項訂定 不訂定底價-未依規定時機成立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審查並提出或表示不提出建議金額。 公告底價-未依細則第53條分析及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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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議價、比價 補助機關未盡到監督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辦理之責任。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未依規定監辦。 機關離職人員代表廠商參與會議。
不分段開標者,開標後未即宣布各廠商標價。 開標決標會議限制廠商遲到者不得入場或參與說明、減價。 開標、議價、比價紀錄 內容缺漏/誤繕日期/簽到表代簽 廢標紀錄底價金額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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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辦 通案核定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 通知派員監辦(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 監辦作業 未說明異議或履約爭議或重大異常中。
未報上級機關派員 緊急採購或契約變更 誤以為無需監辦 監辦作業 拒絕監辦/拒絕簽章 監辦人員參與該案底價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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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標及評選1 開標前未查察細則第55條各款情形 開標後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採購法#51) 未切實依採購法#33審標。
資格、規格訂定未考慮周全,開標前或審標時進行權宜補充或改變。 未切實依採購法#33審標。 允許補正資格、規格文件或押標金 未切實依細則#59審標。 公開審標,將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公開(採購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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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標及評選2 異質最低標 異質最有利 未提醒委員注意迴避(宣布開會前) 未就初審意見逐項討論 未進行價格合理性審查
未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成立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 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競爭價格 異質最有利 任由評選委員作成違反法令之決議。 任由評選委員詢問與採購無關之議題,影響其他委員之評分(比) 。 未提醒委員注意迴避(宣布開會前) 未就初審意見逐項討論 未進行價格合理性審查 初審意見、評分(比)表、總表及評選(審查)會議紀錄內容缺漏(首頁 > 法令規章 > 政府採購法規 > 招標文件案例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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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與無法決標 就「標價偏低」通案請廠商說明,並要求廠商必須提出差額保證金,否則不予決標。 評選會議與決標會議混淆。
決標前未再次依採購法#103及細則#59規定查察。 宣布無法決標時公開底價。 決標/無法決標結果未通知廠商(採購法#52及#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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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業 未處理會簽或核定意見 未掌握公文時效 未確實查核簽章 簽到表未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契約缺漏部分投標文件內容或多置其他廠商投標內容(例如納入初審意見) (E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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