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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柳慧琴 日期:99/11/30 會計業務實務講習 9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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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報:柳慧琴 日期:99/11/30 會計業務實務講習 99/11/30

2 壹、財產、非消耗品或修繕等採購 一、逾一萬元 1.請購
檢附一家廠商估價單。請購單位經辦單位保管組(財物判定) 總務長室會計室秘書室。 2.核銷 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取具合法憑證。 經辦單位驗收或證明人保管組(財物登記)總務長室會計室秘書室。

3 壹、財產、非消耗品或修繕等採購 二、一萬元以下 三、注意事項 1.取具合法憑證直接辦理核銷。
2.經辦單位驗收或證明人保管組(財物登記)總務長室會計室秘書室。 三、注意事項 1.採購金額區分為對同一類物品或對同一廠商。 2.財物分類標準以保管組判定為準。 3

4 壹、財產、非消耗品或修繕等採購 4.請勿分割採購計畫金額,分批採意圖規避採購法,或迴避校內採購授權程序。
5.各種經費動支請註明經費來源(即先至會計室請購系統登錄),表單上並請註明計畫代碼及簽證編號。 6.逾一萬元之採購,逕付受款人,若無必要請勿先行墊支。 7.各種表件應簽註送件日期,經手人及驗收證明人不得為同一人。 4

5 壹、財產、非消耗品或修繕等採購 四、常見之錯誤 1.請購日期未填或在收據(或發票)日期之後。 2.收據(或發票)日期未填。
3.收據(或發票)上無買受機關名稱。 4.收據(或發票)上無數量及單價。 5.收據(或發票)上之數量及單價與請購明細不符。 6.收據(或發票)修改處未加蓋廠商負責人章。 5

6 壹、財產、非消耗品或修繕等採購 7.收銀機統一發票僅有商品編號,經手人未註明貨品名稱並簽名。
8.個人收據上未註明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未貼千分之四印花稅〈農漁牧產品所出具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9.廠商申請統一發票專用章,僅能用於開立統一發票,不能用於開立收據來核銷。 6

7 壹、財產、非消耗品或修繕等採購 10.取具統一發票為三聯式時,應將第二聯扣抵聯及第三聯收執聯一併粘貼辦理核銷,第二聯扣抵聯 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註明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必須有收執聯。如果遺失收執聯,洽廠商影印發票存根加蓋發票張。 11.發票以影本辦理核銷時,未加蓋「與正本相符」或經手人未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 7

8 壹、財產、非消耗品或修繕等採購 12.憑證粘貼單之收據(或發票)以訂書針或口紅膠固定,未浮貼牢固。另請留意多張發票一併報銷時,粘貼時應避免將開立日期、發票編號等相關資料粘在一起,以利編製傳票。 13.報支購物袋(不宜核銷)。 14.報支便當或餐點,憑證粘貼單之用途及說明未註明用餐理由、日期、時間及人數【如收據(或發票)上已有數量及單價,則免註明人數】。 8

9 壹、財產、非消耗品或修繕等採購 15.報支意外保險費,未附投保名單及保險項目(附定型化契約)包括醫療險。
16.報支郵費時,以交寄郵件執據聯代替「購票證明單」或未附郵寄清單、購票證明單上未註明買受人。 17.憑證粘貼單之經辦人與驗收人為同一人。 18.各專案計畫之購案,憑證粘貼單經辦單位欄位未請計畫主持人核章(僅核驗收證明欄)。 9

10 壹、財產、非消耗品或修繕等採購 19.實際給付金額小於收據金額時,未於憑證粘貼單之金額欄前加註「實支」。
20.已墊付時,編輯受款人時未勾選「代墊」。 21.計畫採購設備,非以設備費用途報支。 22.購案金額未達一萬元可自行墊付,超過一萬元(含)以上不得自行代墊,(限本校或計畫人員代墊)。 10

11 一、相關規定:本校各建教合作計畫助理人員聘僱注意事項、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二、助理聘用應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約用程序及相關表件洽研發處),首次支薪時,檢附已簽准之聘僱資料。 三、原聘僱人員職級、薪資有所變動,請依校內程序辦理變更。 11

12 四、委託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兼)任助理,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計畫之其他酬勞。
五、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六、教育部計畫之專任助理不得再兼任教育部或其他機關委託計畫。 12

13 3.計畫內之主持費及兼任助理費亦編製研究助理轉帳清冊。 4.專任助理應先加會研發處及總務處事務組。 八、常見之錯誤
七、經費核銷 1.編製「研究助理轉帳清冊」(附件 4)。 2.首次支薪時,檢附已簽准之聘僱資料。 3.計畫內之主持費及兼任助理費亦編製研究助理轉帳清冊。 4.專任助理應先加會研發處及總務處事務組。 八、常見之錯誤 1.未註明所支領酬金之月份。 2.未依聘僱資料報支得支領酬金。 13

14 一、工讀費支給標準:(一)一般性工讀95元/小時。(二)專門技術性工讀-分95、120、150元/小時(適用圖書館、計中、交通指揮等)。
二、教育部計畫,以每人95元/小時為原則。 三、臨時工資臨時工應按日或按時支給工資支給標準,依專案計畫經費編列標準為原則。 四、計畫臨時人員亦應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方可約用(約用程序及相關表件洽研發處) 。 14

15 1.校內工讀金請依本校學務處規定編製清冊,計畫工讀金或臨時工資編製「研究助理轉帳清冊」。
五、經費核銷 1.校內工讀金請依本校學務處規定編製清冊,計畫工讀金或臨時工資編製「研究助理轉帳清冊」。 2.計畫工讀金或臨時工資首次支薪時,檢附已簽准之聘僱資料。 3.檢附核准之臨時工差勤表(附件10)。 4.本校教職員工或約用人員因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不得擔任補助計畫臨時人員(即不可再報支工作費)。 15

16 1.認為臨時工無須先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聘用。 2.臨時工聘用時係按月計酬 。 3.報支臨時工資時,未檢附差勤表。
六、常見之錯誤 1.認為臨時工無須先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聘用。 2.臨時工聘用時係按月計酬 。 3.報支臨時工資時,未檢附差勤表。 4.差勤表,未註明差勤時間,或差勤時間與上課時間重複。 5.差勤表上無單位主管(或主持人)核章。 16

17 一、支給規定及標準:依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每次會議以2,000元為上限,可酌減。
二、支領出席費要件:須有召開會議之事實 1.邀請本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2.委辦計畫中無支領固定津貼之計畫人員。 17

18 2.經費來源為校務基金,本校出席人員不得支領。 3.僅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
三、不得 支領出席費之情形 1.補助或委辦計畫之機關人員〈例如:教育部人員〉、補助計畫人員、接受補助計畫之本校人員及委辦計畫內已支領固定津貼者(例如:有支領主持費之主持人、專兼任助理)。 2.經費來源為校務基金,本校出席人員不得支領。 3.僅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 4.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無會議之召開,無法支給出席費,惟可支領差旅費。 18

19 四、就會議之出席,出席費與審查費不得重複支給。 五、經費核銷 1.編製單人領據(詳附件) 2.檢附會議人員出席簽到簿。
3.須現場支付者,可先辦理借支。 六、常見之錯誤 1.領據未經領款人親自簽名。 2.未檢附會議人員出席簽到簿。 3.若以匯款方式辦理,匯款資料錯誤。 19

20 一、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之講座鐘點費支給標準
20

21 二、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生活費,期間另安排授課,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
三、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四、專題演講最高毎場3,000元,其他經專案核准另有支給標準者,從其規定,校內老師按內聘講座鐘點費支給。 五、活動如有提供書面演講資料,因已支給鐘點費,不宜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21

22 3.演講費(除內聘人員)應以場次標準支給,而非以小時標準核給。 4.支給交通費未註明往返地點及搭乘車種。 5.未檢附活動簽呈。
六、經費核銷 1.個人領據。(同前附件) 2.檢附經核准活動簽呈。 七、常見之錯誤 1.未註明清楚為授課講座還是演講。 2.授課講座未註明起迄時間及講座題目。 3.演講費(除內聘人員)應以場次標準支給,而非以小時標準核給。 4.支給交通費未註明往返地點及搭乘車種。 5.未檢附活動簽呈。 22

23 二、本校人員辦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撰述、翻譯、編稿或審查者,不得支領稿費。
一、稿費支給標準請上網參閱。 二、本校人員辦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撰述、翻譯、編稿或審查者,不得支領稿費。 三、本校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其撰譯或編審學校定期發行刊物者,不得支領稿費。 四、補助計畫內人員、接受補助計畫之本校人員委辦計畫內已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支領計畫之稿費。 23

24 2.報支稿費時,請註明稿件字數、支給標準,免附書面資料,若為定期刊物,請註明刊物名稱。
五、經費核銷 1.個人領據(同前附件)。 2.報支稿費時,請註明稿件字數、支給標準,免附書面資料,若為定期刊物,請註明刊物名稱。 六、常見之錯誤 1.未註明稿件字數、支給標準。 2.未依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24

25 一、結報原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校國內差旅費報支規定」。 1.交通費按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須檢據核銷。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外,其搭乘計程車費用,不得報支。 25

26 出差單位若提供住宿或自願放棄住宿者,均不得報支住宿費。 住宿費應檢據核銷,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1/2報支。
2.住宿費 出差單位若提供住宿或自願放棄住宿者,均不得報支住宿費。 住宿費應檢據核銷,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1/2報支。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始可報支住宿費。 26

27 出差單位無供膳或僅供膳1餐者,得全數報支膳雜費 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不得報支膳費,但得按每日膳雜費1/2報支雜費。
3.膳雜費 出差單位無供膳或僅供膳1餐者,得全數報支膳雜費 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不得報支膳費,但得按每日膳雜費1/2報支雜費。 4.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費之套裝行程,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仍須檢附登機證存根或票根。 27

28 5.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但有特殊原因無法順路,簽請校長核准後,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6.各項計畫案兼任助理及學生奉派出差,仍須填寫出差預訂表,出差預訂表人事室欄位,由計畫主持人核章。 28

29 5.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但有特殊原因無法順路,簽請校長核准後,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6.各項計畫案兼任助理及學生奉派出差,仍須填寫出差預訂表,出差預訂表人事室欄位,由計畫主持人核章。 29

30 7.奉派參加之各項講習訓練、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包括行程及訓練(會議)期間,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
8.出差完成後,應於15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出差預訂表一併辦理核銷。 30

31 2.出差旅費報告表上人事室欄位依規定送人事室辦理銷差, 兼任助理部分則由計畫主持人核章。
三、經費核銷 1.編製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詳附件)。 2.出差旅費報告表上人事室欄位依規定送人事室辦理銷差, 兼任助理部分則由計畫主持人核章。 3.參加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研討會等,請檢附會議議程或相關資料。 31

32 1.兼任助理出差預定表未經核可,即報支差旅費。 2.非計畫助理或臨時人員准予以出差 。
四、常見之錯誤 1.兼任助理出差預定表未經核可,即報支差旅費。 2.非計畫助理或臨時人員准予以出差 。 3.參加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研討會等,行程當天膳雜費報支全額。 32

33 4.膳雜費未依實際用膳情形報支(舉辦機關已供膳宿,出差人自行放棄亦不可申報膳費、不可住宿費)。
四、常見之錯誤 4.膳雜費未依實際用膳情形報支(舉辦機關已供膳宿,出差人自行放棄亦不可申報膳費、不可住宿費)。 5.自行開車前往者,依一般公告票價,未依照實際購票 33

34 一、結報原則: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1.交通費: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報支機票時,應檢附
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C.登機證。 報支其他交通費時,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34

35 2.生活費:係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無須檢附單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內之住宿地數額標準報支。 出國當天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以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之40%報支。 零用費包含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車(捷運)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生活有關費用。 35

36 3.辦公費:係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雜費。
手續費: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保險費:投保「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 」400萬元,檢附原始單據。 36

37 3.辦公費:係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雜費。
行政費: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出國前應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雜費: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每人每日得報支600元,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37

38 4.出差人員出國前已辦理結匯者,依結匯單之匯率計算;未辦理結匯者,以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前推〉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5.未搭本國籍航空者,檢附「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 6.國科會計畫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如與原申請書不同,應辦理變更。 38

39 (1) 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B.國際線航空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C.登機證。(詳附件)
二、經費核銷 1.編製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詳附件) 2.檢附單據 (1) 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B.國際線航空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C.登機證。(詳附件) (2)手續費、保險費及行政費,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社)代收轉付收據。 (3)結匯水單或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表(詳附件)。 39

40 (6)國科會計畫若有變更出差地點、天數等之情事,檢附經核可之變更申請書。 3.常見之錯誤 (1)國外專家學者生活費未依規定扣20%所得稅。
(4)檢附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5)檢附出差預訂表及出國申請表。 (6)國科會計畫若有變更出差地點、天數等之情事,檢附經核可之變更申請書。 3.常見之錯誤 (1)國外專家學者生活費未依規定扣20%所得稅。 (2) 已代墊者,未檢附領款單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詳附件43) 40

41 2.外部場地辦理之必要時,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
一、場地選擇優先順序 1.學校內部自有場地。 2.外部場地辦理之必要時,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 洽借所在地或臨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或訓練場地(如台電訓練所…等)。 41

42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委外經營之場地、教師會館等。 其他得提供非假日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敘明確實無法覓得前3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42

43 二、每人每日膳宿費規定: 參加對象為機關人員者 薦任以下250元 簡任級 275元 薦任以下1,400元 簡任級 1,600元
區 分 膳 費 住 宿 費 參加對象為機關人員者 薦任以下250元 簡任級 275元 薦任以下1,400元 簡任級 1,600元 參加對象為機關以外之人士 500元 1,400元 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會) 1,100元 2,000元 (外賓4,000元) 註:1.膳宿費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43

44 四、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等費用。
三、國際性會議及研討會如於膳宿費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四、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等費用。 44

45 2.住宿等費用逾十萬元,未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五、經費核銷 1.檢附該活動簽准之簽呈。 2.檢附參加人員名冊。 六、常見錯誤 1.場地選擇未在校內,亦未於簽呈中敍明。 2.住宿等費用逾十萬元,未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45

46 簡報結束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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