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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嘉義區會專職研習 民法繼承編基本觀念 暨債務人死亡催收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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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嘉義區會專職研習 民法繼承編基本觀念 暨債務人死亡催收實務
103年嘉義區會專職研習 民法繼承編基本觀念 暨債務人死亡催收實務 協會行政組 林英如 TEL: #8213 1

2 民法繼承篇基本觀念

3 哪些人有繼承權? 案例:吳美麗自小就被吳松和陳靜這對夫妻收養,吳松和陳靜另外生有吳筱晴及吳立信兩名子女,吳松死亡後,何人有繼承權? 吳美麗有無繼承權? 吳松(死亡) 陳靜 可否繼承吳松遺產呢 吳美麗(收養) 吳筱晴 吳立信

4 參考意見: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來決定 (民法第 1138條):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來決定 (民法第 1138條):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5 二、 養子女有無繼承權?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本案中吳松死亡時,有繼承權的人除了妻子陳靜外,還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吳筱晴、吳立信及養女吳美麗。

6 代位繼承 案例:阿旺爺爺是阿良的父親,阿良是小華的養父,倘阿良先於阿旺爺爺死亡,小華將來得否繼承阿旺爺爺的遺產? 阿旺爺(後死亡)
阿良(先死亡) 可否繼承爺爺遺產呢 收養 小華

7 參考意見: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 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 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 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因此本案中阿良先於阿旺爺爺死亡,阿良的養子小華可以代位繼承阿良的應繼分,也就是說小華將來可以繼承阿旺爺爺的遺產。 ※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才有代位繼承適用。

8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繼承人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 98年6月10日公布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為體現民情及因應社會需要,全面修正為以繼承人負限定清償責任為原則。

9 父(死亡留下50萬債務) 未成年人繼承 離婚 案例:小穎的父親在92年因為車禍死亡,並無留下任何財產,父親死亡時小穎才5歲不知道可以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導致小穎須繼承父親債務50萬元,以現行法令來看,小穎可不可以不用替父親還債? 50萬債務是否要負擔呢 小穎(未成年人)

10 未成年繼承人無論新舊法時繼承均可主張有限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關於未成年人繼承債務部分做了兩次修正,分別於97年1月4日、98年6月12日施行,未成年人繼承的債務應付清償的範圍,則視被繼承人死亡日期而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未成年人繼承債務部分做了兩次修正,分別於97年1月4日、98年6月12日施行,未成年人繼承的債務應付清償的範圍,則視被繼承人死亡日期而定。 第一次修法:97年1月4日 第二次修法98年6月12日 未成年人死亡日 舊法 舊法 新法 繼承時為未成年人溯及既往得主張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債權人得證明有無顯失公平) 繼承時為未成年人-溯及既往得主張所得遺產為限負責(不問有無顯失公平)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全面適用新法-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11 未成年人依現行法令不論何時繼承均可適用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一、 繼承事實發生在97年1月3日以前者: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12 二、 繼承事實發生在97年1月4日以後者: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問有無險失公平情形。

13 三、 小穎的父親在民國92年間死亡,繼承事實發生在97年1月3日以前,則小穎可依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主張父親並未留下任何遺產,不必清償。除非債權人能證明有顯失公平之情事。
四、 倘繼承事實發生在98年6月12日以後者: 繼承人無論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均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4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一同繼承 案例:王大同於民國97年1月1日(舊法)死亡,有兒子阿俊21歲及阿義8歲,兩人都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債權人請求阿俊償還王大同生前所欠下的債務,阿俊可否主張只需要以所得遺產為限來清償王大同的債務? 王大同 (97年3月死亡) 可否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呢 阿俊21歲 成年人 阿義8歲 未成年人

15 兩人所負清償責任不同 一、 原則上阿俊須負全部的清償責任。 1. 阿義在王大同死亡時僅有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只需就所得遺產來負責。
2. 哥哥阿俊可否主張有限的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3條:「與前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共同繼承之人,如未依第1154條以下規定主張限定繼承時,則仍為概括繼承,故應概括承受被繼承人債務,並負連帶責任。」

16 二、 除非阿俊有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理由或是因為沒有和王大同住在一起,所以在王大同死亡的時候不知道父有欠債,而未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阿俊才能主張繼承的遺產為限來負責(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 三、 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修正繼承人只需要以繼承到的遺產來負責(修正後的第1148條第2項),不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17 保證債務的繼承 阿玉父親 (死亡) 保證人 借款人 案例:阿玉為成年人,於父親死亡時並未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1年後收到債權人二千萬的請求履行保證債務的通知書,才知道父親作保,在父親死亡之後借款人無力償還脫產逃往國外,阿玉要負責嗎? 做保 保證人之繼承人要負責這2000萬嗎 女兒阿玉 成年人

18 保證人繼承人無論何時繼承可主張有限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保證債務部分做了兩次修正,分別於97年1月4日、98年6月12日施行,繼承的保證債務應付清償的範圍,則視被繼承人死亡日期而定。 第一次修法:97年1月4日 第二次修法98年6月12日 新法 舊法 舊法 保證人死亡日 繼承開始前就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債務-溯及既往得主張所得遺產為限負責(債權人得證明有無顯失公平) 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溯及既往得主張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債權人得證明有無顯失公平)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全面適用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債務-溯及既往得主張所得遺產為限負責(不問有無顯失公平均得主張)

19 (一) 依代負履行責任(也就是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發生在繼承開始前或繼承開始後而有不同:
一、 阿玉的父親在97年1月3日以前死亡 : 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阿玉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能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項)。 二、阿玉的父親在97年1月4日至98年6月11日間死亡: (一) 依代負履行責任(也就是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發生在繼承開始前或繼承開始後而有不同: 1. 繼承開始前就已發生需要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債務,可以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能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 2. 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債務,阿玉的父親在死亡後,主債務人才無力清償逃往國外,則阿玉的父親是在死亡後才發生需要代負履行責任,符合「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債務」,阿玉可以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論是否有顯失公平,阿玉可以逕行主張僅以所得遺產來清償(民法繼承編97年1月4日修正施行之第1148條第2項)。 文字內容請自行參考

20 三、 阿玉的父親在98年6月12日以後死亡:98年6月12日修正施行的民法第1148條對繼承作了 重大修正,改採
四、 倘阿玉的父親在新法修正前以前死亡,阿玉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可以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能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 三、 阿玉的父親在98年6月12日以後死亡:98年6月12日修正施行的民法第1148條對繼承作了 重大修正,改採 四、 倘阿玉的父親在新法修正前以前死亡,阿玉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可以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能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 文字內容請自行參考

21 誰可主張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新法 舊法 舊法 未成年之繼承人不論什麼時候死亡均可主張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97.1.4 保證人之繼承人不論什麼時候死亡均可主張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97.1.4 任何人都可主張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任何繼承人抗辯未同居共財者可主張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22 小結 ※ 98年6月後的債務繼承,社僅能查封繼承人之所得遺產。
※ 98年6月前的債務繼承,連帶保證人、未成年人或抗辯未與被繼承人同居共財者,社只能查封所得遺產。

23 債務人死亡之催收

24 債務人98年6月前已死亡,社已取得執行名義,原執行名義可以換發為繼承人名義之債權憑證
債務人死亡,社尚未取得任何執行名義 ※借款人98年6月前死亡 ※借款人98年6月後死亡及連保人死亡 債務人98年6月前已死亡,社已取得執行名義,原執行名義可以換發為繼承人名義之債權憑證 債務人98年6月後才死亡,社已取得執行名義,原執行名義不得換發為繼承人名義之債權憑證,須重新對繼承人聲請執行名義

25 債務人死亡,尚未取得執行名義 (一)債務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後向其戶籍地之法院函查繼承人之繼承情形。 (二) 收到家事法庭回覆函。
(三) 對全部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 (四)法院發補正函讓債權人查調全部繼承人之戶謄。(追加債務人) (五)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六) 查調全部繼承人財產所得清單。 (七) 對全部繼承人及遺產聲請強制執行。 (八)定期換發債權憑證。

26 訴狀範例-協會官網-檔案下載區

27 訴狀範例-協會官網-行政

28 函查家事法庭繼承人繼承情形

29 (一)社員死亡日起算三個月後向其戶籍地之法院函查繼承人之繼承情形。
不知道繼承人是誰可以不用填寫姓名 死亡日期不確定可不用填寫

30 (二) 家事法庭回覆函。

31 訴狀範例-法務訴狀-取得執行名義程序

32 債務人死亡之訴狀範例-法務訴狀-取得執行名義程序

33 (三) 對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借款人98年5月前死亡
不知道誰是繼承人無妨,債務人欄位只要填寫”XXX之繼承人”就好,法院會發補正函讓社至調閱繼承人戶謄

34 (三) 對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借款人98年5月後死亡及連保人死亡
借款人98年5月後死亡及連保人死亡,債權人僅能在其所得遺產範圍內請求

35

36 查調繼承戶謄後-陳報戶謄並聲請追加繼承人為債務人

37 查調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後, 將全體繼承人年籍資料全部一一填寫

38 債權人除查調繼承人財產所得清單外,亦可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39 債務人98年6月前已死亡,社已取得執行名義,可逕換發為繼承人名義之債權憑證
(一)債務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後向其戶籍地之法院函查繼承人之繼承情形。 (二)家事法庭回覆函。 (三)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四)法院發補正函讓債權人查調全部繼承人之戶謄。 (追加債務人) (五)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六)查調全部繼承人財產所得清單。 (七) 聲請強制執行。 (八)每五年換發債權憑證。

40 訴狀範例-法務訴狀-強制執行程序

41 訴狀範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債務人已死亡)

42 1.執行名義要檢附正本,繳過執行費再換發債證不必再繳納
2.檢附家事法庭查詢函 3.不知道繼承人姓名就填寫”XXX之繼承人”就好

43 債務人98年6月後死亡,社已取得執行名義,原執行名義不得換發為繼承人名義之債權憑證,須重新對繼承人聲請執行名義
(一)債務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後向其戶籍地之法院函查繼承人之繼承情形。 (二)家事法庭回覆函。 (三)對全部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 (四)法院發補正函讓債權人查調全部繼承人之戶謄。 (追加債務人) (五)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六)查調繼承人財產所得清單。 (七) 聲請強制執行。 (八)每五年換發債權憑證。 ※原則上繼承人不問是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未成年人之繼承人,債權人一律僅能查封所得遺產。

44 (三) 對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借款人98年5月後死亡及連保人死亡版
借款人98年5月後死亡及連保人死亡,債權人僅能在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請求

45 Q & A

46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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