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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及價格分析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報告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李文中 97年5月10日
底價及價格分析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報告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李文中 年5月10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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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中與價格分析有關規定 第11條 價格資料庫,供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參考。 第46條 底價之訂定。 第47條 得不訂底價。
第11條 價格資料庫,供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參考。 第46條 底價之訂定。 第47條 得不訂底價。 第52條 決標原則。 第53條&第54條 最低標決標。 第56條 最有利標決標。 第55條及第57條 協商。 第58條 標價偏低之處理。 第59條 保證為最低價格。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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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分析在政府採購運用時機 一、概算、預算之訂定。 二、底價分析。 三、不訂定底價採購案,廠商報價分析。 四、最有利標廠商報價之評選。
五、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廠商報價分析。 六、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廠商要求契約變更)相同或較優價格比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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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分析在政府採購運用時機-1 七、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同等品價格比較。 八、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六條,節省經費分析。
九、採購法七十二條減價收受,應減價格分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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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52條 最低標/最有利標 底價/不訂定底價(採購法47) 複數決標(細則65,89010368) 分項 數量組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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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與價格(複數決標1) 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採購法52I4)
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細則65) 分項決標之複數決標開標原則 視招標文件有無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而定。(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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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與價格(複數決標2) 主旨:所詢得否於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6年1月25日公鄉建字第 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爰來函所述災害搶修乙案,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四區複數決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之作法,尚屬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併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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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第52條第1項第1款)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第52條第1項第2款) 標價相同之處理(細則6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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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最低標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及標準,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第52條第1項第1款)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及標準,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第52條第1項第2款) 機關採異質最低標辦理採購,所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係為採評分方式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因涉及投標廠商合格與否之審認,為求公正客觀,有予以嚴謹規範之必要,爰修正第10點為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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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1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最有利22) 固定費用或費率(細則54之1) 由廠商自行報價(最有利標9)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應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招標文件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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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2 評定方式-載明於招標文件(最有利11) 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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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3 總評分法(最有利12) 價格納入評分,總評分最高者 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整體表現最有利者
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總評分最高者 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 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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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4 序位法-1(最有利標第15條) 價格納入評比,序位第一者 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整體表現 最有利者
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序位第一者 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 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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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5 序位法-2(最有利標第15條第2項)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號函刪除)。 個別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如有不同廠商之加總分數相同致予相同序位者(例如第二名有二家),其接續之其他廠商序位得以一、二、二、三、四、五或一、二、二、四、五、六方式表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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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6(錯誤方式) 評選項目 權重 A委員序位評比結果 甲 乙 丙 丁 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 2 3 4 專業技術及人力
醫療品質設備 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過去履約績效 10% 序位乘以權重合計 1.2 2.5 2.1 3.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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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7 (錯誤方式) 評分結果 合計/名次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甲 1.2 2.1 6.6/1 乙 2.5
8.3/2 丙 3.4 11.4/4 丁 10.5/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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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8 價格不納入評分案例:綜合考量廠商之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廠 商 甲 90
評分(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 整體表現最優者 甲 90 900 萬 乙 88 800萬 最 優 丙 75 750萬 丁 69 720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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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9 價格納入評選項目(最有利標5) 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 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 評選標準-配分或權重-訂定原則(第8條) 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二、廠商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三、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 四、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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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10 價格的評選標準(最有利標16) 價格納入評分(比)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 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但上開增設項目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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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標 細則第109條 訂有底價者,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 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高標廠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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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底價-1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採購法46第1項)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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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底價-2 底價之訂定時機:(採購法46) 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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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底價-3 底價之訂定時機:(細則54)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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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底價-4 主旨: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貴處97年3月17日處授車機字第 號函副本收悉。 二、來函說明二,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指「招標方式」當場由比價改為議價,非指「議價程序」須當場進行。旨揭採購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本會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來函說明三,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四、來函說明四,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意旨,係針對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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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底價-5 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時, 是否標價偏低(細則79&80) 否-應即決標(細則69)
是-檢討是否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是-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執行程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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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底價-6 依行政院88年 號函規定,為避免預付款之支付造成廠商低價搶標,凡決標價低於開標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主辦機關得減少或不支付預付款,但事先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廠商報價相同且均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如何處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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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底價-7 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時,得 宣布廢標
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以上者,宣布廢標。 注意細則72條第2項願以底價承作之實務操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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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底價-8 底價保密之相關規定(GPL34)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細則35) 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公告底價。 固定價格決標是否屬公告底價? 可否於招標文件公告預算書單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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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訂定底價-1 採購法第47條規定 得不訂定底價情形 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小額採購。 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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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訂定底價-2 採購法52條第1項第2款、採購法第54條。
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細則7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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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訂定底價-3 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準用底價訂定時機。 評審委員會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評審委員會,機關得以採購法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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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訂定底價-4 採最低標決標原則者(採購法第54條) 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建議金額(標價合理) 最低合格標標價逾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
宣布廢標 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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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訂定底價-5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超底價決標之規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準用最有利標-議價或依序議價前參考廠商報價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提出建議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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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審議-1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適用範圍: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國立學校、 國營事業。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需訂定底價者,應依本原則辦理審議。 機關辦理底價審議,應設審議小組,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具採購標的市場行情及價格專業知識之機關人員或社會公正人士派(聘)兼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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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審議-2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機關訂定預估底價或審議小組審議底價,應先參考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站之歷史標案及「營建物價」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相關物價資訊逐編列、分析。 機關辦理底價審議,應注意施工地點與方法、履約時間、招標型態(如一般施工、統包)、決標方式(如總價決標、實做實算)及相關契約條件等影響價格之因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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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審議-3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機關應於審議小組作成審查結論及建議底價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標價偏低之處理:機關於開標後發現有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認定是否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召集審議小組審議之。廠商提出說明之合理性無法認定者,亦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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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審議-4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底價審議會議應秘密為之,會議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並於會後收回。底價審議小組成員辦理底價審議,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依本計畫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或勞務採購,其訂定底價之審議,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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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1 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 契約應記載總價。 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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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2 採購契約要項第31點 契約價金之給付,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依契約總價給付。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其他必要之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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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3 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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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4 工程契約項目中「日光燈具」一項,經發包後始發現標單所列數量為37盞與圖說設計32盞有誤差,承商依圖說及現場狀況施工後,實作同圖說數量32盞,該項目結算數量如何計算?(本案係總價結算給付) 「標單所列數量」37盞,即契約所稱「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中之「契約所定數量」。本案實作數量為32盞,究係契約變更扣減5盞結算亦或僅就3.7盞以外之數目契約變更扣減結算,應由招標機關依契約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核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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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5 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得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契約範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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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6 法院判決勝訴案例: 本案施工廠商用以比對是否超出約定數量之基準乃係工程標單,惟依契約所定有關文件,係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等,招標文件包括工程圖說,工程圖說既屬契約文件之一,則施工廠商主張依標單計算施工項目,顯係其一方意見,並無依據。且契約條文亦未約定標單效力高於工程圖說,施工廠商自認應依標單比對,顯屬無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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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7 按工程實務上有關工程之施作,必須有實際之繪圖,始能按圖施作,是以,一般參與招標之廠商於出價競標前,應至工地現場按圖勘查、測量,並依勘查結構估算合理價額,由是可知工程圖說始為施工過程中不可或缺之核對資料,非標單,況本工程本中心係以工程圖說檢視驗收,非標單,益見工程圖說始為施工、驗收之依據,施工廠商之主張,不惟毫無依據,且與工程實務不合,毫無可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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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8 我國工程界向來之陋習,往往以不合理之報價取得工程,於工程施作期間再要求業主同意追加預算,倘有不依,動輒以怠工以對,用以要脅業主,業主為求工程順利完成,往往同意所請,其最後完工價格可能與招標當時因高價而落選之競標者其出價相同,甚或更高,倘任令此種惡習遂行,則招標制度可以廢矣!本案施工廠商既以最低價款得標,且係按工程圖說施工,換言之,即係依約施工其依約施工收取其所得標之報酬,自屬合理,除此之外,其要求再增加報酬,即屬無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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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9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細則63) 公式明確/顯示差異/客觀合理 與採購性能等相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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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10(實例) 某機關辦理橋梁新建工程,如考量保固期乙項開放廠商自行提供,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建議之保固期為3年,底價1500萬,廠商如自願多增加一年保固期則標價減100萬,減少一年保固期則標價加100萬,計算公式如下: C2=C1-100(Y) 單位:萬元 C2: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 C1:廠商原始標價 Y:廠商自行提出增減之保固年限(例如:4年為1,2年為-1,剛好3年為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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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11(實例) 甲 乙 丙 丁 戊 1500 1400 1550 2000 1700 3 2 4 7 6 廠商原始標價(萬)
實際開標情形 甲:C2=1500-0=1500 乙:C2= =1500 丙:C2= =1450 丁:C2= =1600 戊:C2= =1400(加減價後之標價最低且低於底價,得標) 甲 乙 丙 丁 戊 廠商原始標價(萬) 1500 1400 1550 2000 1700 保固年限(年) 3 2 4 7 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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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12(實例) 思考問題: 計算公式之訂定是否合理? 開放廠商自由提供之履約項目是否必要? 有無改以異質最低標或最有利標辦理之空間?
決標價為C2或C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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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13 單價決標/數量不確定//招標標的二項以上/未採分項決標
細則第64條之1-採最低標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預估數量/應以各項單價*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得於招標文件公開契約金額上限。 錯誤行為: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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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14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三用文件)
機關採分段開標,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為機關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簽約三用文件者,應由廠商填寫後置於「標單封」內投標。(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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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15 統包案件 為避免統包案件廠商報價浮濫,各機關於決標前應審慎評估廠商報價金額之合理性,決標後得標廠商提送細部設計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時,應就各項目之單價,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因素核實審查,確認無不合理情形後,廠商始得據以施工、供應或安裝。 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依上開原則審查廠商之單價,如發現部分單價有偏高不合理之情形,應洽減之。(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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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價-16 統包案件(統包作業須知) 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統包採購契約所附詳細表所列項目及數量係由廠商自行提列,其結算,不適用一般工程慣用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 以上時,其逾10% 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方式。實作數量之減少,以有正當理由者始得為之。 廠商於投標時製作之價格詳細表及後續減價資料,經機關決標後為契約文件之一;其項目及數量於決標後之細部設計與服務建議書有差異時,除有逾越統包範疇而辦理契約變更情形者外,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與契約所附詳細表有減少者,其金額不予給付。但可證明移作其他變更項目之用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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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單價調整 錯誤行為: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決標原則辦理採購,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應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 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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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之調整 錯誤行為: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為高。
正當理由: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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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案件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費用分段計算 報價及議價方式 1.各級距統一折扣數 2.各級距分別填列百分比
3.不分級距填列平均百分比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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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標價分析-1 比較各投標廠商競爭情形及標價之差異。 比較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過去相同採購標的之價格與廠商標價之差異。 歷史價格趨勢
各次採購之數量與時間差、季節性變動 產品生命週期、技術改進 採購方式不同/履約條件不同 特殊情形,例如:緊急採購/閒置產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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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標價分析-2 比較過去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類似採購標的之價格。
就採購標的間之差異處,分析其可能之工料成本、共同成本攤銷、數量、時間或市場競爭情形等差異 就過去類似採購標的之價格予以加減,作為分析本次採購標的之價格是否正常合理之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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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標價分析-3 比較廠商之商品型錄或網路之參考價格-比較分析數量、交易條件等差異,再就成本進行合理加減。
直接向廠商查詢報價/過去可信報價折扣 以標準化之單價計算總價。例如以建築物過去每坪或每平方公尺單位造價平均值,推估本次採購標的之造價。但要將建造地點、建造材料、人力成本等之變動或差異納入考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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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標價分析-4 與機關預算或預估金額相比較。 目測-觀察採購標的或其圖片/檢視樣品,以經驗法則判斷實體與價格是否相當。
物價指數調整-以過去之採購價格為基礎,利用相關物價指數調整。但應注意關連性及究係部分調整或全部調整。 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細則第52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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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採購 賣方優勢或買方優勢 獨家供應 價格合理性-銷售紀錄/相關資料推估 過去合作經驗 物價/成本變化 報價內容及條件-成本加公費或總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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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析-1 價格分析與成本分析有別 成本之分類及其組成
直接成本-為執行特定工作所發生之費用 /間接成本-不易分辨其歸屬於特定工作,而須與他案分攤者 固定成本-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 /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半變動成本 -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動之成本 合理成本-與採購案有關且必須之項目/合法成本-法所允許支付之費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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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析-2 分析要項與方法 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各主要項目及其子項、孫項之成本結構。 評審項目、內容、數量、單價之合理性。
數量應與完成履約之目的相當。 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性。 評審單價及數量時可尋求專家協助。可比較不同廠商間相同項目之單價及數量差異。 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少一位數)或故意低報(先領款之部分高報,後領款之部分低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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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析-3 請廠商提出相關查證資料 分包契約 進口報單 規費 檢驗費/公證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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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析 -1 給與廠商合理利潤 利潤—視個案/依成本一定比率/市場競爭程度/短中長期經營策略。 法定利潤限額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四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規定公費應為定額,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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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析 -2 美國政府立法(10 U.S.C. 2306(d) and 41 U.S.C.254(b))規範之百分比如下:
以成本加固定公費簽約之實驗或研究發展案,公費不得逾成本之百分之十五。 以成本加固定公費簽約之其他採購案,公費不得逾成本之百分之十。公費如係具獎勵性質者,除特殊情形外,適用此一規定。 工程技術服務費不得逾預估工程建造費用(不含工程技術服務費)之百分之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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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廠商參與者 海運或空運/海險/公證或檢驗等費用 進口關稅等費用 是否申請免稅或退稅 與本國貨幣兌換匯率或生產國交叉匯率變動
可供應國家-各產地經濟景氣及通貨變化 即期或遠期信用狀或到貨付款情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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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明-1 問:廠商最低標標價為「零」或「負數」可否辦理決標?
答:機關辦理決標,除有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情形者外,得認定最低標標價為「零」或「負數」之廠商得標。(勞100_9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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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明-2 問:機關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向國外出版商直接採購圖書等書刊資料,是否仍需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
答:是,議價包括交貨期限、付款方式等價格以外之事項,如確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文_4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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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明-3 問: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等公務委辦,如已訂有經費標準者,如何訂定底價?
答:上揭委辦事項,如係依法定經費標準支用,並無議價空間者,底價得依法定經費標準訂定。(文_6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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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明-4 問: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可否免開標程序?可否規定不訂底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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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明-4 答: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因非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至是否另行提供規格書及比價須知等招標文件,則由招標機關視案件需要自行決定;有關底價之訂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亦可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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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明-5 問: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案,比減價格時廠商一開始即填「願照底價承做」,可否決標於該廠商?
問:投標廠商若未依規定到場,投標價格已進入底價可否決標於該場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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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明-5 答: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案,其比減價次數,依本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不得逾三次。廠商一開始即填「願照底價承做」,不符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採行。投標廠商不一定要到場,若未依規定到場,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比減價程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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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明-6 問: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 答: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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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明-7 問:有關履約中之採購案如需辦理契約變更,其底價之簽核事宜,可否由「履約管理單位」就契約變更新增工作項目之底價訂定事宜逕行簽報核定? 答:有關履約中之採購案如需辦理契約變更,其底價之簽核事宜,可否由「履約管理單位」就契約變更新增工作項目之底價訂定事宜逕行簽報核定乙節,貴局如將該單位視為「承辦採購單位」,即得採行。(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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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說明-1(是非) 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定。(46) 機關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59) 成本分析時應注意數量與完成履約目的之相當情形,但對所列之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比例得予忽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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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說明-2(是非)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訂定底價應報上級機關核定。(46)
辦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53) 辦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5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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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說明-3(是非)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上述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及比減價格之次數合計不得逾3次。(53) 底價於決標後均應予公開,無例外。(細則35) 機關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者,因物價商情上揚,為利決標,底價得以超過預算金額訂定之。(53) 某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底價係由機關首長授權處長核定,開標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5%但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應經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即可決標。(5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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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說明-4(是非)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標的在2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但招標標的僅1項而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得免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或契約總額。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前1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細則6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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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說明-5(是非) 招標文件不得預先載明固定之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細則54-1)
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於招標文件公告底價。(34) 底價於廢標後應予公開。(34) 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時,以不定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之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得於議價時洽減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2)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固定之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細則5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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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說明-6(選擇) 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中,所稱之公費係指(1)直接薪資(2)直接成本(3)合理成本(4)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技服辦法14)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1)選擇性招標之底價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2)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至遲應於第2階段價格標開標前定之;(3)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4)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46,細則5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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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說明-7(選擇)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1)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2)廠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之情形,包括平底價之情形;(3)廠商標價與底價相同時仍應洽減價;(4)洽廠商減價時不得公開底價。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標價依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者,係屬:(1)最有利標;(2)參考最有利標精神;(3)最低標;(4)準用最有利標 決標原則。(細則6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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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說明-8(選擇)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1)自行依據經驗辦理;(2)得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3)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4)應先試洽廠商減價.(細則54) 適用最有利標標價之決定,得於評選時就廠商之報價內容,進行(1)分析評分及比價(2)分析評分及議價(3)分析評分或評比(4)議價或比價。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1)機關訂定底價,由需求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2)機關訂定底價,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3)機關訂定底價,公告金額以上之重複性採購,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4)機關訂定底價,一律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細則5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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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說明-9(選擇)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1)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評選2家以上優勝廠商,其與各該廠商議價之底價不一樣;(2)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其底價應於開標前定之;(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與優勝廠商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該廠商之報價;(4)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其採第56條評選最有利標者,得不訂定底價。(細則54) 機關以公開招標及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廠商報價超過底價時,以下何者敘述最正確:(1)議價時洽減;(2)評選時洽減;(3)協商時洽減;(4)以上皆非。(最有利標2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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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說明-10(選擇)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廠商於期限內說明後,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1)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應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2)廠商提出之說明被機關認為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沒收之;(3)最低標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也願意決標,經切結最低標將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即先行宣布決標予該最低標;(4)就廠商提出說明合理與否之認定,機關予以實質審查並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58)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應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開標後合格原住民廠商1家及非原住民廠商2家,該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如洽該廠商減價,下列敘述合者正確:(1)該廠商得書明願以底價再減1000元承作;(2)機關得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洽其優先減價乙次;(3)機關不得限制減價次數;(4)原住民廠商未達法定家數,宣布無法決標。(細則7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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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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