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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危險物及有害物 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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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章 危險物及有害物 通識規則

2 前言 加強雇主及勞工雙方對化學物之資訊 預防危害 即將轉換為GHS系統 實質內容改變不大 將成為世界性之統一規定

3 危害通識理念及危害通識制度 雇主告知義務 勞工知的權利 加強危害物認知工作

4 定義 危險物-引起火災或爆炸 有害物→生命或健康影響 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物
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其他指定之化學物質、放射性物質 致癌物質、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

5 製成品:正常使用不致釋出危害物者 容器:指盛裝危害物質容器,但不含交通工具之燃料系統 製造商 供應商:供應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商家適用於勞工安全衛生法

6 危害通識規則之適用 屬列管危險物及有害物適用之 不適用於本法規者 有害事業廢棄物 菸草及其製品 食品.飲料.藥物.化妝品 製成品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滅火器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其他指定者

7 標示有關規定 標示對象 容器需標示 危險物.有害物.指定物質,凡含有1%以上佔前三位需標示成份 標示事項 圖示
內容:名稱,成份,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商或供應商連絡方式

8

9 混合物時應依綜合特性標示,但未測試者依個別特性標示
※農藥.環境用藥.放射性物質等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化工儲槽管線區以及大量同一特性物質儲存區可用公告板 ※免標示者 外部已標示,不取出之內襯容器 內部已標示,外部可見之容器 勞工使用之可攜式容器,取自有標示者,且僅當班使用 實驗室專用取自有標示者

10 槽罐車可依道路安全規則辦理,並應標示UN.No 有機密性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檢查機構.醫師等為執行業務而有須要時,事業單位應予提供

11 物質安全資料表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應列出1%以上之危害物化學名稱或同義名稱
成分及危害相同時,可使用同一安全資料表 應不斷更新,每三年一次 置於易於取得之位置

12 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 製造(供應)商資料:名稱.地址.諮詢者.電話 成分辨識資料:名稱俗名.CAS.No.
危害辨識資料.危害效應.症狀.危害分類 急救措施 滅火措施 洩漏處理方法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暴露預防措施:容許濃度.控制.防護

13 物理化學特性:bp.mp.vp.比重.揮發.溶解度.pH.
安定性及反應性 毒性資料 生態資料 廢棄處置方法 運送資料 法規資料 其他資料

14 配合措施 危害通識計畫 ※危害物質清單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名稱.俗名.安全資料表索引 製造或供應者連絡 使用地點.次數.數量.人員
儲存數量.地點 製單.檢閱日期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15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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