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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易磋商的進行程序 第一節 詢 價 詢價(inquiry) 是指買方或賣方為洽購或洽銷某項商品,而向交易對手提出有關交易條件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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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章 交易磋商的進行程序 第一節 詢 價 詢價(inquiry) 是指買方或賣方為洽購或洽銷某項商品,而向交易對手提出有關交易條件的詢問。
第八章 交易磋商的進行程序 第一節 詢 價 詢價(inquiry) 是指買方或賣方為洽購或洽銷某項商品,而向交易對手提出有關交易條件的詢問。 僅是對交易條件的查詢,因此對發詢價的一方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並非每一筆交易都會經過詢價的步驟,也有未經詢價即直接發出報價的。

2 第二節 報 價 國際貿易中所謂「報價」(offer, quotation),即我國民法上所稱的「要約」。
第二節 報 價 國際貿易中所謂「報價」(offer, quotation),即我國民法上所稱的「要約」。 報價為當事人的一方(即報價人,offeror)向對方(即被報價人,offeree)提出特定的條件,表示願依其所提出條件與對方成立法律上有效的契約的意思表示。

3 售貨報價(selling offer)與購貨報價(buying offer)
售貨報價乃賣方為出售貨物,主動向買方發出的報價。 購貨報價乃買方為購買貨物主動向賣方發出的報價。

4 穩固報價(firm offer)與非穩固報價(non­firm offer)
穩固報價含有確定意思的報價,被報價人只要在報價的有效期限內接受,契約即告成立,一般所謂的報價即指穩固報價而言。 非穩固報價即不含確定意思的報價。 僅表示交易的意向,而無確定意思表示者:例如以 We are willing to buy (or sell)... We wish to buy (or sell)... We may buy (or sell)...

5 We offer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有條件的報價(conditional offer):有時報價人在報價時,由於某些條件尚未確定,因此在報價函電中附上條件,表明當該條件成立時,報價方為有效。 We offer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此報價須經報價人最後確認才有效」,這種報價由於附有條件,因此不視為確定報價。

6 We offer subject to alteration (or change).
「報價人保有日後變更交易條件的權利」,在市場變動劇烈時,可以此條件報價。

7 報價的效力 穩固報價具有下列效力: 報價人對於對方有效的接受,不得拒絕訂立契約。 穩固報價是確定的、不變的,所以對方如在報價的有效期限內接受時,契約即為成立,縱然市況有變,不利於報價的一方,報價人也不能拒絕訂立契約。

8 穩固報價不能撤銷 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穩固報價在其有效期限內不得撤銷,報價人縱然在有效期限內撤銷報價,被報價人仍得不顧此事實,而予以接受,使契約有效成立,若報價人不履約,被報價人得以報價人違約為由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9 穩固報價不得變更 穩固報價提出後,在其有效期限內,報價人不能片面提出修改其報價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條件。 但有下列例外情形: 對方同意撤銷或變更報價時。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時。 在穩固報價生效前予以撤回。

10 報價的效力期間 報價的生效時期 依契約採自由原則,報價人得自行決定,當事人未有表示時,多數國家採取到達主義。 報價的有效期限 (term of validity of offer, time limit of offer) 存續期間得由報價人自由決定,在實務上,通常均斟酌該商品的交易習慣、函電傳遞情形、市價變動情形而規定一定的有效期限。 We offer firm subject to your acceptance received on or before August 20 our time.

11 報價的方法 報價可以下列三種方式為之: 書面報價。 letter, fax, 口頭報價。 tel 行為報價。

12 報價的撤回 撤回(withdraw)係指以阻止報價生效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撤回通知較原報價通知先到或同時到達者,撤回有效。 撤回與撤銷(revocation)不同,撤銷係指報價已生效時,撤銷使其無效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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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三節 接 受 「接受」(acceptance)在我民法稱為「承諾」,就是被報價人願依報價人所開條件成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在國際貿易上,「報價」與「接受」兩者合致,契約才告有效成立。

15 接受的方法 接受應採用何種通知方法,須視報價人是否指定接受的通知方式: 報價人未指定接受通知方式:與報價使用方式相同 報價人指定接受通知方式 :若以其他方式為之,該接受僅視為還價

16 接受的生效時期 報價中未明白約定報價的生效時期,接受的生效採取「到達主義」,亦即接受的函電必須在報價的有效期限內到達報價人,契約才能有效成立。 報價訂有接受期限時,接受的通知必須在該有效期限內到達報價人。 報價未訂有接受期限,在對話報價的場合,須立即接受,非對話報價時,接受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到達。 依英美法,以郵件或電傳方式則採 「發信主義」

17 有效接受(valid acceptance)須具備下列四項要件:
接受報價的人必須為被報價人,如為被報價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接受,該接受無效。 須全部接受(complete acceptance),即須對穩固報價所開的一切條件無條件接受,換句話說,附有條件的接受,並非有效接受。 須在報價的有效期限內接受報價。 若報價人有限定接受方法時,應依其規定,如限定以電報接受,即應以電報接受,如以書信接受即不生接受的效力。

18 須全部接受(complete acceptance),即須對穩固報價所開的一切條件無條件接受,換句話說,附有條件的接受,並非有效接受。
須在報價的有效期限內接受報價。 若報價人有限定接受方法時,應依其規定,如限定以電報接受,即應以電報接受,如以書信接受即不生接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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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四節 還 價 還價(counter offer) 又稱為反報價。
第四節 還 價 還價(counter offer) 又稱為反報價。 指被報價人對報價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變更、擴張(追加)或限制報價內容的意思表示。 為一種有條件接受,所以不能使契約有效成立

21 就法律觀點而言,還價具有「拒絕原報價而為新報價」的性質,茲說明其法律效果如下:
還價為拒絕原報價而使原報價失效 還價使原報價失效,發還價的一方日後即使就原報價再表示接受,契約也不為成立。 還價為新報價 無論發還價的一方係就原報價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加以擴張、限制或變更,都視為新報價。

22 對於還價的處理方法有三: 若認為該還價可以同意,即回答同意接受,交易於是達成。
若認為該還價雖無法同意,但又存在成交可能,則可以就對方的還價提出再還價,再次提出報價人的意見,它可以是堅持原條件,也可以是對原報價條件作適當的調整以作為再一次的爭取。 若認為對方還價過苛,不存在達成交易的可能,則可以回答拒絕或不予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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