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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的基本權與規範 ─ 「走」出民主的康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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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集會遊行的基本權與規範 ─ 「走」出民主的康莊大道"—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集會遊行的基本權與規範 ─ 「走」出民主的康莊大道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講者:林佳範

2 目錄 壹、前言 貳、集會遊行的基本權 參:集會遊行的規範 肆、結語

3 壹、前言 誰要走上街頭? 誰可以走上街頭? → 權力不對等下的意見表達機會 → 弱勢者的最後手段
→ 體育活動?大甲馬祖?請願抗議?(集遊法8) → 實施民主憲政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釋445I) → 政治性言論禁止事先審查?(釋445II)

4 貳、集會遊行的基本權 天賦人權 → 「走」出民主的康莊大道 → 「先於國家存在」 (釋372蘇俊雄意見書)
天賦人權 → 「走」出民主的康莊大道 → 「先於國家存在」 (釋372蘇俊雄意見書) 公民與政治權利 → 憲法14、釋445I → 國際人權公約 ICCPR21

5 參、集會遊行的規範 歷史:從「戒嚴」到「國安三法」(戒11) 箝制:許可制 → 意見審查 !(釋414吳庚等) 禁制區 → 限制抗議對象! 刑罰 → 不符比例原則! 裁量權→「明顯立即危險」! (釋445II) 修法:「將街頭還給人民」?

6 肆、結語 紅衫軍無罪!你呢? 每個人都可能上街頭! 從「管制」到「保障」:就在一念之間!

7 集會遊行法第8條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 室外集會論。

8 釋字第445號I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 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 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9 釋字第445號II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 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 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 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 自由之意旨有違。

10 街頭抗議從「茉莉花」「六四」「陳雲林來台」

11 大埔農民717抗議

12 戒嚴法第11條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 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 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 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 復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得檢查出入 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 止其交通,並得遮斷 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 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 扣留或沒收之。 八、戒 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 但不得故意 損害。 九、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 止 之。 一○、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一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 或調 查登記,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 價額。

13 「天賦人權」 → 自然狀態:從「君權神授」到「社會契約」 (Thomas Hobbes:1588-1679)
→ 自然權:生命、自由、財產 (John Locke: ) → 美國獨立宣言1776 → 法國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1789 → Kant( ) 的理性道德論:「人性尊嚴:人即目的」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前言1948、第一條

14 UDHR ARTICLE 1 Article 1.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

15 「走」出民主康莊大道!

16 蘇俊雄大法官釋字第372號意見書 人權保障是我國憲法的核心價值「人性尊嚴」不可 侵犯,乃是「先於國家」之自然法的固有法理, 而普遍為現代文明國家之憲法規範所確認。憲法 保障基本人權,對於每一組織構成社會之個人, 確保其自由與生存,最主要目的即在於維護人性 尊嚴。蓋人類生存具有一定之天賦固有權利;在 肯定「主權在民」之國家理論下,乃將此源諸人 類固有之尊嚴,由憲法加以確認為實證法之基本 人權。

17 ICCPR ARTICLE 21 Article 21 The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shall be recognized. No restrictions may be placed o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other than those impos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 and which are 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n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security or public safety,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health or morals 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18

19 2008集遊修法

20 釋字第414號吳庚、蘇俊雄、城仲謨部分不同意見書
藥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始能上市, 尚且顧慮廣告誤人, 試問各類食品或所謂健康食品多未經查驗,即可販 賣 ,對人體健康之影響,恐不下於藥物,何以不事 先審查食品之廣告,而僅 採用事後追懲之手段(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再者藥品既經事前檢驗合格,廣告縱有誇大其辭, 購買者除花費金錢之 外,照其仿單使用,有何「明 顯而立即之危險」可言,以致於須動用已為 先進國 家禁絕之事先審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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