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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張啟祥律師 102/3/27@義守大學 校園著作權須知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張啟祥律師 102/3/27@義守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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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張啟祥律師 102/3/27@義守大學
校園著作權須知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張啟祥律師

2 著作權有哪些?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 權、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 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 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佈權、改作權 、編輯權及出租權等。 著作權法第15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 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 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3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 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 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4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 保護抽象的「思想」 必須要具體表達出來的創作,才屬於著作權法 保護的創作。
已完成的著作,僅該著作具體表達的部分受保 護,著作內容所傳達的思想,則不受著作權法 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亦即,思想不能被壟斷,才能促進國家文化 發展。

5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種類 基本的著作種類: 1.語文著作 2.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 6.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 8.錄音著作 9.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 特殊著作種類: 1.改作(衍生)著作 2.編輯著作 3.共同著作 表演著作

6 自然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時間 自然人(著作人是一般的個人的情形)的創作, 除了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外,著作財產權保 護的期間,是著作人的終身(生存的期間)到死 亡後的50年(第50年當年的最後一天)。 自然人的創作,如果生前沒有發表,死亡後才公 開發表,保護期間一樣是到死亡後50年,但是, 如果是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才第一次公開發表的 話,由第一次公開發表後起算10年。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 死亡後五十年。

7 法人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法人的著作,例如:受雇或者受聘完成的 著作,約定著作人為公司或法人組織的情 形,就是所謂的法人的著作。著作財產權 的保護期間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若是自 然人創作完成取得著作權後,再另外移轉 著作財產權給公司,則還是自然人的著作 。如果創作完成後50年都沒有公開發表, 那著作財產權還是只保護到創作完成後50 年。

8 著作權歸屬-僱傭關係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 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 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 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9 著作權歸屬-委外製作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 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
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 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 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 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10 數位著作的特性 著作重製行為簡易化 著作創作普及化 著作數位化後被侵害風險大幅提升 數位儲存媒介容量大、成本低

11 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http://www.tipo.gov.tw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1 上載 (upload) 屬著作權之資訊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2 下載 (download) 屬著作權之資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03 轉貼 (repost) 屬著作權之資訊 04 傳送 (forward) 屬著作權之資訊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

12 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http://www.tipo.gov.tw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5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硬碟、磁碟片、光碟片、唯讀記憶體 ( ROM )、唯讀光碟片(CD-ROM)、隨機存取記憶體 (RAM)、可寫1次/讀多次光碟( WORM )、可多次讀/寫的光碟 ( MO )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06 網路上提供商業軟體或套裝軟體 重製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7 在著作財權人許可使用期間外,不註冊或不付費於網路上提供共享軟體 (Shareware) 公開傳輸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

13 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http://www.tipo.gov.tw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8 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之條件,網路上提供免費軟體 (freeware)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9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為檔案 重製  編輯 編輯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著作權法第 28 條  10 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精華區 改作 未標示作者 文字修改 改作權 姓名標示權 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權法第 28 條 著作權法第 16 條 著作權法第 17 條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

14 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http://www.tipo.gov.tw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8 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之條件,網路上提供免費軟體 (freeware)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9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為檔案 重製  編輯 編輯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著作權法第 28 條  10 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精華區 改作 未標示作者 文字修改 改作權 姓名標示權 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權法第 28 條 著作權法第 16 條 著作權法第 17 條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

15 著作權之合法利用方式 ☆利用非屬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即可能構成侵權!! 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身份 自他人處受讓著作財產權
自行創作(須注意出資、聘用等特殊著作權歸屬問題) 取得授權 以被授權人身份依據授權約定利用著作 可善用現有授權條款,如創用CC授權 合理使用 ☆利用非屬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即可能構成侵權!!

16 有關創用CC授權 著名法律學者 Lawrence Lessig 與具相同理念的 先行者,於 2001 年在美國成立 Creative Commons 組織,提出「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相對思考與作法。Creative Commons 以模組化的簡易條件,透過4大授權要素 的排列組合,提供了6種便利使用的公眾授權條款 。創作者可以挑選出最合適自己作品的授權條款 ,透過簡易的方式自行標示於其作品上, 將作品 釋出給大眾使用。透過這種自願分享的方式,大 家可以群力建立內容豐富、權利清楚、且便於散 布的各式內容資源,嘉惠自己與其它眾多的使用 者。

17 創用CC四個授權要素 姓名標示表示:您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 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非商業性表示:您不得因獲取商業利益或 私人金錢報酬為主要目的來利用作品 禁止改作表示:您僅可重製作品不得變更 、變形或修改。 相同方式分享表示:若您變更、變形或修 改本著作,則僅能依同樣的授權條款來散 布該衍生作品。

18 創用CC六種授權條款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姓名標示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19 創用CC六種授權條款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若使用者修改該著作時,僅得依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款類似者來散布該衍生作品。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但不得修改該著作。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20 創用CC六種授權條款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亦不得修改該著作。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若使用者修改該著作時,僅得依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款類似者來散布該衍生作品。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21 著作合理使用之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 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22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 教學目的之著作利用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 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 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 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 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 之。

23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 圖書館、博物館等文教機構之著作利用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 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 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 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 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 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著作權法第48-1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 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 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 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24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 新聞資訊傳播之著作利用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 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 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 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 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 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 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 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 ,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25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 個人、家庭非營利之著作利用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 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 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

26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 非營利表演活動之著作利用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 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 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7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 攝影、美術、建築著作之利用
著作權法第57條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 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 展示該著作原件 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 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 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 術著作或建築著 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 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 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 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28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 合法電腦程式之修改或重製
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 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 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 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 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29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 權利耗盡原則 著作權法第59-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 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 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 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 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 或設備 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0 合理使用之具體評價標準 利用人是否從中得到商業利益?★★★ 是否用於教育目的?★ 利用的性質是否有特殊性?★
使用他人著作的「質」或「量」,占該被 利用之著作的比例有多高? ★★★ 是否影響他人著作銷售量? ★★★★★

31 合理使用需註明出處 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 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 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 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 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 著作權法第96條規定: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32 引用著作之規範 著作權法第52條及第63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 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利用他人 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所謂「引用」他 人著作,須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與自己創作部分得加以 區辨,如不能區辨何者為自己之創作,何者為別人之創作 ,亦即將他人之創作當作自己創作加以利用,則非屬引用 。」

33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著作財產權人在進行授權時,可以透過契 約在授權的時間、授權的地區、授權的權 能範圍(例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 開播送權等)、授權的對象、可否進行再 授權、權利金、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等 條款,與被授權人進行協商,進而簽定授 權契約。不過,要注意的是,依照著作權 法的規定,若是授權約定不明的話,會被 推定為未授權,因此,應該盡量在授權契 約中,將授權的範圍及條件約定清楚。

34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是指在授 權契約約定的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授 權第三人與授權範圍相衝突的權利,甚至 連著作權人自己也不可以自行利用。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其 實指的就是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型態 ,像是:電腦軟體、資料庫的使用授權、 廣播或電視公司取得音樂公開播送的授權 、電影院所取得電影公開上映的授權等。

35 著作財產權的集體管理 著作權人將著作專屬授權給著作權仲介(集體)團體,由仲介團 體代為行使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等權 利。 音樂類: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錄音著作: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管理視聽著作: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AMCO)。 管理語文著作: 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COLCIA)。

36 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 著作權法第69條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 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 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 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 使用 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 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 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2 條 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音樂著作之著作樣本一份。 三、有關證明文件。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之申請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 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 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 表人之姓名。 三、音樂著作之著作名稱。 四、音樂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國籍。 五、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居所。申請人如知 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 六、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之名稱及其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說明 。 七、欲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之說明。 八、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擬附著之媒介物及其批發價格。 九、預定發行數量。 一○、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音樂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三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其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 理人住、居所不明者,亦同。 音樂著作如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者,其申請書應記載首次發 行之國家或地區及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日期。 音樂著作如合於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其申請書應記載符合該規 定之相關事實。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 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第 12 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許可 利用之方式。 申請人應給付之使用報酬,其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批發價格×5.4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數量 報酬=─────────────────────────────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之使用報酬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算。但申請人如有特殊事由,經檢具證據證明者,得逕以前項規定計算之 。 第 14 條 申請人未給付使用報酬者,不得利用音樂著作錄製銷售用錄音著作。

37 著作權法所稱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有哪些?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撥接上網服務之 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如為加速服務者之 資訊獲取,於連線服務中提供中介或暫時儲存 資訊服務之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如提供部落格、網 路拍賣等服務之Yahoo!奇摩、PC Home及露天 拍賣等。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搜尋服務之 Google、百度等搜尋引擎。

38 著作權人如何處理網路侵權事件 1.著作權人一旦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著作權 之內容時,只需依新修正著作權法規定通 知ISP,即可經由ISP之配合取下而迅速排 除侵權行為。 2. ISP對於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服務從事著作權 侵權之行為,只要(一)依著作權人通知 ,立即取下該涉嫌侵權之內容;或(二) ISP因其他管道知悉該等侵害情事,善意取 下該涉嫌侵權之內容者,該ISP對著作權人 及網路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39 流程圖 ※引用智慧財產局網站宣導資料

40 合法的通知書該有哪些內容?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所稱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 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或權 利人之代 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 地址及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 郵件信箱或其他自動聯繫方式之 說明。 二、被侵害之著作或製版之名稱。 三、請求將涉有侵害著作 權或製版權之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聲明 。 四、足使網路服 務提供者知悉該涉有侵權內容之相關資訊及其存取路徑。 五、表示 權利人係基於善意,相信涉有侵權內容係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著作權 法之陳述。 六、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權利人願負法律責 任。 前項通知,應用書面或經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 方式為之。但網路服務提供者已提供判別權利人之機制,或與權利人 或其代理人另有約定者,從其機制或約定。 以代理人名義提出第一 項之通知者,應同時聲明其已受權利人委任,並載明權利人之姓名或 名稱。 在同一系統或網路,有多數著作或製版涉有侵權者,權利人 或其代理人得以同一通知為之。 補正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得通知補正 。 前項補正通知,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自接到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通知之次日 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視為未提出通知。 第一項之補正通知,應以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原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方式 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不合格式之通知或第三項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網路服 務提供者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

41 回復通知應載明何事項?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本法第九十條之九第二項所稱回復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並 由使用者或 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使用者或其代理人之 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傳真號碼或電子 郵件信箱。 二、請求回復被移除或無法進入之內容之聲明。 三、足使網路 服務提供者知悉該內容之相關資訊。 四、表示使用者基於善意 ,認為其有合法權利利用該內容,而該內容被移 除或使他人無 法進入,係出於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不實或錯誤之陳述。 五、同 意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將回復通知轉送予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六、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使用者願負法律責任。 前項回復通知,應用書面或經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郵寄、傳真 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但網路服務提供者認電子郵件無須採用 電子簽章者,不在此限 。 以代理人名義提出第一項之回復通 知者,應同時聲明其已受使用者委任, 並載明使用者之姓名或 名稱。 補正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 回復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通知補正。 前項補正通知,應由資訊儲存服務者自接到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回復通知之 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 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 第一項之補正通知,應以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原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 方式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42 校園著作權相關問題探討

43 學生上課錄音行為是否侵犯教師著作權? 教師進行教學活動的授課內容屬於何種著 作?是否有受著作權法保護? 上開著作權歸屬於何人? 學生若未經同意即私下錄音,是否得以主 張「合理使用」?

44 校園活動使用他人歌曲問題討論 康大舉辦迎新活動,不營利、不收費、不 支給鐘點費,活動中由學生演唱最受歡迎 的流行歌曲,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
A學生自行改編周董青花瓷曲調,並於活動 中演唱,是否侵犯周董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而利用他人著作重新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之範圍,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45 參賽作品著作權問題討論 小明參加學校舉辦攝影比賽,獲得冠軍並 領取新台幣1000元獎金,其參賽作品之著 作權歸屬為何?
小華沒得獎,日後無意中發現參賽作品被 使用於學校招生海報,小華該如何捍衛自 己的權益? 舉辦小說、散文、攝影比賽發給獎金,係屬獎勵之性質,與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並無關係,如主辦單位未於比賽辦法中規定比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也沒有和參加比賽之各個著作財產權人明白約定將比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主辦單位,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又沒有授權主辦單位重製該參加比賽之著作,主辦單位和參加人也沒有約定把獎金作為授權重製之使用報酬時,不能以「已發給獎金」之事實,而認已取得權利或獲得授權。因此,主辦單位要將參加比賽之作品輯印成冊,應再徵得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至於是否仍需支付使用報酬,須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如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主辦單位得無償使用,亦無不可。

46 延續討論:將學生作品集結成冊出版、上 網等有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可能?應如何 處置方符合著作權法之規範?
學生的作業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判斷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保護要件。 延續討論:將學生作品集結成冊出版、上 網等有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可能?應如何 處置方符合著作權法之規範? 延伸討論:A教授要求學生收集某資料為作 業,B學生的作業將所收集到的資料特別加 以編輯;A教授認為作業整體極具創作性而 欲運用於自己的論文中,是否應經B學生同 意授權? 課堂上常見教授以學生收集資料之成果作為學期成績之評分依據,最後教授再依學生收集之資料撰寫學術論文,提出發表。學生對於資料收集整理,通常是重勞力而少有智慧之投入,無從成為著作,教授藉此之便,撰寫學術論文,應得為著作人,而基於學術上之公義與道德,教授應對學生收集資料之辛勞,有所註明表彰。又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若學生就所收集之資料為選擇及編排而具有創作性,得獨立成為編輯著作,至於教授如僅利用編輯著作中之資料,但未利用其具有創作性之選擇及編排部分,在著作權法上,應無須經學生同意之必要,但在實際上,恐仍須有一些禮貌上之註明。

47 實驗及操作成果之運用 實驗及操作成果是否構成獨立著作要件? 將該實驗及操作成果為各別不同之具體表 達,就表達之部分是否得視為著作?
延申討論:教授運用學生實驗數據完成論 文,是否有侵犯著作權之虞?是否屬於違 反學術倫理行為? 實驗及操作本身並不能構成著作,蓋其間並無具體之表達,僅有抽象存在之結論,任何人將該實驗及操作成果為各別不同之具體表達,就其各自表達之部分均得為著作人。

48 常見論文著作權爭議 教授指導學生完成論文,是否可成為共同 著作人? 比較教授僅觀念指導與另有參與論文內容 表達之撰擬,其著作權歸屬問題。
「引用」非「抄襲」 ! 如何才是正確「 合理使用」 他人代筆捉刀所完成的論文,是否違反著 作權法?是否違反學術倫理? 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與自己創作部分得加以區辨,如不能區辨何者為自己之創作,何者為別人之創作,亦即將他人之創作當作自己創作加以利用,則非屬引用

49 教授侵權事件實例討論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2012年6月22日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2012年6月22日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YXX,被指抄襲引用P姓學生繳交 的報告,參加國科會專案研究計畫,使該校獲國科會專案 補助,P生知悉後提出檢舉,國科會調查後將YXX停權三年 ,並要求中正大學繳回卅八萬元補助款,Y不服打行政訴 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Y涉及學術著作抄襲,停權等 處分並無不當,昨判Y敗訴;可上訴。 刑事部分,Y姓教授也因抄襲案遭P生控告,被判五月徒刑 、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兩年確定。

50 P姓學生告訴概要 P生民國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法律學研究所旁聽其Y姓教授所任課之 「國際私法專題研究」課程時,已依指定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四十五 年訴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閱讀並製作大綱後,於課堂上口頭報告 該案,並於八十八年一月底學期末前,完成案例事實摘要為:亞洲航 空公司美籍工程師安諾德在臺灣自殺身亡,其在臺之妻及子向亞洲航 空公司請求交還由被告代為保管之安諾德遺產之書面報告一份,連同 存檔之磁片,於該學期末前委託同班同學甲○○研究生代為繳交給同 學李xx研究生兼助理,李xx再連同甲○○之書面報告等一併繳交予Y 教授。詎Y教授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檢具書面向國科會申請執行 「論國際私法定性問題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運用之研析」專題研 究計畫後,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後某不詳日時(於八十九年七 月以前),利用上述P生已繳交之書面報告及磁片,在不詳地點擅自 重製該文,加以前揭計畫中文摘要、計畫之背景敘述為首尾及前揭地 院判決全文,僅稍作潤修撰成「論定性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之運 用研析」一文,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刊登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出版 之法學集刊第三期公開發表,以此侵害P生之著作財產權。

51 Y教授辯論意旨 告訴人文章重製被告授課內容,不具原創 性而無著作權。
被告以告訴人與其學經歷相差懸殊,告訴 人無創作能力,依其要求所撰寫報告侵害 其已取得之著作權。 被告以鑑定結果認鑑定人不具國際私法專 業判斷能力,未具公正性,顯有偏袒,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但書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迴避原因聲請拒卻鑑定 人。(案外案)

52 法院審理重點 告訴人文章是否具有原創性 被告是否有接觸過告訴人文章 被告文章是否重製告訴人文章

53 從著作權看抄襲 抄襲:侵害著作之「重製權」或「改作權」 符合抄襲二個要件: 1.抄襲者有「接觸」被抄襲的著作。
2.抄襲的著作與被抄襲的著作「實質相似」。 如何排除抄襲嫌疑? 實務上創意並非常是世界獨一無二,有時確實會 有平行的、相同的獨立創作的可能性,也會有實 質相似的可能。證明「獨立創作」經常用的方式 ,一個是保留著作創作歷程的紀錄,另一個則是 證明自己的創作完成時點在他人創作完成或發行 之前。

54 案例-部落格文章使用他人照片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5號案件: 原告為系爭照片,即攝影著作「紅冠水雞」的著作權人,並曾將系爭 照片授權國立鳳凰谷鳥園網站,允其使用於台灣鄉土鳥類網頁。被告 則是在Yahoo!之部落格服務上設立「我們正在構築,屬於我們自己的 歷史記憶」部落格,並且在98年10月19日於該部落格之生態筆記中發 表「一顆蛋毀了一座林」單篇文章,在文章中張貼了系爭照片。法院 判決則認定被告(部落客)在其部落格上張貼原告(攝影師)照片的 行為構成合理使用,未侵害原告的著作財產權。 貼文的內容涉及時事論述,有機會主張適用第49條的「時事報導接觸 作品」的合理使用,擴大合理使用的正當性。 照片與文章的結合運用,可以構成對照片利用性質的改變,若又不會 對於照片的銷售情況造成影響,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大增。 如果在利用照片的文章中,辨明照片作者姓名的重要性並不存在,那 麼即使並未標明該照片的作者為何人,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64條明 示出處的義務或是侵害攝影者的姓名表示權。

55 案例-女大生網路抓歌放部落格 判拘役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8月31日 上午5:32 (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女大學生,去年八月起在網路上抓周杰倫和蔡依 林的歌曲,再上傳到部落格中,供不特定網友抓取和聆聽 ,被警方網路巡邏查獲。最後這名女大學生被法官依違反 著作權法罪名,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三年,但要向公 益團機構提供五十小時義務勞務。 據了解,新竹一名廿歲的黃姓女大學生,從去年八月間開 始,在住處用自己的電腦,上網抓取蔡依林和周杰倫等五 十多名音樂人所演唱的一百廿五首歌曲,再將歌曲上傳到 自己的部落格中,供其它網友聆聽或是下載。警方在網路 巡邏時發現,依電腦IP查獲黃姓女大學生違法行為。 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 重製及公開傳輸的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56 歡迎各位踴躍提出問題! eric@is-law.com eric@echanglaw.com
THE END 歡迎各位踴躍提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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