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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與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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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3370&CtNod e=90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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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 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 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 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 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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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 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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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 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 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 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 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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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 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 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 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 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 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 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 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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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 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 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 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 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 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 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 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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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 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 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 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 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 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 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 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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