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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人權之再定位 -簡評SAREI V. RIO TINTO中對生 命權與健康權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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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環境人權之再定位 -簡評SAREI V. RIO TINTO中對生 命權與健康權之討論-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三年級 研究生 呂尚雲

2 1. 前言 1.2 本文架構 1.1 研究動機 具體環境開發行為v.人權侵害 帶有環境訴求之人權主張出現 美國ATCA訴訟之啟示
Ch1. 研究動機及本文架構 Ch2. 環境人權訴訟與美國聯邦〈外國人侵權行為法〉(ATCA) Ch3. Sarei v. RioTinto案之事實及判決 Ch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Ch5.不可司法性之合適性? Ch6. 結論:發展中之環境人權 1.1 研究動機 具體環境開發行為v.人權侵害 帶有環境訴求之人權主張出現 美國ATCA訴訟之啟示

3 2. 環境人權訴訟與美國聯邦 〈外國人侵權行為法〉(ATCA)
2.1 人權主張作為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路徑 環境人權,係指以個人為基礎,而與環境議題相關之權利。 2.2 ATCA使美國法院成為重要之環境人權訴訟場域 28 U.S.C. §1350. ATCA 外國人 提起侵權行為訴訟 該侵權行為係違反習慣國際法或美國簽署之條約

4 3. Sarei v. RioTinto案之事實及判決
3.1 事實概述 英澳集團Rio Tinto在布加因維爾島上開採礦物,因此導 致人權侵害及環境汙染等問題。 3.2 法院判決-環境人權部分之法院判決 ATCA中「習慣國際法」之認定:「普遍」、「具體」、 「強制義務性」。 (1) 生命權、健康權:權利內涵以及侵害手段不明確、且 美國並未批准相關公約X (2) 永續發展權利:權利內涵及侵害手段亦不夠明確X (3) 傾倒廢棄物於海洋之行為,構成對國際海洋法之違 反O,國際海洋法為ATCA下之習慣國際法。

5 3. Sarei v. RioTinto案之事實及判決
不可司法性之審查 環境污染必須由巴紐政府與Rio Tinto 共同承擔。 一、國家行為主義(Act of State Doctrine)之適用。法院審理破壞環 境行為,勢必判斷到巴紐政府行為之合法性。Sabbatino原則也指 向環境侵權的國際共識低、易引起外交爭議。 二、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法院認為本案訴 訟的進行將對政治部門的外交政策帶來尷尬,且有不尊重之餘。 三、本案存在內外國法衝突,且開採行為涉及巴紐政府主權,因此 環境侵害也會因國際睦誼(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而具不 可司法性。

6 絕對法?-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4.1 ATCA中對習慣國際法之要求與認定標準 「具體特定」:特定違反習慣國際法之行為存在。 「普世」 「具強制義務性」 4.2生命權於國際法上之地位 ICCPR第四條第二項:生命權為不可扣減之權利 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評議第二十九號 絕對法?-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人權事務委員會第六號評議 環境破壞是一種對生命權之侵害 無死亡結果亦構成侵害 眾多公約對生命權之共同保護已然形成有強制力之國際法 ATCA下之習慣國際法

7 絕對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十二條
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4.3 健康權於國際法上之地位 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第十五號一般評議中,從ICESCR第十一及十二條推衍出水權(right to water),顯示乾淨飲用水為維持人體健康之核心。 並非不可扣減之權利,且具體內容與國家義務尚未明確。 絕對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十二條 健康權當中最核心之水權,是得以具體特定之權利內涵。 除ICESCR外,亦有許多人權公約保障健康權。 避免水源污染屬於健康權保障之最核心部分,各國第一階段就有保護義務。 美國雖未簽署美洲人權公約議定書,但簽署了ICESCR。 ATCA下之習慣國際法

8 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4.4 法院論理之評析與省思 4.4.1生命權及健康權為獨立且更有利之請求權基礎 不需證明mens rea。
4.4.2 ATCA訴訟所建立之國際法規範 ATCA促使美國法院對可能該當於請求權基礎之 人權保障表態。 優點之一為具體化權利的內涵。 優點之二為法院所主導之跨國憲政主義。

9 5. 不可司法性之合適性? 開發行為受到巴紐政府支持與配合O 5.2人權保障重於外交政策與 國際睦誼 5.1限縮適用國家行為主義
合乎國際法規範之國家行為? X Sabbatino權衡原則中,外交利益存在? 5.2.1政府外交利益為考量? 單純侵權訴訟之進行會對 美巴的具體外交關係產生 重大影響? SOI為唯一證據。 5.2.2人權保障之優先性與本案 必要性 國際睦誼並非國家義務。 保障兩權利為習慣國際法, 法院應優先處理人權侵害 爭議。

10 6. 結論:發展中之環境人權 環境人權訴訟促成內國政府更加重視環境政策。 ATCA訴訟原告之主張讓法院形塑更有利於環境人權保障之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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