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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補助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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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立法院一讀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第23條之1: 教育部94年10月25日通過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
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標準、方式程序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部94年10月25日通過 「教育部補助試辦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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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目的 屬於「形成性評鑑」, 和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 處理、教師分級制度脫勾。 協助教師瞭解教學之優點、待改
進之處,並進一步協助教師改進 教學或提供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 和計畫,以提升教學品質,促進 教師的專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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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精神 以教師專業發展為主軸 鼓勵教師以自我省思及同儕 專業互動為成長手段 以精進教學和班級經營為主要 成長內涵 期待學生的學習表現和成效
能獲得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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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內容 評鑑內容包括下列四個層面: 試辦主管機關及學校可因地制宜, 每年選一個層面或數個層面。 課程設計與教學 班級經營與輔導
研究發展與進修 敬業精神及態度 試辦主管機關及學校可因地制宜, 每年選一個層面或數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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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規準 由學校參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提供之教師專業評鑑參考規準 自行訂定之。 參考資料: http://www.edu.tw/
教育部/單位介紹/教研會/電子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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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點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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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規準參考資料 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國內相關資料
台北縣:推動「教學精進、專業昇華」 方案-以試辦學校「形成性導 向」 之教學專業評鑑工作試辦 計畫 高雄市: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試辦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作業要點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指標─國內版本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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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規準參考資料(續) 潘慧玲-- 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評鑑手冊 -- 發展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能力 指標之研究(普及版)
潘慧玲-- 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評鑑手冊 -- 發展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能力 指標之研究(普及版) 張新仁、馮莉雅、邱上真-- 發展中小學教師 評鑑工具之研究 張新仁-- 中小學教師教學評鑑工具之發展編製 張德銳等-- 發展性教學輔助系統手冊簡易版 --中等學校教學專業發展系統 -- 發展性教學檔案系統─簡介及空白 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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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規準參考資料(續) 國內外相關網站 「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網站 奧地利教育相關網站 加拿大教師評鑑相關網站 英國教師評鑑相關網站
比利時教師評鑑相關網站 澳大利亞教師評鑑相關網站 美國教師評鑑相關資料 德州休士頓 加州 馬里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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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方式 參與試辦教師每年接受自我評鑑 及校內評鑑一次 自我評鑑: 學校自行發展自我評鑑檢核表 由受評教師填寫,逐項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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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方式(續) 校內評鑑: 兼重過程及結果 得採多元途徑辦理 由學校評鑑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 定期或不定期評鑑 教學觀察 檔案評量 晤談教師
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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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方式(續) 教學觀察之實施: 由校長召集 以同領域或同學年教師為觀察者 必要時得加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小組推薦之教師或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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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學術機構、教育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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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鼓勵學校申請試辦 教師自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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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結果之運用 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 受評教師,並予以保密。 根據評鑑結果: 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肯定和回饋 對教師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
對整體性教師成長需求, 提供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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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結果之運用(續) 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或 教學有困難之教師,得安排 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 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
一個月內,由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小組與之共同規劃其相關輔 導協助成長計畫,並進行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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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置 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 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
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 相關工作(含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 遴選、權利義務、輔導方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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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委員會之組成 成員: 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 學者專家 同級教師會代表 家長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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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委員會之組成(續) 組成方式及比例,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 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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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 由試辦之學校設置 負責推動評鑑工作,研擬試辦計畫。 小組成員應包括: 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
校長(召集人) 教務主任(執行秘書) 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代表 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 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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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評鑑計劃內容: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試辦。 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方式
評鑑規準、評鑑實施時程 評鑑小組的組成比例及產生方式 評鑑結果之應用、經費需求等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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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作業 審查指標: 學校整體配合性 規劃內容適切性 計畫內容可行性 申請經費合理性 學校參與教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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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作業(續) 各縣市應研擬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試辦計畫(含後設評鑑機制 及經費明細表) 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
報請教育部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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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作業(續) 教育部得邀請學者專家、 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 參與,組成專案小組, 審查各縣市之試辦計畫
(含後設評鑑機制及經費明細表)。 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 擇優循行政程序, 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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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 各縣市政府經費補助之額度, 依申請試辦之學校數及教師人數計。 教學輔導教師每輔導一名教師, 得酌減原授課時數二節課,
最多以減授四節課為上限。 減授節數所需之代課鐘點費, 由本計畫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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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續) 補助經費項目: 經費編列標準,應依「中央政府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 定辦理。 業務費(含出席費、宣導費、
培訓費、研習費、代課鐘點費) 差旅費 雜支 經費編列標準,應依「中央政府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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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方式 於自願原則下,鼓勵學校向縣市教育局 申請試辦。 試辦學校教師依自願方式辦理。 試辦計畫期程二至三年。 試辦學校逐年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單位逐年審查。 學校實施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 評鑑規準及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和訓練。 每年檢討評估可行性,決定是否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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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 編印宣導手冊 分區辦理宣導說明會 培育教師專業評鑑人才 建立教學輔導教師機制 研擬後設評鑑機制 發展全國性教師評鑑參考規準
及實施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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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辦理宣導說明會 教研會: 國教司: 中部辦公室: 對象:縣市政府課(股)長、督學、 承辦人員、國教輔導團員。
對象:國中小學校教師、行政人員、 家長團體代表。 中部辦公室: 對象:高中職學校教師、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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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作業時程 四月: 五月: 六月: 試辦學校向縣市教育局提出申請 縣市政府教育局初審後向國教司 或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國教司、中部辦公室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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