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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補助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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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 補助試辦計畫

2 背景 立法院一讀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第23條之1: 教育部94年10月25日通過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
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標準、方式程序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部94年10月25日通過 「教育部補助試辦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3 評鑑目的 屬於「形成性評鑑」, 和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 處理、教師分級制度脫勾。 協助教師瞭解教學之優點、待改
進之處,並進一步協助教師改進 教學或提供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 和計畫,以提升教學品質,促進 教師的專業發展。

4 評鑑精神 以教師專業發展為主軸 鼓勵教師以自我省思及同儕 專業互動為成長手段 以精進教學和班級經營為主要 成長內涵 期待學生的學習表現和成效
能獲得有效提升

5 評鑑內容 評鑑內容包括下列四個層面: 試辦主管機關及學校可因地制宜, 每年選一個層面或數個層面。 課程設計與教學 班級經營與輔導
研究發展與進修 敬業精神及態度 試辦主管機關及學校可因地制宜, 每年選一個層面或數個層面。

6 評鑑規準 由學校參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提供之教師專業評鑑參考規準 自行訂定之。 參考資料: http://www.edu.tw/
教育部/單位介紹/教研會/電子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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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評鑑規準參考資料 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國內相關資料
台北縣:推動「教學精進、專業昇華」 方案-以試辦學校「形成性導 向」 之教學專業評鑑工作試辦 計畫 高雄市: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試辦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作業要點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指標─國內版本彙整表

13 評鑑規準參考資料(續) 潘慧玲-- 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評鑑手冊 -- 發展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能力 指標之研究(普及版)
潘慧玲-- 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評鑑手冊 -- 發展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能力 指標之研究(普及版) 張新仁、馮莉雅、邱上真-- 發展中小學教師 評鑑工具之研究 張新仁-- 中小學教師教學評鑑工具之發展編製 張德銳等-- 發展性教學輔助系統手冊簡易版 --中等學校教學專業發展系統 -- 發展性教學檔案系統─簡介及空白 表單

14 評鑑規準參考資料(續) 國內外相關網站 「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網站 奧地利教育相關網站 加拿大教師評鑑相關網站 英國教師評鑑相關網站
比利時教師評鑑相關網站 澳大利亞教師評鑑相關網站 美國教師評鑑相關資料 德州休士頓 加州 馬里蘭州

15 評鑑方式 參與試辦教師每年接受自我評鑑 及校內評鑑一次 自我評鑑: 學校自行發展自我評鑑檢核表 由受評教師填寫,逐項檢核

16 評鑑方式(續) 校內評鑑: 兼重過程及結果 得採多元途徑辦理 由學校評鑑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 定期或不定期評鑑 教學觀察 檔案評量 晤談教師
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

17 評鑑方式(續) 教學觀察之實施: 由校長召集 以同領域或同學年教師為觀察者 必要時得加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小組推薦之教師或學者專家。

18 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學術機構、教育團體

19 辦理方式 鼓勵學校申請試辦 教師自願參加

20 評鑑結果之運用 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 受評教師,並予以保密。 根據評鑑結果: 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肯定和回饋 對教師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
對整體性教師成長需求, 提供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

21 評鑑結果之運用(續) 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或 教學有困難之教師,得安排 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 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
一個月內,由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小組與之共同規劃其相關輔 導協助成長計畫,並進行複評。

22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置 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 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
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 相關工作(含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 遴選、權利義務、輔導方式等規定)

23 推動委員會之組成 成員: 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 學者專家 同級教師會代表 家長團體代表

24 推動委員會之組成(續) 組成方式及比例,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 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

25 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 由試辦之學校設置 負責推動評鑑工作,研擬試辦計畫。 小組成員應包括: 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
校長(召集人) 教務主任(執行秘書) 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代表 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 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26 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評鑑計劃內容: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試辦。 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方式
評鑑規準、評鑑實施時程 評鑑小組的組成比例及產生方式 評鑑結果之應用、經費需求等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試辦。

27 審查作業 審查指標: 學校整體配合性 規劃內容適切性 計畫內容可行性 申請經費合理性 學校參與教師比例

28 審查作業(續) 各縣市應研擬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試辦計畫(含後設評鑑機制 及經費明細表) 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
報請教育部複核。

29 審查作業(續) 教育部得邀請學者專家、 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 參與,組成專案小組, 審查各縣市之試辦計畫
(含後設評鑑機制及經費明細表)。 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 擇優循行政程序, 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30 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 各縣市政府經費補助之額度, 依申請試辦之學校數及教師人數計。 教學輔導教師每輔導一名教師, 得酌減原授課時數二節課,
最多以減授四節課為上限。 減授節數所需之代課鐘點費, 由本計畫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31 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續) 補助經費項目: 經費編列標準,應依「中央政府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 定辦理。 業務費(含出席費、宣導費、
培訓費、研習費、代課鐘點費) 差旅費 雜支 經費編列標準,應依「中央政府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 定辦理。

32 試辦方式 於自願原則下,鼓勵學校向縣市教育局 申請試辦。 試辦學校教師依自願方式辦理。 試辦計畫期程二至三年。 試辦學校逐年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單位逐年審查。 學校實施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 評鑑規準及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和訓練。 每年檢討評估可行性,決定是否繼續辦理。

33 配套措施 編印宣導手冊 分區辦理宣導說明會 培育教師專業評鑑人才 建立教學輔導教師機制 研擬後設評鑑機制 發展全國性教師評鑑參考規準
及實施手冊

34 分區辦理宣導說明會 教研會: 國教司: 中部辦公室: 對象:縣市政府課(股)長、督學、 承辦人員、國教輔導團員。
對象:國中小學校教師、行政人員、 家長團體代表。 中部辦公室: 對象:高中職學校教師、行政人員、

35 申請作業時程 四月: 五月: 六月: 試辦學校向縣市教育局提出申請 縣市政府教育局初審後向國教司 或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國教司、中部辦公室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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