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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務委員清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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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政務委員清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二日
網際網路與電信匯流技術與政策 引言報告 數位匯流整合機制規劃 蔡政務委員清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二日

2 報 告 內 容 前 言 通訊傳播基本法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SIP/ENUM發展 結 語

3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設立緣由 因應科技匯流之國際趨勢 國內學術界、產業界、立法院、行政院之共識 我國對國際社會的承諾

4 NCC推動歷程紀要 召開「通訊傳播委員會籌設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 行政院第八次SRB會議建議 成立電信資訊傳播協調工作小組
91/10~92/2 87 88/2 88/10 89/11 90/3 90/12 91/1/14 92/2/21 92/3/26 召開「通訊傳播委員會籌設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 行政院第八次SRB會議建議 成立電信資訊傳播協調工作小組 立法院審查電信法修正案附帶 決議 知識經濟方案中提出TIBC案 蔡政務委員率團赴國外考察 DGT委外研究提出NCC之組織藍圖及細部規劃 MOTC及GIO會銜建議行政院成立NCC 召開「規劃成立電信資訊傳播整合機關」兩次會議 院長指派召集人進行規劃

5 NCC籌設推動小組 召集人 蔡政務委員清彥 葉政務委員俊榮 執行秘書 規劃分組 綜合分組 顏執行秘書清連
召 集 人:張顧問天欽 副召集人:李副執行秘書漢銘 主要成員:資策會(科法中心) 交通部(電信總局) 行政院新聞局 召 集 人:李副執行秘書漢銘 副召集人: 高主任天助 主要成員:行政院NICI小組 主要任務:擬訂「通訊傳播基本法」及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6 NCC規劃時程 院長指派召集人進行規劃 小組正式成立,並召開第一次小組會議,確立工作方向。 完成基本法及組織法草案 陳報立法院審議
92/2/21 92/3/26 92/6/13 92/9前 X+1年 Y+2年 2個月多 院長指派召集人進行規劃 小組正式成立,並召開第一次小組會議,確立工作方向。 完成基本法及組織法草案 陳報立法院審議 完成機關整併 完成通訊傳播作用法修訂 陳報行政院審議 成立籌備處(建議) 35次相關籌設規劃會議 業者公聽會 立法院「執政黨團」公聽會 立法院「數位匯流聯盟」公聽會 X: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日期 Y: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日期

7 法規架構 通訊傳播基本法 基本法規範對象: 政府相關部會及NCC 明訂共通性原則,為未來修訂通訊傳播作用法之依據。 NCC之法源依據
電信法、廣播電視法 (或單一通訊傳播法)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組織法:明訂NCC之組織,及獨立性與專業性相關要求。 作用法:明訂對通訊傳播事業之規範

8 報 告 內 容 前 言 通訊傳播基本法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SIP/ENUM發展 結 語

9 「通訊傳播」定義 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第二條第一款)
從功能的角度出發,打破現行以載具加以定義的規範方式 藉科技匯流,各類型之通訊傳播產業在技術上已不再侷限於使用原有傳輸設施(載具),提供現有通訊或傳播業務,例如通訊事業可以提供數位之廣播節目;反之,廣播事業亦得以藉壓縮技術提供剩餘頻寬供電信、資訊服務。

10 新技術與服務 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與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第五條第一款)
由於通訊傳播技術日新月異,為鼓勵我國通訊傳播事業樂於提供使用者新服務,使全民共享物美價廉的通訊傳播服務,政府對於新技術與服務之發展應予鼓勵。 相關法令之解釋與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與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第五條第二款)

11 平等管理原則 除涉及稀有資源之分配外,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 (第六條第一款)
我國現行通訊傳播之法規,係以載具屬性為縱向分類,導致在管制上可能產生因不同載具而產生歧異的情形。 為因應電信、資訊與傳播科技匯流之趨勢,並遵守技術中立原則,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在管制上有差別待遇。

12 通訊傳播法規之適用與修正 其他法律規定通訊傳播事項,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專責機關於其業務職掌範圍內,得決定不予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專責機關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之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 前項法規未修正施行前,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適用之。 於作用法規未修正之過渡期間,原則上仍依既有法規加以規範。如有與本法抵觸者,通訊傳播專責機關得在其執掌範圍內,援用本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適用。

13 報 告 內 容 前 言 通訊傳播基本法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SIP/ENUM發展 結 語

14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設立目的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設立目的 (第一條) 確保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 保障公眾及消費者權益 提升國家競爭力

15 合議制 專業性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四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特色 合議制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四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第八條) 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八條) 專業性 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經濟、會計、管理或人文等相關學識或經驗(第六條第一項) 委員會議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第八條第七項) 設置專業諮詢委員會(第十九條) 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16 獨立性 委員獨立 經費獨立 對委員會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四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特色(續) 獨立性 委員獨立 採取任期制,任期五年,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第四條) 交錯任期制(第一屆委員中三至四人之任期為三年。) (第四條) 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第七條) 委員得對決議內容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第八條第四項) 經費獨立 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所需業務費用,基金主要來源為依法收取監理相關規費收入之百分之十至二十。(不包括無線電頻率拍賣所得之標金) (第二十三條) 對委員會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四條)

17 報 告 內 容 前 言 通訊傳播基本法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SIP/ENUM發展 結 語

18 Enum At-A-Glance Enum 綜合了傳統電信及網際網路的服務,將電話號碼, 利用Internet域名伺服器(DNS)的技術, 提供: 單一電話號碼更多樣性的電信及網路服務 電信及網路業更有效率之營運技術

19 Enum At-A-Glance (續) 單一號碼適用於 多樣發話/撥號機制 多樣受話選擇 Applications SIP協定
/ Web/SoftPhone PC/PDA Telephone Network Applications Multiple Call Forwarding Options VoIP Int’l Call Instant Messaging IP Fax Web Page PSTN or SIP Phone Home/Office Number 一個 Enum號碼 行動電話 INTERNET Mobile Number FAX Fax Number ENUM DNS Server IPv6, Broadband環境

20 使用 Enum 之好處 對於一般用戶而言,加強了現有 號碼的功能與便利性 對於(跨國)企業用戶而言,更易 於管理其電話系統
對於電信業者而言,可大幅降低 營運成本, 提供更多樣性的電信 及Internet綜合服務 對於電信設備製造商而言,是產 業的明日之星 對於ISP/ASP/軟體開發商,能獲 取可觀永續的利潤

21 我國 Enum 推動 2003 -委託 CCL 進行 Enum 之全面性研究及國際發展,並架設Enum Trial Testbed於 NBEN 之一年期計畫,以獲得並推廣 VoIP+SIP+Enum 之操作經驗 -持續辦理Enum促進會相關活動

22 報 告 內 容 前 言 通訊傳播基本法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SIP/ENUM發展 結 語

23 期望藉由通訊傳播基本法之制訂與落實, 以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 展,維護國民基本權利,保障消費者利 益,提升多元文化。
結 語 期望藉由通訊傳播基本法之制訂與落實, 以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 展,維護國民基本權利,保障消費者利 益,提升多元文化。 期望藉由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成立,以有 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 播市場有效競爭,保障公眾及消費者權 益,提升國家競爭力。

24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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