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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及 近期法規修正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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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及 近期法規修正重點說明"—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及 近期法規修正重點說明
1.提醒 中場沒休息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6年10月

2 簡報大綱 壹、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參、其他

3 壹、董監候選人提名制-法源 公司法第192-1條 (公司法第216-1條亦同)
(1)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2)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應選名額、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 (4)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5)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 審查           (6)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7)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4 壹、董監候選人提名制-法源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 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 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 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櫃買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22款) 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 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審查結果。

5 壹、董監候選人提名制-與電子投票相輔相成
第177條之 1第1項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 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 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 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 之一。 103年11月12日金管證交字第 號令 105年起應採用電子投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達二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櫃買中心104年1月19日新增「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第10款 自105年1月1日起股票新掛牌之本國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 ,應於公司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106年1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 號令 自107年1月1日起全體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6 壹、董監候選人提名制- 上櫃公司實施情況

7 壹、董監候選人提名制

8 壹、董監候選人提名制

9 壹、董監候選人提名制-主管機關近期函釋 應遵循事項 相關函釋 公告應檢附之書件 經濟部106年7月11日經商字第10602034790號書函
本中心106年8月14日證櫃監字第 號函轉知 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提示之持股證明 經濟部106年8月8日經商字第 號書函 本中心106年8月16日證櫃監字第 號轉知

10 (另檢附法人指派被提名之法人代表人證明文件)
壹、董監候選人提名制-主管機關近期函釋 公告應檢附之書件 提名股東應檢附書件 公司法第27條第1項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 法人 法人代表人 願任承諾書 NA 誠信聲明書 (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 (另檢附法人指派被提名之法人代表人證明文件) 重要提醒:董監當選後檢送予本中心之資料係屬二事,切勿混淆。

11 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提示之持股證明,以下任一項均可
壹、董監候選人提名制-主管機關近期函釋 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提示之持股證明,以下任一項均可 股務單位開立 自行提示證券存摺 集保公司所產製之餘額資料

12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主管機關106年7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 號令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部分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7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5條

13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 法」 修正重點一:
加強審計委員會會議情形之透明度,並健 全其監督功能及明確其責任歸屬。 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14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 法」 修正重點二:
促使審計委員會了解對公司有利害衝突之 事項,並保障投資人權益,增訂獨立董事 成員就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之事項,應說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 利益之虞時,該等成員應於討論及表決時 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成員行使其表決權 。

15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 法」 修正重點三:
強化揭露審計委員會成員就涉及自身利害 關係之議案參與情形,增訂議事錄應詳實 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成員姓名、利害關係 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 及迴避情形。

16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 法」 修正重點四:
明定公司應將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 錄音或錄影存證,並妥善保存,以健全審 計委員會之監督功能及明確其責任歸屬。

17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 修正重點一:
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及併購特別委員會成 員,就公開收購及併購事項為公司提供商 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嗣 公司辦理選任獨立董事時,該成員應仍得 參與選任為獨立董事。

18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 修正重點二:
公開發行公司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其 已連續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者 ,公司應於依規定公告審查結果時併同公 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並於 股東會選任時向股東說明前開理由,俾供 股東選任時之參考。

19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修正重點: 一、「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增訂為 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
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 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且對於「應 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 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 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 席。

20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21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106年9月30日證櫃監字第1060026920號公告參考範例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參考範例

22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23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24 貳、近期法規修正重點 本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 106年9月8日證櫃監字第10600243161號
上櫃公司股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興櫃股票等皆已無實體發行,為維護股東權益、提升服務效率,降低因換發作業程序對公司之影響,爰將換發有價證券之停止過戶期間由舊規定之5至10日,縮短為5日。

25 參、其他-董事因辦理持股信託轉讓致喪失董事身份
公司董事辦理持股信託轉讓,因轉讓後股數低於選任時持股之二分 之一,致喪失董事身份,惟該董事及公司皆未進行相關資訊申報及 重訊公告作業。 注意事項 保留運用決定權之持股信託仍屬持股轉讓(註),若轉讓 後股數低於選任時持股之二分之一,依公司法第197條規 定將喪失董事身份。 董事及公司應瞭解前開規定,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2 及第25條暨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款 ,及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 項第6款相關規定,於轉讓股票時進行相關資訊申報及重 訊公告作業。 註: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92年9月16日台財證三字第 函解釋

26 參、其他

27 參、其他

28 免責聲明 本簡報之意見不全然代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之立場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於本簡報內容已盡可能 提供可靠資訊;若有與相關資訊不一致情形 ,以原公告為準;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 管機關公告內容或法規有差異者,以原公告 內容或原公告法規為準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於本簡報資料不正確或 疏漏所致之相關損失/損害不負法律責任

29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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