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分手的法律學~談兩性交往的 法律問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庭 長 楊 富 強 2019/5/2
2
一、欺騙感情可以告詐欺罪嗎? 問題: 1.小銘和阿嬌在網路上認識並開始網戀,小銘並經常應阿嬌需要匯錢給「她」救急,但直到小銘與阿嬌見面後才知道阿嬌其實是男生,小銘可否告阿嬌詐欺? 2.小銘和阿嬌是大學班對,但日前阿嬌才從另一位同學口中得知小銘其實是同性戀,阿嬌認為自己感情受騙,能否告小銘惡意欺騙並賠償其精神損失? 3.小英和小明分手後, 小英便和老王交往,老王是個年長小英15歲的已婚教授, (小英剛滿18歲). 不倫戀情曝光後,雙方各要承擔何種的法律責任?小英表示自己事先不知道教授已婚,小英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2019/5/2
3
一、欺騙感情可以告詐欺罪嗎?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1 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2019/5/2
4
一、欺騙感情可以告詐欺罪嗎? 民法【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 修正】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019/5/2
5
二、分手後遺留在對方處所之財物或照片之處理方式?
問題: 1.小銘和阿嬌分手後,阿嬌留在小銘家沒拿走的物品,小銘可以擅自處理掉嗎?有沒有違法? 2.阿嬌和小銘正在同居,但小銘希望分居,若阿嬌深愛著小銘執意不願讓他搬離,並偷藏小銘的錢財或重要證件,請問阿嬌犯了什麼法? 3.小明將兩人同居時的所有物上yahoo 拍賣,這樣算不算犯法?小英可以要求索賠嗎? 4.與男女朋友發生性關係時,因一時興起,自拍兩人的性愛照片,分手後雖然對方並沒有想要將這些照片外流,但對方也不願銷毀這些照片或檔案(可能是想珍藏、做永遠的回憶),該如何是好? 5.男友借錢不還該怎麼辦? 2019/5/2
6
二、分手後遺留在對方處所之財物或照片之處理方式?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5/2
7
二、分手後遺留在對方處所之財物或照片之處理方式?
民法【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 修正】 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定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2019/5/2
8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問題: 1.戀愛時,小明送小英一條蒂芙妮項鍊,分手後,小明可以直接把頂鍊拿回來嗎? 2.小明和小英因戀愛同居,且共同出錢買筆記型電腦。分手後,小英可以獨自拿走電腦嗎? 3.小明在交往的過程中,努力打工,用自己所賺來的錢,買了一輛摩托車登記在小英的名下,現在分手了,小明可以用何種合法的方式,把摩托車拿回來? 2019/5/2
9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4.小明在情人節用自己的名字與名字買了「情人對機」,綁了二年合約,但現在分手了,合約未到,小英不願主動歸還手機,帳單一直寄到小明通訊住址,小明可以不付手機費嗎? 如果不付會使自己信用受損?用什麼辦法可以請小英付款? 5.阿嬌發現自己懷孕後,因為與小銘都是學生身 份,所以決定墮胎,是否可以請男方平均分攤費用? 6.戀愛中的花費,如果大多由男方或女方負擔。例如分手後是否可以提出要求償還? 2019/5/2
10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民法【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 修正】 第 406 條 (贈與之意義及成立)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第 408 條 (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第 412 條 (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019/5/2
11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第 416 條 (贈與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 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2019/5/2
12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第 418 條 (贈與人之窮困抗辯-贈與履行之拒絕)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第 419 條 (撤銷贈與之方法及效果)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第 420 條 (撤銷權之消滅) 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2019/5/2
13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優生保健法【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第 9 條 (人工流產之條件、同意及標準之訂定)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 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 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 者。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2019/5/2
14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三、交往期間互贈請客之物品 或費用於分手後可否索回 或請求賠償? 優生保健法【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2019/5/2
15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問題:
1.如果小銘有性病,但在沒有告知阿嬌的情況下,仍和阿嬌發生性行為,致使阿嬌也得性病,請問小銘有沒有犯法? 2.阿嬌與小銘兩人分手後,阿嬌不甘心被分手,屢打電話、傳簡訊給小銘希望將事情說明清楚,這樣犯法嗎? 3.阿嬌與小銘分手後,小銘心有不甘,希望知道阿嬌在分手後是否與其他男性有接觸,所以處處跟蹤阿嬌,請問小銘有犯法嗎? 4.假設小銘單戀阿嬌,阿嬌已拒絕小銘的告白,但小銘仍執意把阿嬌當成女朋友看待,每兩三天就會傳簡訊、網頁上留言給阿嬌,雖內容並沒有威脅恐嚇等負向詞句,但阿嬌不堪其擾,有沒有法條可以禁止小銘繼續做這些事情? 2019/5/2
16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5.小銘將兩人交往時的親蜜照片以加註密碼的方式,PO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上,這樣算犯法嗎?阿嬌可以怎麼作來保護自己? 6.當男女交往,其中一方欲提分手,而一方不從,女方為顧及以前感情情分,偶而會答應邀約赴會,男方以為感情復燃,然女生不從,男生開始有一些恐嚇言詞及手段出現,請問女方可以如何在法律上有實際保護自己的策略? 7.男女兩個小兩口(已成年)吵吵鬧鬧分分合合,男方父母親對女方不滿意,想藉由女方曾經以自殺恐嚇過男生為主,告女生,逼迫女生和 男生分手,請問父母的指控有效嗎? 8.男生想分手,女生不想分手,且因同居在一起,男生要女生搬出去,女生不從,請問可以報警處理嗎? 2019/5/2
17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 修正】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5/2
18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第 304 條 (強制罪)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2019/5/2
19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19/5/2
20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第 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 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條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 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5/2
21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第 318-1條 (洩密之處罰)
第 318-1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 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條 (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9/5/2
22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民國80年6月29日 修正】 第 89 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三))
第 89 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三))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2019/5/2
23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被人跟蹤的確是一種很不舒服的感覺。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因此,若妳再三勸阻跟蹤者,而他卻置之不理時,那麼妳就報警處理吧!倘若跟蹤者的行為相當粗暴,還口出威脅之言,那麼他的行為還構成刑事上的恐嚇罪。要提出告訴之前,記要得要蒐證,也就是要把他威脅妳的話都錄下來。 2019/5/2
24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9.被配偶或同居人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2019/5/2
25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10.被配偶或同居人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2019/5/2
26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11.如何不讓施暴者靠近
過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離家出走。現在有了「保護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著公權力的伸張,而讓施暴者不接近妳。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二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9/5/2
27
四、交往或分手後可能觸及之 刑法問題? 12.離了婚或分手後仍遭施暴者不斷騷擾
前夫的騷擾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如恐嚇不借錢要對妳與家人不利,則可在掌握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妳一定會有疑問:離了婚的騷擾與恐嚇算是家庭暴力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屬於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因此,妳仍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019/5/2
28
五、愛情或戀愛契約有效否? 問題: 1.分手契約,如有分手要賠償精神損失,契約是否有效? 2.結婚前協議家用負擔的分配,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3.婚前同居,有什麼保障嗎? 2019/5/2
29
五、愛情或戀愛契約有效否? 民法【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 修正】 第 71 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第 71 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72 條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 1004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2019/5/2
30
六、男女朋友可否控告性侵害 或性騷擾? 問題:
交往過程中若在合意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應如何自保,以避免以後分手或關係不睦時,反被對方控告性侵害? 2019/5/2
31
六、男女朋友可否控告性侵害 或性騷擾?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修正】
第 10 條(第4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5/2
32
六、男女朋友可否控告性侵害 或性騷擾?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 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5/2
33
六、男女朋友可否控告性侵害 或性騷擾?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區別:以強暴、脅迫、恐嚇等不法手段 vs.乘人不及抗拒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民國 95 年 1 月 18 日 修正】 第 25 條(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區別:以強暴、脅迫、恐嚇等不法手段 vs.乘人不及抗拒 2019/5/2
34
六、男女朋友可否控告性侵害 或性騷擾? 第 227 條 (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猥褻罪)
第 227 條 (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條 (減刑或免刑)兩小無猜條款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019/5/2
35
六、男女朋友可否控告性侵害 或性騷擾? 2.情侶或配偶間之性侵害
夫妻間的性行為可能構成強暴嗎?再重申一次,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即使對方是妳的男友、甚或丈夫。不過,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強制性交罪的法意所要保護的是女人對於性、對於身體的自主權,而非女人的「貞操」。提醒所有夫妻:另一半拒絕行房時,絕對不可以用強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這種地步,也許可考慮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2019/5/2
36
六、男女朋友可否控告性侵害 或性騷擾? 很多人都認為男女朋友間的性關係怎麼算強暴。其實,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因此只要妳願意提出告訴,任何侵犯妳身體自主權的人,即使是妳的男朋友,都將受到法律制裁。遭到性侵害後馬上報警處理、至醫院驗傷,切記不要沐浴更衣,以免破壞蒐證。約會強暴的官司中,最困難的部分就是要證明性交是出於強暴脅迫。建議妳可以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也許能證明妳是出於強暴脅迫下而為性交。 2019/5/2
37
六、男女朋友可否控告性侵害 或性騷擾? 3.被乘酒醉、身體不適的機會性侵害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已構成「乘機性交罪」,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次提醒:酒醉醒後,若發現有人趁酒醉之際強暴自己,儘管覺得噁心不舒服,也千萬不要更衣沐浴。暫時的忍耐都是為了保存證據。切記法官在判案時,講求的是證據;保存與蒐集越多的證據,對自己就更有利! 2019/5/2
38
六、男女朋友可否控告性侵害 或性騷擾? 4.被下迷藥性侵害
利用「FM2」強暴丸等藥劑的方式強暴他人,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妨害性自主與妨害風化罪章修訂之時,婦女團體主張:凡利用會對受害者食衣住行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方式犯強制性交罪者(如在飲料中下迷藥、以計程車犯案等),皆應加重處罰,因為這些犯罪方式將讓婦女對周遭環境有不安全感,嚴重困擾婦女日常的互動與社交,對其生活與社會競爭力造成負面影響。若遭下迷藥強暴,驗傷時請告訴醫生要加驗尿液與血液的項目。 2019/5/2
39
七、 師生戀的法律問題? 1.教授讓我愛上他,他又跟我分手,我要告他...告他誘騙、利用職務之便(用分數控制我)
問題: 1.教授讓我愛上他,他又跟我分手,我要告他...告他誘騙、利用職務之便(用分數控制我) 2.小英和小明分手後, 小英便和老王交往,老王是個年長小英15歲的已婚教授, (小英剛滿18歲). 不倫戀情曝光後,雙方各要承擔何種的法律責任?小英表示自己事先不知道教授已婚,小英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3.老師和學生談戀愛、甚至發生關係(合意)、結婚,是否違法或違反倫理?老師可能面臨哪些處罰? 2019/5/2
40
七、 師生戀的法律問題? 4.遭到老師或長輩性騷擾怎麼辦?
被老師與長輩性騷擾時,當事人往往出於對老師與長輩的尊敬與信任,而忽略自己不舒服的感受而不敢嚴厲制止性騷擾的行為。其實,妳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的自主權,任何人對妳身體的觸碰都需經過妳的同意,只要覺得不愉快,就勇敢地說「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對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為猥褻之行為者皆明訂刑罰。倘若妳決定採取法律行,切記要及時蒐證(人證與錄音帶、紙條等物證)!另依其情節,可能尚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行政罰則)或第25條(刑事責任)之適用。 2019/5/2
41
七、 師生戀的法律問題?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 修正】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5/2
42
八、未婚懷孕及認領之問題? 問題: 1.未婚懷孕生子,小孩子的撫養權是生的媽,還是親的爸?(如果親爸來要人)若男生很有錢,可以分到一杯羹嗎?
2019/5/2
43
八、未婚懷孕及認領之問題? 民法【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 修正】
第 1065 條 (認領之效力(一)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6 條 (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67 條 (認領之訴之提起)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2019/5/2
44
九、其他之問題? 問題: 1.洗澡上廁所換衣服被偷窺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妳可以在確實掌握被偷窺的證據後,報警處理。這樣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罪,妳可以對偷窺者提起刑事上的告訴;若法院定罪,偷窺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019/5/2
45
九、其他之問題? 2.在公車上被毛手毛腳 遇到這種事,妳可以大聲制止騷擾者的行為,引起公車上其他乘客與司機的注意。若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妳甚至可以請求司機將公車開到最近的警察局向警察報案,而司機與乘客都是最好的人證。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語言、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且依其情節,可能尚有性騷擾防制法第20條(行政罰則)或第25條(刑事責任)之適用。 2019/5/2
46
九、其他之問題? 3.碰到暴露狂 在公車上或路上踫到故意暴露自己性器官的人,的確令人感到很不舒服。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這樣的行為已構成公然猥褻罪。倘若暴露狂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妳的生活,妳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那麼妳可以在蒐集證據後(比方說人證)報請警察處理,若法院定罪,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019/5/2
47
九、其他之問題? 4.公司同事總說些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
每個人對黃色笑話的感受皆不相同,有人可能覺得「博君一笑有何不可」,但有人卻對笑話中所隱含的性意涵,而感到不舒服。因此,妳如果覺得對方說的黃色笑話很令妳難受,一定要表達出來,讓對方知道妳真實的感受,這樣下次他/她才會小心。倘若對方不理會妳的感受與反應,還故意繼續對妳講不好笑的笑話,那麼妳可以考慮採取法律行動:錄音存證並要求警察處理。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他可能被處六千元以下罰鍰。另依其情節,尚有性騷擾防制法第20條(行政罰則)之適用。 2019/5/2
48
九、其他之問題? 第 20 條 (性騷擾之行政處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 修正】 第 234 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性騷擾防治法【民國 95 年 1 月 18 日 修正】 第 20 條 (性騷擾之行政處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2019/5/2
49
九、其他之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民國80年6月29日 修正】 第 83 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四))
第 83 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四))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 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 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善良風俗,不 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 性者。 2019/5/2
50
十、結論與問題研討 2019/5/2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