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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处理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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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处理及纳税调整"—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处理及纳税调整
案例: 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处理及纳税调整

2 基本案情 南京市某酒厂生产的产品中,一种是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元/公斤,比例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其不含增值税单价为80元/公斤;另一种是消费税税率为10%的果酒,其不含增值税单价为50元/公斤。

3 1)5月10日出售粮食白酒400公斤,用去包装物900个,该包装物单独计价,不含增值税单价为5元/个。该厂计算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为:
400*1+80*400*20%=6800元 2)5月25日出售粮食白酒和果酒的成套产品350套,每套分别含粮食白酒0.5公斤和果酒0.5公斤,每套使用包装物1个,该包装物单独计价,不含增值税单价为10元/个,该成套产品不含增值税单价为108元/套。该厂计算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为: 350*0.5*1+350*0.5*80*20%+350*0.5*50*10%=3850元

4 3)当月外购不含增值税价值20万元的酒精(消费税税率为5%)用于生产滋补酒,经查该厂当月月初库存外购酒精账面余额为11万元,月末库存外购酒精账面余额为12万元。该厂在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时,扣除了当月外购酒精的已纳消费税税额20*5%=1万元。 4)委托另一国有酒厂加工精致使用酒精,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由于受托单位无同类产品,因而是按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实际成本为20000元,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为16000元,代收的消费税为 ( )*5%=1800元。

5 二分析点评——该酒厂的涉税处理方法有错误
1)根据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而该厂对5月10日的业务仅仅计提了所售白酒的应纳消费税,随同白酒一同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应纳消费税却没有计提,这样处理是错误的,导致少计提消费税: 5*900*20%=900元

6 2)根据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该厂5月25日的业务不应按成套产品中粮食白酒和果酒各自的价格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消费税,而应该成套产品的总销售额依税率较高的粮食白酒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即应纳消费税为: ( )*350*1+108*350*20%=7910元 该厂的错误处理导致少计消费税为 =4060元 此外,随同成套消费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应纳消费税,该厂也没有计提,导致少计消费税: 10*350*20%=700元 两项合计共少计消费税为 =4760元

7 3)根据规定,用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纳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该厂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粮食白酒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为:
( —120000)*5%=9500元 而该厂按当月外购酒精的买价而非当月生产领用外购酒精的买价,计算扣除外购酒精的已纳消费税,导致多扣除消费税为: 10000—9500=500元 4)根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纳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因此,该厂委托加工的酒精应纳消费税为: ( )/(1—5%)*5%=1894.7元 而在此项业务中,委托方确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仅为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显然是错误的,导致少计应代收的消费税为: 1894.7—1800=94.7元 本案例主要涉及应纳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算消费税等相关内容。

8 三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会【1993】83号《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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