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本校兼行政職務教師 兼職法令(規定)宣導 人事室
本校兼行政職務教師 兼職法令(規定)宣導 人事室
2
一、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法源(依據)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 (二)教育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二點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教育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二點 「…。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註:兼職酬勞不適用)
3
二、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相關重要規定 (一) 第13條第1、2項 (二) 第13條第4項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 第13條第4項 公務員違反第1項、第2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4
二、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相關重要規定 (三)第14條第1項 (四)第14-3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四)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5
三、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 之範圍及程序
三、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 之範圍及程序 (一)範圍 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至私人公司兼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僅得擔任代表官股或學校股份之董、監事職務。 兼任公司及財團法人重要職務之個數,如董監事或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除當然兼職外,以2個為限。 (二)程序 需「事先」經學校同意(註:包含擔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如學會、協會無給職理、監事職務,均需事先經學校同意)。
6
四、其他例外鬆綁法令 (一)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 (二)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教師如為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主要技術提供者,經學校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二)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與本職研究領域相關,非實際參與籌集設立之發起人、非執行經營業務之科技諮詢委員、技術顧問。 6 6
7
五、每年或間年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六、兼職時數、總個數、回饋金收取方式等規定,仍需依本校「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8
七、個人兼職紀錄查詢 行政e化系統→行政類→兼職查詢系統 2 白底藍字:現職區 灰底黑字:歷史區 1
9
八、人事室洽詢專線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