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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发动机同一型号判定条件 2010年10月28日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发动机同一型号判定条件 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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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要点: - 减少重复进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 ;
- 作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同一型式(视同)判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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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2.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要点: - 对于汽车车辆产品, 指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整车及改装车产品,也包括半挂车产品; - 适用于新产品申报、产品扩展和变更; - 不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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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义 3.1 同一型式(视同)——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要点: - 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产品不必进行实际检验; - 分为两种情况: ●同一型式 ●型式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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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要点: - 强制性标准分为: 系统: 指任何车辆系统,受某一单独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约束,如制动系统、排放控制系统、噪声控制系统、转向系统等。 部件: 指一种装置,受某一单独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约束,计划作为车辆的一部分,可以独立于车辆进行试验。如灯具、安全带、发动机、后视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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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要点: - 如不同车型(系列车型)之间的制动系统; - 如同一车型由于选装一定条件的不同发动机的车外加速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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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要点: - 不能连续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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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2 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要点: - 注意跟踪标准的变更和有过渡期限的标准条款; - 今后标准的实施期限和实施内容原则上均以标准规定为准,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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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要点: - 公告参数或备案参数应申报标称值,标称值不同不能视同; - 产品参数的测量值与标称值之间存在测量误差和制造误差; - 产品参数的测量值与标称值之间的允差: * 尺寸参数不大于±1%; * 质量参数不大于±3%; * 净功率 在发动机转速公差为±1.5%时,最大净功率不大于±2%,其它点不 大于±4%; * 油耗 对于M1类车辆不大于+4%;对于N1或M2(最大总质量≤3500kg)类车辆不大于+6%; * 如标准规定了限值要求,不允许超出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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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于部件的要求(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4 对于部件的要求(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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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部件 整车产品 生产企业 √ √ 生产场所 √ 规格型号 √ 商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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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佐证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要点: -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如座椅面料颜色与规格型号关联;发动机规格型号编制规则发生变化引起的发动机型号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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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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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 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 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要点: - 明确了改装车关于上述整车性能试验项目与原二类底盘或整车之间的视同关系; - 改装后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应在原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范围内; - 改装后的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如超出原二类底盘的最大总质量或轴荷,二类底盘应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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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5.2.2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 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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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5.3.2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适用范围:装用汽油或两用燃料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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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怠速排放 GB18285-2005 GB18352.3-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 排气污染物要求);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 排气污染物要求)。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应按GB 标准 进行试验;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应分别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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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汽车的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装车特性相同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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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 压燃式发动机: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 进/排气阀数(每缸);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最大扭矩转速时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适用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适用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对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对限定燃料范围的发动机之间,燃气组分相同); 燃料供给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 缸心距; 进/排气阀数;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额定功率转速时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适用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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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催化转化器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催化器反应所需的反应剂类型及浓度; 反应剂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试剂补充频率:连续/维修保养; 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容积; 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再生方法或系统; 再生系统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范围; 若周期性再生: -两次再生之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1); -再生期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2); 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其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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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或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标准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Ⅳ阶段限值。 - 根据2010年9月3日主要发动机厂和检测机构关于国Ⅳ排放问题研讨会的讨论结果,排气污染物发动机系族源机的选择除原来规定的最大功率最大扭矩外,还包括最小功率扭矩的发动机,此时ECU软件版本号可不同。 与原视同条件的变化: * 按标准分列了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特性、参数和部件要求; * 对气体燃料发动机,增加了燃烧室型式(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的要求; * 按GB17691标准修改单,发动机系族按ISO16185进行定义,单缸排量相差不超过7.5%改为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 ECU生产企业改为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 按标准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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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烟度 GB3847-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同 排气污染物要求);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同 排气污染物要求); 装车特性相同,包括: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适用范围: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由于限值不同,系族内发动机应分别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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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2008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详见文) ;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详见文) ; 装车特性相同,包括: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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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 发动机生产企业;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气缸数; 缸心距; 进/排气阀数;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额定功率转速下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适用时); ECU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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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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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装用汽油发动机、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标准规定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阶段限值。 与原视同条件的变化: * 依据标准对基本特性、参数进行了重新定义,删除了燃料种类、排量、压缩比、缸径/行程、功率/转速、最大扭矩/转速、怠速转速相同的要求; * 增加了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进/排气阀数、缸心距相同的要求; * 依据ISO16185标准,增加了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的要求; * 增加了额定功率转速下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的要求; * 中冷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改为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 * 按标准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 删除了LPG/NG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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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2 重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GB17691-2005 GB14762-2008 GB20890-2007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冷却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燃烧室结构; 发动机单缸排量±15%; 气缸数目与排列(如果燃料供给系统为每缸单独计量燃料,则气缸数 目可以减少); 缸心距(仅对汽油发动机); 进/排气气阀数(每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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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载体容积±10%);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15%);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催化转化器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催化器反应所需的反应剂类型及浓度; 反应剂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试剂补充频率:连续/维修保养;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即:有/无); 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容积; 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再生方法或系统; 再生系统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范围; 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其它系统的作用和规格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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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按GB17691标准进行试验,具体试验要求按HJ 标准执行。HJ438标准仅规定了里程,没有规定试验循环,试验循环由中机、检测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 - 汽油发动机的车辆按GB14762标准进行试验,Ⅲ阶段按GB20890标准的试验循环进行,Ⅳ阶段尚未制订,暂按GB20890标准进行耐久性试验。具体试验要求按GB 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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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车载诊断系统(OBD) GB18352.3-2005 GB17691-2005 GB14762-2008
发动机下列特性相同: 燃烧过程(即:点燃式、压燃式、二冲程、四冲程); 供油方式(即:化油器或燃油喷射); 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型式相同: 催化转化器型式(即:氧化型、三效型、加热催化、其它), 颗粒捕集器型式(适用时); 二次空气喷射(即:有或无), 排气再循环(即:有或无); 车载诊断系统(OBD)的监测项目相同; 故障检出方法相同; 发动机和OBD系统的生产企业相同。 注:两用燃料车与单一燃料车的OBD系统不能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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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与单一燃料车的OBD系统不能视同”是指两用燃料车的每种燃料都应分别进行试验。两用燃料车当使用其中一种燃料时的OBD系统,若与某一单一燃料车的OBD系统相比,完全符合上述视同条件,则两者可以互相视同。 -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按GB18352标准执行;标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第Ⅲ 、Ⅳ阶段)起都应装备OBD系统。 - 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装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按GB17691标准执行;标准规定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2010年1月1日(第Ⅳ阶段)起都应装备OBD系统,装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国Ⅳ阶段暂不要求装备OBD系统。 - 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装汽油发动机的车辆按GB14762标准执行,标准规定自2009年7月1日(第Ⅲ阶段)起都应装备OBD系统。 与原视同条件的变化: * 增加了GB 、HJ 标准; * 点火方式相同改为燃烧过程相同; * 删除了对检测项目的具体要求,即对点燃式发动机,至少包括催化转化器劣化、失火、氧传感器劣化、与排放有关的、与电控单元相连接的传感器、控制器和部件的电路连通状态监测(如:二次空气、EGR、燃油蒸发控制系统等);对压燃式发动机,至少包括催化转化器劣化(如适用)、颗粒物捕捉器(如适用)、与排放有关的、与电控单元相连接的传感器、控制器和部件的电路连通状态监测(如:电控燃油计量、正时执行器、空气流量、进气支管压力等)。 * 故障指示器(MI)激活原则相同改为故障指示器(MI)激活方式相同; * 电控单元(ECU)生产厂家相同改为发动机和OBD系统的生产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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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发动机净功率 GB/T 按4.4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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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汽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同一型号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
进气方式(普通、增压); 冷却方式(风冷、水冷); 燃料种类(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等); 燃烧室结构(仅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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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汽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供油方式(对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单点/多点燃油喷射等;对压燃式发动机指直立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点火次序; 气缸数目和排列; 排量; 额定功率或净功率(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发动机的排放水平相同(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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