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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招標文件範本 採購作業規定 電子書 諮詢管道 教育訓練課程 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 臺北市政府工程、財物及勞務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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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招標文件範本 採購作業規定 電子書 諮詢管道 教育訓練課程 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 臺北市政府工程、財物及勞務契約範本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採購作業規定 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 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 電子書 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電子書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參考手冊 異質採購作業參考手冊 錯誤態樣電子書 採購稽核作業參考手冊 諮詢管道 採購諮詢專線 工程技術服務團 1490 (一試就靈) 專業志工現場諮詢(市政大樓3樓西南區) 網路線上諮詢(採購業務資訊網Q&A、傳真No ) 公文函釋 教育訓練課程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研習班 採購履約爭議處理研習班 採購錯誤態樣案例解析研習班 技術服務採購管理實務研習班 統包工程實務研習班 前言 教育訓練 工程技術服務團諮詢 工程技術服務團現場會勘 專業志工採購諮詢

2 0.1.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履約管理參考手冊架構圖1/2
1.1.機關開工前準備作業: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檢核作業流程 ‧指派工程司、建立品質保證系統、 ‧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審查廠商所提計畫 ‧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施工前會勘、說明會、施工前障礙排除 ‧申繳空氣污染防治費 1.2.廠商開工前準備作業 ‧ 遴派人員 ‧ 工地勘查、鄰房調查及鑑定 ‧ 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施工計畫(含施工預定進度表或網狀圖、分包計畫) 、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提報整體品質計畫、 交通維持、工地安全衛生、噪音振動防治、 餘土處理、水土保持...等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 詳研契約文件、施工圖繪製與送審 ‧ 施工前協調與障礙排除 ‧ 工程告示牌 ‧1.3.開工準備階段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1.開工準備 2 0-2 0、前言; 0.1.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履約管理參考手冊架構圖1/2 開工 施工 2.施工管理 3.品質管理 4.進度管理 5.安衛管理 6工程款支付 7.變更設計 2.1.開工報核 2.2.工地管理 2.3.工安責任 2.4.工程保險 2.5.轉包與分包 2.6.保證金 2.7.契約終止解除 2.8.履約爭議處理 2.9.不良廠商處置 2.10.一般注意事項 2.11.施工管理事項劃分、期限、罰則 2.12.參考案例 3.1.三級品管制度 3.2.三級品管常用規定 3.3.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簡要說明 3.4.一級品管(施工廠商) 3.5.二級品管(監造單位) 3.6.二級品管(主辦機關) 3.7.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 工查核 3.8.品管作業權責劃分、 期限、罰則 3.9參考案例 3.10.參考表單 4.1.影響工進之主因 4.2.施工預定進度 4.3.施工進度之調整 4.4.遲延履約之處理 4.5.進度之管控 4.6.進度管理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4.7.參考案例 4.8.進度管理參考表單 5.1.施工安全衛生常用 規定 5.2.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簡要說明 5.3.機關重要事項 5.4.監造單位重要事項 5.5.廠商重要事項 5.6.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7.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5.8安衛管理權責劃分、 期限、罰則 5.9.參考案例 5.8.參考表單 6.1.契約價金給付 6.2.估驗款 6.3.預付款 6.4.物價指數調整 6.5.統包工程估驗計價 6.6.損害賠償請求 6.7.參考案例 6.8.估驗計價參考表單 6.8.估驗計價執行作業程序 7.1.相關法令規定 7.2.契約變更之意義 7.3.契約變更原則 7.4.變更設計作業程序 7.5.相關配合事項 7.6.統包工程變更原則 7.7.變更設計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7.8.參考案例 7.9.變更設計參考表單 B 2

3 0、前言;0.1.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履約管理參考手冊 架構圖1/2
0-3 9.1.相關法令規定 9.2.驗收前準備工作 ‧9.2.1.竣工報核 ‧9.2.2.竣工查驗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 ‧9.2.4.結算作業 9.3.驗收作業程序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 ‧9.3.3.驗收作業程序 ‧9.3.4.部分驗收 ‧9.3.5.驗收紀錄 9.4.減價收受 9.5.逾期罰則 9.6.接管 9.7.核發驗收證明書 9.8.竣工驗收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9.9.延宕驗收結案期程各階段缺失態樣 9.10.參考案例 9.11.驗收階段參考表單 B 8.工程督導 9.竣工 8.1.監辦 8.2.審計機關之稽察 8.3.相關機關之查核 8.4.施工查核小組 8.5.採購稽核小組 8.6.工程督導小組 8.7.參考案例 9.驗收作業 11.參考資料 10.1.支付尾款 10.2.決算 10.3.保固 10.4.監造報告書 10.5.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10.6.參考案例 10.7.結案保固階段參考表單 10.結案與保固 3

4 0.2.履約管理法規文件1/2 0.2.履約管理法規文件 0.2.1.中央法規文件 1.政府採購法(採,1050106)
0-4 0.2.履約管理法規文件 0.2.1.中央法規文件 1.政府採購法(採, )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細, ) 3.營造業法(營,內政部 ) 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營細,內政部 ) 5.建築法( ) 6.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延,工程會911122) 7.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行政院821007) 8.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品管,工程會 )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餘,內政部營建署960315) 10.採購契約要項(要項,991229) 1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綱) 12.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契,工程會 ) 13.工程採購契約管理(管,工程會 ) 14.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有 ) 15.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無 ) 16.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 行政規則之定義,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無需法律直接授權依據,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實務上習稱之「行政規定」均屬之,裁量性行政規則常仿照法規命令定有名稱,惟其命名方式與法規命令不同,依其規範內容及性質,常用之名稱有「要點」、「注意事項」、「基準」、「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等,此類具名稱之行政規則其格式亦常以條列方式處理,因與法規命令類似,因此實務上亦有以「類似法規」稱之者。 4

5 0.2.履約管理法規文件2/2 0.2.2.本府法規文件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契,1060906)
0-5 0.2.2.本府法規文件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契, ) 2.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基準, ) 3.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權責分工表, ) 4.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 實施) 5.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投保 實施) 6.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品管, 生效) 7.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工期, 生效) 8.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安衛須知, 實施) 9.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 10.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實施) 11.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 實施) 12.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施工規範, 實施) 13.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剩餘資源, ) 14.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搶修作業要點, ) 5

6 0.3.各章節重點法規及文件1/4 一、開工前準備 二、施工管理 三、品質管理 0-6
中央:重大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工程採購契約管理、營造業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本府: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採購契約要項 本府: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中央: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本府: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6

7 0.3.各章節重點法規及文件2/4 四、進度管理 五、安衛管理 六、工程款支付 0-7
中央: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營造業法、建築法、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工程採購契約管理 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 中央: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本府: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中央:工程付款條件訂定原則、營造業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本府: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投標須知、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 7

8 0.3.各章節重點法規3/4 七、變更設計 八、工程督導 九、驗收作業 0-8
中央: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採購契約要項、統包實施辦法、民法 本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七、變更設計 八、工程督導 九、驗收作業 中央: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本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 中央: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工程採購契約管理、共同投標辦法、統包實施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民法、刑法、營造業法、建築師法、技師法、貪汙治罪條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監造計畫製作綱要 本府: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

9 0.3.各章節重點法規4/4 0-9 十、結案保固 中央:政府採購法、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工程採購契約管理、民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採購契約要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施工綱要規範、提存法、公司法 本府: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投標須知、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處理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久懸未結帳項處理原則

10 0.4.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1/7 一、權責分工表架構概述: 項目依照工程進行之順序編排
0-10 一、權責分工表架構概述: 項目依照工程進行之順序編排 各單位權責分工明確(期程、項目、約定對象、處理期限、逾期或違反 罰則) 彙整相關規定的提送期限與罰款金額(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各項單 行規定) 可依照工程性質修正扣罰金額 說明欄位,敘明各期程(工程開(施)工前、工程施工及工程完成驗收 階段)的各項目之依據及應行注意事項。 附記欄位,敘明表內所訂期限之計算方式、違約金性質、廠商逾約定期 限或重複改正之處置方式。 權責分工表(無專案管理) 權責分工表(有專案管理) 10

11 0.4.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2/7 二.說明
0-11 二.說明 1.「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適用於機關將「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分別委由兩個不同廠商辦理之情形。 2.屬自辦監造工程,機關可參考本表內容另行訂定「施工階段履約事項約定一覽表」,載明施工廠商之辦理事項、約定期限及逾期違反罰則,未載明者依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3、本表所載之期限及罰則僅供參考,所約定各單位之權責分工應依本表所定原則辦理。另機關依工程需求或相關法令規定,於本表增、刪工作事項時,各單位權責分工則由各機關參照本表所訂原則訂定。 4、機關應於不違反相關規定原則下,於招標前依採購標的性質、規模及需求,確實檢視修訂表內各項目(本表所列項目如契約未約定者,則無該項次內容之約定),以及在各單位權責下所約定期限、罰則[ ]內予以調整修正,俾以確分權責,惟不得有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11

12 0.4.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3/7 三.名詞定義
1.辦理:負責執行相關工作事項,製作相關文件以供審核,並針對審核意見辦理後續工作。 2.協辦:協助辦理相關工作事項。 3.監督:督促辦理者執行工作,及檢視其辦理情形,如發現有未符合契約與規範之處,並予以糾正。 4.督導:督促並指導辦理者依契約及規範執行工作。 5.審查:檢查辦理者之工作執行情形,檢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提出處置意見,要求辦理者修正或將檢視結果提供核定者(或審定者)決策之參考。 6.審定(複核):檢視並就技術部分確認辦理者之工作成果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將結果提供主辦機關備查或核定。 7.核定:(1)主辦機關:對於辦理單位、審查或審定單位之陳報事項作成決定。 (2)其他單位:審查或審定辦理者之工作成果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作成決定並將決定送主辦機關備查。 8.備查:收執存查或核符後收執存查。

13 0.4.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4/7 工程會 本府 四.參考之相關規定 1.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2.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工程會 1.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3. 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1.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2.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契約文件 3.工程採購投保約定事項範本 本府 1.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 2.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法規 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5.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 6.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14 0.4.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5/7 五.附記:
0-14 五.附記: 1.表內所訂辦理期限若無特別敘明,係以應辦事項之資料文件遞交送達上一級單位之日止計算;審查、審定(複核)、核定之期限若無特別敘明,係指自接獲資料文件之次日起算,至遞交送達上一級單位之日止計算,其送達方式依契約約定辦理。 2.表內所訂期限,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敘明理由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 3.本表規定應辦項目之期限,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均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若期限屆至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若期限屆至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期限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4.本表所列違約金中,於工程完工驗收階段項次3-4「工程竣工」施工廠商逾約定期限所計算扣罰之違約金,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餘違反罰則所計算扣罰之違約金屬懲罰性違約金。 14

15 0.4.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6/7 0-15 5.專案管理廠商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有「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規劃之諮詢及審查」、「設計之諮詢及審查」、「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等各階段2項以上時,該契約內服務費用建議依各階段服務項目分項列明,或註明各服務項目占服務費用之比率。本表有關專案管理廠商之扣罰金額,如係以專案管理服務費之比率扣罰者,係以「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之服務項目費用計算扣罰金額。 6.各單位依權責應審查、審定(複核)、核定之項目,若有須改正事項,應一次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正,改正後複審或複核之期限,仍依本表所訂期限重新計算,如逾期改正、逾期複審或逾期複核者,仍應依本表逾期或違反罰則及契約約定處置。另審退件次數若有超過1次,則機關應檢討是否有歸責於監造廠商、設計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之情形,並依契約約定及「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檢討處置。 15

16 0.4.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7/7 0-16 7.除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廠商辦理改正次數超過1次者,自第2次審退文件送達次日起,仍應依本表「逾期或違反罰則」連續計罰至改正完成日止。 8.若監造廠商、設計廠商與專案管理廠商,依本表所列須配合協辦、監督或督導而未配合者,機關應依契約約定及「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檢討處置。 9.本表所列項目如契約未約定者,則無該項次內容之約定。 16

17 0.4.1建立採購履歷相關制度 本府現有(招標階段) 採購標準作業程序(SOP) 招標階段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A.1~A.5)
新建立(履約階段)(107年5月1日實施) 工程採購履約階段自我檢核表(B.1~B.3) 工程採購自我檢核及稽核作業流程圖

18 依 政 府 採 購法第101 條至第103 條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1/11 0-18 一.前言: 計分指標 計分項目 如期履約情形 提前竣工 逾期竣工 履約成本違約金 提出替代方案 違約金金額 初驗、複驗及驗收過程之缺失與改善天數 違約金金額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基準 施工品質 施工作業 施工查核 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情形 技術士參與情形 品質優良 安衛環保 職業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 環保 民眾反映及是否停權 民眾通報缺失 依 政 府 採 購法第101 條至第103 條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機關於工程驗收完成後15日內,應將完整之計分事實資料填報於標案管理系統,並辦理計分作業。 18

19 「投標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參考作業方案」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2/11 0-19 一.前言: 採購評選 「投標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參考作業方案」 提升本府工程品質 擇優汰劣 方案ㄧ 近五年廠商履歷 全國施工查核成績納入計分(本府及工程會查核成績加重計分) 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 獲獎情形(金質獎、金安獎及本府工程卓越獎) 廠商停權情形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PR值 施工查核成績 重大職災 停權情形及獲獎情形 其他 方案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量尺分級(PR值) 19

20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3/11 二.「投標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方案一 0-20 項目 增減分標準
備註 近五年施工查核情形 查核成績 級距 機關別 90分以上 89分至85分 84分至82分 81分至80分 79分至75分 74分至70分 未達70分 1.施工查核結果按件次計算計分,增 分、減分分別計算(分別不得逾其上 限[ ]分,未載明者為6分),再予合 計為本項分數。 2.增分A=各次增分總和≦[6] 減分B=各次減分總和≦[6] 本項分數C=A-B 本府及工程會歷次施工查核成績 加2分 加1.5分 加0.6分 加0.3分 扣0.3分 扣0.6分 扣2分 除本府及工程會外其他機關歷次施工查核成績 加1分 加0.4分 加0.2分 扣0.2分 扣0.4分 扣1.5分 近五年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 每次事件 扣1分 發生重大職災事件按次扣1分,本項最 多減[ ]分(以6分為上限,未載明者為6 分)。 近五年獲獎情形 等級 獎別 特優 優等 佳作(或入圍) 同一工程僅限加分1次,並擇優採計上 開其中一款,本項最多加[ ]分(以6分 為上限,未載明者為6分)。 金質獎、金安獎 加0.5分 本府公共工程卓越 獎 近五年廠商停權情形 扣5分/次 無紀錄不扣分 註:1.本標準以[ ]載明分數者,得由機關依個案另行載明分數。 2.各增減項目所稱近五年履約情形資料,以截止投標日前五年之資料為準。 20

21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4/11 二.「投標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方案一 0-21 評選項目
廠商過去履約績效(35分)【註1】 ○○○○ 總分 廠商過去經驗實績(35分) 廠商過去履歷增減分情形 近五年施工查核情形【註2】 近五年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 近五年獲獎情形 近五年廠商遭停權處分情形 增減分合計結果 配分權重 (滿分為100分) 委員 評分 增分 (上限為[6]分) 減分 實際分數【註3】 (○○分) 廠商名稱 1 A廠商 30 +2 -1 32 2 3 4 5 【註1】 評選項目「廠商過去履歷」項目配分建議為15分至35分。 【註2】 增分、減分予以分開計算,再予合計為本項分數。(|增分|-|減分|=本項分數) 【註3】 「實際分數」為「委員評分」加計「增減分合計結果」,其最低為零分,最高為該「廠商過去履歷」評選項目配分之滿分。 【註4】本評選項目經出席評選委員評分平均分數應達所占配分之[80%]之合格分數,本項合格分數之限制應考量比例原則,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機關得就個案情形調整上開配分及合格分數,並於招標文件載明。 【註5】 計分標準依招標文件規定。 註:1.本標準以[ ]載明分數者,得由機關依個案另行載明分數。 2.各增減項目所稱近五年履約情形資料,以截止投標日前五年之資料為準。 21

22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5/11 三.「投標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方案二 0-22 指標 分數 頂標
項目 給分標準 備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 形計分量尺分級(PR值) 以截止投標日查詢最新一期工程會公告之PR值為準,廠商無分級紀錄者視同均標,不予增減分。(以6分為上限,未載明者為6分)。 107年3月廠商履約計分PR指標 指標 分數 頂標 81.5 前標 80.86 均標 79.95 後標 79.04 底標 77.8 備註: 參考國內大學學測學科分布,設定辨別指標如下 頂標:成績位於第88百分位數之分數 前標:成績位於第75百分位數之分數 均標:成績位於第50百分位數之分數 後標:成績位於第25百分位數之分數 底標:成績位於第12百分位數之分數 22

23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6/11 0-23 三.「投標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方案二(103年10月27日起完成驗收之資料) 評選項目 廠商過去履約績效(35分)【註1】 ○○○○ 總分 廠商過去經驗實績(35分) 廠商過去履歷增減分情形 廠商履約情形計分量尺分級(PR值) 增減分合計結果 配分權重 (滿分為100分) 委員 評分 增/減分 實際分數【註2】 (○○分) 廠商名稱 1 A廠商 33 -3 30 2 3 4 5 【註1】 評選項目「廠商過去履歷」項目配分建議為15分至35分。 【註2】「實際分數」為「委員評分」加計「增減分合計結果」,其最低為零分,最高為該「廠商過去履歷」評選項目配分之滿分。 【註3】本評選項目經出席評選委員評分平均分數應達所占配分之[80%]之合格分數,本項合格分數之限制應考量比例原則,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機關得就個案情形調整上開配分及合格分數,並於招標文件載明。 【註4】計分標準依招標文件規定。 23

24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7/12 四.臺北市政府廠商履歷整合平台系統 臺北市政府廠商 履歷整合平台系統 0-24
施工廠商履約履歷 技術服務廠商履約履歷 工程採購個案履約情形 以系統介接取代逐項查詢 臺北市政府廠商 履歷整合平台系統 作為機關評選參考 政府電子採購網 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履約績效管理系統 法律事務管理系統 採購申訴與調解業務系統 (廠商停權資料) (施工廠商履歷) (技術服務廠商履歷) (訴訟案件) (申訴調解案件) 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局 本府法務局 24

25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8/11 0-25 四.臺北市政府廠商履歷整合平台系統 25

26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9/11 0-26 四.臺北市政府廠商履歷整合平台系統 機關管理者帳號 26

27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10/11 0-27 四.臺北市政府廠商履歷整合平台系統 27

28 0.5施工廠商履歷運用於政府採購11/11 0-28 四.臺北市政府廠商履歷整合平台系統 28

29 0.6.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1/4 一.適用對象:
0-29 一.適用對象: 1.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 2.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得比照本要點規定,並納入招標文件據以辦理,有增扣分記點情形者,折半計之。 29

30 廠商同年度2件優等以上且無丙等以下案件,增分記點2點,為期2年
0.6.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2/4 0-30 二.架構圖: 客觀因素多 主觀因素多 隨時檢討 一年一次 記點資訊公開於網站 評量資料僅限本府同仁參閱 增減分 記點 履約績效綜合評量 ~ 資訊系統管理 ~ 評選得增減分 供評選或限制性招標參考 有申訴管道 無申訴管道 廠商同年度2件優等以上且無丙等以下案件,增分記點2點,為期2年 擇優汰劣 選好廠商 30

31 0.6.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3/4 三.增分記點項目: 扣分記點情形 增分記點情形 如期如質完成 提早完成
0-31 0-31 三.增分記點項目: 增分記點情形 如期如質完成 提早完成 採用廠商創意方案並節省該項經費10% 設計成果達成環境保護或節能減碳等重大政策 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之相關公共工程選拔、競賽獲獎者(ex: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金安獎、金路獎及本府卓越獎等) 扣分記點情形 未依約定期限提送文件 履約成果或相關文件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審退2次以上 履約成果或審查相關文件有不當限制競爭或違反法令情形 未善盡契約工作責任 未依約辦理相關工作 未依核定計畫用人 可歸責於廠商情形致機關受損 賄賂、收取佣金或洩密 其他違失或延宕期程事項 31

32 0.6.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4/4 四.綜合評量項目: 各階段(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評量內容如下:
0-32 0-32 四.綜合評量項目: 各階段(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評量內容如下: 服務品質35% 進度管控20% 經費管控10% 專業職能15% 參與程度20% 很滿意(90分~100分) 滿意(80分~89分) 尚可(70分~79分) 不太滿意(60分~69分) 很不滿意(50分~59分) 優良或不良事蹟得增減±10分 優,表現優異(90分↑ ) 甲,表現良好 (80分~89分) 乙,尚符需求 (70分~79分) 丙,評價不佳(60分~69分) 丁,評價甚差(59分↓) 32

33 一、開工前準備作業 1.1.機關開工前準備作業 1.1.1.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 1.1.2.機關開工前辦理事項 1.1.3.工程司及其職權
1-1 1.1.機關開工前準備作業 1.1.1.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 1.1.2.機關開工前辦理事項 1.1.3.工程司及其職權 1.1.4.施工前協調與說明會 1.2.廠商開工前準備作業 1.2.1.遴派人員 1.2.2.工地勘查、鄰房調查及鑑定 1.2.3.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1.2.4.詳研契約文件、施工圖繪製與送審 1.2.5.施工前測量與障礙排除 1.2.6.工程告示牌 1.3.開工準備階段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33

34 1.1.機關開工前準備作業 機關開工前準備作業 1.1.1.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 1.1.2.機關開工前辦理事項 1.1.3.工程司及其權責
1-2 1.1.1.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 注意事項 檢核作業流程 機關開工前準備作業 1.1.2.機關開工前辦理事項 ☉指派工程司 ☉相關計畫之核定 ☉督導計畫之擬定 ☉施工前說明會 ☉施工前協調 ☉申繳空污費 ☉施工前障礙排除 1.1.3.工程司及其權責 1.1.4.施工前協調說明會 34

35 1.1.1.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1/2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1.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公共工程,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經上級機關認定有列為重大公共工程之必要者。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得比照辦理。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檢核作業流程 2.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應自可行性研究或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討「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程,並於招標前確實檢核。(招標及決標) 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規畫書、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用地取得、都市設計審議、候選綠建築證書、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保存與維護、建築許可、河川區域使用許可、臨近、跨(穿)越鐵路、公路施工許可;捷運近縣建範圍施工許可;道路挖掘許可、管線箱涵處理及公用管線布設許可、樹木保護計畫、評估其他標案影響、地上物處理、工程預算可支用情形 1-3

36 1.1.1.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2/2 3.重大公共工程開工前,機關應請廠商查填「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經監造單位審查後報請機關備查,並於開工後確實執行。機關應將前項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重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開工前) 編擬施工計畫(含交通維持計畫、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編擬品質計畫、編擬安全衛生計畫、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報建築許可開工、辦理工程保險、繳交空氣汙染防制費 1-4

37 1.1.2.機關開工前辦理事項 機關開工前辦理事項 指派工程司 相關計畫之核定 督導計畫之擬定 施工前說明會 施工前協調 申繳空污費
1-5 機關開工前辦理事項 指派工程司 工程司指派通知書 相關計畫之核定 督導計畫之擬定 建立品質保證系統、監造單位提送監造計畫 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相關計畫之核定→得以開會方式研議審查縮短審核時間,並即時提供建議 施工前說明會 當地民意代表、里長、里民… 施工前協調 詳研招標文件、工程契約、圖說 邀專案管理、設計、監造、施工廠商、管線單位…等相關單位協調施工配合事宜;施工圖核定 申繳空污費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 施工前障礙排除 調查現地障礙因素,研議解決方案(民法債編507: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37

38 1.1.3.工程司及其權責1/7 一.契約履約期間,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指派工程司駐場,代表機關監督廠商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
1-6 一.契約履約期間,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指派工程司駐場,代表機關監督廠商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 如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執行監造作業者,機關應通知廠商,技術服務廠商變更時亦同。該技術服務廠商之職權依機關之授權內容,並由機關書面通知廠商。(※契10一) 二.機關應以工程司指派通知書指定本工程之工程司,並載明其授權範圍,通知施工廠商。(※基準6) 三.工程司: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契1二3、契1二3) 監造單位,指受機關委託執行監造作業之技術服務廠商。 監造單位/工程司,有監造單位者,為監造單位;無監造單位者,為工程司。 工程司/機關,有工程司者,為工程司;無工程司者,為機關。 工程司所指派之代表,其對廠商之指示與監督行為,效力同工程司。 工程司對其代表之指派及變更,應通知廠商。(※契10二) 工程司指派通知書 38

39 1.1.3.工程司及其權責2/7 四.工程司職權範圍: 1.依※契10三:工程司之職權如下(機關可視需要調整): 1)契約之解釋。
1-7 四.工程司職權範圍: 1.依※契10三:工程司之職權如下(機關可視需要調整): 1)契約之解釋。 2)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3)廠商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質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4)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5)廠商請款之審核簽證。 6)於機關所賦職權範圍內對廠商申請事項之處理。 7)契約與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8)其他經機關授權並以書面通知廠商之事項。 2.工程司代表機關處理下列非廠商責任之有關契約之協調事項:(※契10五) 1)工地週邊公共事務之協調事項。 2)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3)機關供給材料或機具之供應協調事項。 39

40 1.1.3.工程司及其權責3/7 3.依※基準7:工程司有依契約監督工程及指示廠商之權責,並處理下列事項: 1)應依相關規定訂定監造計畫。
1-8 3.依※基準7:工程司有依契約監督工程及指示廠商之權責,並處理下列事項: 1)應依相關規定訂定監造計畫。 2)按時填報監造日報表。 3)依契約約定督促廠商辦理下列事項: A.督促廠商如期開工。 B.提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或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曲線圖。 C.提報施工計畫、品質計畫、施工圖等。 4)審核並監督廠商依核定計畫執行。 5)工程進度之查核管制。 6)核轉估驗計價 7)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並協辦必要之契約變更程序。 8)其他應辦事宜及機關另行補充訂定之報表,送請機關查核。 9)協助請領臨時工棚及其他依契約約定臨時設施之許可證照,並指導廠商設置。 10)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11)監督廠商依規定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40

41 1.1.3.工程司及其權責4/7 12)切實監督廠商履行契約,並監督及抽查廠商施工、材料與設備之品質管制作業,以及監督工程材料儲存使用。
1-9 12)切實監督廠商履行契約,並監督及抽查廠商施工、材料與設備之品質管制作業,以及監督工程材料儲存使用。 13)工程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14)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議。 15)機電設備之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16)竣工文件及結算資料之審查,並協辦驗收作業。 17)協助處理履約爭議事件。 18)工程進行中,遇有其他應配合之工作時,應隨時報告機關,並洽相關單位密切合作。 19)依機關規定之時間及格式,將施工訊息於施工前通知工址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等相關單位。 20)於施工前辦理既有設施物會勘。 21)其他契約約定事項。 工程司上開所作之決定,應以書面通知廠商。 41

42 1.1.3.工程司及其權責5/7 1-10 4.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機關可視需要調整納入契約) 1)擬訂監造計畫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執行。 2)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 3)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趕工計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及管制。 4)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5)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6)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 7)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8)履約進度查證與管理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查。 9)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10)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11)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42

43 1.1.3.工程司及其權責6/7 12)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13)驗收之協辦。 14)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1-11 12)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13)驗收之協辦。 14)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15)其他與監造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五.核轉:廠商依契約提送機關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除另有約定外,均須送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轉。 照會:廠商依法令規定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之有關申請及報告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先照會監造單位/工程司。 監造單位/工程司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廠商如有異議,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機關表示,否則視同接受。(※契10四) 43

44 1.1.3.工程司及其權責7/7 六.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契19九)。
1-12 六.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契19九)。 七.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品管要點12) 1.監造單位所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於機關認定之重要施工項目派員監督施工;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應執行檢(查)驗程序,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督導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2.監造單位及其派駐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 3.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4.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5.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罰則。 44

45 1.1.4.施工前協調與說明會1/3 1-13 一.機關間之界面協調(管伍五(六)2(1))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及民眾抗爭者,可透過下列方式整合: 1.施工前應辦理會勘釐清事項 工區既設公共設施已有損壞者。 工區下游原有排水系統阻塞造成工區範圍有積水現象者。(環保局、水利處) 工區消防栓位置、數量確認,並須於竣工後復原。(消防局) 交通管制設施變更或廢止,並須於竣工後復原。(交工處) 鄰近房屋調查及鑑定。 工區範圍停車格位、路邊計時收費器取消或廢止變更。(停管處(本府增加)) 邀集工區內涉及之管線單位,確認管線拆遷事宜。(管線單位(本府增加)) 2.辦理施工前說明會 召開工程施工說明會與相關鄰、里居民解說施工步驟、時程、交通維持內容及尋求配合協助事宜。 3.辦理施工前會勘 開工前應邀集相關村里長、相關權責單位(交通、路燈、水利、號誌、停車…)、廠商、管線單位協調施工時程、交通維持內容及尋求配合協助事宜。 (一)施工前協調 (開工前會勘) 工區範圍既有公共設施已有損壞者 工區範圍既有排水設施有積水或淤積現象者 邀集消防局辦理工區範圍消防栓會勘確認 邀集交工處辦理工區範圍交通管制設施變更或廢止 邀集停管處辦理工區範圍停車格位取消或廢止變更(含路邊計時收費器) 邀集工區內涉及之管線單位,確認管線拆遷事宜… 45 45

46 1.1.4.施工前協調與說明會2/3 二.由機關在開工前召開施工協調會議。(※契,附錄2) 1-14 1.選定開會地點。
2.與會人員:(1)機關代表、(2)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3)廠商之工地負責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4)主要分包廠商人員、(5)其他應參加之分包廠商人員。 3.會議議程項目包含: 依契約內容釐清各單位在各階段之權責,並說明權責劃分規定。 講解設計理念及施工要求、施工標準等規定。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管線、裝修等)及相關施工項目缺失照片看板,以作為施工人員規範及借鏡。 提供本工程之主要分包廠商或其他得標廠商資料。(5)討論總工程進度表。 (6)主要工程項目進行順序及預定竣工時間。(7)主要機具進場時間及優先順序。 (8)工程協調工作之流程及有關負責人員。 (9)解說相關之手續及處理之規定。例如提出施工及設計上之問題、問題決定後之執行、送審圖說、契約變更、請款及付款辦法等。 (10)工程文件及圖說之傳遞方式。(11)所有竣工資料存檔的程序。(12)工地使用之規定。例如施工所及材料儲存區之位置。(13)工地設備的使用及控制。(14)臨時水電。(15)工地安全及急救之處理方法。(16)工地保全規定。 46

47 1.1.4.施工前協調與說明會3/3 三.工程宣導(※契9廿七)
1-15 三.工程宣導(※契9廿七) 1.廠商應辦理□施工說明會、□鄰里居民座談會、□社區及社團參與活動、□工程效益宣導活動、□交通維持宣導、□其他 (詳[ ]規定,由機關於招標時納入招標文件),廠商應依期限提送執行計畫,經機關核定後據以執行。 2.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八(五)   八、直接工程成本:常用直接工程成本分項估算原則如下: (五)社區參與及宣導費: (1)辦理社區及社團參與、里民座談、施工說明會、交通維持宣導等費用,按分項工程費總和之2%至4%估算。 (2)應於契約載明廠商辦理社區及社團參與、里民座談、施工說明會及交通維持宣導等計畫應經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同意辦理。 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  八、直接工程成本:常用直接工程成本分項估算原則如下: (五)社區參與及宣導費: 1.辦理社區及社團參與、里民座談、施工說明會、交通維持宣導等費用,按分項 工程費總和之2%至4%估算。 2.應於契約載明廠商辦理社區及社團參與、里民座談、施工說明會及交通維持宣 導等計畫應經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同意辦理。 47

48 1.2.廠商開工前準備作業 廠商開工前準備作業 1.2.2.工地勘查、鄰房調查及鑑定 1.2.3.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1-16 1.2.1.遴派人員 廠商開工前準備作業 1.2.2.工地勘查、鄰房調查及鑑定 1.2.3.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施工計畫(施工預定進度表/網狀圖、分包計畫) 剩餘土石方土處理計畫 交通維持計畫 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水土保持計畫 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提報整體品質計畫-§3品質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5安衛管理 1.2.4.詳研契約文件、施工圖繪製與送審 1.2.5.施工前測量與障礙排除 1.2.6.工程告示牌 48

49 1.2.1.遴派人員1/6 1-17 一.工地負責人: 1.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具有[ ]年(未載明者為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擔任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契9(一)1.(1)) 2.預算金額2000萬元以上者,其工地負責人應為專任,不得跨越其他工程,亦不得再兼任本工程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但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者,其工地負責人得同時兼任本工程其他職務或其他工程職務,兼任工地負責人須受聘於廠商,惟其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任以3件工程為上限,並不得超過5項職務,且兼任之職務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契9(一)1.(2)) 3.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契9(一)4.) 4.職責:廠商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全權代表廠商駐場,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契附錄1,4) 1)工地管理事項: 2)工程推動事項: 3)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4)工地週邊協調事項: 5)其他應辦事項。 49

50 1.2.1.遴派人員2/6 1-18 5.工地主任: 1)屬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所訂之工程,廠商遴派之工地負責人應符合營造業法第30、31條等之規定(工地主任)。(※契9(一)2) 2)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A.承攬金額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 B.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之工程。 C.建築物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之工程。 D.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之工程。 3)工地主任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營31) 50

51 1.2.1.遴派人員3/6 1-19 4)營造業違反…第30條第1項(應置工地主任)…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營56) 5)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營31) 6)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二工地。( 內政部 函) 7)依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是以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 內政部台內中營字第 號函) 8)工地主任…為樹立營造業從業人員專任專職立場,亦不宜於同一工地擔任其他職務。( 內政部營建署 函) 9)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營41) 51

52 1.2.1.遴派人員4/6 1-20 9)依營造業法第62條規定,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41條第1項規定者,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二.品管人員(詳§ ) 三.安衛人員(詳§5.2.3) 四.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詳§ )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除應查核施工計畫書、督(察)導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外,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工程查驗、查核、勘驗時,均應赴現場說明,並於開工、竣工報告及工程查報表等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營35)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事項,則由廠商負責人或專業技師辦理。(※品管要點9) 權責劃分 52

53 1.2.1.遴派人員5/6 五.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1.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契9(一)4)
1-21 1-24 五.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1.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契9(一)4) 2.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契9(一)6) 3.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契11(七)2) 4.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督導發現之缺失,廠商或監造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延期者,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通知監造廠商撤換所派駐現場人員。(※品管19.五) 53

54 1.2.1.遴派人員6/6 1-22 5. 廠商品管人員或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有※(府)品管20.各款情形之一,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文到14日內更換且調離工地: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2)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3)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或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者。 6.機關發現監造廠商、廠商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監造廠商、廠商於14日內更換,且調離工地並副知勞動檢查機關(構)處理: (※安衛須知12(三)二)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未能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3)工程經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54

55 1.2.2.工址勘查、鄰房調查及鑑定1/2 一.工址勘查、鑑界 1.契約使用之土地:(※契9(廿一))
1-23 一.工址勘查、鑑界 1.契約使用之土地:(※契9(廿一)) (1)由機關於開工前提供,其地界由機關指定。 (2)如因機關未及時提供土地,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3)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除因可歸責於廠商所致者外,由機關負責;其地上(下)物的清除,除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責處理。 2.施工所需臨時用地:(※契附錄1,5) (1)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 (2)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用地或機關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一)葫蘆堵圖書館 (二)信義健康中心 道路、建築先確定建築線 私地應先取得土地無償提供使用切結書 55

56 1.2.2.工址勘查、鄰房調查及鑑定2/2 二.鄰房調查及鑑定 1.民法794:損害鄰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險之預防義務
1-24 二.鄰房調查及鑑定 1.民法794:損害鄰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險之預防義務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 2.建築法69:附鄰接建築物之防護措施 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 3.招標文件規定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應投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者,除招標文件規定由機關自行委託者外,廠商於施工前應委託具有能力之公正第三者進行鄰屋調查,詳細載明房屋現況,其結果應報請機關備查。(※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3) 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廠商施工前應依契約規定,委由專業機構(公會、學術研究機構(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等公會)辦理。 (一)葫蘆堵圖書館 (二)信義健康中心 道路、建築先確定建築線 私地應先取得土地無償提供使用切結書 權責劃分 56

57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
1.2.3.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1-25 施工計畫 工程概要,工地佈置,工地組織,預定進度表或網圖,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程 主要材料機具設備之訂購與進場時程,分包計畫 臨時排水、環保、勞安計畫 施工協調、緊急應變組織及計畫 整體施工計畫 分項施工計畫 施工工法、順序步驟、施工進度 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營建剩餘土石方 處理計畫 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工業技術研究院能資所「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交通維持計畫 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並應事先提出因應計畫 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噪音及震動管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水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生態保護計畫,文化古蹟保護…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實施環評工地) 參考環保署:施工活動非點源最佳管理作業規範 品質計畫(§ ) 整體品質計畫、分項品質計畫 安衛計畫(§5.3)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整體、分項)、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緊急應變計畫 57

58 施工計畫1/3 1-26 一.廠商應依契約第9條第2款第1目附件規定提送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監造單位/工程司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廠商作必要之修正。(※契(府)9二1) 二.※契約第9條第2款第1目附件: 1.廠商應依約定期限提送涵蓋本工程整體之整體施工計畫,經機關核准後,據以施行。 期限與罰則:1)施工廠商-辦理:[開工後7日內];[1,000元] (※權責分工表) )監造-審查:[5]日;[1,000元]/日 3)專案管理-核定:[5]日;[500元]/日 2.並於每一項主要工作開始施作前依約定期限提送各單項主要工作之分項施工計畫(簡稱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施工,施工計畫應依據經核准之整體施工計畫發展詳述。 3.整體施工計畫及各單項施工計畫,一經核准,即成為契約之一部分。 4.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單純性工程,經機關同意者可將整體施工計畫及施工計畫合併辦理。 權責劃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五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李 (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 pdf 主旨:貴局函詢廠商因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遭停業處分所衍生工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11月25日高市工新四字第 號函。 二、針對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遭停業處分後續工程執行疑義,內政部曾以95年11月27日台內中營字第 號函說明二之(二)函釋營造業法第21條所稱之「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為「應由受委託之廠商概括承受及後續工程進行之義務、權利與原承攬(乙方)無關,無牴觸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詳附件1),其中所稱「無牴觸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乙節,復經內政部以98年2月2日營署中建字第 號函就營造業法第21條立法意旨函釋略以「..應較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但書適用之範圍…」(詳附件2),上開2函釋內容請參考,併請注意該點但書所稱經機關書面同意之規定。 三、得標廠商如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但書內容將契約之全部「轉讓」予他人,轉讓後似無與 貴局議價之可能。 58

59 1.2.3.1.施工計畫2/3 (一)整體施工計畫 工程名稱及概要(含基地現況) 工地組織及分包計畫 預定進度表(含施工順序)或網圖
主要施工項目之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程 主要器材設備、材料預定進場及送驗時間 工地布置 臨時圍堰排水 環境清潔維護 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施工協調流程(或機制) 緊急應變組織及計畫 其他(視工程特性需求或工程司指示項目) 1-27 (二)施工計畫 施工工法 施工順序步驟 施工進度 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施工圖 安全措施 59

60 1.2.3.1.施工計畫3/3 三.整體施工計畫及各分項施工計畫內容另可參考:
1-28 三.整體施工計畫及各分項施工計畫內容另可參考: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01330章「資料送審」§2.2「施工計畫」,計畫內容機關可視需要增刪。( 60

61 1.2.3.2.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處理計畫 1/15 一.規劃階段:(95.7.28工程管字09500284290號函)
應先檢討土石方自我平衡,再檢討同一計畫內各工程土石方的相互平衡,並掌握其他公共工程(含尚未施工者)的供需資訊,以規劃明確可行的棄土、借土專區。 二.規劃設計階段:(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4) 1.餘土交換原則:為加強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交換利用,除營建剩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者,工程主辦機關得列入工程採購之競標項目,不適用本作業要點外,計畫總工程預算達一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2000萬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向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1)土石方剩餘(出土)達3000 M3以上, 2)土石方不足(需土)達5000 M3以上。 未達前項所列經費及土石方數量,得參照該要點辦理申報。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檢送該年度土方數量規模符合第二 1-29 流程圖 1.少量餘土之處理 2.捷運餘土案例 3.復北 營建資源土質分類代碼 ‧ B1為岩塊、礫石、碎石或沙 ‧ B2-1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少於30%) ‧ B2-2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介於30%至50%) ‧ B2-3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大於50%) ‧ B3為粉土質土壤(沉泥) ‧ B4為黏土質土壤 ‧ B5為磚塊或混凝土塊 ‧ B6為淤泥或含水量大於30%之土壤 ‧ B7為連續壁產生之皂土 ‧ B8為營建混合物(土、石、砂、磚瓦、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玻璃 、塑膠等)。 98年度標準單價 餘方自行處理(15t):690.47 餘方自行處理(35t): 泥漿運棄及處理: 61

62 1.2.3.2.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處理計畫2/15 項各款應申報土方交換案件之資料。
1-30 項各款應申報土方交換案件之資料。 2.有價料處理原則:確認土質種類及數量,如為良質土石,不得運棄,應估算其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項目或單獨標售。如為淤泥或含水量大於30%的土壤或皂土等特殊土種,應編足相關處理費用。( 工程技字 號函) 3.避免大挖大填,力求挖方或填方減量。 4.評估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容量及收土種類。 5.出土量達50萬M3者,工程主辦機關應評估自設土資場或特約場所。(餘參二(一)) 三.施工階段: 1.如經妥善規劃仍無法平衡,應依營建署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機制,於減省政府整體支出經費、促計營建資源有效利用、不增加對交通環境影響之前提,積極尋求土石方交換機會。( 工程管字 號函) 2.應循法規:廠商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契約及「臺北巿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 1.少量餘土之處理 2.捷運餘土案例 3.復北 62

63 1.2.3.2.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處理計畫3/15 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於出土前分別向機關申報剩餘土石方及泥漿處理計畫:(※契9廿四)
1-31 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於出土前分別向機關申報剩餘土石方及泥漿處理計畫:(※契9廿四) 3.廠商應於工地實際產出餘土前,依契約及「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擬訂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含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地址及名稱),報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後,由工程主辦機關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廠商對於餘土之處理,並將處理計畫副知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環保局。(剩餘資源15二) 4.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1)工程之剩餘土石方應有處理計畫,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施工廠商對於剩餘土石方之處理。(管伍五(七)2(2)Dii) 2)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及工程契約中規定公共工程剩餘資源之收容處理計畫,包括處理方式、環保項目、權責與罰則等,並納入工程施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確實督導執行,如有違規棄置剩餘資源者,應依契約及廢清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及處分。(※剩餘資源8) 98年度標準單價 餘方自行處理(15t):690.47 餘方自行處理(35t): 泥漿運棄及處理: 餘土處理相關費用: 1.土方公會:清潔費元5 /方 2.土方公會:聯單5元/12方 3.土車運費:視距離、時間、挖土條件裝車時間等影響 4.處理場所:憑證:視土方類別、處理量(至少1000方)60~70元/方 5.處理場所:進場:台北亞太:2500~2800元/12方 :新竹:500~600元/12方 →處理量少於1000方→按件計酬→10萬元 63

64 1.2.3.2.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處理計畫4/15 3)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剩餘資源16)
1-32 3)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剩餘資源16) A.工程概述:工程名稱、主辦機關及承包廠商之名稱 B.處理數量:剩餘資源數量(不得超過處理場所收容總量上限)、內容及開工、出土預定時間表 C.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或其他經政府機關核准收容場所之地點及名稱: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A)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文件。 B)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之餘土交換處理同意書(土質及處理時間,均應相符)。屬民間建築工程出具之餘土交換處理同意書,應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4)剩餘資源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A.運輸路線圖、載運車輛。 B.運輸路線對週遭環境、交通的影響及對策。 C.運輸過程之污染防治、環保措施具體做法。 1.少量餘土之處理 2.捷運餘土案例 3.復北 餘土處理相關費用: 1.土方公會:清潔費元5 /方 2.土方公會:聯單5元/12方 3.土車運費:視距離、時間、挖土條件裝車時間等影響 4.處理場所:憑證:視土方類別、處理量(至少1000方)60~70元/方 5.處理場所:進場:台北亞太:2500~2800元/12方 :新竹:500~600元/12方 →處理量少於1000方→按件計酬→10萬元 64

65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處理計畫5/15 1-33 5.工程出土期間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辦理紙本流向證明文件簽發、網路申報勾稽及查核作業:(餘參二5、管伍五 (七)2(2)Diii) 廠商應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上網申報基本資料,並取得流向管制編號。再據以製作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報工程主辦機關核備後,由工程主辦機關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施工廠商應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上網申報剩餘土石方流向或剩餘土石方來源及種類、數量,並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定期送機關備查,機關應於次月五日前上網查核。 廠商應依工程主辦機關規定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定期逕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並由工程主辦機關副知收容處理場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4)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配合建立運送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制度,並不定期辦理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之抽查作業。 5)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應抽查運送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與經核准之餘土處理計畫是否相符。 65

66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處理計畫6/15 1-34 6)經本府工程主辦(管)機關同意裝置具有逐車追蹤流向功能之設備,得逕行查核剩餘資源流向監控資訊者,得免辦理抽查剩餘資源處理紀錄。(剩餘資源6) 6.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證明文件說明 1)申請核發運送證明文件:公共工程承包廠商提出該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該工程主辦機關核可後並於工程實際產生剩餘土石方前,核發運送餘土之證明文件及處理紀錄表。 2)餘土運離工地: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認可人員填寫土方內容(土質代碼)、數量、運送機具(車輛)號碼及駕駛人姓名、及車輛離開工地之日期及時間並簽名以示負責。 3)餘土運送期間:運送機具(車輛)駕駛人應核對載運內容及數量與文件內容是否相同,並簽字及紀錄時間(年、月、日、時、分)以示負責。 4)餘土運送之攔檢: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由環保稽察人員、交通警察及餘土主管機關於運送機具(車輛)運送時可攔檢運送車輛是否隨車攜帶該證明文件,運送內容、餘土處理地點、運送路線、運送日期是否與該文件內容所述一致。政府機關並可依據流向編號上網查詢該項工程兩階段申報相關資料。 66

67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處理計畫7/15 1-35 5)運至收容處理場所:收容處理場所於運送機具(車輛)到達後,查明載運內容數量是否與文件內容一致,於該文件到達時簽名表明到達時間(年、月、日、時、分)以示負責。簽名後由該場所收執一聯,運送者收執一聯,回報工地一聯或以掛號寄回工地。 6)收容處理紀錄:工地負責人應檢查該證明文件內容是否正確且完整、各欄位簽名情形的一致性及合理性,並定期將證明文件內容彙總至處理紀錄表,並由彙整之人員簽名及承包廠商簽名後,將該紀錄表併同證明文件副聯提送政府機關主辦(管)單位簽章。 6.土資場及目的事業處理場所設置應設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餘肆三5) 7.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所管收容處理場所「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紀錄資料及即時上網查核功能,應提供相關縣市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運用核對出土流向。 8.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廠商(承造人)所報餘土計畫,應予列管並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抽查餘土處理紀錄,必要時得依法規委託辦理。(餘參一5) 67

68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處理計畫8/15 1-36 9.廠商未依餘土計畫辦理,機關應要求限期改善。如未改善,按契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或終止契約。如有違規棄置剩餘資源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約定扣款、罰款、停止 估驗、限期清除違規棄置剩餘資源、現場回復原編定使用,並移請地方環保 機關及營造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參一9 ,剩餘資源19三) 10.工程會已將剩餘土石方處理列為公共工程施工查核重點查核項目,未落實執行的機關,將追究機關首長責任。( 工程技字 號函) 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市府)(http://soilmove.taipei/) 營建棄填土資訊系統(營建署)(http:// 68

69 1.2.3.2.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處理計畫9/15 四.違約之處置: 1.廠商估驗計價應檢附文件:
1)□廠商估驗計價應檢附經機關建議或核定之土資場之遠端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片及___等資料(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屬土方交換、工區土方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未勾選者,無需檢附)(※契5一2(8)) 2)□符合機關規定格式(例如日期時間、車號、車輛經緯度、行車速度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之土石方運輸車輛行車紀錄與軌跡圖光碟片。(未勾選者,無需檢附) 3)估驗計價應檢附流向證明文件(運送憑證)及剩餘資源處理紀錄表。 2.餘土或泥漿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載運處理,或有違規棄置之情形者,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契9廿四1(1)) 1-37 69

70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處理計畫10/15 1-38 3.餘土或泥漿未依契約約定及核准之處理計畫辦理者,依下列約定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至本契約餘土或泥漿處理費扣完為止: (※契9廿四1(2)) 1)第1次查獲屬實者,依該違規數量乘以契約餘土或泥漿處理單價金額之10倍計算違約金,並自最近1次之估驗計價款內扣抵。 2)第2次及其後查獲屬實者,每次依該違規數量乘以契約餘土或泥漿處理單價金額之20倍計算違約金,並自最近1次之估驗計價款內扣抵。 4.如有違規棄置之情形,經監造單位/工程司通知限期清理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廠商逾期仍未改善者,應再次限期改善,並依前子目約定按次連續扣罰至改善為止。(※契9廿四1(3)) 70

71 11/15 一.發包階段: 1-39 廠商 工程主辦機關 發包階段 開始 施工預算編列 規劃設計階段 估算餘土處理
廠商 工程主辦機關 發包階段 開始 施工預算編列 規劃設計階段 估算餘土處理 相關費用(註1、2、3、4、5) 註: 1.工程規劃設計階段,估計總出土量在50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工程主辦機關應評估自行設置、審查或特約收容處理場所。 2.剩餘資源屬可再利用物料,工程主辦機關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並明定於施工預算內及納入工程契約。該物料之處理,不受營建剩餘資源相關規定之限制。但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發包後上網記載土質種類及數量。 3.泥漿處理如採議會審定泥漿單價估算費用者,應採用具有處理機具之處理場所,如採用不具有處理機具之處理場所則以一般餘土之單價估算。 4.93年3月24日府工一字第 號函,凡需土超過1000立方公尺之公共工程,自94年4月1日起採土方交換取得土源。 5.凡出土或需土之公共工程剩餘資源交換作業流程另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交換作業程」規定辦理。 登錄中央營建剩餘 土石方資源服務 中心及本府營建 剩餘資源管理系統 填列土方交換資訊 兩階段申報簡例—以公共工程或建築工程為例: 何謂兩階段申報?其一為申報,其二為勾稽查核。承包商(甲)與合法收容場所業者(乙)需進行第一階段之申報工作,而工程主辦機關(丙)與地方主管機關(丁)則是進行勾稽查核。茲將各角色所需辦理或處理之工作事項分述如下,以釐清相關任務。 甲承包商於提出餘土處理計畫前,可於網站上查閱並取得合法收容場所之流向編號。接著承包商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並以承包商之身份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填具相關工程基本資料,以取得工程流向編號。當餘土處理計畫正式提出時,得併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及工程流向編號,送工程主辦機關(丙)或地方主管機關(丁)審查。實際出土時,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上網填具工程月報表,並將月報表列印留存。完成出土後,將所有月報表及申報查核勾稽情形提送工程主辦機關估驗計價或地方主管機關基礎勘驗。 乙合法場所業者需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函(如地方政府啟用營運函或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函),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並以合法場所業者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填報合法收容場所基本資料表,並將核准函傳真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由中心發給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合法收容場所開始營運收土後,按月於每月底前上網申報月報表(同意收容承諾月報表、實際處理月報表、轉運月報表、營運月報表等),每月10日前將當月月報表查核勾稽情形送主管機關備查。 丙工程主辦機關審查公共工程餘土處理計畫(由承包廠商提出,內需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工程流向編號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並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以工程主辦機關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核對工程基本資料表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等。以後則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工程月報表;最後承包商完成出土申請估驗款時,審查所有工程月報表及收土場所申報查核勾稽情形。 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或開工前,審查餘土處理計畫(由承包廠商提出,內需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工程流向編號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並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以地方主管機關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核對該工程基本資料表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等。以後則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建築工程月報表及合法收容場所申報之月報表;最後於基礎勘驗時,查核建築工程所有月報表與合法收容場所申報查核勾稽情形。 文件製作: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2002 年5 月13 日。 工程決標簽約 接續下頁 71

72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作業流程圖2
12/15 二.計畫審查階段: 廠商 工程主辦機關  計畫審查階段 1-40 接續上頁 登錄中央營建剩餘 土石方資源服務中心填列工程基本資料 並取得流向管制編號 註: 6.處理計畫書之製作應將餘土及泥漿數量分別計算載明。 7.泥漿處理計畫書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備查時均應副知環保局,並載明泥漿出土期間及行駛路線資料。 8.處理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簡稱「處理場主管機關」。 擬具(修正) 處理計畫書送 工程主辦機關審核(註6、7) 登錄 中央營建 剩餘土石方資源 服務中心檢視基本資料 是否正確並審核處理 計畫書是否 同意 發函同意備查處理計畫書,並函送處理場主管機關(註8) 兩階段申報簡例—以公共工程或建築工程為例: 何謂兩階段申報?其一為申報,其二為勾稽查核。承包商(甲)與合法收容場所業者(乙)需進行第一階段之申報工作,而工程主辦機關(丙)與地方主管機關(丁)則是進行勾稽查核。茲將各角色所需辦理或處理之工作事項分述如下,以釐清相關任務。 甲承包商於提出餘土處理計畫前,可於網站上查閱並取得合法收容場所之流向編號。接著承包商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並以承包商之身份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填具相關工程基本資料,以取得工程流向編號。當餘土處理計畫正式提出時,得併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及工程流向編號,送工程主辦機關(丙)或地方主管機關(丁)審查。實際出土時,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上網填具工程月報表,並將月報表列印留存。完成出土後,將所有月報表及申報查核勾稽情形提送工程主辦機關估驗計價或地方主管機關基礎勘驗。 乙合法場所業者需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函(如地方政府啟用營運函或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函),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並以合法場所業者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填報合法收容場所基本資料表,並將核准函傳真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由中心發給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合法收容場所開始營運收土後,按月於每月底前上網申報月報表(同意收容承諾月報表、實際處理月報表、轉運月報表、營運月報表等),每月10日前將當月月報表查核勾稽情形送主管機關備查。 丙工程主辦機關審查公共工程餘土處理計畫(由承包廠商提出,內需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工程流向編號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並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以工程主辦機關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核對工程基本資料表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等。以後則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工程月報表;最後承包商完成出土申請估驗款時,審查所有工程月報表及收土場所申報查核勾稽情形。 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或開工前,審查餘土處理計畫(由承包廠商提出,內需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工程流向編號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並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以地方主管機關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核對該工程基本資料表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等。以後則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建築工程月報表及合法收容場所申報之月報表;最後於基礎勘驗時,查核建築工程所有月報表與合法收容場所申報查核勾稽情形。 文件製作: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2002 年5 月13 日。 檢附處理計畫同意 備查函向工程主辦 機關申領運送憑證 核發運送憑證 出土 A B C 72

73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作業流程圖
13/15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作業流程圖 三.出土作業及完成階段A: 廠商 工程主辦機關 出土作業階段 完成階段 1-41 A 登錄中央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服務中心每月底申報內容、數量及土質等資料 每月5日 勾稽廠商申報情形 是否符合 每月5日將月報表送處理場主管機關 出土完成後應製作剩餘資源處理紀錄表送處理場主管機關備查 D 兩階段申報簡例—以公共工程或建築工程為例: 何謂兩階段申報?其一為申報,其二為勾稽查核。承包商(甲)與合法收容場所業者(乙)需進行第一階段之申報工作,而工程主辦機關(丙)與地方主管機關(丁)則是進行勾稽查核。茲將各角色所需辦理或處理之工作事項分述如下,以釐清相關任務。 甲承包商於提出餘土處理計畫前,可於網站上查閱並取得合法收容場所之流向編號。接著承包商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並以承包商之身份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填具相關工程基本資料,以取得工程流向編號。當餘土處理計畫正式提出時,得併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及工程流向編號,送工程主辦機關(丙)或地方主管機關(丁)審查。實際出土時,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上網填具工程月報表,並將月報表列印留存。完成出土後,將所有月報表及申報查核勾稽情形提送工程主辦機關估驗計價或地方主管機關基礎勘驗。 乙合法場所業者需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函(如地方政府啟用營運函或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函),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並以合法場所業者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填報合法收容場所基本資料表,並將核准函傳真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由中心發給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合法收容場所開始營運收土後,按月於每月底前上網申報月報表(同意收容承諾月報表、實際處理月報表、轉運月報表、營運月報表等),每月10日前將當月月報表查核勾稽情形送主管機關備查。 丙工程主辦機關審查公共工程餘土處理計畫(由承包廠商提出,內需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工程流向編號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並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以工程主辦機關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核對工程基本資料表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等。以後則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工程月報表;最後承包商完成出土申請估驗款時,審查所有工程月報表及收土場所申報查核勾稽情形。 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或開工前,審查餘土處理計畫(由承包廠商提出,內需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工程流向編號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並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以地方主管機關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核對該工程基本資料表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等。以後則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建築工程月報表及合法收容場所申報之月報表;最後於基礎勘驗時,查核建築工程所有月報表與合法收容場所申報查核勾稽情形。 文件製作: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2002 年5 月13 日。 查核 是否有待解決 事項 澄清、補報缺失項目 或責任檢討處置 結束 73

74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作業流程圖
14/15 三.出土作業及完成階段B: 工程主辦機關 上級機關 本府 出土作業階段 完成階段 1-42 B 登錄本府營建剩餘資源管理系統 填報基本資料 註: 10.本府營建剩餘資源管理系統每月10日上網填報相關報表填報單位係各工程主辦機關之施工單位(如工務單位之工務所、學校之營建組、非工務單位之相關主辦工程科室等)。 11.每月15日前上網檢視所報資料者係為本府各工程主辦機關學校。 12.本市各區公所之餘土之上級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每月10日 填報相關報表 (註10) 每月15日前 檢視所報資料是否 完整並填列2階段勾稽 情形及月報表 (註11) 每月20日 檢視各所屬機關 辦理情形是否 完整(註12) 每月25日 檢視各所屬機關 辦理情形是否 完整 兩階段申報簡例—以公共工程或建築工程為例: 何謂兩階段申報?其一為申報,其二為勾稽查核。承包商(甲)與合法收容場所業者(乙)需進行第一階段之申報工作,而工程主辦機關(丙)與地方主管機關(丁)則是進行勾稽查核。茲將各角色所需辦理或處理之工作事項分述如下,以釐清相關任務。 甲承包商於提出餘土處理計畫前,可於網站上查閱並取得合法收容場所之流向編號。接著承包商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並以承包商之身份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填具相關工程基本資料,以取得工程流向編號。當餘土處理計畫正式提出時,得併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及工程流向編號,送工程主辦機關(丙)或地方主管機關(丁)審查。實際出土時,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上網填具工程月報表,並將月報表列印留存。完成出土後,將所有月報表及申報查核勾稽情形提送工程主辦機關估驗計價或地方主管機關基礎勘驗。 乙合法場所業者需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函(如地方政府啟用營運函或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函),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並以合法場所業者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填報合法收容場所基本資料表,並將核准函傳真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由中心發給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合法收容場所開始營運收土後,按月於每月底前上網申報月報表(同意收容承諾月報表、實際處理月報表、轉運月報表、營運月報表等),每月10日前將當月月報表查核勾稽情形送主管機關備查。 丙工程主辦機關審查公共工程餘土處理計畫(由承包廠商提出,內需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工程流向編號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並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以工程主辦機關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核對工程基本資料表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等。以後則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工程月報表;最後承包商完成出土申請估驗款時,審查所有工程月報表及收土場所申報查核勾稽情形。 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或開工前,審查餘土處理計畫(由承包廠商提出,內需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工程流向編號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並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以地方主管機關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核對該工程基本資料表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等。以後則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建築工程月報表及合法收容場所申報之月報表;最後於基礎勘驗時,查核建築工程所有月報表與合法收容場所申報查核勾稽情形。 文件製作: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2002 年5 月13 日。 結束 74

75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作業流程圖
15/15 三.出土作業階段C: 工程主辦機關 上級機關 本府 出土作業階段 1-43 C 註: 工程出土 案件抽查 (註13) 受舉發案件查核 其他縣市 機關要求 澄清事項 查核是否有缺失 依契約約定請廠商 澄清、罰責 兩階段申報簡例—以公共工程或建築工程為例: 何謂兩階段申報?其一為申報,其二為勾稽查核。承包商(甲)與合法收容場所業者(乙)需進行第一階段之申報工作,而工程主辦機關(丙)與地方主管機關(丁)則是進行勾稽查核。茲將各角色所需辦理或處理之工作事項分述如下,以釐清相關任務。 甲承包商於提出餘土處理計畫前,可於網站上查閱並取得合法收容場所之流向編號。接著承包商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並以承包商之身份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填具相關工程基本資料,以取得工程流向編號。當餘土處理計畫正式提出時,得併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及工程流向編號,送工程主辦機關(丙)或地方主管機關(丁)審查。實際出土時,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上網填具工程月報表,並將月報表列印留存。完成出土後,將所有月報表及申報查核勾稽情形提送工程主辦機關估驗計價或地方主管機關基礎勘驗。 乙合法場所業者需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函(如地方政府啟用營運函或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函),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並以合法場所業者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填報合法收容場所基本資料表,並將核准函傳真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由中心發給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合法收容場所開始營運收土後,按月於每月底前上網申報月報表(同意收容承諾月報表、實際處理月報表、轉運月報表、營運月報表等),每月10日前將當月月報表查核勾稽情形送主管機關備查。 丙工程主辦機關審查公共工程餘土處理計畫(由承包廠商提出,內需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工程流向編號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並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以工程主辦機關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核對工程基本資料表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等。以後則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工程月報表;最後承包商完成出土申請估驗款時,審查所有工程月報表及收土場所申報查核勾稽情形。 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或開工前,審查餘土處理計畫(由承包廠商提出,內需附工程基本資料表、工程流向編號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並上網申請使用密碼,以地方主管機關之身份以該密碼進入兩階段申報系統,核對該工程基本資料表及合法收容場所流向編號等。以後則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建築工程月報表及合法收容場所申報之月報表;最後於基礎勘驗時,查核建築工程所有月報表與合法收容場所申報查核勾稽情形。 文件製作: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2002 年5 月13 日。 列管處置情形 是否完成 D 75

76 1.2.4.詳研契約文件、施工圖繪製與送審1/2 1.製作施工圖:
1-44 1.製作施工圖: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營造業法第26條) 2.按圖施工: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專任工程人員應督察按圖施工。(營造業法第32、33條) 3.施工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之處置:營造業法37(公共危險):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如發現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 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76

77 1.2.4.詳研契約文件、施工圖繪製與送審2/2 1-45 4.可否使用大陸地區產品: 本府投標須知範本已就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其產地,由機關於契約文件自行約定,為避免廠商使用大陸地區產品,肇生爭議,爰由機關於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28款自行增訂履約標的是否允許原產地屬大陸地區之選項,廠商應特別注意機關所訂之約定,提供符合契約約定之產品。(可參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有條件准許、不准許物品清單) 77

78 1.2.5.施工前測量與障礙排除 1.2.5.施工前測量與障礙排除
1-46 1.2.5.施工前測量與障礙排除 一.為使工程開工後能順利施工,事先配合協調工作至為重要,一般需協調辦理事項不外乎工程用地之取得,房屋拆遷及地上、地下物拆遷、補償、道路中心樁之指定或補測,妨礙工程之原有公共設施遷建,道路使用申請等。 二.施工前測量:廠商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單位/工程司反應,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性。(※契9(十五)) 78

79 1.2.6 工程告示牌1/5 一.尺寸: 1.一般公共工程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
(1)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 120公分×寬75公分。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 300公分×寬 170公分。 (3)巨額以上工程,設置牌面長 500公分×寬 320公分。 (4)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得以全開(約53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2.經領有建築執照辦理建造、雜項、拆除之建築工程:依建築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設置。 二.內容: 依工程會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另加註「環保專線」、「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品質管理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並採中英文對照。另涉管線申挖之工程於「重要公告事項」欄內加註「挖掘道路許可證號」、「監工人員姓名、聯絡電話」,涉夜間施工之工程須加設「夜間施工公告事項」欄位, 1-47 79

80 1.2.6 工程告示牌2/5 欄內加註「夜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電話號碼」。 三.固定方式:
1-48 欄內加註「夜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電話號碼」。 三.固定方式: 機關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設置及張貼應注意環保規定,且以不影響交通或都市景觀為原則。 四.材質、顏色、字體及外框: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 80

81 1.2.6 工程告示牌3/5 1-49 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告示牌示意圖 81

82 1.2.6 工程告示牌4/5 查核金額工程告示牌示意圖 1-50 82

83 1.2.6 工程告示牌5/5 1-51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示意圖 83

84 1.3.開工準備階段權責劃分、期限、罰則1/4 1.2.1 1.2.2 1-52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1.4 監造廠商派駐工地人員報核(含施工階段違反罰則) 辦理 審定 核定 1.辦理:現場人員、安衛人員工程開工前,若該工程已開工者,依本表附記2辦理 2.審定:[5] 日。 1.監造:逾1逾1日每人次扣罰[2,500元]。 2.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00元]。 1.5 施工廠商派駐工地人員報核(含施工階段違反罰則) 審查 1.辦理:品管人員、安衛人員、其他人員工程開工前。 2.審查:[5] 日。 3.審定:[5] 日。 1.廠商:品管人員每人次按日扣罰、安衛人員、其他人員(包含但不限於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逾1日每人次扣罰[2,500元] 。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1,000元]。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00元]。 1.6 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備查 1.辦理:施工前完成 [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1.8 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資料送審 1.辦理:預定產出餘土前[20]日。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9.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經機關催告仍未履行者。

85 1.3.開工準備階段權責劃分、期限、罰則2/4 1-53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1.7 擬定施工預定進度表 辦理 審查 審定 核定 1.辦理:[開工後7日內]。 2.審查:[5] 日。 3.審定:[5] 日。 1.廠商:逾1日扣罰[1,000元]。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1,000元]。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00元]。 1. 9 向機關申報開工(屬重大公共工程者,包括「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 1.辦理:[機關指定開工日前至遲開工當日]。 1.廠商:[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1. 10 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 協辦 督導 辦理:[開工前]。 廠商: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置。 1. 11 編擬監造計畫 備查 1.辦理:[□決標後 □工程契約訂約後,未勾選者為工程契約訂約後] □ 30日 □ 20日 □ 15日 □[ ]日 2.核定:[10] 日。 3.備查:5日。 1.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1 ‰] ,惟每日扣罰金額以2萬元為上限。 2.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00元]。

86 1.3.開工準備階段權責劃分、期限、罰則3/4 1-54 1.2.1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1. 13 編擬及提報施工計畫(包括其他依相關法規向各該法規之主管機關提報之有關計畫) 辦理 審查 核定 備查 1.辦理:[開工後7日內]。 2.審查:[5] 日。 3.核定:[5] 日。 1.廠商:逾1日扣罰[1,000元]。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1,000元]。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00元]。 1. 14 編擬及提報防災型下水道工程施工計畫 審定 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1. 15 編擬品質計畫 (整體品質計畫) 1.辦理:[□決標後 □工程契約訂約後,未勾選者為工程契約訂約後] □ 30日 □ 20日 □ 15日 □ [ ]日 2.審查:[10] 日。 4.備查:10日。 1.廠商:逾1日扣罰品管費用總額之[2 %],惟每日扣罰金額以2萬元為上限。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5 ‰]。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 ‰]。

87 1.3.開工準備階段權責劃分、期限、罰則4/4 1-55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1. 16 編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辦理 審查 核定 備查 1.辦理:工程契約訂約後15日。 2.審查:[5] 日。 3.核定:[5] 日。 4.備查:7日。 1.廠商:逾1日扣罰[2,000元]。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1,000元]。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00元]。 1. 17 辦理工程保險 1.辦理:第1次估驗計價前,最遲不得逾開工後1個月。 2.核定:[5] 日。 1. 18 向勞檢單位申請丁種工作場所審查 監督 督導 辦理:施工前1個月。 廠商: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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