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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行鑑定業務 之 法律課題 李仁豪 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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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豪 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現職及重要經歷 品仁法律事務所 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 工程爭議鑑定專家 台灣營建研究 工程爭議鑑定委員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 建築法規課兼任教師 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臺北分局 法律顧問 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法律顧問 台灣永續綠營建聯盟 法律顧問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建築師/防災顧問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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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豪 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 商學碩士(MBA) 國立成功大學 建築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 建築學學士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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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鑑定之目的及法源 鑑定人之資格及迴避事項 鑑定程序之進行 鑑定報告書之格式 鑑定之時程、結論及覆審機制 鑑定人之法律責任 法院對於鑑定報告書之評價 鑑定案例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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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之目的 鑑定 由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構,除憑藉其特別知識經驗,就特定物(書)證加以鑑(檢)驗外,並得就無關親身經歷之待鑑事項,僅依憑其特別知識經驗(包括技術、訓練、教育、能力等專業資格)而陳述其專業意見(參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960號判決),作為法院輔助裁判之參考。 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彌補法官專業知識之不足。 以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第三人,就某事項陳述其判斷意見,而稱此第三人為鑑定人或鑑定機關。 鑑定人是在特定領域具備特殊知識、技術或經驗,輔助法院判斷特定證據問題之人。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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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之法源 個人鑑定 民事訴訟法第328條 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行政訴訟法第157條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 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政府採購法第80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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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之法源 機關鑑定 民事訴訟法第340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138條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政府採購法第80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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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資格 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即得受囑託擔任鑑定人。 囑託鑑定應著重於鑑定人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倘為機關鑑定,則以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須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 問題 維冠金龍大樓(49.75 公尺)倒塌之原因,誰有擔任鑑定人資格? 建築師公會? 土木技師公會? 結構技師公會?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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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資格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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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資格 建築師 建築師法第16條〈執業範圍寬廣〉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 技師 技師法第13條〈執業範圍受限〉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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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資格 技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土木工程科技師之執業範圍限「建築物結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務限於高度36公尺以下」。 司法院釋字第411號解釋之解釋文明揭: 經濟部會同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中華民國80年4月19日以經(80)工字第015522號等令訂定《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就中對於土木工程科技師之執業範圍,限制『建築物結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務限於高度36公尺以下』部分,係技師之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劃分土木工程科技師與結構工程科技師之執業範圍,依技師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所訂,與憲法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尚無牴觸。 司法院釋字第411號解釋之理由書更進一步闡釋: 土木工程科技師之執業範圍雖包括建築物結構之規劃等業務,惟與結構工程科技師之執業範圍相較,仍有繁簡廣狹之別,依技師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對於土木工程科技師之執業範圍,關於建築物結構之部分,為適當之限制。由於土木與結構工程均涉及公共安全,限由學有專精者執行其專長業務,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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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資格 維冠金龍大樓(49.75 公尺)倒塌案,「台南市政府」及「台南地檢署」委託【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倒塌原因。 法院應接受【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辦理鑑定? 法院應接受「台南市政府」委託鑑定?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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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資格 具體指標 執業年資? 辦理相關鑑定經驗? 違法兼職? 被鑑定報告受不利處境一方之律師,在法庭上詰問時,鑑定人如何因應? 維冠金龍大樓案例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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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資格 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3067 號刑事判決 鑑定,所重者乃特殊或專門之知識、經驗、能力,並不以在學校教師授業 下獲得者為限,其基於特殊生活經驗、職業鑽研或鄉野師徒傳授、學習、 浸淫,而在特別之學識、技術領域內,具有較高於一般人之才能者,即屬與此有關待證事項之適格鑑定人員。 至於鑑定意見是否足以憑信,可以透過交互詰問予以檢驗、覈實,屬證明力之範疇。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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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迴避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330條 有第32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鑑定人。但無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1條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民事訴訟法第32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民事訴訟法第33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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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迴避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推事為被害人者。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刑事訴訟法第18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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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資格 公會應要求 鑑定人填寫揭露事項聲明表,確保鑑定人與兩造之間無任何特定親屬或利害關係。 問題 建築師「規劃設計」履約爭議案件,可否委託建築師公會鑑定? 建築師「監造」履約爭議案件,可否委託建築師公會鑑定?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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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程序之進行 鑑定資料不足之處理原則 原則上係由法院提供。 當事人及第三人有協力義務,必要時得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出相關資料。 鑑定人經法院許可後可自行為一定程度之證據調查,或向證人、當事人發問,即某程度尊重鑑定人之專業自主性,使其得於鑑定程序中發揮一定之主導機能。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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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程序之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337條 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 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 及直接發問。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391號刑事裁判 實施鑑定並非必須被告及告訴人到場,自不得以鑑定時未令其到場,指為違法。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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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程序之進行 鑑定過程宜使當事人有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確保程序正義。 鑑定人應具備中立性及公正性。 鑑定人應避免與當事人於程序外接觸。 鑑定人運用之學理及採證過程,均應合乎一般工程設計施工規範或工程通用慣例,其所用的技術或理論必須可被測試,且所用的技術必須已公開,並在該專業領域中普遍被接受,且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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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書之格式 囑託或請求協助鑑定機關、兩造當事人。 鑑定緣由、標的。 鑑定事項或範圍。 案情摘要、鑑定分析與鑑定經過。 鑑定依據、參考文獻。 鑑定意見、結論。 原送鑑定之相關卷證資料。 鑑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其他附件資料。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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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書之格式 法務部民國98年5月15日法檢字第 號函 主旨 爾後受司(軍)法機關囑託從事鑑定之機關或團體,提出之鑑定報告書應翔實記載,以利法院或檢察官判斷,請 查照。 說明二 「…機關鑑定者提出之鑑定報告書應詳細記載參與鑑定人之專業背景、鑑識經歷、鑑識方法、鑑識程序、可能誤差及鑑定結論,以利於法院或檢察官判斷其可信度。」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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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書之格式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881號刑事裁判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 第206條第1項明文規定。又法院囑託機關鑑定,準用206條第1項之規定,修正前同法第208條第2項(修正後為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鑑定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應將鑑定經過及其結果一併載明鑑定報告書中,始符法定記載要件而具備證據資格。 惟鑑定機關未必知悉此項製作鑑定報告書之程式規定,若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鑑定結果,而未載明其鑑定經過,此種欠缺法定記載要件之鑑定報告並非不可補正,法院自應先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必要時並得通知受囑託機關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使之完足,不得逕以其欠缺法定記載要件,即謂無證據能力。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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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書之格式 最高法院 85年台上字第 6110 號刑事判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竹檢強字第24747號係函請OO市土木技師公會(林OO技師)鑑定,而卷附 之OO省土木技師工會鑑定人林OO技師鑑定報告書中既未蓋有任何公會之印章,又無文號(見外放之鑑定書),究屬何單位鑑定?抑私人鑑定?已無從認定,且據同署 81年11月17日檢察官勘驗筆錄中記載:「……請林OO技師以個人名義鑑 定」(見偵字第6080號卷第122頁正面第5行)如以個人名義鑑定,依刑事 訴訟法第202條:「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未經具結之鑑定,難認為適法之鑑定,無證據能力。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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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書之格式 高雄氣爆鑑定案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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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之時程 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 兩造提供之資料有所延誤,不在此限。 按案件複雜程度增減之。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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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之結論 合法性 鑑定採用之法規、技術規範等,均須案件當時之法規。 真實性 憑以鑑定書圖文件、記錄等務須真實。 可信度 論理法則,係指依立法意旨或法規之社會機能,就法律事實所為價值判斷之法則而言。 經驗法則,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 明確性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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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之覆審機制 由於鑑定人對鑑定資料之認定結果可能產生偏差,為避免不正確之鑑定結果,且鑑定報告以公會名義出具,代表公會之公信力。 因此,鑑定程序應建立覆審之機制,成立鑑定覆審委員會,而該委員會之職責則係對各該機關個案鑑定人出具之鑑定報告加以審查,藉以控管該工程鑑定單位出具鑑定報告之公正性、正確性與專業性。 鑑定人宜虛心接受公會覆審委員意見,複審意見是在協助鑑定人排除可能之法律風險。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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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之法律責任 鑑定人接受法院囑託擔任鑑定職務時,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不得利用職務關係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不正行為。 刑法第121條、第122條。 鑑定人因鑑定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時,應予保密。 民法第184條。 刑法第316條。 營業秘密法第9條。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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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之法律責任 卷證資料遺失或滅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刑法第35章毀棄毀損罪。 鑑定人不宜對外發表鑑定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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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之法律責任 偽證罪。 民事訴訟法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提供違反專業或不實之報告或證詞,有建築師法第46條懲戒處分之虞。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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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鑑定報告書之評價 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又稱「證據容許性」,是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的資格。 證據是否符合法定適格要件,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 證據證明力 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這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的。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95號判例:「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法院有自由判斷之權,苟其判斷之論據,按諸通常經驗,並非事理之所無,即不能違背經驗法則。」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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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鑑定報告書之評價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40號民事判例 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證據證明力問題〉 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 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證據能力問題〉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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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鑑定報告書之評價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判決 鑑定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人或受囑託之機關或團體依其特別知識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本應詳盡說明其獲得鑑定結論之理由,所得之鑑定意見僅係供作法院判斷事實之證據資料,其可採與否?法院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 因此,法院於分別囑託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為鑑定時,如該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所為鑑定意見不同,或提出之鑑定書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者,自應命各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到場說明,經法院訊問或當事人發問,使兩造充分瞭解鑑定意見之形成後再為適當完全辯論,必待透過上述程序,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所踐行之調查證據程序始得謂為合法。〈證據能力問題〉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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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鑑定報告書之評價 縱使法官對於鑑定意見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然於調查證據之程序中,法官囿於專業不足,對工程專業或技術領域之部分,較難專業且適當地詢問鑑定人,亦難對於鑑定人之意見陳述,辨別其正確性及可信性。 因此,法院實務多僅形式上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實質上卻係將採證認事之職權,完全委由鑑定人行使。 若於法院同時面對多份之鑑定報告時,法官可能無從判斷應採何鑑定報告之窘境。 品仁法律事務所_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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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豪 律師/建築師 網址:www.pjlaw.com.tw 信箱:jenhao@pjlaw.com.tw
簡報結束 敬請賜教 李仁豪 律師/建築師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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