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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制度所衍生之營建爭議 楊登任 1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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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環評制度所衍生之營建爭議 楊登任

2 簡報內容 我國環評估制度之發展 各國環評制度 營建開發爭議 環評法修正草案 結論

3 我國環評制度之發展 美國: 我國: 仿效美國,但與美國制度有所不同
1969年完成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立法,全世界第一個環評制 度 我國: 1975年首次引介環評制度 1982年完成全國第一座內湖垃圾焚化廠環評(尚未有環 評法) 1985年「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 1994年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 仿效美國,但與美國制度有所不同

4 各國環評制度 是 國家 台灣 美國 日本 中國 香港 澳門 環評報告提送單位 開發單位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評決策單位 環保機關
聯邦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保機關/行政首長 行政首長 環評否決開發權 是/但未落實 行政首長豁免權 環評追蹤 環保部 環保署 環保局 資料來源: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彙整

5 營建開發爭議 問題 抗爭? 否決權? 下台就解決問題? 審查冗長? 環境經濟平衡? 公民參與? 法院才是環評最終戰 場? etc. ?
資料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網站

6 營建開發爭議 環保署意見: 《環評法》 資料來源:上下遊網站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實施20多年來,被 認定不應開發的比 例只有4%,有些地 方政府更是掛零, 過關比例高,並無 阻撓開發,問題在 環評審查效率不彰, 太多實問虛答的虛 耗過程拖延時間, 希望未來修改方向, 能讓環評發揮實質 篩選功能,提升審 查效率。 資料來源:上下遊網站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7 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三期) 中科三期 時序 大事紀 2006.7 環保署有條件通過中科三期環評,居民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008.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上訴 2010.1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2010.1~7 中科三期開發持續,居民聲請強制執行與假處分。 2010 臺北高行裁定,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國科會及環保署隨即提出抗告。 環保署召開第197次環評大會,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國科會、環保署及中科管理局之抗告 2012.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民眾行政訴訟 2013 最高行政法院 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 2014 環保署決議本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地方居民與環保署、科技部及中科管理局達成和解 2016 二階環評

8 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三期) 民眾 審查機關在環評審查期間 對外聲明應通過環評,代 表有關機關的審查委員顯 有不中立,且投票方式顯 然存在瑕疵 開發案排放廢水毒性甚鉅, 甚至可能汙染河渠,破壞 當地文化,有進入第二階 段環評的必要,環評結論 未記載開發案將對環境造 成何等影響,無從判斷應 否進入第二階段環評。 贊成意見 環評過程已廣納專業和權 利受影響之居民意見,經 過縝密之程序得出結論。 司法單位無從作事後之審 查侵越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9 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三期) 法院意見 環評處分雖具專業性,原則上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的裁 量權,但法院並非只能容忍裁量背景事實的明顯錯誤或 重大法律程序違反, 於上述情形出現時,法院仍可依循大法官解釋撤銷不法 的行政處分。 本開發案污水量可觀,排放區域在大安溪雙寮取水口等 地下游,都是重要的水園用地,對農民灌溉、當地居民 用水、國民健康及安全等,均有相當影響。 開發單位之對此並未具體回應,僅承諾將來營運後,會 控制排放量,以及會持續監督排放情形。 開發單位未能說明汙染嚴重性以及如何具體控制的情形 下,就做成有條件通過的結論,明顯有裁量濫用的嫌疑。

10 營建開發爭議(美麗灣) 大事紀1 時序 大事紀 2004 台東縣大事與德安(美麗華集團),簽訂美麗灣渡假村BOT合約。 2005.3
縣府同意依實際開發面積0.9997公頃「分割」方式開發。 2007.1 美麗灣渡假村提出環評,第一次審查結論要求美麗灣停工、罰款。 2007.5 台東環盟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案。 200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縣府委員均需迴避,扣除應迴避而未迴避委員後,出席委員不足全數一半)。 2012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決(不認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委員迴避見解,,採未考量其他計畫見解),台東縣政府因應判決請美麗灣暫停施工。。

11 營建開發爭議(美麗灣) 大事紀2 時序 大事紀 2012 通過第二次環評。 2013 縣政府因環評通過,同意美麗灣復工
第一次詢問EPA委員組成問題,主辦單位委員要迴避,至於督導開發的委員(含縣長、副縣長、祕書長三長)無須迴避。 第二次詢問EPA委員組成問題: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代表開發案件主辦單位的委員(如主辦單位局長、處長)及督導開發案主辦單位的委員(如縣市長、副縣市長、祕書長等)均須迴避。 201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度撤銷環評結論及訴願結果(主辦單位為台東縣政府,非所屬觀光旅遊處,所有縣府委員都要迴避,扣除應迴避委員後,僅五名委員出席,不足全部的半數,依規定不得決議,環評無效。) 2016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決(扣除四位縣府內成員變成11位,當天出席五位外聘委員,不到出席委員一半規定。) 最終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促參之地方政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12 營建開發爭議(美麗灣) 反對意見 業者意見 開發單位規避環評 地方政府球員兼裁判 興建程序違法 當地原住民權益 破壞海灘與自然環境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建照有效?後續開發無 效?) 業者意見 美麗灣依法辦理環評, 台東縣、環保署認定合 法,環團、法官卻有不 同解釋。已投入12億元, 使用最先進汙水三級薄 膜系統處理廢水,也全 部回收用來澆灌區內防 風林,維護海底珊瑚、 不做動力機械的海上活 動,所有對環保的努力 卻因程序的「委員組成」 問題而被抹滅。

13 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二林) 刑事責任?

14 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二林) 不起訴處分書

15 營建開發爭議 開發方 環保 環評否決權 環評通過至法院判決中 開發行為之不確定性 時效性 抗爭之不確定性 閒置工業區妥善利用 最少開發
極簡生活信念 程序及實質正義

16 環評法修正草案 環評法修正草案(106.09.20) 強化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功能 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區位及爭議先協調)
明確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美麗灣事件) 明定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補正及展延規定 重新檢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效期及開發許可效力(重大不 利影響及其他得廢止審查結論) 規範開發單位申請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之情形 修訂環境影響評估追蹤監督機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及開 發單位監督小組自我監督) 增列應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已核定礦業權展延;亞泥) 新增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構強制評鑑規定 參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公告資料及吹哨者條款)

17 結論 環評通過後,訴訟結果之不確定性 環評否決權的再檢討 審查標準明確性,避免個案承諾,增加風險 回歸科學,加重罰則
修法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任增加 平衡重大不利影響及其他得廢止審查結論之業界與環保團體聲音 收與放-生態與經濟平衡

18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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