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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制度所衍生之營建爭議 楊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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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我國環評估制度之發展 各國環評制度 營建開發爭議 環評法修正草案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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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評制度之發展 美國: 我國: 仿效美國,但與美國制度有所不同
1969年完成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立法,全世界第一個環評制 度 我國: 1975年首次引介環評制度 1982年完成全國第一座內湖垃圾焚化廠環評(尚未有環 評法) 1985年「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 1994年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 仿效美國,但與美國制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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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環評制度 是 國家 台灣 美國 日本 中國 香港 澳門 環評報告提送單位 開發單位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評決策單位 環保機關
聯邦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保機關/行政首長 行政首長 環評否決開發權 是 否 是/但未落實 行政首長豁免權 環評追蹤 環保部 環保署 環保局 資料來源: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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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 問題 抗爭? 否決權? 下台就解決問題? 審查冗長? 環境經濟平衡? 公民參與? 法院才是環評最終戰 場? etc. ?
資料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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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 環保署意見: 《環評法》 資料來源:上下遊網站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實施20多年來,被 認定不應開發的比 例只有4%,有些地 方政府更是掛零, 過關比例高,並無 阻撓開發,問題在 環評審查效率不彰, 太多實問虛答的虛 耗過程拖延時間, 希望未來修改方向, 能讓環評發揮實質 篩選功能,提升審 查效率。 資料來源:上下遊網站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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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三期) 中科三期 時序 大事紀 2006.7 環保署有條件通過中科三期環評,居民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008.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上訴 2010.1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2010.1~7 中科三期開發持續,居民聲請強制執行與假處分。 2010 臺北高行裁定,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國科會及環保署隨即提出抗告。 環保署召開第197次環評大會,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國科會、環保署及中科管理局之抗告 2012.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民眾行政訴訟 2013 最高行政法院 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 2014 環保署決議本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地方居民與環保署、科技部及中科管理局達成和解 2016 二階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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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三期) 民眾 審查機關在環評審查期間 對外聲明應通過環評,代 表有關機關的審查委員顯 有不中立,且投票方式顯 然存在瑕疵 開發案排放廢水毒性甚鉅, 甚至可能汙染河渠,破壞 當地文化,有進入第二階 段環評的必要,環評結論 未記載開發案將對環境造 成何等影響,無從判斷應 否進入第二階段環評。 贊成意見 環評過程已廣納專業和權 利受影響之居民意見,經 過縝密之程序得出結論。 司法單位無從作事後之審 查侵越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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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三期) 法院意見 環評處分雖具專業性,原則上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的裁 量權,但法院並非只能容忍裁量背景事實的明顯錯誤或 重大法律程序違反, 於上述情形出現時,法院仍可依循大法官解釋撤銷不法 的行政處分。 本開發案污水量可觀,排放區域在大安溪雙寮取水口等 地下游,都是重要的水園用地,對農民灌溉、當地居民 用水、國民健康及安全等,均有相當影響。 開發單位之對此並未具體回應,僅承諾將來營運後,會 控制排放量,以及會持續監督排放情形。 開發單位未能說明汙染嚴重性以及如何具體控制的情形 下,就做成有條件通過的結論,明顯有裁量濫用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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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美麗灣) 大事紀1 時序 大事紀 2004 台東縣大事與德安(美麗華集團),簽訂美麗灣渡假村BOT合約。 2005.3
縣府同意依實際開發面積0.9997公頃「分割」方式開發。 2007.1 美麗灣渡假村提出環評,第一次審查結論要求美麗灣停工、罰款。 2007.5 台東環盟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案。 200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縣府委員均需迴避,扣除應迴避而未迴避委員後,出席委員不足全數一半)。 2012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決(不認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委員迴避見解,,採未考量其他計畫見解),台東縣政府因應判決請美麗灣暫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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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美麗灣) 大事紀2 時序 大事紀 2012 通過第二次環評。 2013 縣政府因環評通過,同意美麗灣復工
第一次詢問EPA委員組成問題,主辦單位委員要迴避,至於督導開發的委員(含縣長、副縣長、祕書長三長)無須迴避。 第二次詢問EPA委員組成問題: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代表開發案件主辦單位的委員(如主辦單位局長、處長)及督導開發案主辦單位的委員(如縣市長、副縣市長、祕書長等)均須迴避。 201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度撤銷環評結論及訴願結果(主辦單位為台東縣政府,非所屬觀光旅遊處,所有縣府委員都要迴避,扣除應迴避委員後,僅五名委員出席,不足全部的半數,依規定不得決議,環評無效。) 2016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決(扣除四位縣府內成員變成11位,當天出席五位外聘委員,不到出席委員一半規定。) 最終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促參之地方政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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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美麗灣) 反對意見 業者意見 開發單位規避環評 地方政府球員兼裁判 興建程序違法 當地原住民權益 破壞海灘與自然環境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建照有效?後續開發無 效?) 業者意見 美麗灣依法辦理環評, 台東縣、環保署認定合 法,環團、法官卻有不 同解釋。已投入12億元, 使用最先進汙水三級薄 膜系統處理廢水,也全 部回收用來澆灌區內防 風林,維護海底珊瑚、 不做動力機械的海上活 動,所有對環保的努力 卻因程序的「委員組成」 問題而被抹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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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二林)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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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二林) 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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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開發爭議 開發方 環保 環評否決權 環評通過至法院判決中 開發行為之不確定性 時效性 抗爭之不確定性 閒置工業區妥善利用 最少開發
極簡生活信念 程序及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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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法修正草案 環評法修正草案(106.09.20) 強化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功能 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區位及爭議先協調)
明確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美麗灣事件) 明定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補正及展延規定 重新檢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效期及開發許可效力(重大不 利影響及其他得廢止審查結論) 規範開發單位申請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之情形 修訂環境影響評估追蹤監督機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及開 發單位監督小組自我監督) 增列應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已核定礦業權展延;亞泥) 新增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構強制評鑑規定 參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公告資料及吹哨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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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環評通過後,訴訟結果之不確定性 環評否決權的再檢討 審查標準明確性,避免個案承諾,增加風險 回歸科學,加重罰則
修法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任增加 平衡重大不利影響及其他得廢止審查結論之業界與環保團體聲音 收與放-生態與經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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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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