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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團隊資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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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組織(IMO)認識到所有值班駕駛員都必須接受適當培訓的 重要性。 駕駛台值班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建立檢查與自我檢查的系統,如果 團隊中的組員都能夠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職責,看到自己工作的結 果,謹慎的改正自己的不足,並且得到認可,這將提高團隊的協同 和有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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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駕駛台團隊 團隊的定義:是由一起工作以完成共同任務的個體組成的一個群體。 擔任航行值班職責的人員均是駕駛台團隊的一部分,船長和引水人 是該團隊的支持,一個團隊由值班駕駛員、舵工、必要時還有瞭望 人員等構成。 保持與機艙及船上其他操作區域的通訊聯絡是駕駛台團隊的另一重 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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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台資源管理之必要性 駕駛台團隊應: 1. 定義適合航路的駕駛台功能要點 2. 根據任務和情況配置合適的人員 3. 委派駕駛人員合適的任務 4. 駕駛台團隊的成員應盡職盡責相互支持 5. 接納引水人作為重要的一員加入駕駛台團隊 6. 充分利用駕駛台所有資源 7. 消除成員中任何一人可能引起嚴重後果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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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效率和管理之考量 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效率管理 按照 STCW公約的值班安排 在航行中重新評估配置人員標準 單人瞭望
優秀的駕駛台團隊應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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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效率管理 船長應考慮包括下列的相關因素: 能見度、天氣和海況; 船舶密度以及在所航行海域內是否有其他動態;
在通航分隔帶或其他定線內及其附近航行時應注意的事項; 由於船舶特性及不同的操作要求給予操作者所帶來的額外工 作負荷; 從稱職的船員中指派值班人員; 對船上駕駛員的航行經驗,對船舶設備、操作的熟悉程度以 及操船能力; 在某個時間內船上進行的活動,包括通訊聯絡以及在必要時 駕駛台所能得到的幫助; 駕駛台儀器、控制系統;包括報警系統的操作狀態; 船舶的大小、操縱性能以及指揮位置的視野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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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 STCW公約的值班安排 (1) 確保任何時候駕駛台都有人當值; (2) 能見度、天氣和海況以及白天或黑夜; (3) 航行中可能會遇到的危險而使駕駛員要去執行額外任務; (4) 助航設備如雷達或電子定位設備或其他影響船舶安全航行的設 備的使用、操作狀況; (5) 船舶是否安裝了自動舵; (6) 是否有無線電業務工作要完成; (7) 無人機艙能在駕駛台控制、報警和指示的使用程序及其缺陷; (8) 在特殊操作環境中可能會出現的對航行值班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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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航行中重新評估配置人員標準 在航行中,隨時都要對航行值班的配員標準進行重新審視。駕駛台 設備的操作狀態、天氣狀況、交通狀況、航行水域的水文條件、駕 駛台人員工作負荷、勞累程度等的變化是充分考慮的因素。航經限 制水域時可能需要用手動操舵,通報船長或後備駕駛員上駕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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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單人瞭望 (1)船長對下列事項感到滿意時,可安排執行單人瞭望: 1) 值班駕駛員在開始值班前已經有充分的休息; 2) 根據判斷,駕駛員能維持正常的瞭望和應付當時的環境; 3) 給值班駕駛員的後備支援已明確指定; 4) 值班駕駛員知道誰將提供援助,何時請求援助及如何能迅速請到; 5) 指定的後備人員必須能夠聽到駕駛台的呼叫或報警; 6) 駕駛台的重要設備和報警系統功能完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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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單人瞭望的指定後備人員: 1) 正常情況下,該時間段內的下一班值班水手為本班駕駛員的 指定支援人員; 2) 緊急情況下,離駕駛台最近的或最早聽到呼叫的水手; 後備人 員聽到駕駛台呼叫後應立即上駕駛台,聽從單人值班駕駛員的 安排進行協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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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單人瞭望 1) 通航密度加大時; 2) 能見度下降至小於 5 浬時; 3) 天氣、海況變得惡劣時; 4) 駕駛台的重要設備和報警系統功能出現故障時; 5) 存在其他潛在危險情況時; 6) 發生緊急情況時; 7) 執行單人瞭望的駕駛員認為有必要增加人手時; 8) 船長認為單人瞭望不安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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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駕駛台團隊應具備的條件 (1) 目標:優秀團隊應有每個成員都能理解和贊同的明確目標; (2) 成就:優秀團隊應能克服困難,解決問題並達到目的; (3) 貢獻:團隊的每個成員都在貢獻力量; (4) 交流:成員能相互溝通交流使工作做到最好; (5) 成熟的關係:成員相互信任和支持; (6) 合作:同其他團隊或其他個人一起工作時,優秀團隊能合作的 很好; (7) 發展:成功的團隊從他們的工作中取得提高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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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務的認識 船長 當值船副 瞭望人員 操舵人員 輔助駕駛人員 駕駛實習生 輪機部人員 引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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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務之體認 1. 職責分配 2. 相互協作和通訊聯絡 3. 駕駛台團隊合作 4. 駕駛台團隊與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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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況下值班駕駛員應立即叫船長: (1) 可能會出現或遇到視線不好時; (2) 交通條件或他船的運動態勢正對本船造成影響時; (3) 保持航向有困難時; (4) 在預計的時間沒能看見陸地、航標或測到水深時; (5) 意外發現陸地、航標或測到水深時; (6) 主機、舵機或其他重要航行設備、報警裝置或指示器發生故障; (7) 無線電設備發生故障; (8) 惡劣天氣可能會造成損害時; (9) 船舶在航行時遇到危險如冰或漂浮物等; (10)有其他緊急情況或疑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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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熟悉駕駛台 一、駕駛台基本規則 (Rules of Wheel House) 二、船上航行設備與系統 三、操舵裝置及試驗和操作 四、相關的圖書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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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台基本規則 (Rules of Wheel House)
1. 駕駛室是船舶航行的指揮操作場所,應保持嚴肅、整潔,當航行 或停泊,無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值班人員必須服裝整齊,不准穿 背心、內褲、拖鞋,不准閒談、喧嘩、收聽廣播、音樂和做與航行 無關的事,最主要是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2. 駕駛室內各種航行設備、助航儀器、航行圖書、檔案、資料、記 錄簿等必須嚴格保管,未經船長或值班駕駛員同意,不准無關人員 擅自翻閱; 圖書、海圖、檔案、資料、記錄簿由二副負責保管,未 經船長同意,不得攜帶離船。 3. 航行中每天 04:00-08:00 班 AB 負責駕駛室內外清潔工作; 進出 港前,值班 AB 應進行駕駛室內外清潔,以及做好進出港有關的準 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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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台基本規則 (Rules of Wheel House)(續)
4. 正確使用通訊設備,不得利用無線電話,擴音器聯繫私事; 夜航 中,禁止有礙航行和瞭望的光線外射。 5. 駕駛室不准堆放雜物、鐵器和磁性物體等。 6. 停泊時,駕駛室必須關閉門窗並上鎖,未經船舶主管批准不准外 來人員參訪; 檢修航海儀器時,值班駕駛員應在現場值班,並給予 協助,檢修完畢離去前,負責驗收後上鎖。 7. 駕駛室四周不准曬涼衣物。 8. 本規則由船長或值班駕駛員督促執行。 駕駛台內外隨時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雜物。除船長、引水員因工 作需要在駕駛台就餐外,其他人員不得在駕駛台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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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上航行設備與系統 依據SOLAS公約第五章 「航行安全」規則第19條「船上航行系統 與設備要求」規定: 1. 所有船舶不論大小應備有 (1) 一具經適當調整之標準磁羅經、在主操舵位置。 (2) 一具啞羅經或羅經方位儀。 (3) 一具全球航海衛星系統接收機。 (4) 總噸位小於150,一具雷達反射器,供9 GHZ及3 GHZ雷達偵測。 (5) 一具電話,能提供艏向資料至緊急操舵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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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上航行設備與系統 2. 總噸位150以上之所有船舶及不論大小之客船 (1) 除一具標準磁羅經外並備有一部備用磁羅經。
2. 總噸位150以上之所有船舶及不論大小之客船 (1) 除一具標準磁羅經外並備有一部備用磁羅經。 (2) 一具日間信號燈 (Daylight Signaling Lamp)。 3. 總噸位300以上之所有船舶及不論大小之客船 一具回聲測探儀。 (2) 一台9 GHZ雷達。 (3) 一台電子測繪儀。 (4) 速度與距離量測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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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上航行設備與系統 4. 所有從事國際航線總噸位300以上船舶,非從事國際航線總噸位 500以上貨船,以及不論其大小之客船,應裝設一台自動識別系統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 5. 所有總噸位500以上之船舶,尚應裝設 (1) 一具電羅經。 (2) 一具電羅經船艏複示器,在緊急操舵位置。 (3) 一具電羅經方位複示器。 (4) 舵、俥葉、推力、螺距與操作模式指示器。 (5) 一具自動追蹤儀。 6. 總噸位500以上所有船舶,一件航海設備之故障不應降低船舶之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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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上航行設備與系統 7. 所有總噸位3,000以上船舶,尚應裝設 (1) 一台3 GHZ雷達或9 GHZ雷達
7. 所有總噸位3,000以上船舶,尚應裝設 (1) 一台3 GHZ雷達或9 GHZ雷達 (2) 一具第二道自動追蹤儀 (3) 一台航行數據記錄儀(VDR)或簡易航行數據記錄儀(SVDR) 8. 所有總噸位10,000以上之船舶,尚應裝設 (1) 一台自動測繪雷達(至少可測繪20個目標) (2) 一台艏向或追蹤控制系統(Heading and/or Track Contro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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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上航行設備與系統 9. 所以總噸位50,000以上之船舶,尚應裝設 (1) 一具迴轉速率指示器(可決定並顯示迴轉速率) (2) 一具速度與距離量測裝置(可顯示向前與橫向之對地速度與距離) (3) 駕駛台整合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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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舵裝置及試驗和操作 1. 操舵裝置 SOLAS公約第五章「航行安全」,規則第25及26條,對於操舵裝 置之相關規定和要求如下:
(1) 每艘船舶應配備符合要求的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應使兩者之 一在發生故障時不致導致另一裝置不能工作,如果操舵裝置有兩台或數台 相同的動力裝置即可不設輔助裝置。 (2) 主操舵裝置應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營運速度前進時,能將舵自一 舷35度轉動自另一舷35度,以及相同條件下在28秒內將舵自一舷35度轉自 另一舷35度。 (3) 輔助操舵裝置應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營運速度的一半或七節前進 時(取大者)在60秒內自一舷15度轉至另一舷15度。 (4) 駕駛台與舵機室之間應設有通信電話(一支為專用電話,另一支為撥號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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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舵裝置及試驗和操作 2. 操舵裝置的試驗和操作 (1) 在需要特別注意的航行區域,應使用一台以上同時工作的操舵動力 設備。
(2) 在開航前12小時應對操舵裝置進行核查和試驗,包括: 1) 進行操滿舵試驗 2) 操舵裝置及其連接部件的外觀檢查 3) 駕駛台與舵機間的通訊試驗 (3) 在駕駛台和舵機室內,應永久顯示操舵裝置的遙控系統和動力供應 轉換程序的簡單操作說明及方框圖。 (4) 應急操舵演習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內容包括舵機室內直接控制 操舵裝置與駕駛台的通信程序和轉換動力供應的操作。 (5) 操舵裝置的試驗核查以及應急操舵演習的詳細內容應記入航海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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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關的圖書及資料 1. 駕駛台應張貼的資料 (1) 駕駛台規則 (2) 船長常規命令 (3) 船舶人員各種操演及應變部署表 (4) 溢油應變部署表 (5) 船舶操縱特性圖 (6) 按期測定的羅經自差曲線表 (7) 船舶號燈、號型示意圖 (8) 國際遇難求救信號圖表 (9) 我國沿海港口信號規定 (10)在駕駛台或報房應張貼「GMDSS設備操作指南」包括「GMDSS遇險操作」 (11)在駕駛台和舵機室內,應顯示操舵裝置的遙控系統和動力供應轉換程序的 操作說明及方框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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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關的圖書及資料 2. 海圖室應備航海圖書資料 (1) 航海圖書目錄 (2) 航程所需海圖,應備齊並改正至最新 (3) 所需要的航海通告、航行警告等應備齊並改正至最新,按規定 填寫收、改時間於登記簿 (4) 潮汐表、潮流表、洋流圖、距離表、燈塔表及載重線區帶圖 (5) 航海曆、天體高度方位表 及航海計算表冊 (6) 港口指南 (7) 航路圖、引航圖及航行指南或書籍 (8) 所需無線電信號表,應備齊改正至最新 (9) 氣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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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關的圖書及資料 3. 記錄簿 (1) 航海日誌 (2) 夜航命令簿 (3) 俥鐘記錄簿 (4) 天文鐘記錄簿 (5) 測天計算簿 (6) 電羅經工作記錄簿 (7) VHF通話記錄簿 (8) 雷達工作記錄簿 (9) 羅經自差記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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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船長、當值船副與引水人的關係 一、引水人與船長之關係 二、引水人在船之航行計劃 三、引水人在船之資訊交換及操作程序
第三節 船長、當值船副與引水人的關係 一、引水人與船長之關係 引水人在船時角色地位之認知 執業經驗之尊重 二、引水人在船之航行計劃 三、引水人在船之資訊交換及操作程序 引水人登輪 引領船舶航行 引水人離船 四、引水人與駕駛台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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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水人與船長之關係 船長相對於引水人的優勢在於對本船操縱性能瞭若指掌;熟悉全 船人員、設備及其薄弱環節和局限性;對本船在各種緊急情況下 的應急有全面的、適合本船的應急預案,時刻保持充分的安全度; 有豐富的航海實際經驗,能夠在任何複雜的險情面前從容應對, 轉危為安。 引水人相對於船長的優勢在於具有熟練的駕駛和操縱船舶的能力; 熟悉和瞭解航道和港口情況;能為船舶進出港和靠、離泊提供引 航技術協助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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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水人在船時角色地位之認知 海商法第40條亦規定「船舶之指揮,僅由船長負其責任」。
STCW/78規則II中亦有規定「無論引水人之職責與義務為何,其 在場並不能解除船長或負責當值船副在船舶安全上應負的責任與 應盡的義務。船長與引水人應彼此交換有關的航行程序,當地狀 況與船舶特性之資訊。船長和當值船副應與引水人密切合作並隨 時查核船舶正確位置與動態。」 引水人在船執行領航業務時,應被認定為受僱於船長或船舶所有 人,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之人,因此在角色的定位上,引水人為船 長在船舶操縱上的顧問(Consultant)或建議者(Adviser)。其 操船行為為操駛(Conduct)船舶,而非指揮(Command)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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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執業經驗之尊重 船長應該了解「最後有沒有可能將船舶駛至安全適當的位置」即 可。
在引航作業中,船長仍應注意引水人之每一個動作與口令,一旦 發覺引水人有很明顯的經驗不足或者明顯的判斷錯誤,或有其他 不安全之行為,將足以使船舶陷入危險狀況時,應立即提出質疑 或制止,但應注意語氣與態度,如引水人仍執意其操船模式,船 長有權利及義務,將船舶指揮權自引水人手中取回或要求更換引 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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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水人在船之航行計劃 完善的航行計劃並非自引水站到引水站,仍應包括引水人在船的 部份,即自引水站至碼頭泊位或碼頭泊位至引水站的部分,也就 是所謂的碼頭泊位到碼頭泊位的航行計劃。 航行計劃中亦應標明放棄點(Abort Position)以及緊急應變計劃 (Contingency Plan),以免因為遇到緊急或特殊狀況發生時,而束 手無策。此一放棄點以及緊急應變計劃,可以請引水人代為查閱 航行計劃並提出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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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水人在船之資訊交換及操作程序 引水人登輪 引領船舶航行 引水人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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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水人登輪 船舶抵達引水站前,必須確認引水人上船時間與引水梯之安置需 求,接引水人時所需保持之航向航速,以便抵達引水站時,適時 做好擋浪措施,能夠讓引水人安全登輪。 船上通常會準備引水卡(Pilot Card),將船上必須讓引水人瞭解 的重要資料,均明列於引水卡上,在引水人進入駕駛台時,交給 引水人讓其瞭解該船之概況及操縱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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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領船舶航行 駕駛台團隊對每位成員均應注意引水人所下達之口令與指示,並 適時覆誦。
船長或當值船副對於引水人之意圖或操船方式有任何疑問,除非 船長認為自己瞭解並可以解決問題之外,發現任何問題均應立即 提出質疑,但應注意保持良好態度與自信,畢竟船舶之安全責任 仍是由船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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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水人離船 當船舶靠泊完成時, 船舶出港時,在引水人下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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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水人與駕駛台團隊 駕駛台團隊成員在引水人登輪時,即應禮貌的護送引水人安全抵 達駕駛台,船長與引水人在很輕鬆愉快的氣氛下完成資訊交換, 同時,船長必須很誠實的將本船的特別需要注意的事項,向引水 人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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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水人在船 (1) 當引水人進入駕駛台的時候,自然成為駕駛台團隊成員。 (2) 船長找時間與引水人短暫的討論是很好的習慣。 (3) 引水人在船時,不解除船長或值班駕駛員對船舶安全所負責任 和義務 (4) 船長對船舶安全負有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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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水人在船時值班駕駛員的責任 (1) 引水人上船候,值班駕駛員負責監視設備和船舶動態,向船長 和引水人提供支援。
(2) 引航期間,值班駕駛員應知道船舶位置,並知道在一個預定的 時間間隔裡將到達的位置。 (3) 通過監視船舶改向、舵和對船舶位置的標繪,應當能夠判斷引 水人是否出錯。 (4) 如果值班駕駛員對引水人的行為或意圖有疑問,應向引水人尋 求澄清。如果疑問仍然存在,應立即通知船長,並在船長到達前採 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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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值班駕駛員在啟動船舶對事故反應程序中起至關重要的作用。 然而他的首要職責是保障船舶安全對於緊急情況,船舶應:
1) 定期熟悉、培訓 2) 經常演習、訓練 3) 保持應急設備良好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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