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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保險制度 簡介及改革構想 報告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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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教職員退休保險制度 簡介及改革構想 報告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101年12月7日

2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貮、先進國家年金制度改革經驗 參、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保險制度現況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 三、公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制度及修正重點 肆、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問題 一、前言 二、現況分析 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法重點 四、現行及修正後之退休制度仍有檢討空間 伍、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構想---4原則5面向 陸、議題

3 壹、前言 我國多層次老年經濟安全示意圖 第三層 商業年金 第二層 職業退休金 第一層 保險老年給付 個人儲蓄 商業年金
勞工退休金(一次、月)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 (一次、月)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 (一次、定期給付) 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一次、年) 公教人員保險之養老給付(一次) 第三層 商業年金 第二層 職業退休金 第一層 保險老年給付

4 退休 給付 職業 退休金 保險 老年給付 公立學校 一次給付或月退休金 公保養老給付(一次性給付) 私立學校 一次給付或定期給付

5 貳、先進國家年金制度改革經驗 -年金改革成為各國重大課題
自1980年代中期以來各國年金制度持續進行改革 制度內緊縮調整 結構性制度改革 延後退休年齡 增加私部門年金角色(商業年金保險) 降低給付水準 朝向「確定提撥制」改革 提高保費或投保薪資 提供適足的基本保障 OECD建議各國的公共年金改革行動須以建構永續穩定之年金制度為目標,避免短視、便宜行事的年金調整行動

6 國家 年金制度類型 改革策略 德國 英國 美國 目前各國年金情形及改革策略 確定給付制 隨收隨付 部分提存準備
1.延後請領年金年齡: 年由65歲延後至67歲 2.降低所得替代率: 年由70%降至64% 3.建立給付動態調整機制(參數:平均薪資、年金領受人/繳費者之比值) 4.鼓勵參加私人年金:提供稅賦優惠 英國 1.延後請領年金年齡:2007年由65歲逐步延後至68歲 2.鼓勵參加私人年金:2008年自動加入機制、部分公共年金可以私人年金替代 3.提供基本保障給付:2002年建立保證最低年金制度 美國 部分提存準備 1.延後領取年金年齡: 年,由65歲逐步調增至67歲 2.以不調高保費為原則

7 國家 年金制度 類型 改革策略 日本 確定給付制 部分提存準備 1.延後請領年金年齡:1996年由55歲調高至60歲、2000年由60歲再調高至65歲 2.建立給付動態調整機制(參數:物價上漲率、就業人口減少率、平均壽命增加率) 3.提高行政效率:2010年成立法人組織「日本年金機構」辦理年金業務 韓國 1.調增費率:1988年開辦後每5年增加3%,至1998年費率9%迄今 2.延後領取年金年齡:1998年修法,60歲逐步提高至65歲 3.降低所得替代率:1998年修法,由70%降為60% 瑞典 名義確定提撥隨收隨付 1.改採「確定提撥制」:1999年首創「名義式確定提撥制」,結合確定提撥及隨收隨付之特點 2.提供基本保障給付:以稅收支應,補充「確定提撥制」之不足 註:資料來源引自101年11月21日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 「年金制度改革規劃」簡報

8 參、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保險制度現況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
自33年6月22日制定以來,除法規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適用對象及因應教學現場特殊需要為不同之規範外,有關退休條件、退休金核算方式、種類、撫慰金及優惠存款等,均參酌公務人員相關制度設計,並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撫卹條例後辦理(如: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公務人員係於84年7月1日實施、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2月1日實施)。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 98年12月31日以前採確定給付制,退撫經費由學校每學期提撥學費3%支應;99年1月1日以後採確定提撥制,退離時領取其在職時由政府、學校及個人提撥至「個人帳戶」之本息。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制度: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均為「公教人員保險法」適用對象,除政府負擔比率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時領取之養老給付(一次給付),無18%優惠存款外,均與公務人員相同。

9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新制自85年2月1日起實施,有關退休經費來源,新制施行前年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新制施行後年資,由教職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如退撫基金不足提撥,由政府負最後撥補責任。該基金(包括軍、公、教人員)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隸屬銓敘部)負責。 有關其退休制度之概況如表1、表2、表3

10 表1、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條件及退休金計算方式
1、申請退休: (1)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2)任職滿25年。 2、應即退休:任職5年以上,及 (1)年滿65歲者。(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退休條例第3條及第4條 退休金計算方式 舊制(85年1月31日以前) 一次退休金:本薪、實物代金930元 (任職滿5年者,給予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最高採計30年給與61個基數,符合增核條件者,最高採計40年給與81個基數) ※原退休條例第5條 月退休金:本薪、實物代金930元 (年資15年以下-本薪(年功薪)×5%×年資;15年以上-本薪(年功薪)×5%×15+本薪(年功薪)×1%×(年資-15)。 新制 (85年2月1日以後) 一次退休金:本薪×2×1.5×年資 (任職1年給與1.5基數,最高採計35年給與53基數,符合增給條件者,最高採計40年給與60基數) ※退休條例第5條 月退休金:本薪×2×2%×年資 (任職1年給與2%,最高採計35年給與70%,符合增給條件者,最高採計40年給與75%)

11 表2、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主管機關、法律依據及制度內容
主管機關: 法制面-教育部 財務面-管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隸屬銓敘部) 監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隸屬考試院) 法律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簡稱退休條例) 新舊制切點85.2.1 舊制 退休金籌措方式: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新制(確定給付制) 1、退休金籌措方式:教職員與政府共同建立基金支付(如不足提撥,由政府負最後撥補責任) ※退休條例第8條 2、退撫基金提撥率:本薪×2×12%(個人負擔其中35%、其餘65%政府負擔) 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業已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將提撥率提高至15% 3、退休金種類:一次或月退休金 ※退休條例第5條 4、退休金計算方式:※退休條例第5條 (1)月退休金:本薪×2×2%×年資 (任職1年給與2%,最高採計35年給與70%,符合增給條件者,最高採計40年給與75%) (2)一次退休金:本薪×2×1.5×年資 (任職1年給與1.5基數,最高採計35年給與53基數,符合增給條件者,最高採計40年給與60基數) 5、退撫基金參加人數(截至101年10月底止):19萬3,272人,近3年(98-100年)每年 平均退休人數為4,885人,其中4,795人(占98.16%)擇領月退休金。

12 表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基金提撥數額一覽表(單位:元)
高中以下教師薪額625元(相當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7級710俸點)及 大專以上教授薪額770元(相當簡任第12職等800俸點)為例 項目 (薪點) 本薪 (A) 每月提撥金額 【A×2×12%】 教職員提繳金額 【A×2×12%×35%】 政府提繳金額 【A×2×12%×65%】 625 47,080 11,299 3,955 7,344 770 53,075 12,738 4,458 8,280

13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 98年12月31日以前採確定給付制,退撫經費由學校每學期提撥學費3%支應;99年1月1日以後採確定提撥制,退離時僅領取個人帳戶內本金及孳息,並輔以「集中管理」、「監管分立」、「可攜式」等原則,由政府、學校及教職員按月提撥儲金費用至教職員個人帳戶,俟教職員符合退離條件時,領取其個人帳戶內儲金之本息總額。 私校退撫儲金由教育部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輔導成立之財團法人型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並設置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負責儲金監督考核事宜。 有關其退休制度概況如表4、表5、表6

14 表4、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條件及退休金計算方式
退休條件 1、自願退休: (1)年滿60歲。(2)任職滿25年。 (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准其自願退休: 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 2、屆齡退休:年滿65歲者。 3、命令退休:任職滿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或逾2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者。 ※私校退撫條例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18條 退休金計算方式 舊制 一次退休金:本薪、實物代金930元 (任職滿5年者,給予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最高採計30年給與61個基數,符合增核條件者,最高採計40年給與81個基數) ※私校退撫條例第12條第4項及施行細則第21條 新制 一次退休金:個人儲金帳戶本息 (新舊制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得選擇參加商業年金保險,領取定期給付) ※私校退撫條例第12條第3項及第20條第1至4項

15 表5、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主管機關、法律依據及制度內容
主管機關: 法制面-教育部 財務面-管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監理: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隸屬教育部) 法律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 新舊制切點99.1.1 舊制-確定給付制 退休給付方式:確定給付制(退休金核計方式與公立學校教職員舊制一次 退休金核計方式相同) ( 以前,由學校每學期提撥學費3%支應;99.1.1以後,學校每學期提撥學費1%支應) ※私校退撫條例第12條第4項及施行細則第21條 新制-確定提撥制 1、退休給付方式:確定提撥制(退離時領取個人專戶內本金及孳息) 2、退撫儲金提撥率:本薪×2×12% (個人負擔其中35%、其餘65%分別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32.5%) ※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 3、退休金種類:一次退休金(合於條件者,另提供商業年金商品,給予定期給付選擇) ※私校退撫條例第12條第3項及第20條第1至4項 4、退撫儲金參加人數(截至101年10月底止):6萬802人,101年1-9月退休人數計1,107人。

16 表6、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基金提撥數額一覽表(單位:元)
高中以下教師薪額625元、大專以上教授770元為例 項目(薪點) 本薪 (A) 每月提撥金額 【A×2×12%】 (B) 教職員提繳金額 【B×35%】 政府及私校提繳金額 政府 【B×32.5%】 私校 625 47,080 11,299 3,955 3,672 770 53,075 12,738 4,458 4,140

17 三、公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制度 及修正重點 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職員,目前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參加公教保險,有關給付方式、保險費率提撥及主管機關(銓敘部)等,皆與公務人員相同。有關保險制度概況如表7、表8、表9 又考試院與行政院已完成「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會銜,並於101年11月1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其修正重點較重要者有: (一)調整公保法定費率「7%至15%」。 (二)將一次性養老給付改為年金給與。 (三)追溯至99年1月1日施行,年金給付率為0.65%至1.3%之間。 (四)養老給付年金適用對象: 1 、年金化後新加保人員:符合年金要件者一律支領年金。 2 、年金前已在保人員:符合年金要件者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至有關公保制度詳細修正情形,將由主管機關銓敘部會同相關機關另行擇期辦理宣導説明。

18 表7、公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領取條件、計算方式及給付方式
現行公保養老給付領取條件 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養老給付計算方式 88年5月30日以前 1~10年 :1年1個月 ;11~15年 :1年2個月 ;16~19年 :1年3個月;20年:4個月 ;最高36個月 ※原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88年5月31日以後 投保薪額×1.2×投保年資,投保年資最高30年、給付36個月 給付方式(一次性養老給付) 公立學校 具前舊制年資之一次退休金及一次性養老給付,依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得辦理優惠存款18%。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2條 私立學校 不得辦理優惠存款18% 100年2月1日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 原則 兼具新、舊制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在所領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計算公式(三者中取最低值) 第1道公式:本薪×公保可優存月數(舊制公保年資所領取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 第2道公式:(月退休金+每月優存利息)/本薪×2≦75%-97.5% 第3道公式:(月退休金+每月優存利息)/(本薪+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1/12年終獎金)≦80%-91.25%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4條

19 表8、公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制度主管機關、法律依據及制度內容
主管機關:法制面-銓敘部 財務面-管理: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監理: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隸屬銓敘部) 法律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 新舊制切點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時間點) 舊制 (現行)-確定給付制 1、保險費率:本薪之4.5%-9% (現行為7.15%, 起提高至8.25%,其中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負擔35%、政府負擔65%;私立學校教職員個人負擔35%、私校負擔32.5%、政府負擔32.5%)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第1項 2、給付方式:一次性養老給付,公私校均相同,惟公校85.2.1前年資之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18% (投保薪額×1.2×投保年資,投保年資最高30年、給付36個月; 修正施行前計算標準不同,惟最高仍係給付36個月)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新制 (修正 草案)-確定給付制 1、保險費率:本薪之7%-15%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第8條 2、給付方式:年金性養老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第17條 3、每月可領公保養老年金計算方式: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第20條、第21條 公校-退休前3年平均保俸×0.65%×投保年資 (平均保俸×0.65%×投保年資,投保年資最高35年,給付率22.75%) 私校-退休前3年平均保俸×1.3%×投保年資 (平均保俸×1.3%×投保年資,投保年資最高35年,給付率45.5%) 4、公教保險參加人數(截至101年10月底止): 公校-19萬6,238人 私校-6萬3,742人

20 肆、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制度問題 一、前言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制度部分,考試院與行政院已完成會銜並於101年11月13日將「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公私校教職員保險制度面臨之問題,與公務人員相同,上開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其改革與公務人員同步實施。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部分,已於99年1月1日起採確定提撥制之新制,除原98年12月31日前年資之退休金外,新制未來已無潛藏負債問題。

2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部分,自建制以來,皆參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設計,除公立學校教師退休時薪級,高於多數公務人員,由於教師任用薪給制度特性與公務人員稍有不同,所衍生之差異性問題外,其餘均與公務人員相同,目前皆面臨退撫基金準備金未足額提撥,致潛藏負債增加,另因社會變遷、社會高齡化、平均退休年齡下降,導致經驗斷層、人力資源浪費及退休給與增加,加上退休人員再任支領雙薪現象等問題,均亟待改革。

22 二、現況分析 目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新制自85年2月1日施行迄今,面臨之問題分述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年齡偏低
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任職25年、年滿50歲申請退休時,得擇(兼) 領月退休金(即75制),按據內政部100年簡易生命表,我國兩性平均餘命達79.15歲(男性75.96歲、女性82.63歲),致退休給付增加 。

23 (二)退休所得替代率 1、新舊年資兼具之公立學校教職員: 其退休金之計算,係分別依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前後之規定計算
1、新舊年資兼具之公立學校教職員:  其退休金之計算,係分別依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前後之規定計算 (1)舊制年資月退休金: 舊制年資15年以下者係本薪(年功薪)×5%×年資; 舊制年資15年以上者係本薪(年功薪)×5%×15+本薪(年功薪)×1%×(年資-15)。 (2)新制年資月退休金: 本薪(年功薪)×2×2%×年資 (新舊年資最高採計35年,如符合增給條件者,最高採計制40年)。

24 2、純新制年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 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退休時,依退休條例規定,限制月退休金不得高於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2倍之70%(按:每任職1年,給與2%,最高採計35年給與70%;如符合增給條件者,最高可採計40年給與75%)。茲以高中以下教師及大專以上教師之退休給與為例,說明如下,詳如表9 (1)退休時薪額625元之高中以下教師,其本薪2倍約為其在職所得之114.07%,實際得支領之月退休金所得最高仍可達在職所得之79.85%(符合增給條件者,最高可達在職所得之85.55%)。 (2)退休時薪額770元之大專以上教授,其本薪2倍約為其在職所得之87.75%,實際得支領之月退休金所得最高為在職所得之61.43%(符合增給條件者,最高為在職所得之65.81%)。

25 表9、公立學校教師在職所得與退休所得對照表(純新制)
 項目 退休時薪額625元 (高中職以下教師) 退休時薪額770元 (大專以上教授) 在職所得 (A) 本薪(年功薪) 47,080 53,075 學術研究費 26,290 54,450 1/12 年終工作獎金 9,171 13,441 小計 82,541 120,966 退休金計算基準 【本(年功)薪× 2】 (B) 94,160 106,150 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在職所得百分比 【B÷A×100%】 114.07% 87.75% 月退休金 (C) 任職30年、給與60% 【B×60%】 56,496 63,690 任職35年、給與70% 【B×70%】 65,912 74,305 任職40年、給與75% 【B×75%】 70,620 79,613 月退休金與在職所得百分比 【C÷A×100%】 任職30年、給與60% 68.45% 52.65% 任職35年、給與70% 79.85% 61.43% 任職40年、給與75% 85.55% 65.81%%

26 (三)退撫基金費用提撥不足額 學校教職員退撫基金法定提撥率為8%-12%,現行實際提撥率為12%。按退撫基金第4次精算報告,最適提撥率情形如表11。由於新制退撫基金費用未足額提撥,致潛藏負債逐年增加。 表10、 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潛藏負債一覽表 類別 法定 提撥率 現行 最適提撥率 不攤提 過去潛藏負債 攤提 公立學校 教職員 8%-12% 12% 30.8% 42.32% 公務 人員 12%-15% 29.51% 40.66% 軍職 26.95% 36.74%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99年3月辦理完竣之第4次精算報告(以為基準日)及其100年度決算

27 (四)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私校支領雙薪: 現行規範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如再任由政府預算按月支給固定性工作報酬之有給公職,或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100%)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且所支待遇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現為32,160元),應停發其月退休金及暫停優惠存款;100年2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已修正退休再任政府捐助達20%之財團法人即應停發月退休金。 另外界對於公立學校退休教師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支領雙薪,認有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教育部已研議相關規範限制。

28 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法重點 針對上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教育部業參酌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重行研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1年3月27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目前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一)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即75制改85制;另搭配增列展期及減額年金 將「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之自願退休人員,得支領月退休金(即75制)之年齡規定,修正為向後逐年遞延至60歲;或年資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降為55歲(即85制),並搭配增列展期及減額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29 (二)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 退撫新制建立之初,為使制度能順利推動及避免立即造成各級政府及教育人員大幅撥繳退撫基金負擔,爰將法定提撥率定為8%至12%,同時採行法定最低費率下限8%施行,一直到91年1月1日才調為8.8%,以後再陸續於93年1月1日起陸續調高,至95年1月1日才調高至法定費率上限12%。 為因應退撫基金支出日益增加,並審酌不足額提撥造成之財政缺口,配合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將現行法定提撥費率上限由12%調整至15%,但實際提撥率仍應視退撫基金營收績效、財務精算及政府財政狀況,配合公務人員作適當之處理。 (三)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規定

30 (四)增訂退休再任財團法人等停發月退休金規定
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五)18%優惠存款入法 增訂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其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教職員待遇一定百分比。配合公務人員於100年2月1日訂定發布「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實施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俟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將配合改以授權命令方式發布施行。

31 四、現行及修正後之退休制度 仍有檢討空間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後,除更加落實政府照護學校教職員政策,對於解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退休再任支領雙薪及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等問題,均有積極正面助益。 另對於公立學校退休教師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支領雙薪問題,教育部已另案研議相關規範限制。 至於本次行政院年金改革小組對於軍公教及勞工整體退休保險制度進行檢討,教育部將依行政院改革期程, 積極研議改進措施,並配合改革小組決議辦理。

32 伍、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構想 一、年金改革背景
(一)101年10月9日,媒體報導勞保基金財務精算報告,勞保基金將由原估計之民國120年提早至116年破產,引發社會不安。 (二)101年10月下旬,行政院成立院層級之「年金制度改革小組」(網站 。 (三)為了在102年1月提出改革初步方案,未來1個月內將透過由下而上、由地方至中央的方式,透過由地方座談會、部會座談會以及拜會立法院朝野黨團等三管齊下的方式,彙整各地方及各職業團體的意見及看法。

33 原則 二、年金改革構想(4原則5面向) 財務健全 社會公平 世代包容 務實穩健 確保各制度安全現金流量,維持財務衡平、永續經營
Content Title 社會公平 適度縮小不同職業別間保障之差距,使權利義務能夠對等 世代包容 不同世代負擔合理化,促進世代包容與衡平 務實穩健 訂定合理時程,循序漸進,避免影響社會安定 原則

34 面向 所得 替代率 保險費率 給付條件 基金 運用效率 政府責任 合理調整給付水準,減輕年金之財務負擔 適度提高費率,反映保險成本
檢討退休年齡與給付計算基準 基金 運用效率 提高基金收益,挹注保險財務 政府責任 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安定民心

35 伍、議題 項次 議題 建言 一 如何合理調整退休(保險)給付條件 (給付年齡;給付標準;減額 給付標準;退休所得替代率) 二
如何合理調整各類退撫(保險)基金之提撥費率 如何規劃改革時程?(一次到位或漸進改革) 對退休(保險)制度之其他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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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簡介完畢 請踴躍提供建言

38 年金制度改革座談會 主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協辦單位:國立臺中高工 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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