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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介紹 貳、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5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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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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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 國道路線編號 省道路線編號 (快速道路) 當心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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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介紹 交通標誌: 警告標誌:促使用路人瞭解道路特殊狀況,提 高警覺、並準備應變措施。
禁制標誌:表示道路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 規定,告示用路人嚴格遵守。 指示標誌:指示路線、方向、地名、里程及 公共設施等。 輔助標誌:除上述三種標誌外之其他標誌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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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誌的定義 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 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 ,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 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
,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 ,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 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一、標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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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誌的分類及作用 (一)警告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 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禁制標誌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 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三)指示標誌 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 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識別。 (四)輔助標誌 除前述三款標誌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 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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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標誌 (1/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1、急彎路段。 2、險坡路段。 3、交岔路口。 4、道路施工路段。
(一)警告標誌 (1/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1、急彎路段。 2、險坡路段。 3、交岔路口。 4、道路施工路段。 5、鐵路平交道附近。 6、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7、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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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標誌 (2/5)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1、體形 正等邊三角形。 2、顏色 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
(一)警告標誌 (2/5)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1、體形 正等邊三角形。 2、顏色 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 標誌之圖案為紅、黃、綠、黑四色。 3、大小尺寸 標準型 邊長90公分,邊寬7公分。 放大型 邊長120公分,邊寬9公分。 縮小型 邊長60公分,邊寬5公分。 特大型 視實際情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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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標誌 (3/5) 彎路 連續彎路 險坡 車道縮減 狹路 狹橋 匝道會車 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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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標誌 (4/5) 分道 注意號誌 圓環 鐵路平交道 路面顛簸 路面高突 路面低漥 路滑 當心行人 當心兒童 當 心 身心障礙者
(一)警告標誌 (4/5) 有柵門 無柵門 第1面 第2面 第3面 分道 注意號誌 圓環 鐵路平交道 路面顛簸 路面高突 路面低漥 路滑 當心行人 當心兒童 當 心 身心障礙者 當心動物 當心台車 當心自行車 當心飛機 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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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標誌 (5/5) 右側斷崖 左側斷崖 右側落石 左側落石 雙向道 碼頭堤岸 斷崖 落石 注意強風 慢行 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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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誌 (1/8) 禁制標誌分為左列三種: 1、遵行標誌 表示遵行事項。 2、禁止標誌 表示禁止事項。 3、限制標誌 表示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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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誌 (2/8) 禁制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1、體形 圓形、八角形、倒等邊三角形、方形及專用於 鐵路平交道之交叉形。
(二)禁制標誌 (2/8) 禁制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1、體形 圓形、八角形、倒等邊三角形、方形及專用於 鐵路平交道之交叉形。 2、顏色 除特殊標誌另有規定外,遵行標誌為藍底白色 圖案,禁止限制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案。 3、大小尺寸 標準型 圓形之直徑為65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70 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90公分。 放大型 圓形之直徑為90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90 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120公分。 縮小型 圓形之直徑為90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50 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60公分。 特大型 視實際情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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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誌-遵行 (3/8) 停車再開 讓路 停車檢查 圓形規範 全路段 道路遵行方向 矩形規範 單一車道 車道遵行方向 檢查站 海關
收費站 地磅站 停車再開 讓路 停車檢查 圓形規範 全路段 僅准直行 僅准右轉 僅准左轉 僅准左右轉 僅限指定車輛 道路遵行方向 矩形規範 單一車道 僅准直行 僅准右轉 僅准左轉 僅准直行及右轉 僅准直行及左轉 車道遵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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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誌-遵行 (4/8)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 單行道 靠右行駛 靠左行駛 行人專用 行 人 及 自行車專用 道路專行車輛
(未滿550㏄ 機車) 單行道 靠右行駛 靠左行駛 四輪以上汽車及 550㏄以上機車 自行車及 未滿550㏄機車 四輪以上汽車 大客車專行 行人專用 行 人 及 自行車專用 道路專行車輛 四輪以上汽車及 550㏄以上機車 自行車及 未滿550㏄機車 四輪以上汽車 大客車專行 自行車專行 自行車專行 車道專行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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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設置常見之錯誤態樣 自創的標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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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誌-遵行 (5/8) 圓 環 遵行方向 輪胎加鏈 按鳴喇叭 開亮頭燈 單線 雙線以上 單線 雙線以上 鐵路平交道 電化鐵路平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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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誌-禁止 (6/8) 禁止進入 車 道 禁止進入 禁止進入 禁止進入 任何車輛 四輪以上汽車 550㏄以上機車 未滿550㏄機車
大客車 禁止進入 車 道 禁止進入 大貨車及聯結車 聯結車 汽車及未滿550㏄機車 空計程車 三輪車 禁止進入 汽車、未滿550㏄ 機車及獸力車 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 獸力車 獸力車及三輪車 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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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誌-禁止 (7/8) 禁行方向 指定車輛禁行方向(左轉) 禁止超車 禁 止 行人通行 禁止停車 禁 止 臨時停車 禁止會車 右轉
左、右轉 直行及右轉 直行及左轉 迴轉 禁行方向 550㏄以上機車 大貨車 大客車 指定車輛禁行方向(左轉) 禁止超車 禁 止 行人通行 禁止停車 禁 止 臨時停車 禁止會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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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誌-限制 (8/8) 車 輛 總重限制 車 輛 寬度限制 車 輛 高度限制 車 輛 長度限制 行車安全距離限制 速度限制 最高
車 輛 總重限制 車 輛 寬度限制 車 輛 高度限制 車 輛 長度限制 行車安全距離限制 最高 最低 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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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誌 (1/8)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下列規定: 1、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 等。
(三)指示標誌 (1/8)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下列規定: 1、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 等。 2、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 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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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誌 (2/8) 觀光遊樂地區 遊憩類別 國道 省道 省道支線 省道快速公路 縣道 縣道支線 鄉道 公路路線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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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誌 (3/8) 路線方位指示 行車方向指示 行車方向指示 指向東行 指向南行 指向東行 指向東行 直行方向 左右轉方向 右轉方向
左轉方向 行車方向指示 左轉方向 直行後右轉 直行後右轉 直行後左轉 直行後左轉 行車方向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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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誌 (4/8) 地名 地名方向指示 地名里程 方向里程 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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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誌 (5/8) 爬坡道預告 慢速車靠右 大型車靠右 車道指示 高、快速公路指引 高(快)速公路出口距離 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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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誌 (6/8) 高速公路 出口處數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 高(快)速公路 交流道名稱 高速公路 出 口 高速公路 服務區預告
出 口 高速公路 服務區預告 高速公路服務區進口方向 公路 休息站預告 公路休息站進口方向 公路收費站 預 告 路況廣播 里程碑 里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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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誌 (7/8) 停車處 停車處指引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 拖吊放置場 運輸場站 運輸場站 捷運車站 航空站 港埠 鐵路車站
高速鐵路車站 運輸場站 客運車站或轉運站 纜車站 高速鐵路、鐵路、捷運車站 各類運輸場站站名 運輸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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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誌 (8/8) 機關(構) 人行天橋 人行地下道 救護站 修理站 加油站 電話 渡口 餐旅服務 學校 醫院 繞道 道路通阻指示
避車彎 此路不通 迴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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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助標誌 (1/3) 車道預告 安全方向 導 引 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 附牌 車輛故障 標 誌 告示牌 警告性質 禁制性質 行車指示性質
導 引 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 附牌 車輛故障 標 誌 警告性質 禁制性質 行車指示性質 服務設施指示性質 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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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助標誌 (2/3) 固定型拒馬 活動型拒馬 拒馬牌面 交通錐 交通筒 交通桿 交通板 道路施工 道路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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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施工標誌 ) 將圖例之施工人員「頭戴斗笠」圖案修改為「頭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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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助標誌 (3/3) 右道封閉 左道封閉 中間封閉 部分車道 封 閉 車輛改道方向 移動式施工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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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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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線的定義: 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 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 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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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線顏色與其代表意義 紅色-絕對禁制 黃色-警告、限制 白色-遵行、導引、指示 二、標線顏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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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標線 (1/2) 路寬變更線 近障礙物線 近鐵路平交道線 調撥車道線 減速標線 路中障礙物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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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標線 (2/2) 路旁障礙物體線 「鐵路」標字 「慢」標字 反光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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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線 (1/3) 雙向禁止超車線 單向禁止超車線 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禁止停車線(原則07:00-20:00)
禁止臨時停車線(全天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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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線 (2/3) 分向限制線 停止線 槽化線 讓路線 網狀線 機車停等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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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制標線 (3/3) 專用車道線 機車優先 車 道 線 車種專用車道 標 字 行車方向專 用車道標字 停標字 速度限制標字 公車 機車
自行車 專用車道線 機車優先 車 道 線 車種專用車道 標 字 行車方向專 用車道標字 停標字 速度限制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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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線 (1/3) 行車分向線 車道線 路面邊線 快慢車道分隔線 左彎待轉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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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使用—轉彎 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可在在快車道上右轉彎,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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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線 (2/3) 行人穿越道線 指向線 公路行車安全 距離辨識線 轉彎線 機慢車左轉 待轉區線 全日性 時段性 枕木紋 斑馬紋
對角線 行人穿越道線 指向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隧道路段 公路行車安全 距離辨識線 轉彎線 機慢車左轉 待轉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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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示標線 (3/3) 車輛停放線 穿越虛線 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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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種專用車道線、槽化線 網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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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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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號誌的定義: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 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 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 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 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
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 施。 一、號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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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97年06月18日 增訂第203條第1項第2款 二、行車管制號誌於圓形紅燈燈面旁,得附設可顯示
紅色數字燈號之方形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或可 附設於黃燈鏡面內,用以表示行車管制號誌紅燈 剩餘秒數,所顯示之剩餘秒數僅供參考,車輛仍 應遵循當時顯示之燈號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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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97年06月18日 增訂第212條第2項第2款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顯示與變換,規定如下:
一、顯示之數字應與所表示之行車管制號誌紅燈剩餘秒 數同時變換。 二、顯示之數字,未達一百秒時,百位數字應不顯示零 ;未達十秒時,十位數字應不顯示零。 三、顯示為最後一秒後,不顯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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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97年06月18日 增訂第214條第3項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不得與其輔助之行車管制
號誌圓形綠燈、圓形黃燈、未與圓形紅燈並亮之箭頭 綠燈並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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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號誌的分類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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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車管制號誌 (1/6) 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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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車管制號誌之「圓形綠燈 」(2/6) 1、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 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左、右轉。
2、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 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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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箭頭綠燈 」(3/6) 1、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 方向行駛。 2、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
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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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車管制號誌之「閃光綠燈 」(4/6)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 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
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 入路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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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車管制號誌之「圓形黃燈 」(5/6)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 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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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車管制號誌之「圓形紅燈 」(6/6) 1、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 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2、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 ,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3、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 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通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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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人專用號誌 (1/3) 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 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或動態「行走
(二)行人專用號誌 (1/3) 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 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或動態「行走 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 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 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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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人專用號誌之「行走行人」 (2/3) 1、「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 示行人可穿越道路,惟應快速通行。
2、「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 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 ,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 或停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 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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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 (3/3) 1、「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 人禁止進入道路。
2、「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 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係以閃光運轉 ,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 右來車,小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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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交通號誌 (1/8) 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1、車道管制號誌 2、鐵路平交道號誌 3、行人穿越道號誌 4、特種閃光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 (1/8) 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1、車道管制號誌 2、鐵路平交道號誌 3、行人穿越道號誌 4、特種閃光號誌 5、盲人音響號誌 6、匝道儀控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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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交通號誌之「車道管制號誌」(2/8)
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 紅、綠兩色燈號,分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 路中段或收費站。另可於道路上搭配增設箭頭 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 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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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交通號誌之「車道管制號誌」(3/8)
1、設於收費站: (1)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進入 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 (2)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 頭所指之收費車道即將關閉,尚未進入 該收費車道者,應避免繼續進入。 (3)叉形紅燈表示所指之收費車道封閉,禁 止車輛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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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交通號誌之「車道管制號誌」(4/8)
2、設於道路上方: (1)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在箭頭 所指之車道上行駛。 (2)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 所指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駛 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其他准許行 駛之車道;未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避 免駛入。 (3)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箭頭黃燈,表示燈 號下方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 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箭頭所指 方向之鄰近車道。 (4)叉形紅燈表示車輛禁止駛入叉形紅燈下方 之車道 (5)車輛通過該號誌後,在遇到其他標誌、標 線或號誌改變管制之前,各車道之管制一 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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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交通號誌之「鐵路平交道號誌」(5/8)
1、鐵路平交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 號,禁止行人、車輛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 鐵路平交道前。 2、鐵路平交道號誌雙盞紅燈開始交替 閃爍時,表示行人與車輛均禁止進 入平交道,車輛並應停止於停止線 前,如已在平交道中,應迅速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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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交通號誌之「行人穿越道號誌」(6/8)
1、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 號,警告接近之車輛應減速慢行,如有行人 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於斑馬 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2、行人穿越道號誌雙閃黃燈表示前有斑馬紋行 人穿越道,車輛應在接近時減速 慢行,如有行人穿越時,須暫停 於停止線前,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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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交通號誌之「特種閃光號誌」(7/8)
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 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注意前方路況, 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 ,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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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交通號誌之「特種閃光號誌」(8/8)
1、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 ,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2、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 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 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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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指揮手勢圖示 全部車輛停止 右臂向上直舉,手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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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來車停止 右上臂向前平伸,小臂向上直舉, 手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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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面來車停止 右上臂向右平伸,小臂向上直舉, 手掌向右,並向右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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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面來車停止 左上臂向左平伸,小臂向上直舉, 手掌向左,並向左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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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來車停止、左右來車通行 兩臂左右平伸,手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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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面來車速行 先做左右來車通行手勢,目視右面來車, 右小臂向前平屈作招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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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面來車速行 先做左右來車通行手勢,目視左面來車, 左小臂向頸後平屈作招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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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面來車左轉彎 先做左面來車停止手勢,目視右面來車, 右小臂向頸後平屈作招車狀並以目送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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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面來車左轉彎 先做右面來車停止手勢,目視左面來車, 左小臂向胸前平屈作招車狀並以目送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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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手勢圖示 左轉彎 1.顯示車輛前、後左邊方向燈光。 2.左臂平伸,手掌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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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彎 1.顯示車輛前、後右邊方向燈光。 2.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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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速暫停 1.應顯示燈光(方向燈光及煞車燈光)。 2.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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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讓後車超越 1.顯示車輛右邊方向燈光。 2.左臂向下作45度垂伸。 3.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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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車 1.顯示倒燈光。 2.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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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阻信號 高舉雙臂或紅旗急劇擺動。 夜間用紅燈或綠色以外燈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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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口笛信號 1.指揮停止:「───」一長聲。 2.指揮前進或出發:「─ 」一短聲。 3.指揮後退: 「─ ─」二短聲。
3.指揮後退: 「─ ─」二短聲。 4.制止車輛、行人: 「─ ─ ─」 三短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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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交通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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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公路概述 總計:902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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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速 公 路 的 定 義 高速公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因應大量且快速運輸需要而出現的產物。相較於一般道路,它以較高的技術標準建造,擁有較完善的交通設施,且以嚴謹、科學的方式實施管理。 高速公路的定義如下: 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出入口完全控制 中央分隔雙向行駛 除起訖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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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公路的定義如下: 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 中央分隔雙向行駛。 除起訖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 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要道路之車輛,不受本規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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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速 公 路 主 要 設 施 ( 一 ) 主線 主線車道 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使之車道。 高速公路主線車道名稱
1.二車道路段:外側車道、內側車道 2.三車道路段:外側車道、中線車道、內側車道 3.四車道路段:外側車道、中外車道、中內車道、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主線車道名稱定義 1.外側車道: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2.內側車道: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3.中線車道:同向三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4.中外車道:同向四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5.中內車道:同向四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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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惻,銜接相鄰兩 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 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 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其他道路 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惻,銜接相鄰兩 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名詞釋義 主線車道 入口匝道 加速車道 輔助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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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鄰接外側車道之車 道。 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 或邊溝間之部分。 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鄰接內側車道之車 道。 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 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 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減速車道 中央分隔帶 匝道 內側車道 中內車道 路肩 中外車道 名詞釋義 外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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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道 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 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高 速 公 路 其 他 道 路 出口匝道 入口匝道 入口匝道
名詞釋義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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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 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其他道路
第2條第1項第13款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 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其他道路 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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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3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4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屬國道部分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3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屬國道部分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屬省道部分為 交通部公路總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4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轄區,以路權範圍及與其 他道路交接點為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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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車道 路肩 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設於車道外側,分為內 ( 左 ) 側路肩、外 ( 右 ) 側路肩,供故障車輛或緊急狀況臨時停車待援之用。除執行任務之警車、救護車、救援車輛或經管理機關指定使用外,禁止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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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入 高 速 公 路 前 依據地方道路設置之高速公路指示標誌之方向駛往高速公路交流道。
依交流道入口處所設置之國道路線標誌及「東」、「西」、「南」、「北」方向指示標誌,進入正確之匝道入口駛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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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入 高 速 公 路 在行駛匝道時注意事項: 由匝道匯入主線車道時,應注意事項:
1.一般交流道入口環形匝道及出口匝道限速40公里/小時,系統交流道匝道限速60公里/小時。 ( 系統交流道:指高、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連接的交流道 ) 2.確實遵守匝道管制號誌指示行車,紅燈時應減速停車等待。 3.不得在匝道上超車、倒車或逆向行駛。 由匝道匯入主線車道時,應注意事項: 1.應先利用加速車道提高車速,並啟亮方向燈,於確認安全無 慮且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時,在伺機由加速車道匯入主 線車道,並防側撞。 2.外側車道車輛,應注意由匝道匯入之車輛,並予適當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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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 離 高 速 公 路 欲駛離高速公路之車輛,應先確認好將使出之交流道,依據出口前2公里、1公里 ( 右線 ) 及500公尺 ( ↗ ) 處設置之出口預告標誌,駛入外側車道。 依據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上游300公尺、200公尺、100公尺處之出口距離辨識告示牌,啟亮右轉方向燈,駛入減速車道減速後,經匝道駛離高速公路。
100
隧道行車應注意事項: 進入隧道務請開亮頭燈 隧道內禁止變換車道 保持安全距離
隧道內行車視線較差,因此駕駛人須養成開頭燈之良好習慣,以利自身及他人辨識。 隧道內禁止變換車道 隧道內路面繪有雙白實線之路段嚴禁變換車道,以免在變換車道中,產生潛在危險因素。隧道內違規變換車道訂為重點違規取締項目加強執法,違者罰駕駛人新台幣3000 – 6000元。 保持安全距離 高速公路行車途中,均須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間距,尤其在隧道中行車,在無路肩情況下,如前方發生狀況,難有側向閃避空間,更應確保行車安全間距。
101
依規定速限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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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修正
103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6條第1項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 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 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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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6條第2項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車速 (公里/小時) 最 小 距 離 (公尺) 大 型 車 小 型 車
最 小 距 離 (公尺) 大 型 車 小 型 車 60 40 30 70 50 35 80 90 45 100 110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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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高、快速公路 一般道路 長隧道 4公尺 6公尺 10公尺 5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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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6條第3項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 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
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天候、視線不佳, 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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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6條第4項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 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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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1/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 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 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 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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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2/4)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 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 之車道超越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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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3/4)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 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 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 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 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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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4/4)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 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 ,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 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 ,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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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 第3項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113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1/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或倒車。 提醒您! 行駛路肩之前,請想想您的家人等著您平安回家! 提醒您! 路肩只供執行任務中的特種車輛行駛,或故障車輛停駐待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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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2/4)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 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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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3/4)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 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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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4/4)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 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 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 員之指揮或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高、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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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第2項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檢修及拖吊車輛,於執行檢修或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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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0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 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 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 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 車道。 X 高、快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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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2條 第2項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 顯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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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4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 (一)四輪以上汽車:一‧六公釐。 (二)大型重型機車:一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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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5條第1、2項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 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 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 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 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 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 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 察機關協助處理。 高、快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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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6條第4款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應保
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但大型車時速超過每 小時七十公里時,應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如因 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 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仍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安全 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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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9-1條 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其使用之輪胎,應依下列規定:
一、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 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二、前款以外之大型車,其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 翻修輪胎;非轉向軸之車輪,使用翻修輪胎者, 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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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 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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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2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3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指定場所以外
之路段裝卸貨物或上下乘客。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3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 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 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 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 駛過站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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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4條 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前項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逾 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 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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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5條第1項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
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 無礙交通處所。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 隧道出入口之車輛。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高、快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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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5條第2、3項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 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該管公路管理 機關會商轄管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 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 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 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 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 汽車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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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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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對象: 汽車駕駛人 慢車駕駛人 罰則: 不依規定參加講習者,罰 1800元或600至1200【行人】
對象: 汽車駕駛人 慢車駕駛人 行人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種類: 定期講習 臨時講習 罰則: 不依規定參加講習者,罰 1800元或600至1200【行人】 ※記三點: ★汽車蛇行、危險駕車者。 ★闖紅燈者。 ★平交道違規者。 $15,00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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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項記點規定 ★違反道安第33條 致人受傷者。﹝61﹞
※記二點: ☆違規裝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者。(汽車所有人→記次) ☆汽車駕駛人違規裝載行駛者。(汽車所有人→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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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項記點規定 ※記一點: ★行駛高速公路或管制 道路不遵守規定者。 ★違規攔客營運妨害交 通秩序者。 ★超速者。 ★爭道行駛者。 ★超車不依規定者。 ★轉彎不依規定者。 ★迴車不依規定者。 ★不服從交警指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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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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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1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至一萬零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至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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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內超速 連續處罰 攸關民眾權益甚鉅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年一共修改了75個條文,目前正在進行相關子法及行政命令的修訂,交通部今天表示隧道內超速取締也取消了連續處罰的限制,不受兩次處罰必須相隔六公里或六分鐘以上。 配合長隧道通車的行車管理,原有超速連續處罰,必須相隔6公里,6分鐘的限制,將隧道區間排除適用,換言之,未來長隧道內可以密集裝設測速器,抓到通通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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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快速公路第24條第二項 處理細則第12條第二項 載重貨車因超載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高快24】 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應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於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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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允許圓環、人行道、交叉路口十公尺內 規劃供機車、慢車停車及人行道供慢車行駛
21.允許圓環、人行道、交叉路口十公尺內 規劃供機車、慢車停車及人行道供慢車行駛 第90條之3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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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之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1000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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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 車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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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1、2、3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超過0.15 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超過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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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 肇事致人受傷 吊扣駕照二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酒駕初犯
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吊扣駕照1年 酒駕累犯 5年內酒駕2次以上,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 拒絕酒測 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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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一.駕駛人 二.汽車分類 三.道路 四.駕駛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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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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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人 ■普通駕照»年滿十八歲 - 無上限 ■職業駕照»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計程車司機可到70歲) ■職業駕照»三年審驗一次
■體格檢查有效期間一年 ■領取駕照»通過筆試法規85分﹝有效 期間一年﹞路試70分.機械常識60分 ■學習駕駛證有效期間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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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車分類 ■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小型車(小客.小貨) ■輕型機車 ■普通重型機車 ■大型重型機車 曳引車 + 拖車
10人座以上.幼童車25人座 以上.逾3.500公斤 逾3.500公斤 9人座以下.幼童車24座 以下.3.500公斤以下 50CC以下 50CC以上至250CC以下 250CC以上-550CC-黃底黑字 ≧ 550CC-紅底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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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檢驗 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 1.申請牌照 2.定期檢驗 3.臨時檢驗 小客車: 新車5年內免檢驗 5年以上至10年 每年檢驗1次
10年以上每年檢驗2次 定期檢驗 除了小客車: 5年內每年檢驗1次 5年以上每年檢驗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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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 交岔路口路權 (一)有行車管制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路口 1.依其燈光號誌或指揮行進(§102-1-1)
2.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刪除左轉但書規定) (§ ) (1)左轉時要讓對向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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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岔路口路權 (2)紅燈可以右轉時,要讓橫向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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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岔路口路權 1.幹道與支道 (二) 無號誌交岔路口(§102-1-2)
(1)設有「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2)無論幹道車轉彎或直行,支道車均應禮讓。
150
交岔路口路權 2.路口車道數(判斷幹支道) (1)未以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之無 號誌交岔路口,以車道數較多者為幹道,車道
數少者為支道。 (2)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 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 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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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岔路口路權 車道數E1=1、S1=2,所以E1車要讓S1車先行。 車道數E2=2、S2=4,所以E2車要讓S2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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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岔路口路權 車道數:N=1、E=2, 所以N車應讓E車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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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岔路口路權 3.車輛行向判斷原則(§102-1-2):無行車管制號誌路口如未劃分幹、支道且車道數相同者: (1)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同為直行或同為轉彎車者,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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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岔路口路權 4.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 ) 高架匝道 高架匝道 平面車道 平面車道 高架匝道 高架匝道 平面車道 平面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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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汽車警示(告)燈圖示 1.煞車系統 引擎故障 2.充電 低燃油油位 3.低機油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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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車門開啟 安全帶 7.轉向指示燈 危險警告燈按鈕 8.遠光指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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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駕駛策略 安全防衛駕駛 定義 駕駛人行為 行駛前注意事項: (一)車輛定期保養-使用手冊〔油. 水-蒸餾水.電〕
(二)駕駛室認識-C→H.E →F (三)排檔-手.自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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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照後鏡及室內鏡調整-後方視野 (六)輪胎氣壓-高.低.弱點 行駛中注意事項: *煞車的使用- 1.煞車長時間使用 →溫度升高
(四)座椅調整-頭枕與耳朵上沿齊 (五)照後鏡及室內鏡調整-後方視野 (六)輪胎氣壓-高.低.弱點 行駛中注意事項: *煞車的使用- 1.煞車長時間使用 →溫度升高 2.下坡路段連續使用→焦味 3.行駛方向偏左偏右→一輪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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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座椅調整-頭枕與耳朵上沿齊 5.照後鏡及室內鏡調整-後方視野 6.輪胎氣壓-高.低.弱點 行駛中注意事項: *煞車的使用- 1.煞車長時間使用 →溫度升高 2.下坡路段連續使用→焦味 3.行駛方向偏左偏右→一輪失常 4.煞車踏板踩下軟軟的 →內有空氣 5.煞車踏板踩下約下降1吋→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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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則-慣性力.離心力 *突發狀況-爆胎.涉水.隧道火災 *正常行駛狀況排氣-無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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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行駛 用路權-內外車道行駛﹝左右轉彎﹞ 通過交岔路口- 3要素.視線死角.內輪差大小 跟車距離-安全距離>停車距離=
反應距離+煞車距離 路口- 號誌 ﹝特種閃光﹞ 標線﹝禁止變換車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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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區行駛 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 速率-道安93條 上下坡-燈光照射 狀況-滑溜路況.積水 夜間-近遠光.視線白天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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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區行駛 進出彎道-慢.等.小心通過 燈光設施-開頭燈.轉彎時注意反射鏡 或按鳴喇叭.注意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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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快速公路行駛 ․出入口行駛 ․車道的行駛 ․特殊狀況-強風中搖晃 內側車道 中內車道 中外車道 外側車道 減速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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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後注意事項: 停車位 開啟車門兩段式 車底盤是否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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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常識 汽車肇事傷者休克臉色→蒼白 汽車肇事傷者腿斷血流噴狀→動脈 汽車起火空氣中氧氣不足或呼吸道被物阻塞→窒息
斷骨穿出皮外大量流血→止血 車禍骨折→不得任意移動 搬動前先處理呼吸困難出血骨折 失去知覺不拍打搖動 儘可能車內急救,抬起要平托每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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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規 計程車乘客→通緝犯 計程車乘客→不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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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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