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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鼓励出口和出口管制措施 第一节 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措施 第二节 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措施 第三节 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方面措施 第四节 出口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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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措施 一、出口补贴 (一)补贴的含义 补贴( Subsidy)是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这种资助包括了: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潜在的资金和债务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和服务和购买货物;政府想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上述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性差别;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价格或收入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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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出口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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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补贴(direct subsidy)
直接补贴是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主要来自财政拨款。 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出口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所带来的亏损,或者补偿出口商所获利润率低于国内利润率所造成的损失。有时,补贴金额还可能大大超过实际差价或利差,这就包含了出口奖励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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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补贴(indirect subsidy)
间接补贴是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国内税,或对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加工再出口给予暂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即出口退税),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商实行延期付税、减低运费、提供低息贷款,以及对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补贴等。其目的仍然在于降低商品价格,以便更有效地打进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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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公平贸易原则中,视不合理的补贴与反补贴为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做法。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行为有严格的规定。
其中,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第23条中有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中,签署了《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并在乌拉圭回合中把其修改为《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经修改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贸易协定之一,作为约束各成员公平贸易的重要规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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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世贸组织《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分为以下三类
1、禁止使用的补贴(prohibited subsidy)。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各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此类补贴。 2、可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y)。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各成员不得通过采用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一旦造成,受害国可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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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诉的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y)。指普遍性实施的补贴和在事实上并没有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这类补贴不可诉诸争端解决,但要求各缔约方将这类补贴情况提前、及时通知各缔约方。如果有疑义,则必须通过磋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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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补贴案例---农产品出口补贴 2002年9月,世界第五大棉花生产国巴西向世界贸易 组织起诉,指控美国对其棉农实行的出口补贴违反
了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中有关出口补贴的条 款。美国是世界上第二大棉花生产国和最大的棉花 出口国。巴西声称,在1999年8月至2003年7月期 间,美国为本国棉农提供了约125亿美元的巨额补贴 。WTO于2004年4月和6月对此案做出初裁和终裁, 定美国每年提供了30多亿美元的棉花出口补贴,其 数额超过了WTO所允许的补贴量,属于非法补贴, 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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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补贴在美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二战后,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美国的粮食供给急剧增加,而国内市场容量却有限。为了稳定粮食价格,保证农民受益,美国政府于1954年开始通过出口补贴来鼓励粮食出口,开拓国际市场,以消除国内粮食严重过剩所导致的大量库存积压。在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所出口的农产品有80%享受了出口补贴。其后由于国际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增加导致价格上升,美国逐步减少了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美国曾在1974年宣布停止农产品出口补贴以求换取其它国家削减贸易壁垒。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世界粮食价格大幅下降,美国又恢复了出口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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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对农业出口补贴最多的是欧盟,占全球农业出口补贴总量的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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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含义 是指国家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竞争能力和扩大出口,由国家税务等行政机构对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各种间接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等退还给出口商(1994年改革了退税制度,形成了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基础的退税制度),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一种措施,从而增强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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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企业出口退税制度 1、我国企业出口退税制度的三个原则 先征后退、不征不退;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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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企业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3、我国企业出口退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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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退税的特点 (1)出口退税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2)出口退税既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3)出口退税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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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
第二节 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措施 一、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 (一)出口信贷的含义 出口信贷是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的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外国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是一国的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 出口信贷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利差由国家补贴,并与国家信贷担保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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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信贷的种类 出口信贷按信贷对象划分,有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 所谓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贷款合同由出口商与银行签订。卖方信贷通常用于金额大、期限长的项目。因为这类商品的购进需要很多资金,进口商一般要求延期付款,而出口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往往需要取得银行的贷款。 卖方信贷是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商向外国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以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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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
所谓买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加条件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即所谓约束性贷款(tied loan)。 买方信贷由于具有约束性而能起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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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口信贷能有力地扩大和促进进口,因此,西方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门银行来办理此项业务,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等。
这些专门银行除对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外,还向本国私人商业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或给予贷款补贴,以资助这些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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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于1994年7月1日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这是一家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除国家财政拨付外,主要是中国银行的再贷款、境内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以及向外国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等。
其任务主要是对国内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等资本品货物的进出口给予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以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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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信贷的特点 1、出口信贷与出口商品(设备、项目)相结合 2、出口信贷利率比较优惠 3、出口信贷的发放与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 4、出口信贷金额通常只占买卖合同的85% 5、国际上各个时期出口信贷利率高低、期限长短、贷款金额的比重都是由发达国家在不同时期签署的“君子协定”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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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出口信贷的情况 我国出口信贷原由中国银行办理,1994年7月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以后,它与中国银行做了明确分工。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办理机电设备和成套设备等资本商品的出口信贷。 中国银行办理资本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出口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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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担保制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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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1)出口信用保险按风险生产的原因可分为国家风险和经济风险。 (2)按担保对象不同分为:一是对出口厂商的担保,一是对银行的直接担保。 (3)按出口信贷担保期限,通常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种。 期限:短期(6个月) 中期,长期:(2~15年,最长20年) 费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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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是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它的成立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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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给企业带来以下利益:
①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 ②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 ③出口信用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 ④得到更多买家信息。 ⑤有助于企业自身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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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信贷担保制的含义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拒绝付款时,该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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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措施是国家代替出口商承担风险,是扩大出口和争夺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
对出口信贷进行担保往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由于该措施旨在为扩大出口提供服务,收费并不高,以减轻出口商和银行的负担,因此,往往会因保险费收入总额不能抵偿付款总额而发生亏损。例如,1986年,英国出口信贷担保署亏损11.99亿美元,美国进出口银行亏损3.33亿美元,日本通产省出口担保课亏损8.1亿美元。 严重的亏损情况使得私人保险公司不愿也无力经营,所以,对出口信贷进行担保只能由政府来经营和承担经济责任。我国的中国进出口银行除了办理出口信贷业务外,也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信贷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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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信贷担保的种类 按不同方式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融资对象不同,分为卖方信贷担保和买房信贷担保。 (2)按信贷融资阶段的不同,分为商品装运前信贷担保和商品装运后信贷担保。 (3)按融资期限不同,分为短期信贷担保和中、长期信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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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方面措施 一、商品倾销(dumping) (一)商品倾销的含义
商品倾销是指商品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以打击竞争对手,占领或巩固国外市场的贸易行为。 商品倾销通常由私营垄断企业进行,但随着贸易战的加剧,一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对外倾销商品。 无论何种倾销,都会对国外生产者造成损害。对本国消费者来说,则意味着需要支付比国外消费者更高的价格。因此,倾销无一例外地受到国外生产者与国内消费者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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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持续性倾销日益增多。这种现象之所以能够存在和维持,一般来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⑴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本国市场上有一定的垄断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价格的形成。 ⑵本国与外国的市场隔离,不存在倾销商品倒流进入出口国的可能性。 ⑶两国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出口国需求价格弹性低于进口国需求价格弹性。 当这些条件成立时,企业就可能通过在国内市场索要高价,而向外国购买者收取较低的价格,使利益最大化。(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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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品倾销的条件: A、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进行销售。 B、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 C、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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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倾销的种类 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不同划分,有以下几种: 1、偶然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 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就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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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
长期性倾销又称持续性倾销。这种倾销是在无限期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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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间歇性倾销(Predatory Dumping)
间歇性倾销也称掠夺性倾销。这种倾销的方法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商品,在打垮或摧毁了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了市场后,再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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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倾销(exchange dumping)
外汇倾销是指一国降低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的汇价,使本国货币对外贬值,从而达到提高出口商品价格竞争力和扩大出口的目的。 外汇倾销是向外倾销商品和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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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元对日元的汇率变化为例,从1985年2月26日至1995年10月10日,美元与日元的比价从原来的1美元264日元,跌至1美元100
以美元对日元的汇率变化为例,从1985年2月26日至1995年10月10日,美元与日元的比价从原来的1美元264日元,跌至1美元100.43日元,1995年4、5月间还跌破80日元,美元贬值62%。(广场协议Plaza Accord) 这意味着,一件100美元的美国商品1985年在日本的售价为26400日元,而1995年仅为10043日元;而一件26400日元的日本商品1985年在美国的售价为100美元,1995年则为26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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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一国的货币(如美元)的贬值即汇率下降后,出口商品用外国货币(如日元)表示的价格降低,这就提高了该国(如美国)商品的价格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扩大出口。
而同时,进入该国的外国商品(如日本货)以该国货币(如美元)表示的商品价格就会上涨,削弱了该外国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又会限制进口。 实行外汇倾销会同时起到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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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倾销原理 一国货币贬值 同时以本币表示的进口商品价格上升 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提高 商品的出口额扩大 以外币表示的出口商品的价格降低
国际贸易>>第九章>>第一节 鼓励出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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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倾销的条件: 1.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程度要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 本币对外贬值必然会带动国内物价普遍上涨。当国内物价上涨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时,外汇倾销的条件也就不存在了。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其他报复措施 如其他国家采取相应的货币贬值的措施,外汇倾销的作用也就被抵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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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出口管制措施 一、出口管制的含义与原因 (一)出口管制的含义
出口管制( Export Control)是指国家政府通过各种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出口贸易实行管制和控制。对某些商品,特别是战略物资实行出口管制,限制或禁止这些商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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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管制的原因 1、经济原因 出口国为了保证其国内稀缺资源或再生资源市场的正常供应,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以及稳定国际市场商品价格,避免本国贸易条件的恶化等目的,需要对有关商品的出口进行适当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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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和军事原因 出口国为了控制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局面,在外交活动中保持主动地位,维护本国的政治利益和安全,限制或禁止某些产品的出口;或通过出口管制对进口国施加经济制裁压力,迫使其在政治或外交上妥协。 3、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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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管制的原则和出口管制商品 (一)出口管制的原则 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国际安全原则 2、限制短缺物资出口原则 3、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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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管制的商品种类 1、战略物资及其有关尖端技术和先进技术资料 2、国内生产和生活紧缺的物资 3、需要“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 4、历史文物、艺术珍品、贵金属等特殊商品 5、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和出口额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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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管制的形式 出口管制的形式主要有单方面出口管制和多边出口管制两种。 1、单方面出口管制(单边出口管制) 单方面出口管制是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的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 美国长期以来就推行这种出口管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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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边出口管制 多边出口管制是几个国家政府,出于共同的政治和经济目的,通过统一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然后由各参加国依据上述精神,自行办理出口商品的具体管制和出口申报手续。 过去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就是一个典型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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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统筹委员会(COCOM,简称巴统),早先的名称是“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
1948年由美国发起,1949年11月正式成立,因其总部设在巴黎(美国驻法大使馆)而得名。 巴统有17个成员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希腊、土耳其、日本和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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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统成立的目的是共同防止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输往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前苏联和中国),以遏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
列入禁运清单的有军事武器装备、尖端技术产品和稀有物资等三大类上万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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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统的组织机构包括: ⑴咨询小组,是巴统的决策机构,由各会员国派高级官员参加。 ⑵调整委员会,1950年成立,是对苏联东欧国家实行禁运的执行机构。 ⑶中国委员会,1952年成立,是对中国实行禁运的执行机构。 巴统是冷战的产物,随着苏联的解体和冷战的结束,巴统逐渐放宽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管制,其作用日渐减小,至1994年4月1日,巴统正式宣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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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管制措施 美国出口商出口受管制的商品时,必须向商务部贸易管理局申请出口许可证。美国的出口许可证分为两类 (一)一般许可证 即按一般出口许可证的程序出口。这类商品 的出口管理很松。不必向商务部贸易管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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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项有效许可证 单项有效许可证是由美国商务部发放的一种批准出口许可的官方文件。该证证明了具体批准的出口商品或技术资料的名称、数量,指定了具体的收货人及最终用途,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三)特殊许可证 特殊许可证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做采取的一种许可证形式,它与单一有效许可证性质相同。它们都是在出口商品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获取许可证后,方能出口。常用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分销许可证 (2)提供服务的许可证 (3)项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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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出口违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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