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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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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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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的功能 识别 来源 品质 保证 广告 宣传 彰显 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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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1、商标与商品装潢(包装) 商品装潢,是指商品的包装、容器及附着物上的 装饰设计。商品装璜中经常包含商标 。
商品装潢的功能在于美化商品、刺激需求。 包装稳定性弱,商标稳定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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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与商号 商号即商业字号,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表示自己的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 二者的不同: 识别对象不同;使用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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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与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标示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而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主要特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由该地区内的经营者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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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与域名 域名与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 1.构成要素不同。域名只能由26个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连接符组成。而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构成。 2.域名具有国际性,商标具有地域性。 3.域名具有唯一性,近似商标或相同商标可并存。 4.域名的使用必须注册,商标注册自愿。 5.主管机关不同。商标由商标局管理,域名则根据不同的等级分属不同的机关管理。在我国“.cn”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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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标与商务用语 商务标语,是经营者为推销其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宣传用语或口号。商务标语常常出现在商品装璜或广告中,有时也包含商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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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标语虽具有一定区分功能,但不及商标的区分功能强。
商务标语稳定性差,常常因时因地改变;而商标则不能随意变更。 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的商务标语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抄袭,但不受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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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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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在实行注册保护制度的国家,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只有注册商标方可取得商标权,未注册商标不能取得商标权。 也有例外,如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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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即商标英文“Trademark”的缩写,正在申请注册商标或未申请都可以标注。使用注册商标则可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即R和注,前者最常见),受到法律保护;而标注TM的普通商标在通常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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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商标法3条)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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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商标法3条)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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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一系列近似商标。最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称为正商标,它与其它近似商标一同被称为联合商标。例如“娃哈哈”、“哈娃哈”、“哈哈娃”组成食品类的联合商标,其中“娃哈哈”为正商标。联合商标能够扩大对正商标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中仿冒、影射正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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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最早创设并最先在某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它与其它被注册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一起被称为防御商标。 例如:可口可乐、唐老鸭等在我国就注册了几乎所有种类商品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往往是驰名商标,以便扩大商品的保护类别,防止消费者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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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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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的构成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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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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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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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颜色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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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是一支很短的独特曲调或旋律,与其他可视标识具有同等价值,通常会通过声音与可视标识的结合使用来加强品牌的辨识度。
成功的典型例子如英特尔芯片广告、诺基亚开机短乐、摩托罗拉的“hello moto”等等,都在消费者脑海中形成了独特的画面,将这些旋律与他们的所属商家建立了唯一联系。这些声音就具备了商标的基本功能。 2012年12月12日,美国专利和商标署正式批准了苹果公司把它经典的Macintosh电脑的开机声音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 米高梅公司“狮子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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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显著性 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 显著性的退化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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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有显著性 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官方标志、微记 通用名称 描述性标志 地名 功能性三维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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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有显著性 显著性程度 臆造商标 任意商标 暗示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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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显著性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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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显著性的退化与消失 优盘 氟利昂 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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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冲突性 1.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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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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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1.注册原则 即注册在先原则指按照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1)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申请,获得批准享有专有使用权;不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不享有专有权。 (2)强制注册原则 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被许可使用,没有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 (3)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对普通商品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对特殊商品采用强制注册原则。我国即采用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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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原则 按照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属于先使用该商标的人。 3.混合原则 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中。 (二)继受取得 1.继承;2.转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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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授予先申请人,而无论该商标的使用情况。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31条) 商标权授予先申请人,而无论该商标的使用情况。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申请注册时,应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使用的商标;(条例19条)若同一天使用或都未使用的,当事人之间应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30日内报送商标局,达不成共识或不愿协商得出的由商标局主持抽签决定一个申请人,不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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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王致和集团起诉德国欧凯公司侵犯“王致和”商标权益一案在德国慕尼黑开审。2009年4月23日,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宣布王致和终审胜诉。
这是中国企业商标海外诉讼的第一案。 郫县豆瓣’、“陈麻婆”、“赖汤圆”、“蜀香”、“龙抄手”、“夫妻肺片”、同仁堂、狗不理(go believe) 09年底,“五芳斋”在澳大利亚被抢注——“沙溪凉茶”在美国被抢注,“佛跳墙”在新加坡、澳大利亚、欧盟、日本、韩国、美国被抢注,“五芳斋”在澳大利亚被抢注,以及“潘高寿”商标在加拿大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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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的正当性 申请在先原则不足之处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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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对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法律要求强制性商标注册。《商标法》第6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市场上销售”。 根据《商标法》《烟草专卖法》只有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烟丝。人用药品原来要求必须注册01年《药品管理法》修改取消该要求。 商标法第4条:对商品、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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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先权原则(商标法25、26条) 申请优先权 展览优先权 主张优先权的条件、优先权的行使、优先权的证明(条例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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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注册制度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1.申请人 《商标法》第4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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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了解:商标的设计与选择 一般来说,商标的选择应当力求与商品特点、消费者习惯、经营者风格相适应,商标的设计要有新意、要易认易记、布局合理、讲求科学性。 “大大”(泡泡糖)、“方太”(厨具)反映了消费者的习惯,对消费者能发生吸引力; 而“铅药”(药品)、“星期五”、“13”、“菜市口”(饭店)等则会令用户产生误解,甚至妨碍经营者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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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文件(商标法22、23、24条) 申请书: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一份。 商标图样: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本1份。
委托书: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递交委托书,以明确委托权限。 其他文件:如药品注册,需附送国家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缴费证明。 每注册一个类别一个商标(限该类别的10种商品),费用1000元。每增加一种商品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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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审查的内容: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 审查文件、手续 申请日的确定(与专利申请日)(结合在先申请原则理解)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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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质审查:商标法30、31、32 近似商标的判定(结合课本) 文字类商标:字形、字义、字音 图形商标:构成要素、整体效果、颜色
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品与商标的关联度 程度:导致来源的误认或特定联系的误认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整体认定 翻译的商标是否近似(商标法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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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的判定 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消费群体 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 商品与服务的关联性,是否有来源与特定关系的误解 相关公众的认识、参考商品分类表 其他审查内容:是否违反商标法9-12条、32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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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果园”商标中文部分与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商标中文部分“果园老农”在文字顺序仅有所调整,英文部分的中文含义基本相同,且金良平公司涉案商品与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和呼叫部分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对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上述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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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 商标法28条:审查期限为九个月 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审查结果:
(1)合乎商标法规定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应当刊登在由商标局刊印、每月一期的《商标公告》上。 (2)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法30、31、32 等 驳回理由) 商标法34条规定了驳回申请未进入异议程序的救济方法 初步审定和公告不等于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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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异议程序(商标法33条) 异议主体:任何人(10、11、12条);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13.2、13.3、15、16.1、30、31、32)。 异议期限:自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 受理机关:商标局。 对异议的处理结果:(异议审查期限35.1) 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35.3) 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申请。(35.2) 被异议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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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准注册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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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标的评审 商标法第2条: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商评委负责处理商标争议。 商评委是行政司法机构 职责范围:商标法
商评委的决定是行政终局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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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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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含义 在我国,商标权也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特定权利。
商标权的主体是注册人,其客体是注册商标。特定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的商标也有一定的权益,只是内容少于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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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系 。在我国,商标权等于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它们包含相同的权利内容。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商标权在我国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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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标所有权的关系 。我国《商标法》中也可发现“注册商标所有人”这一称谓,商标法上有时也称商标权为商标所有权。商标所有权是与商标权的性质相关的概念。
商标权与未注册商标权利的关系。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而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其权利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例如自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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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 禁止权 许可权 转让权 标记权 续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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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 专用权是专有使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完全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性的使用不仅包括一般的使用,即将商标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还包括独占性的使用,即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家使用商标的权利。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商标权的核心。 使用的理解(48条) 专用权的范围:第56条,核准的商标、核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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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相对于专用权这种积极的作为权利而言,禁止权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权利。 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商标权人均享有禁止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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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依法将其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商标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其转让无效。商标权一经转让,原商标权人的权利即消灭,受让人取得商标权,成为新的商标权人。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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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权 许可使用权简称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依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一般应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除以上主要权利外,商标权人还享有将注册商标出质、出资入股、自动申请注销等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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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权 标记权: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之前,曾规定注册人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标记,使用注册商标标记是商标权人的一项义务。2001年商标法修订时,作了改变,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的标记权。 商标法9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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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展权 续展权 :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在商标保护期届满时,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商标权人享有的这种续展注册的权利,称为续展权。 (39、40、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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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是指未达到驰名商标但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消费者所知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否实际、公开、持续的使用。 1.保护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商标法13.2) 2.保护的条件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其他( ) 是指未达到驰名商标但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消费者所知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否实际、公开、持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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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措施 (1)禁止注册和使用(商标法13、15、32) (2)在先使用权(商标法59.3)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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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别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同 注册的驰名商标 13.3 跨行业保护 禁止注册使用 注册商标 近似类似 专用 禁止 许可 转让 质押等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不跨行业 禁止注册使用 在先 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32、15条 不得抢注 在先使用 已用 同日申请优先考虑 未注册的普通商标 未用 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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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商标的续展和终止 1.商标的续展 《商标法》第39、40、50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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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权的终止 注销:未申请续展、自动放弃、主体消亡 撤销:违法使用、不使用、显著性消失 无效:商标法44、4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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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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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也称权利穷竭、首次销售,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及商标被许可人的商品出售后,第三人在本国合法出售的这些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对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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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 第44条 注册商标的无效 结果:47条 第45条 结合商标法49条 、 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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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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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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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使用的概念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 商标的使用关系到商标权的维系;商标权的使用影响保护水平。 (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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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使用的方式(49、51、52、53、55) 使用商标不仅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还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除此之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皆为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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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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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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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2.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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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 3.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类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权 商标不存在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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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2.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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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许可人的义务 1. 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2.接受许可人的监督,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3.维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4. 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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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了解商标局不予备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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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8题)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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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商标权的撤销 【解析】选项AB错误。《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商标许可权的规定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而本题中王小小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因此,不适用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许可权的相关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题中,王小小已经将“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在当地有较高声誉,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一剪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因此,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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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64题) 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 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 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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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考点】商标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正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备案不是商标使用权合同的生效要件。选项C错误。《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个体户萧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法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不但要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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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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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注册商标转让概念
注册商标的转让即注册商标权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权,依照法定程序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二)注册商标转让与营业转让的关系 我国商标法允许商标权自由转让,无需同时转让营业。 但是为避免对用户的欺诈,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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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及限制(条例25条)
1.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注册商标转让为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到商标局进行转让核准登记。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 2.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联合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3)共同共有的商标,未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4)商标局对转让商标有审查否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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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商标的移转() 商标权的移转是指商标权人死亡或消灭后,由其承受人承受商标权的法律事实。注册商标移转的类型有:
1.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个体工商业者)死亡,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 2.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合并或兼并后的新企业承受。 3.转移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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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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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范围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一)商标权的范围
商标权的范围,依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一般认为,商标权有使用权与禁止权两个方面,也就是通常说的“行”和“禁”。商标权的范围是商标权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不同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后者是商标权禁止权的范围。 对“保护”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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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商标权禁止权的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远远大于商标权的范围,表现为商标权禁的方面和行的方面的不一致。 禁止权的基本效力范围: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例如,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服装上使用“枫叶”;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例如,在饮料上使用“天秦”和“天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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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例如,在酱油和食用植物油上使用“加加”;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例如,在酱油和食用植物油上使用“加加”和“伽伽”。随着商标法的发展,商标权的禁止效力进一步扩大,将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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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防止混淆是保护商标基本功能的要求 根据我国商标法57条的规定,我国坚持的是防止混淆
混淆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有关方面发生误认。 广义的与狭义的;现实混淆与可能混淆 我国采取的是广义即来源与特定关系的误认。 混淆的认定;混淆是事实问题,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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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反淡化确定的保护范围 防止混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反淡化” 反淡化是保护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广告价值、良好声誉的需要。 反淡化不以混淆、误认为前提,是防止他人从驰名商标上获得不当利益。 商标法13条第2款可以解释包括反淡化,但在实际上我国并未采纳该理论。 了解淡化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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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其认定(商标法57、58、59)
(一)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法57之 1、2项) 1.对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即假冒商标的情形。 2.对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形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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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商标法57条第3项)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五)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司法解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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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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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商标权方法 保护商标权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用经济手段维护商标的价值。 另一方面,用法律手段保护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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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护 (一)即发侵权制止程序 (65、66) 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1.即发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已经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作好了准备;(2)商标侵权行为不可避免。 2.启动即发侵权制止程序的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存在即发侵权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申请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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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2.赔偿损失 商标法63、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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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护 (一)利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撤销程序保护商标权 (二)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保护商标权
1.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60条规定,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时,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行政权限。 (1)调查取证权。(2)行政制裁权。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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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护 (一)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67条) (二)刑法的规定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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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商标法1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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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理解 驰名商标通常称为“名牌”。驰名商标是指经长期使用,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区分功能,对于消费者来说意味着好的商品与好的信誉 驰名商标不是商标的种类 驰名商标与注册与否没有太大关系 驰名商标的形成依赖长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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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现状 1、《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驰名商标的公约。 2、TRIPs协议有进一步发展。 3、2001年开始实施的《商标法》进一步缩短了我国与国际公约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差距。 4、2003年4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完善了认定程序,修改了认定后的效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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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是保护的前提,保护是认定的目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个案认定”,只有在案件需要并有当事人主张时,商标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才会做出认定。 1.在诉讼程序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时,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对涉案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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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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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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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商标注册程序和商标评审程序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个案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只对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再发生案件应根据当时的情况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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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认定的途径: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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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根据商标法14条)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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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予以保护(13.2)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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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一般而言,仅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是不被允许的。驰名商标则不然,以上述不具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而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给予注册。因为驰名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备了显著性、便于识别的要件,当然应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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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扩大驰名商标商标权的保护范围(13.3) 驰名商标权的禁止权的范围要大于非驰名商标权的禁止权范围。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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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法45条 5.条例53条 :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6.司法解释禁止作为域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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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是驰名商标,该外资企业的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2005-3-60 多)
A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商注册。 B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D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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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注册的商标只能根据知名度禁止他人使用或注册,而对未注册商标未规定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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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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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由此,A的说法正确,不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此,B、C、D的说法均不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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