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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台中市政府 利副處長 坤明 2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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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台中市政府 利副處長 坤明 2019/5/6

2 壹、前言 2019/5/6

3 貳、志願服務法的立法背景 一、文化與經濟現象、反映社會對國民社會責任的期待、 呈現國民關心社會與參與公共事務的程度
二、西方國家參與志願服務已是生活中的一部份、我國一 般民眾認識不夠、參與比例偏低 三、八十九年立委江綺雯等積極推動立法、並徵詢學者專 家後研擬出草案 2019/5/6

4 四、立法院審「志願服務法」草案時、政府版本未經行 政院會通過、目前該法係依據立委江綺雯的版本
五、雖有學者專家認為立法過程匆促草率、思慮不夠審 慎周詳、唯事實上有某程度的需要 六、僅有法條的宣示並不代表志願行動(voluntary action)得以落實、期待政府及運 用單位能真正落實 2019/5/6

5 參、志願服務法的內容及特色 (八章二十五條)
一、內容 <一>立法目的 <二>志願服務法的範圍 <三>志願服務的定義 <四>主管機關及職責 <五>志願服務計畫 <六>教育訓練 2019/5/6

6 <九>志願服務証及服務記錄冊 <十>專業志工 <十一>志工的權利及義務 <十二>激勵措施
<七>志工的工作條件 <八>志工督導 <九>志願服務証及服務記錄冊 <十>專業志工 <十一>志工的權利及義務 <十二>激勵措施 <十三>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十四>經費 <十五>海外志願服務 2019/5/6

7 <一>沒有施行細則、僅授權主管及目的主管計機關訂定 子法 <二>沒有任何罰則、鼓勵民眾參與並感謝運用單位對社
二、特色 <一>沒有施行細則、僅授權主管及目的主管計機關訂定 子法 <二>沒有任何罰則、鼓勵民眾參與並感謝運用單位對社 會之貢獻 <三>缺乏約束力、強制力、完全以激勵方式推動業務 2019/5/6

8 肆、法條內容 一、總則 <一> 制定目的(第一條) 1.整合資源、有效運用 2.發揚美德、提升素質
<一> 制定目的(第一條) 1.整合資源、有效運用 2.發揚美德、提升素質 3.從共同生產(coproduction)到市民社會 (civil society) 2019/5/6

9 1.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備查符合 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2.不包括單純、偶發、家庭或友誼原因之計畫
<二>適用範圍(第二條) 1.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備查符合 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2.不包括單純、偶發、家庭或友誼原因之計畫 3.正式的志願服務(formal volunteering) 與非正式的志願服務(informal volunteering) 2019/5/6

10 (2)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貢獻 社會、不以報酬為目的 (3)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 各項輔助性服務
<三>名詞定義(第三條) 1.志願服務 (1)自由意志非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2)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貢獻 社會、不以報酬為目的 (3)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 各項輔助性服務 2.志願服務者 亦即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指運用志工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 案之團體 2019/5/6

11 4.定義包含了四個重要的志願服務價值 <1>不計物質報酬 <2>追求公共利益 <3>尊重自由意志
<4>社會參與 2019/5/6

12 二、主關機關 <一>主管機關(第四條) 1.中 央:內政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 市:縣市政府
1.中 央:內政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 市:縣市政府 2.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其辦理 2019/5/6

13 3.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
(1)權制 (2)義務 (3)召募 (4)教育訓練 (5)獎勵表揚 (6)福利 (7)保障 (8)宣導 (9)申訴之規劃及辦理 2019/5/6

14 (2)涉及兩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 (3)綜合規劃事項
4.主管機關 (1)主管社會福利機構 (2)涉及兩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 (3)綜合規劃事項 2019/5/6

15 5.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社會服務 (2)教育 (3)輔導文化 (4)科學 (5)體育 (6)消防救難 (7)交通安全 (8)環境保護
(9)衛生保健 (10)合作發展 (11)經濟 (12)研究 (13)志工人力開發 (14)聯合活動發展及志願 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 義之機關 2019/5/6

16 <二>主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第五條) 1.置專責人員 2.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
創新服務項目,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 3.對運用單位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協助 2019/5/6

17 2.集體從事之公民營團體應與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三、運用單位職責 <一>志工之召募(第六條) 1.自行或聯合召募,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2.集體從事之公民營團體應與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2019/5/6

18 <二>運用計畫之辦理(第七條)
1.依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2.志願服務計畫包括 (1)召募 (2)訓練 (3)管理 (4)運用 (5)輔導 (6)考核 (7)服務項目 2019/5/6

19 3.運用前檢具服務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送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運用二年以上者,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運用單位為各級政府、機構、公立學校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運用單位未依規定備案及備查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績效考核之參據 2019/5/6

20 <三>運用計畫之核備(第八條) 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志願服務法或其他法令規 定不符者,通知補正再行備查
2019/5/6

21 (2)特殊訓練(課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 位依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3.基礎訓練課程十二小時是從事任何類型服務的 志工之必修課程
<四>教育訓練(第九條) 1.提升品質並保障受服務者的權益 2.運用單位對志工應辦理 (1)基礎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特殊訓練(課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 位依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3.基礎訓練課程十二小時是從事任何類型服務的 志工之必修課程 2019/5/6

22 1.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服務 2.讓志工瞭解在服務過程中應注意之交通安全、 人身安全、危險物品與場所等、提醒志工事先 防範
<五>服務環境(第十條) 1.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服務 2.讓志工瞭解在服務過程中應注意之交通安全、 人身安全、危險物品與場所等、提醒志工事先 防範 2019/5/6

23 4.培養服務滿三年以上的資深志工訓練他們成為志 工督導
<六>服務資訊(第十一條) 1.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 2.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3.好的志工督導能發揮三個主要功能: 行政督導、專案督導與情緒督導 4.培養服務滿三年以上的資深志工訓練他們成為志 工督導 2019/5/6

24 <七>志願服務證(第十二條) 1.應發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2.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9/5/6

25 1.專門職業證照之工作,應具有證照之志工為之 2.社會工作師、心理治療師、醫師、律師等必須擁 有專業証照、如此有助於保証專業品質,更保障
<八>服務限制(第十三條) 1.專門職業證照之工作,應具有證照之志工為之 2.社會工作師、心理治療師、醫師、律師等必須擁 有專業証照、如此有助於保証專業品質,更保障 使用者權益 2019/5/6

26 四、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一>志工之權利(第十四條) 1.接受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確保在適當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工作 4.獲從事服務完整之資訊 5.參與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2019/5/6

27 <二>志工的義務(第十五條)
1.遵守倫理守則(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之) 2.遵守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參與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服務證 5.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保守秘密 7.拒絕報酬 8.妥善保管運用單位提供之資源 2019/5/6

28 <一>志工之保險(第十六條) 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補助交通、誤餐特殊 保險 <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第十七條)
五、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一>志工之保險(第十六條) 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補助交通、誤餐特殊 保險 <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第十七條) 1.績優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得發 績效證明書 2.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 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行 會商訂之 2019/5/6

29 <三>資源之使用(第十八條) 將太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 用單位
<四>績效評鑑與獎勵(第十九條) 1.運用單位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2.主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優者選拔表揚 3.主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機關及運用單位定期評鑑 4.主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評鑑績優者獎勵 5.表現優良個人應予獎勵,並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6.獎勵辦法由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 2019/5/6

30 <五>志願服務榮譽卡(第二十條) 1.年資三年服務滿300小時以上,檢具證明向縣市政 府社會處申請核發
2.憑卡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 及文教設施 2019/5/6

31 <六>兵役替代役(第二十一條) 1.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優先服相關兵役替 代役,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 十小時以上,具服務績效証明書之役男,優先服該 相關類別替代役 2019/5/6

32 1.依指示服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運 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2.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六、志願服務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1.依指示服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運 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2.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3.要避免這些意外發生、志工應接受適當的教育訓 練,接受督導的協助,並遵守志工應有的倫理 2019/5/6

33 1.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 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2.許多人誤認志願服務就是「不用錢的服務」
七、經費(第二十三條) 1.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 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2.許多人誤認志願服務就是「不用錢的服務」 3.志工管理過程中,從方案設計、召募、面談、教育訓 練、督導、激勵表揚、評估等都需要經費 2019/5/6

34 <一>派遣往國外服務之志工(第二十四條)服務計 畫經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
八、附則 <一>派遣往國外服務之志工(第二十四條)服務計 畫經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 <二>施行日期(第二十五條)自公佈日施行 2019/5/6

35 伍、法案相關辦法規定 一、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志工完成訓練者,運用單位核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 紀錄冊 <三>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 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 轉發所屬志工 2019/5/6

36 <四>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 不得轉借、 冒用或不當使用,如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
<四>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 不得轉借、 冒用或不當使用,如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 者,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五>志工轉換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六>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者,得請求運用單位申請補發 2019/5/6

37 <七>紀錄冊之登錄,運用單位指定專人辦理,並注意下列 規定: 1.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內容應詳列
2.服務時數為實際提供服務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3.加蓋登錄人名章 <八>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九>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個人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用 情形 2019/5/6

38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二>本辦法對象為服務滿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之志工
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二>本辦法對象為服務滿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之志工 <三>符合獎勵之志工,檢具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八月底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九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 2019/5/6

39 <四>本辦法之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辦一次 <五>獎勵等次如下 1.三千小時以上頒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五千小時以上頒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八千小時以上頒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2019/5/6

40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 <二>本辦法獎勵的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
三、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 <二>本辦法獎勵的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 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 政、消防、兒童或其他內政業務有關之志願服務工 作、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並持有服務績效 證明書者 <三>符合規定由志工填具申請書及檢具文件於每年一月 底前送運用單位,二月底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月底前送內政部 2019/5/6

41 <四>本辦法之獎勵,由內政部每年辦理一次 <五>獎勵等次如下 1.一千五百小時以上頒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2.二千小時以上頒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3.二千五百小時以上頒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台中市志工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績優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每年八月底前向目的主管單位提出,九月底前送社會處 ,獎勵方式為頒授獎章及得獎證書 2019/5/6

42 四、志工倫理守則 <一>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調和關係,不惹是生非 <十>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十一>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拒謀私利,不牽涉政 治、宗教、商業行為 2019/5/6

43 五、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 給作業規定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 向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 <三>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績效證明者, 應檢附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四>運用單位經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 後,於七日內發服務績效證明 <五>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者,得向承接其業務 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2019/5/6

44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
六、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 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 相關證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處)申請志願服務 榮譽卡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依前 項規定重新申請,唯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2019/5/6

45 <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及志願服務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 <二>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
七、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規定 <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及志願服務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 <二>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 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將 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 2019/5/6

46 陸、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 一、在政府機關方面 <一>落實各項辦法的執行 <二>訂頒明朗的主導政策
<三>建立評鑑獎勵制度 <四>加強推行「民營化」措施 2019/5/6

47 二、在民間團體方面 <一>致力健全組織功能 <二>研擬推動創新方案 三、在運用單位方面
<一>妥切訂定運用計畫 <二>落實志工教育訓練 <三>建立志願服務督導體制 四、在志工本身方面 <一>恪遵倫理守則 <二>力求自我約束 2019/5/6

48 柒、結語 一、慎重規劃志工方案 二、加強志工管理 三、鼓勵多元參與 四、實現「志工台灣」理念 2019/5/6

49 商業周刊994期封面故事(他,改變一億人命運) 商業周刊1000期封面故事(快樂國不丹)
參考資料 商業周刊882期封面故事(熱情) 商業周刊994期封面故事(他,改變一億人命運) 商業周刊1000期封面故事(快樂國不丹) 2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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