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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下的智慧財產權 講座:謝杞森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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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平交易法下的智慧財產權 講座:謝杞森 年

2 目錄 喬丹 與 比爾蓋茲 的財產比較 比爾蓋茲 的財產究竟有多少? 公平交易法規範的對象 競爭的定義 § 公平交易法規範的範疇 多層次傳銷 不正競爭 限制競爭 獨占 § 10之規定 獨占 § 10之案例 聯合行為 § 14之規定 聯合行為 許可之案例 §19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智財權與公平法的衝突 ? 專利權的實施與運用 對於發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行使智財權利之正當行為 之一 行使智財權利之正當行為 之二 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 專門技術(Know-How)的意義 相關市場(relevant markets) 處理個案時考量的因素 法律效果 1: 違反公平法 § 法律效果 2: 違反公平法 § 法律效果 3: 違反公平法 § 19.1 or 法律效果 4: 違反公平法 § 法律效果 5: 違反公平法 § 獨占本身不違法 公平法 §5 之1:獨占事業的認定 施行細則第3條:獨占的認定

3 喬丹 與 比爾蓋茲 的財產比較 Michael Jordan 想賺到 Bill Gates 那麼多的財富,必須一生 下來就開始打球,一秒都不能停 ,而且必須連續不停打 20 年。

4 Michael Jordan 年薪約 3600 萬美元。
比爾蓋茲 的財產究竟有多少? Michael Jordan 年薪約 萬美元。

5 公平交易法規範的對象 第 2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 公司。 二、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 同業公會。 四、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 或團體。

6 競爭的定義 § 4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 、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7 公平交易法規範的範疇 限制競爭 不正競爭 (不公平競爭) 多層次傳銷

8 多層次傳銷 第 8 條(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參加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 第 23 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 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第 23 條之 1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第 23 條之 2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第 23 條之 3 (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第 23 條之 4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9 不正競爭 仿冒 § 20 不實廣告 § 21 誹謗商譽 § 22 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24

10 限制競爭 獨占 § 10 結合 § 11 ~ 13 聯合行為 § 14 ~ 17 維持轉售價格 § 18
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 19

11 獨占 § 10之規定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 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
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 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 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12 獨占 § 10之案例 關貿網路公司實施「通關網路服務優惠方案」之忠誠折扣,限制用戶與競爭者交易,為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款規定。 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13 聯合行為 § 14之規定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 格或型式 者。 二、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 共同研究開 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 定者。 五、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 致該行業 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 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 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 行為者。 七、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 為之共同行 為者。

14 聯合行為 許可之案例 仁寶、華碩、廣達電腦公司等3家事業申請共同開發筆記型電腦基座規格聯合行為許可案。(聯合規格) (公聯字095002)
三陽工業公司等11家申請合資成立新事業共同研發產製等聯合行為許可案。(聯合研發) (89公聯字008) IBM與Motorola公司申請設立「技術服務中心」聯合行為許可案。(聯合研發) (83公聯字007)

15 §19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1.杯葛 2.差別待遇 3.脅迫、利誘等不正當行為 4.以不正當方法使參與結合或聯合
5.不當獲取他人產銷機密、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 6.其他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的行為

16 智財權與公平法的衝突 ? 公平交易法 § 45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17 專利權的實施與運用 默示授權 (implied licenses) 交互授權 (cross-licenses)
回饋授權 (grant-back) 包裹授權 (package licensing) 專利集管 (patent pool)

18 對於發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除依法律程序主張權利或排除侵害外,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其他特定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布並指明特定競爭對手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警告函 、敬告函、律師函 、公開信 、廣告啟事 、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

19 行使智財權利之正當行為 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行使智財權利之正當行為 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1.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2.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3.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20 行使智財權利之正當行為 之二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且無第五點至第八點規定之違法情形,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1.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2.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21 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事業未踐行前述排除侵害通知但 1.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 2.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 3.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 4.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

22 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 技術授權協議的定義:涉及 專利授權、 專門技術授權(Know-How )、 專利與專門技術混合授權。

23 專門技術(Know-How)的意義 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 濟價值。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24 相關市場(relevant markets)
1.利用授權技術而製造或提供之商品所歸屬之「商品市場」(goods markets)。 2.與該特定技術具有替代性而界定之「技術市場」(technology markets)。 3.以可能從事商品之研究發展為界定範圍之「創新市場」(innovation markets)。

25 處理個案時考量的因素 1. 授權人就授權技術所具有之市場力量。 2.授權協議當事人於特定市場之市場地位及市場狀況。
3. 授權協議所增加技術之利用機會與排除競爭效果之影響程度。 4. 特定市場進出之難易程度。 5.授權協議限制期間之長短。 6. 特定授權技術市場之國際或產業慣例。

26 法律效果 1: 違反公平法 § 14 有競爭關係之技術授權協議當事人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授權商品之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區域、研究開發領域等,相互約束當事人間之事業活動,足以影響特定市場之功能者,授權協議當事人不得為之。

27 法律效果 2: 違反公平法 § 19.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對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
1.限制被授權人於技術授權協議期間或期滿後就競爭商品之研發、製造、使用、銷售或採用競爭技術。 2.為達區隔顧客之目的或與授權範圍無關,而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或交易對象。

28 3.強制被授權人購買、接受或使用其不需要之專利或專門技術。
4.強制被授權人應就授權之專利或專門技術所為之改良以專屬方式回饋予授權人。 5.授權之專利消滅後,或專門技術因非可歸責被授權人之事由被公開後,授權人限制被授權人自由使用系爭技術或要求被授權人支付授權實施費用。 6.限制被授權人就其製造、生產授權商品銷售與第三人之價格。

29 8.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
7.限制被授權人爭執授權技術之有效性。 8.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 9.專利授權協議在專利有效期間內,於我國領域內區分授權區域之限制;專門技術授權協議在非可歸責於授權人之事由,致使授權之專門技術喪失營業秘密性而被公開前對專門技術所為區域之限制,亦同。

30 10.限制被授權人製造或銷售商品數量之上限,或限制其使用專利、專門技術次數之上限。
11.要求被授權人必須透過授權人或其指定之人銷售。 12.不問被授權人是否使用授權技術,授權人逕依被授權人某一商品之製造或銷售數量,要求被授權人支付授權實施費用。

31 法律效果 3: 違反公平法 § 19.1 or 6 技術授權協議授權人要求被授權人向授權人或其所指定之人購買原材料、零件等,而非為使授權技術達到一定效用,維持授權商品之商標信譽或維護專門技術秘密性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如在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授權協議當事人不得為之。

32 法律效果 4: 違反公平法 § 19.2 技術授權協議無正當理由,就交易條件、授權實施費用等,對被授權人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如在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授權協議當事人不得為之。

33 法律效果 5: 違反公平法 § 10 技術授權協議之當事人為獨占事業而違反上述12點所例示之態樣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0條之違反。

34 獨占本身不違法 只有濫用獨占力時才會違反公平法 § 10

35 公平法 §5 之1:獨占事業的認定 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1.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2.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3.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36 施行細則第3條:獨占的認定 公平法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1.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2.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3.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 4.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5.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37 沙士外觀表徵 1

38 沙士外觀表徵 2

39 沙士外觀表徵 3

40 沙士外觀表徵 4

41 沙士外觀表徵 5

42 沙士外觀表徵 6

43 沙士外觀表徵 7

44 沙士外觀表徵 8

45 沙士外觀表徵 9

46 乳酸菌外觀表徵 1

47 乳酸菌外觀表徵 2

48 乳酸菌外觀表徵 3

49 乳酸菌外觀表徵 4

50 乳酸菌外觀表徵 5

51 乳酸菌外觀表徵 6

52 乳酸菌外觀表徵 7

53 立可白外觀表徵 1

54 立可白外觀表徵 2

55 牙膏大戰 1

56 牙膏大戰 2

57 牙膏大戰 3

58 牙膏大戰 4

59 電池 外觀

60 山寨機

61 远看 NOKIA 近看 NCKIA SQNY SONY BOOS BOSS ADIDOS ? CASIQ CA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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