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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討論(二) 指導老師:段錦浩 教授 學生:賴松慶 79742212 盧力瑋 7974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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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題討論(二) 指導老師:段錦浩 教授 學生:賴松慶 盧力瑋

2 水土保持法之限期改正之研究 段錦浩、 陳奕集、 鄭旭涵、陳重光 水土保持學報 第三十七卷 第四期

3 目錄 前言 基本資料蒐集及分類原則 最高法院裁判限期改正案 限期改正強度參考基準 結論與建議

4 前言 現行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不僅規範開發土地的 人民應負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義務,同時亦賦予各級政 有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水土保持義務人履行其義務之權責 水土保持法或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中,僅列示「限 期改正」之實施條件,及應以書面載明地區、改正事項及完 成期限,送達水土保持義務人等要式行為,並無應改正事項 文字之說明,常引發執行與認定上的爭議

5 前言 木研究希望先針對各種不同違規類型,深入瞭解現存實務上 爭議問題及缺失
其次,分析各類違規案件參酌水土保持法對於限期改正之立 法精神、限期改正案件缺失分析等,分類提出適合之指定改 正項目文字模式建議 最終目的在提供各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一套依類型作為區 分的有關「限期改正」之範例

6 基本資料蒐集及分類原則 一、資料類別和範圍 二、資料處理 (一)限期改正案件分類 (二)限期改正資料庫建立 (三)限期改正案件之統計分析

7 資料類別和範圍 範圍定於在最近五年期間(88-92年) 共收集到限期改正案件台北市政府20件 台北縣政府51件、宜蘭縣政府57件
桃園縣政府16件限、彰化縣政府23件…等 再加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限期改正案件,配合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轄區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 法規之行政處分之資料,收集足夠之資料以供研究

8 資料處理 限期改正案件分類

9 資料處理 限期改正資料庫建立 收集所得的各縣市政府限期改正資料,包含要求 限期改正之另函、限期改正前後比對照片
依照類型 (T)分類以 Microsoft Access建立資料庫, 主要分別依各案例之類型(T) 、限期改正強度(I)、 改正期限(E)冶山坡地保育行政目的(p)等因子判別 參考

10 資料處理 限期改正案件之統計分析 由收集到限期改正案件加以統計分析,可得到出 現頻率較高之改正案件類型加上地方行政人員處 理限期改正案件較常有疑慮之類型整理出五種類 型加以討論: 超限利用(T1)、採取上石或設置附屬設施(T7) 、 修建道路(T8) 、開發建築用地(T9)、其他類型。

11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限期改正案 案例一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張雅絨 被 告:宜蘭縣政府 代表人:劉守成
原 告:張雅絨 被 告:宜蘭縣政府 代表人:劉守成 當事人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訴字第八八一二九三二三號再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12 案例一之案件分析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為水土保持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且被告第一 次處分係適用行為時山坡地保育利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科處,並限期改正 原告未依限改正,其科罰自應適用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修正後同條例第三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未察,卻將第一次處分與未依第一次處分之限 期改正而應受科罰之規定割裂適用不同之法規 即一適用行為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另一適用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處罰,於法尚有未合 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與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 二項處罰構成要件及輕重相同,被告適用法規固有不當,及一再訴願決 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但因判決結果並無不同,對原告亦無不利,原 處分暨一再訴願決定仍應予以維持。

13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限期改正案 案例二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七號 上 訴 人:洪隆盛 參 加 人:楊新進
上 訴 人:洪隆盛 參 加 人:楊新進 訴訟代理人:蘇古雄律師、陳雅娟律師 被上訴人: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陳建年 當事人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判決, 提起上訴

14 案例二之案件分析 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三條第一項關於山坡地開發建築 用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規定之立法目的,係欲 藉主管機關之事先審核制度,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 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上訴人將原簡易農業資料儲放場之山坡地,擴大其範圍,增、改建成供 上訴人居住及放養家禽之場所,因使用目的、方式之政變,對於系爭山 坡地之水土保育、水源涵養等項有所影響,乃屬當然。被上訴人依同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裁處六萬元罰鍰,並令立即停 止一切非法開發、使用行為,要無違誤

15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限期改正案 案例二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二八號 上訴人:洪漢川 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 代表人:余政憲
當事人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 月十一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二號判決, 提起上訴

16 案例三之案件分析 上訴人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主管機關核定許可即逕行施作擋土牆, 堆積土石,改變地形地貌之事實關係,仍屬繼續進行,並未終結
縱其違法行為係於八十二、三年間所施設,然該行為所造成之違法事實 關係於八十八年為被上訴人查獲時仍屬繼續存在,為達行政管制之目的, 自有裁處之必要 本件被上訴人所為科罰,係因上訴人末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 機關核定,即擅於前揭地號私有山坡地施設擋土牆,堆積土石,從而, 被上訴人以其違反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裁處科罰,並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並無不合

17 限期改正強度參考基準 限期改正強度(I)參考基準 分析各案後續改正情形及相關專業安全判定,研擬出限期改正強度參考基準,指定改正強度分為:

18

19 限期改正強度參考基準 限期改正期限(E)參考基準 依違規行為發生之區位性質、開發狀態之改正期限規模類別:

20 限期改正強度參考基準 山坡地行政保育目的(P)
縣市政府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基於山坡地保育、公共安全維護 及轄內犯罪結構與生態的了解,對於山坡地違規開發之個案, 有採行特殊行政目的與手段之必要 本研究同時擬提出可與限期改正配套實施之相關法定行政作 為及建議,整理得採行之各類對策,提供給地方政府參考

21 山坡地保育行政目的(P)

22 結論與建議 有權使用 無權使用 (一)未依核定計畫 (二)末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限期改正之程序來要求限期改正處理
嚴格禁止違規行為繼續擴大,應以攝影、照相存證,並盡量利用現場之大樹或電線桿(一般都有編號),同時測量距離 依水土保持法第六條所示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 令其依原核定計畫施工 如已有部分無法依原核定計畫施 (1)經邊坡穩定分析,分析不合格者,將土回填坡腳或削坡處理 (2)坡面加強草本及木本植生。 (3)應確真做好臨時滯洪沉砂池與排水措施 (4)盡量利用現場堆積的上石回填坡腳或做滯洪沉砂池。 其他相關水土保持措施宜因地置宜 限期改正事項在前條指定規模以上者,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或違規行為人請專業技師申報違規限期改正案水土保持計畫 並通報水土保持義務人 限期改正事項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下者,違規人應申報違規限期改正案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並通報水土保持義務人 參照水土保時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有危險之虞者,得要求先做緊急處理: (1)過陡之坡面以圍籬、圍繩,設置警告標誌避免人員進入 (2)坡面鋪帆布防止沖蝕 (3)施作臨時滯洪沉砂池與排水措施 (4)在現場之鬆方,需考慮其安全性作適當處置。相關水土保持措施宜因地置宜 過徒之坡面以圍籬、圍繩,設置警告標誌避免人員進入。 (1)裸露面積大者,在一星期內末灑播草種、鋪植生草蓆或其他植生處理,必先以帆布或塑膠布敷蓋,以免風砂或沖蝕產生。 (2)灑播草種、鋪植生草蓆或其他植生處理限於三星期內完成 (3)所訂期限應與水土保持義務人或違規行為人協商,以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再依水上保持技術規範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辦理檢查。 違規限期改正部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限一星期內提出;水土保持計畫限三星期內捉出,改正完成前,發生災害應自行負責

2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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