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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的進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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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價(inquiry) 是指買方或賣方為洽購或洽銷某項商品,而向 交易對手提出有關交易條件的詢問。
僅是對交易條件的查詢,因此對發詢價的一方 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並非每一筆交易都 會經過詢價的步驟,也有未經詢價即直接發出 報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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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所謂「報價」(offer, quotation),即 我國民法上所稱的「要約」。
報價為當事人的一方(即報價人,offeror)向對 方(即被報價人,offeree)提出特定的條件,表 示願依其所提出條件與對方成立法律上有效的契 約的意思表示。 售貨報價 (selling offer) 與 購貨報價 (buying offer) 售貨報價乃賣方為出售貨物,主動向買方發出的報價。 購貨報價乃買方為購買貨物主動向賣方發出的報價。 依據法規﹕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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淵源:1964年在海牙會議中,國際貨物買賣統 一法 +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成立統一法,合併修 改產生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 制定者: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淵源:1964年在海牙會議中,國際貨物買賣統 一法 +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成立統一法,合併修 改產生 制定時間:1980年4月 生效實施:1988年1月1日 制定宗旨:在平等互惠基礎上建立國際經營秩序 制訂內容:四個部分一百零一條 內 容 條 文 第一部分 適用範圍和總則 No.1~13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 No.14~24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 No.25~88 第四部分 最後條款 No.8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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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貨報價 (selling offer) 與 購貨報價 (buying offer)
售貨報價乃賣方為出售貨物,主動向買方發出的報價。 購貨報價乃買方為購買貨物主動向賣方發出的報價。 穩固報價(firm offer)與非穩固報價(nonfirm offer) 穩固報價含有確定意思的報價,被報價人只要在報價的 有效期限內接受,契約即告成立,一般所謂的報價即指 穩固報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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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穩固報價即不含確定意思的報價。 僅表示交易的意向,而無確定意思表示者:例如以 We are willing to buy (or sell)... We wish to buy (or sell)... We may buy (or sell)... 有條件的報價(conditional offer):有時報價人在報價時,由於某些條件尚未確定,因此在報價函電中附上條件,表明當該條件成立時,報價方為有效。 We offer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We offer subject to alteration (or change). We offer subject to shipping space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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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offer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此報價須經報價人最後確認才有效」,這種報價由於 附有條件,因此不視為確定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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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offer subject to alteration (or change).
「報價人保有日後變更交易條件的權利」,在市場變動 劇烈時,可以此條件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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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的效力 穩固報價具有下列效力: 報價人對於對方有效的接受,不得拒絕訂立契約。 穩固報價是確定的、不變的,所以對方如在報價的有效期限內接受時,契約即為成立,縱然市況有變,不利於報價的一方,報價人也不能拒絕訂立契約。 穩固報價不能撤銷 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穩固報價在其有效期限內不得撤銷,報價人縱然在有效期限內撤銷報價,被報價人仍得不顧此事實,而予以接受,使契約有效成立,若報價人不履約,被報價人得以報價人違約為由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穩固報價不得變更 穩固報價提出後,在其有效期限內,報價人不能片面提出修改其報價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條件。 但有下列例外情形:對方同意撤銷或變更報價時。發生不可抗力事故時。在穩固報價生效前予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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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的效力期間 報價的生效時期 依契約採自由原則,報價人得自行決定,當事人未有表示時,多數國家採取到達主義。 報價的有效期限(term of validity of offer, time limit of offer) 存續期間得由報價人自由決定,在實務上,通常均斟酌該商品的交易習慣、函電傳遞情形、市價變動情形而規定一定的有效期限。 報價的方法 報價可以下列三種方式為之: 書面報價: 信件、傳真、電子郵件 口頭報價: 電話 行為報價: 主動寄貨、主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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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的撤回 撤回(withdraw)係指以阻止報價生效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較原報價通知先到或同時到達者,撤回有效。 撤回與撤銷(revocation)不同,撤銷係指報價已生效時, 撤銷使其無效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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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acceptance)在我民法稱為「承諾」,就 是被報價人願依報價人所開條件成立契約的意思表 示,在國際貿易上,「報價」與「接受」兩者合致, 契約才告有效成立。
接受的方法 接受應採用何種通知方法,須視報價人是否指 定接受的通知方式: 報價人未指定接受通知方式。 報價人指定接受通知方式 : 以他種方式時視同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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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生效時期 報價中未明白約定報價的生效時期,接受的生效 採取「到達主義」,亦即接受的函電必須在報價 的有效期限內到達報價人,契約才能有效成立。 報價訂有接受期限時,接受的通知必須在該有效 期限內到達報價人。 報價未訂有接受期限,在對話報價的場合,須立 即接受,非對話報價時,接受必須在合理時間內 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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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接受的要件 有效接受(valid acceptance)須具備下列四項要件:
接受報價的人必須為被報價人,如為被報價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接受,該接受無效。 須全部接受(complete acceptance),即須對穩固報價所開的一切條件無條件接受,換句話說,附有條件的接受,並非有效接受。 須在報價的有效期限內接受報價。 若報價人有限定接受方法時,應依其規定,如限定以電報接受,即應以電報接受,如以書信接受即不生接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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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價(counter offer) 又稱為反報價。 指被報價人對報價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變更、擴張(追 加)或限制報價內容的意思表示。 就法律觀點而言,還價具有「拒絕原報價而為新報價」的性質, 茲說明其法律效果如下: 還價為拒絕原報價而使原報價失效 還價使原報價失效,發還價的一方日後即使就原報價再表示接受,契約也不為成立。 還價為新報價 無論發還價的一方係就原報價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加以擴張、限制或變更,都視為新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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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還價的處理方法有三: 若認為該還價可以同意,即回答同意接受,交易於是達成。
若認為該還價雖無法同意,但又存在成交可能,則可以就 對方的還價提出再還價,再次提出報價人的意見,它可以 是堅持原條件,也可以是對原報價條件作適當的調整以作 為再一次的爭取。 若認為對方還價過苛,不存在達成交易的可能,則可以回 答拒絕或不予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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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rors and omissions excepted
OFFER SHEET 單據名稱 No. : 4. 報價單編號 Date : 3. 製作日期 Messre 被報價人名稱 Dear Sirs, In compliance with your esteemed enquiry for 5. 數量 of 貨品名稱 We are pleased to quote on the following: Payment : 6. 付款條件 Shipment : 7. 交貨條件 Packing : 8. 包裝條件 Insurance : 9. 保險條件 Validity : 10. 報價單有效期間 Remarks : 17. 附註欄 Item No. Description Quantity Unit Unit Price Amount 11. 商品編號 12. 商品明細 13. 數量 14. 單位 15. 單價 16. 總金額 18. 報價人署名 E.&.O.E. 19. 有錯當查 errors and omissions excep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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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No. 2. 訂單編號 Date: 3. 製造日期 YOUR REF. 4. 報價單號碼 Messrs 5. 出口商
Time of Delivery 6. 交貨時間 Place of Delivery 7. 交貨地點 Terms of Payment 8. 付款條件 Time of Effect 9. 訂單有效時間 Packing 10. 包裝條件 Item No. Description & Specification Quantity Unit Price Amount 11. 商品編號 12. 商品明細 13. 數量 14. 單價 15. 總金額 16. 附註欄 17. 報價人署名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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