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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案例分享 張其清 新北市立新北高工 主任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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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經歷 學歷: 現任經歷: 專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諮詢 證照:機械、數學、輔導、生涯規劃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2.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技職行政碩士班畢業 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 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系畢業 現任經歷: 1.新北高工 主任輔導教師 2.珍古德協會顧問 3.台北市女權會顧問 專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諮詢 證照:機械、數學、輔導、生涯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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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性平執行秘書職責 性平委員職責 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輔導與教育人員職責 學校容易忽略或違反性平的部分 因應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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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1.通報地方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注意:已滿18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 事件,無須進行社政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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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呈報性平會主任委員(校長),定期日聯繫召開性 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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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1.通知法定代理人。 2.執行性平會之決議(聯絡、發聘調查小組等)。
3.擬定處理程序之相關時程 、表單、發文通知申 請/檢 舉人受理與否、處理結果、 事件報結、申 復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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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4.整合校內外資源、提供經費協助、協助輔導人 員進行必要之輔導措施。
5.後續報復情事之預防與處理,懲處執行、會議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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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 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性平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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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備齊資料,上網通報所屬主管機關 資料: ①大事紀摘要(得知事件和通報時間、人員) ②申請調查表(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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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準則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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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準則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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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準則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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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性平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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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31-3)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性平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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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性平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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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性平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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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 需之經費,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準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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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準則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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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準則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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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 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 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準則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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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執行秘書職責 調查終結階段上網填報 HTTPS://CSRCSAHB.MOE.EDU.TW/CSRCSA C/
教育部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統計管理系統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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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 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 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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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 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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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20日內依據性平法第29條: (1)無不受理之情形→議決受理。 (2)有不受理之情形→議決不受理。
(3)以書面通知申請/檢舉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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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性平會議決是否採取調查報告結果,並依據性 平法第25條進行處置。 輪值協助調查工作之進行 參加年度定期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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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平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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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性平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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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準則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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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準則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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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準則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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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準則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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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平35-1)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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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準則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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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準則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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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委員職責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準則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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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 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 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準則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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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 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 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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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 庫者(準則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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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 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 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準則2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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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 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 責 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支應(準則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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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 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性平30-6)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 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性平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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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3或5人(性平會議決人選或授權由主任委員與專 人協調後聯繫)。 訪談、撰寫調查報告。
※性平法細則第17條格式之調查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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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 之 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 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性平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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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 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 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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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成員職責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準則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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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教育人員職責 /性別事件當事人諮商輔導關懷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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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教育人員職責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 助(準則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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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教育人員職責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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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教育人員職責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 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 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 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準則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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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教育人員職責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 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 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接獲前 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 蹤輔 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性平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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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教育人員職責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 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間、樣態、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準則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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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教育人員職責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 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 人之改過現況。 (準則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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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容易忽略或違反性平的部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規定通報。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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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容易忽略或違反性平的部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章 罰則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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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容易忽略或違反性平的部分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六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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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容易忽略或違反性平的部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六之一條 (行政處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布實施)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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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學校容易忽略或違反性平的部分具體作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一章 總則第二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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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學校容易忽略或違反性平的部分具體作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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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法律是處理校園性平事件行為觸法時不得 不然的最後制約手段,應讓學生有正確的認 識,了解行為的後果。教育與輔導才是防治 校園性平事件的治本之道,只有落實友善校 園,確實了解個別學生問題,掌握校園動態 ,才得以杜絕校園性平事件的侵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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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學生間的性暴力行為是需要我們重視並解 決的問題,校園性平事件的預防及處理刻不 容緩。透過多項教育活動及相關配套措施持 續落實推動,加強輔導學生尊重他人,提供 一個優質的教育環境,讓孩子可以快樂學習 成長,務求以每一個學生都不能放棄為目標 ,有效防制校園性平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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