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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Αρισταίος Φιλιππίδης Modified 5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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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物滥用的管制 合理应用致依赖性药物并防止滥用,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引起关注和重视,全世界人民为遏制全球药物滥用一直在努力工作,如国际国内均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该项工作,并制定公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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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药物滥用的管制 l.国际公约 1909年在上海举行由13个国家参加,是世界首次关于阿片问题的国际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管理烟毒四项原则”。1912年中、美、英、法、德等国在海牙缔结了“海牙禁止阿片公约“。1925年在日内瓦签署国际鸦片条约,建立了管制以阿片和古柯叶麻醉品统计制度。1931年7月54个国家在日内瓦又缔结了“限制麻醉品制造、运销条约”,全文共7章34条。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指派中、法、美、英、原苏联、捷克、秘鲁等国家代表组成起草委员会,把以往的公约合并修订为九条,统称为“1946年条约”。1961年在纽约通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后经1972年修正,已有125个缔约国,这就是现行的国际麻醉品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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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产生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已有92个缔约国;这两个公约具有广泛的国际公认性:首先肯定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确认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对它们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定应用于医疗和科研,必须开展国际合作,以便协调有关行动。国际公约对各国的要求是:对这类药物的可获得性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拿到药;对包装和广告宣传要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颁发许可证制度;建立估计和统计制度;对它们的合理医疗和科研用药加以管理,限制它们的贸易;建立报告制度向联合国的药品管制机构报告有关资料;加强国家对药物的管理;与非法种植、生产和贩运毒品作斗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品滥用。1988年联合国又通过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这次公约是对上述两个公约的补充和发展,已有77个公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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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管制机构 (1)麻醉药品委员会(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 CND):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六个职能委员会之一,是联合国制定药品政策的中央机构,主要协助经社理事会对麻醉药品国际公约的实施行使监督权,并提供有关麻醉药品的咨询意见,起草国际公约草案,每年开会1次。 (2)麻醉药品司(Division of Narcotic Drugs DND):为联合国秘书处的一部分,也是 CND的秘书处,主要为CND准备文件,提出药物滥用报告,培训有关人员,下设麻醉品实验室,收集各国药物滥用的资料,并出版“麻醉品通报”和“情报通讯”二种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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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麻醉品管制局(lnternational Narcotic Control Board,INCB):主要负责麻醉品的种植、生产、使用,保证合法供应,限制非法种植和贩运。
(4)联合国控制药物滥用基金(United Nations Fund of Drug Abuse Control,UNFDA):1971年设立,由各成员国志愿捐助,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助,帮助开展药物滥用的管制工作。 (5)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为指导和协调全面卫生工作的国际性专门组织,协助各国政府进行有关药物滥用的流行调查,预防和治疗,并派出专家到各国办讲习班,安排专业人员出国进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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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它有关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粮农组织,国际
刑警组织等也参与药物滥用的管制。 3.药物滥用的国际管制战略 联合国大会于1981年12月16日通过了一项决议(36/168号),题目为“国际药物滥用管制战略”(lnternational Drug Abuse Control Strategy),此文件是联合国所作的第一次重大努力,对全球性药物滥用问题所应采取的国际与国家行动提出了总的全面的看法。它阐述了在与药物滥用作斗争中社会各部门应采取的具体行动,并提出了下列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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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进药物管制系统。 (2)在合理用药目标下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供需达到平衡。 (3)根除非法来源的药物供应。 (4)减少药品的非法贩运。 (5)防止不恰当或非法使用合法药品。 (6)使药物滥用者得到治疗和康复,并能重建与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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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指出当务之急是要拟订出一项有各种指标的协调行动计划,并鼓励各国制定出自己的战略以便能用它来贯彻国际战略的原则,因为只有采取国际合作行动才能有效地对付药物滥用问题,达到保护人民的健康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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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药物滥用的管制 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向全国下达了“关于严禁阿片烟毒的通令”。仅仅用了2年时间(1950~1952年)就在中国大陆上根绝了绵延100多年的阿片毒害。新中国的禁烟成效,不仅受到了全国人民的充分肯定,而且赢得了世界各国的赞誉,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奇迹。 中国政府为了确保阿片烟毒以及其他麻醉品和精神药物不继续泛滥成祸,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法规,并使其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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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办法 1950年11月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1978年9月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在颁发通知中指出,麻醉药品具有双重性,用之得当,可治疗疾病,用之不当起毒害作用。因此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既要保证医疗和科研需要,又要切实杜绝流弊。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制订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并于1979年2月公布实行。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有关麻醉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于1987年11月28日又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该法规共分8章:①总则;②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③麻醉药品的供应;④麻醉药品的运输;⑤麻醉药品的进出口;⑥麻醉药品的使用;⑦罚则;⑧附则,共 38条。规定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供应、进出口等均由国家严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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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试制麻醉药品新品种,必须先将计划报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每张麻醉药品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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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于1988年12月27日正式颁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共 8章 28条,内容包括总则、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罚则和附则。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应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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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管制机构 近年国家成立了禁毒局,专司禁毒工作。另外,卫生部、公安部、外交部、海关、铁道、航空等联合协助禁毒工作,并在各省市建立了戒毒所或药物依赖性治疗中心等。
(张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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